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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一个体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 法院判赔36万余元(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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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 致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食品厂实际经营者詹某赔偿小红一次性 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 36 万余元,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敬某对赔偿费用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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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法院判赔36万余元 作者:黄毅 编辑:崔真平 发布:新华网2007-11-0818:24:53 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 致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食品厂实际经营者詹某赔偿小红一次性 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36万余元,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敬某对赔偿费用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小红出生于1990年8月,2005年12月进入食品厂务工,2006年2月15 日在上班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由詹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小红的 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法院还审理査明,该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业 主为敬某,敬某与詹某于2005年7月离婚,而后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原告小红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被告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 被告敬某是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被告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两被告应连带 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詹某向小红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査费、 后期护理鉴定费、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及检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 项赔偿费用共计362284元。敬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仼

一个体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 法院判赔 36 万余元 作者:黄毅 编辑:崔真平 发布:新华网 2007-11-08 18:24:53 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 致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食品厂实际经营者詹某赔偿小红一次性 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 36 万余元,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敬某对赔偿费用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小红出生于 1990 年 8 月,2005 年 12 月进入食品厂务工,2006 年 2 月 15 日在上班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由詹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小红的 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法院还审理查明,该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业 主为敬某,敬某与詹某于 2005 年 7 月离婚,而后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原告小红在受伤时未满 16 周岁,被告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 被告敬某是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被告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两被告应连带 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詹某向小红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 后期护理鉴定费、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 项赔偿费用共计 362284 元。敬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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