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放学遭同学殴打致死悲痛父母获赔14万元 作者:博文吉伟立编辑:李金红发布:中国法院网讯2007-08-16164537 任小瑞在放学去车棚推车时遭同学殴打致死,其父母痛心之余,向当事人家 长及学校讨要公道,索赔14万元。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作 出判决,判令梁泽、张超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任某夫妇各项费用共计134万 余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任小瑞和梁泽、张超均系卫辉市某中学学生,因梁泽在学校曾经殴打过同学 及任小瑞,该学校已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 2006年元月18日下午,学校放寒假,任小瑞到该中学设在卫辉市仿古街北 段的停车棚取车,与来接他的父亲任某回家,梁泽伙同张超尾随任小瑞进入车棚, 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任小瑞昏迷,负责看管车棚的苏某发现后立即抓住梁泽、张 超,在及时向120求助及向110报警后,又向学校作了汇报。任小瑞被送至新乡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外伤后)。进行了心肺复苏 术后,住院治疗108天,终因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卫辉市公安 局尸检,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任小瑞系因外伤造成神经原性休克,经抢救无效, 最终因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梁泽、张超作案时均未满10周岁,公安机 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任小瑞抢救期间,其所在学校及梁泽、张超给送去了部 分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 的,应当承担民呈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的,由监护人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遭 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 皆为化名)
儿子放学遭同学殴打致死 悲痛父母获赔 14 万元 作者:博文 吉伟立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8-16 16:45:37 任小瑞在放学去车棚推车时遭同学殴打致死,其父母痛心之余,向当事人家 长及学校讨要公道,索赔 14 万元。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作 出判决,判令梁泽、张超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任某夫妇各项费用共计 13.4 万 余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任小瑞和梁泽、张超均系卫辉市某中学学生,因梁泽在学校曾经殴打过同学 及任小瑞,该学校已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 2006 年元月 18 日下午,学校放寒假,任小瑞到该中学设在卫辉市仿古街北 段的停车棚取车,与来接他的父亲任某回家,梁泽伙同张超尾随任小瑞进入车棚, 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任小瑞昏迷,负责看管车棚的苏某发现后立即抓住梁泽、张 超,在及时向 120 求助及向 110 报警后,又向学校作了汇报。任小瑞被送至新乡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外伤后)。进行了心肺复苏 术后,住院治疗 108 天,终因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卫辉市公安 局尸检,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任小瑞系因外伤造成神经原性休克,经抢救无效, 最终因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梁泽、张超作案时均未满 10 周岁,公安机 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任小瑞抢救期间,其所在学校及梁泽、张超给送去了部 分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 的,应当承担民呈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的,由监护人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遭 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 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