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权利,作为法律用语,乃外国法律名词的意译,其含义为正义、正道、公道、当然、合 法等意思。这也就是说,权利在法律上的含义,指人们当然应该享有的东西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中外学者有着诸多不同的解释。西方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 的解释有以下学说 1.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主观的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所认 同的一种意志支配力。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故权利的本质是意思。 按此学说,享有权利者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无意思能力者就不能享有权利,也就没有 权利能力。这种观点将民事权利与意思能力混为一谈,不能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 代理人享有权利的情况。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和萨维尼。 利益说 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 神的或是物质的,即为权利。依此观点,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是同一的。此说法也有不尽合 理之处,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如反射利益等。同时,权利也不能等 同于利益,不能因为行为不利于权利人,而否认权利的行使,如见义勇为就是权利人行使人 身权。并且,这一学说对英美民法中的信托法律关系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反射利益是指例如,交通安全,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反之, 所表现出来的是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就享受到交通安全的 利益。此为反射利益。 3.利益意思说 利益意思说又称意思利益折中说,认为意思必定有对象,对象就是利益,法律保护意思, 实质是保护利益。但利益自身不能实现,而必须有人的意思。根据这种学说,权利包括两个 要素,一为利益,二为实现利益的意思。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旭。 4.权力说 权力说,认为法是权力或能力所及的权利,或者法是主观权利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 权利即权力,是人用某种方式来利用他的自由和天赋强力的能力,但行使这种强力和自由必 须是合理的。代表人物是自然法学派的格罗修斯。此学说将权利与权力等同起来,对民事权 利未能提供科学的诠释 5.申诉说 申诉说,将实体权利与诉权相结合,认为主观权利就是依法起诉的可能性,哪里提出诉 权哪里就存在一种主观权利。诉权虽与实体权利紧密相连,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 6.权利否认说 权利否认说从实证主义出发,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而绝无 权利可言。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狄骥。此观点主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只有社会连带责任,无 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客观情况 7.法力说 法力说为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普遍接受。该学说认为权利就是为了人们的利益而由法 律所赋予的力。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利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借以 享受特定的利益。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梅克尔 此观点主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为权利的两个要素:特定利益为权利的内容,法律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权利,作为法律用语,乃外国法律名词的意译,其含义为正义、正道、公道、当然、合 法等意思。这也就是说,权利在法律上的含义,指人们当然应该享有的东西。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中外学者有着诸多不同的解释。西方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 的解释有以下学说。 1.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主观的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所认 同的一种意志支配力。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故权利的本质是意思。 按此学说,享有权利者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无意思能力者就不能享有权利,也就没有 权利能力。这种观点将民事权利与意思能力混为一谈,不能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 代理人享有权利的情况。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和萨维尼。 2.利益说 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 神的或是物质的,即为权利。依此观点,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是同一的。此说法也有不尽合 理之处,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如反射利益等。同时,权利也不能等 同于利益,不能因为行为不利于权利人,而否认权利的行使,如见义勇为就是权利人行使人 身权。并且,这一学说对英美民法中的信托法律关系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反射利益是指例如,交通安全,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反之, 所表现出来的是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就享受到交通安全的 利益。此为反射利益。 3.利益意思说 利益意思说又称意思利益折中说,认为意思必定有对象,对象就是利益,法律保护意思, 实质是保护利益。但利益自身不能实现,而必须有人的意思。根据这种学说,权利包括两个 要素,一为利益,二为实现利益的意思。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旭 。 4.权力说 权力说,认为法是权力或能力所及的权利,或者法是主观权利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 权利即权力,是人用某种方式来利用他的自由和天赋强力的能力,但行使这种强力和自由必 须是合理的。代表人物是自然法学派的格罗修斯。此学说将权利与权力等同起来,对民事权 利未能提供科学的诠释。 5.申诉说 申诉说,将实体权利与诉权相结合,认为主观权利就是依法起诉的可能性,哪里提出诉 权哪里就存在一种主观权利。诉权虽与实体权利紧密相连,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 题。 6.权利否认说 权利否认说从实证主义出发,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而绝无 权利可言。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狄骥。此观点主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只有社会连带责任,无 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客观情况。 7.法力说 法力说为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普遍接受。该学说认为权利就是为了人们的利益而由法 律所赋予的力。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利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借以 享受特定的利益。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梅克尔。 此观点主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为权利的两个要素:特定利益为权利的内容,法律
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
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种: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质,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一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
行为(不作为),如所有人不出租自己的财产。 (2)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积极行为,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并偿还利息 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消极行为,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物转租。 (3)民事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妨碍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并依法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出租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承 租人退还承租房子,或排除对房子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或妨碍,并赔偿损失。 、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对广泛的民事权利,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种类的划 分。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是以一定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它包括极广,有一个完整庞大的系列,归结起来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各 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对物的占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由此可 知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 利 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是仅在一定界限内对物进 行支配的权利,也称限定物权 民法案例财产权与非财产权doc 他物权依其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两类 一是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使用、收益 的权利:如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 二是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 物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物权的特征在于物权人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思 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人,而对标的物就可直接行使管领和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并 且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或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2)债权 权利人请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以满足 自己的特定利益需要。债权人只有通过债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要 求,即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各种给付请求权,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 权利。物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区别在于 首先在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 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且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其次在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也 有法定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再次,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最后在权利效力 和期限上不同,物权的效力为支配力但无期限,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但有期限
行为(不作为),如所有人不出租自己的财产。 (2)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积极行为,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并偿还利息; 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消极行为,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物转租。 (3)民事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妨碍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并依法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出租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承 租人退还承租房子,或排除对房子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或妨碍,并赔偿损失。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对广泛的民事权利,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种类的划 分。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是以一定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它包括极广,有一个完整庞大的系列,归结起来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各 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对物的占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由此可 知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 利。 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是仅在一定界限内对物进 行支配的权利,也称限定物权。.. 民法案例\财产权与非财产权.doc 他物权依其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两类: 一是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使用、收益 的权利;如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 二是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 物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物权的特征在于物权人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思, 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人,而对标的物就可直接行使管领和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并 且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或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2)债权 权利人请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以满足 自己的特定利益需要。债权人只有通过债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要 求,即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各种给付请求权,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 权利。物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区别在于: 首先在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 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且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其次在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也 有法定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再次,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最后在权利效力 和期限上不同,物权的效力为支配力但无期限,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但有期限
(3)继承权 权利主体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有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之分。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联,具有专属性,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但它同时又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故不能等 同于人身权 继承权又具有排他性,属于绝对权,但它不能归于物权,因为它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 权,而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继承权也不能等同于债权,因为它不是继承人请求特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当然继承权更不 能归于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 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性、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另 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限制,但不能将 它与债权等同 民法案例无极违约案doc 因为,首先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限于特定的主体;其次,知识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 相对权,请求权;再次,知识产权为专有权,具有排他的性质,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再其 次,知识产权具有严格地域限制,且客体为无形财产,债权则不如此;最后,知识产权的取 得,须依法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认或授予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而智力成果同它的创 造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因此,创造人对他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智力成果 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被占有,因此创造人对其成果应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 产权是指,创造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如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 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主要包括: 第一,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权 第二,演绎权,如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2.非财产权 非财产权,指无直接财产内容,而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 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在民法范畴里,人身权总是与财产权有所关联,侵害人身权 就会导致财产权遭受损害或引起财产赔偿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格尊严密不可分的权利,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 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 或抛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等等。身份权是指与主体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即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亲属权、 配偶权、亲权、法定代理权、监护权、受抚养权、受赡养权等。 3.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相关性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往往密切联系,有的财产关系的存在要以人身关系 为前提,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继承权以及社员权等。这些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又包 含人身权。对这种综合性权利,不仅要保障其财产权利,而且同时要为保障此财产权利而保 障该人身权利。实际上,股权也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综合性权利,它既有财产性,享有取息 分红并在公司解散时分取剩余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非财产性,享有表决权和公司章程规定
(3)继承权 权利主体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有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之分。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联,具有专属性,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但它同时又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故不能等 同于人身权。 继承权又具有排他性,属于绝对权,但它不能归于物权,因为它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 权,而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继承权也不能等同于债权,因为它不是继承人请求特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当然继承权更不 能归于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 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性、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另 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限制,但不能将 它与债权等同。 民法案例无极违约案.doc 因为,首先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限于特定的主体;其次,知识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 相对权,请求权;再次,知识产权为专有权,具有排他的性质,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再其 次,知识产权具有严格地域限制,且客体为无形财产,债权则不如此;最后,知识产权的取 得,须依法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认或授予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而智力成果同它的创 造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因此,创造人对他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智力成果 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被占有,因此创造人对其成果应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 产权是指,创造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如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 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主要包括: 第一,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权; 第二,演绎权,如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2.非财产权 非财产权,指无直接财产内容,而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 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在民法范畴里,人身权总是与财产权有所关联,侵害人身权 就会导致财产权遭受损害或引起财产赔偿。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格尊严密不可分的权利,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 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 或抛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等等。身份权是指与主体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即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亲属权、 配偶权、亲权、法定代理权、监护权、受抚养权、受赡养权等。 3.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相关性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往往密切联系,有的财产关系的存在要以人身关系 为前提,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继承权以及社员权等。这些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又包 含人身权。对这种综合性权利,不仅要保障其财产权利,而且同时要为保障此财产权利而保 障该人身权利。实际上,股权也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综合性权利,它既有财产性,享有取息 分红并在公司解散时分取剩余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非财产性,享有表决权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
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 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言,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 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
权、追认权、抛弃权等。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从而突破了非经合意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双方法律关系的市民法 传统原则。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常是主张债权或物 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那么如何保护相 对人也很重要,所以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 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相对人处 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形成权加以约定,如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只有婚姻、 亲子关系,当事人不可以处分,不能有形成权的约定。法律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必要,设有各 种形成权,依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也称为积极形成权第二类是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形成 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第三类是使法律关系 消灭的形成权,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又称消极形成权,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成 权 形成权的行使有单纯形成权及形成诉权之分。形成权通常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为 之,一旦被相对人所知道,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称为单纯形成权,大多数的形成权如 此。须注意的是,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提起诉讼(形成之诉),而由法院做出形成判决,学 说上称为形成诉讼,如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多以形成之诉的方式进行,在行使 这些形成权时多以形成诉权提出。 关于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民法设有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存 续期间(除斥期间),民法没有一般规定,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 间,此期间多比消灭时效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明确规定,如果形成权 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形成权消灭 第三类是没有设定存续期间或催告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形成权,如撤销婚姻关系等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 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首先,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依相对人意思而 定,如果期限明确的,不在此限。相对人同意附条件。其条件为有效 其次,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人时,不受此限 第三,形成权不属于独立的财产权,应受权利人或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原则上不能单 独让与。只能附随于其法律关系上而转移。形成权不能被侵害。由于形成权的形成效力因权 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自无侵害的可能,即非侵权的客体 第四,形成权无对应义务观念存在。由于形成权依其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无须相对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人观念存在 第五,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民法 皆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无行使期间的 限制。 第六,中间性、手段性权能。形成权虽然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但 除物权的形成权外,形成权基本上为尚未享有或支配利益的权利,其仅为中间性、手段性的 权能,非终局性的、目的性的权利。 (2)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以债务未到履行期限或对方未尽同时履
权、追认权、抛弃权等。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从而突破了非经合意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双方法律关系的市民法 传统原则。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常是主张债权或物 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的法律关系,那么如何保护相 对人也很重要,所以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 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相对人处 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中。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形成权加以约定,如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只有婚姻、 亲子关系,当事人不可以处分,不能有形成权的约定。法律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必要,设有各 种形成权,依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也称为积极形成权第二类是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形成 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第三类是使法律关系 消灭的形成权,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又称消极形成权,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成 权。 形成权的行使有单纯形成权及形成诉权之分。形成权通常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为 之,一旦被相对人所知道,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称为单纯形成权,大多数的形成权如 此。须注意的是,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提起诉讼(形成之诉),而由法院做出形成判决,学 说上称为形成诉讼,如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多以形成之诉的方式进行,在行使 这些形成权时多以形成诉权提出。 关于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民法设有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存 续期间(除斥期间),民法没有一般规定,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 间,此期间多比消灭时效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明确规定,如果形成权 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形成权消灭; 第三类是没有设定存续期间或催告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形成权,如撤销婚姻关系等。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 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首先,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依相对人意思而 定,如果期限明确的,不在此限。相对人同意附条件。其条件为有效。 其次,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人时,不受此限。 第三,形成权不属于独立的财产权,应受权利人或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原则上不能单 独让与。只能附随于其法律关系上而转移。形成权不能被侵害。由于形成权的形成效力因权 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自无侵害的可能,即非侵权的客体。 第四,形成权无对应义务观念存在。由于形成权依其 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无须相对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人观念存在。 第五,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民法 皆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无行使期间的 限制。 第六,中间性、手段性权能。形成权虽然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但 除物权的形成权外,形成权基本上为尚未享有或支配利益的权利,其仅为中间性、手段性的 权能,非终局性的、目的性的权利。 (2)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以债务未到履行期限或对方未尽同时履
行之义务为由而拒绝立即履行债务。其特征为: 首先,主要针对请求权,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抵销权的抗辩权。 其次,其效力是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而不是否认或变更、消灭对方的权利。 这一点,抗辩权与形成权和“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和“权利消灭的抗辩权”不同。就抗辩 权之效力而言,它分为两种,即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是指暂时停止 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前者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清偿债务前,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后者指承担同时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请求履行 给付义务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永久停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 即永久排除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行使 永久抗辩权,永久地拒绝履行。永久抗辩权也称灭却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抗辩权人是否 主张,有其自由。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能予以审査。只有非抗辩权人在诉讼 上主张时,法院应予审查。但对于某些抗辩,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法院也应予以审 查有关事宜。如果认为有抗辩理由的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裁决 使对方请求权归于消灭或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如可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的抗辩理由有: 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无权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认等。在于主张请求权发生 但事后归于消灭的抗辩权事由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 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 (3)可能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代位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权等。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所以,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这种权利,原则上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不侵害权利和不妨害权利的实现。 所以说,绝对权是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等。绝对权一般都是一种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即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2.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人,权利人需要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所以,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这种权利必须由特定 的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或消极行为(不作为),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所以说, 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相对权是一种义务主体特 定,必须依靠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之间主从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的民事权利 如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不需要其他权利的依附可独立存在,绝大多数民事权
行之义务为由而拒绝立即履行债务。其特征为: 首先,主要针对请求权,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抵销权的抗辩权。 其次,其效力是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而不是否认或变更、消灭对方的权利。 这一点,抗辩权与形成权和“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和“权利消灭的抗辩权”不同。就抗辩 权之效力而言,它分为两种,即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是指暂时停止 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前者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清偿债务前,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后者指承担同时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请求履行 给付义务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永久停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 即永久排除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行使 永久抗辩权,永久地拒绝履行。永久抗辩权也称灭却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抗辩权人是否 主张,有其自由。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能予以审查。只有非抗辩权人在诉讼 上主张时,法院应予审查。但对于某些抗辩,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法院也应予以审 查有关事宜。如果认为有抗辩理由的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裁决, 使对方请求权归于消灭或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如可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的抗辩理由有: 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无权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认等。在于主张请求权发生, 但事后归于消灭的抗辩权事由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 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 (3)可能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理权、代位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权等。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所以,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这种权利,原则上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不侵害权利和不妨害权利的实现。 所以说,绝对权是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等。绝对权一般都是一种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即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2.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人,权利人需要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所以,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这种权利必须由特定 的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或消极行为(不作为),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所以说, 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相对权是一种义务主体特 定,必须依靠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之间主从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和行使的民事权利。 如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不需要其他权利的依附可独立存在,绝大多数民事权
利都是主权利。 2.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效力控制的民事权利。从 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某种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如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都是以主权利即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从权利。离开了被担保的债 权,它们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主权利是从权利发生的基础;另外,两种权利的主从关系还表 现在主权利的转移、消灭,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消灭。 在认定从权利时,要将它与救济权区分开来,不能说救济权就是从权利,二者存在着区 首先,救济权是请求权,而从权利多为支配权 其次,救济权因原权利的侵害而当然发生,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同发生,或依特别的设立 行为而发生 再次,救济权以原权利的损害为前提,而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救济权有 时因主权利的消灭而发生,从权利则因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并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最后,救济权是原权利的变形,而从权利是主权利的增加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与权利主体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权利主体独享,并不能让与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身份权都是专属权, 如生命健康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以及配偶权、亲属 权等都是专属于某一主体而不能让与的权利。专属权可分为享有专属权和行使专属权。前者 如国家对国土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享有专属权,即国家专有权,后者如人身损害请求 赔偿权、股东权等 2.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专属权以外的,法律允许让渡的民事权利,亦即非专有权,并非由权利人 独享的权利。非专属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权利主体一般可以抛弃、转移 也可以继承一般的财产权都是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生效要件已全部实现而为当事人实际取得的权利,或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生效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在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其设定权利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属于期待权。又如继 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处于将来实现继承的待实现状态,也属于期待权。期 待权全部要件都实现时,便可能转化为既得权。其实质在于对当事人将来可得利益的预先保 障,故在期待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亦可诉请保护 (七)其他权利 1.财产代管权 财产代管权是指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 限于所有者。为了补充和扩大私法自治,由权利者以外的人管理他人财产的情形不少。权利 行使者非权利归属者的情形日益增多 2.消费者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劳动者权等
利都是主权利。 2.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效力控制的民事权利。从 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某种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如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都是以主权利即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从权利。离开了被担保的债 权,它们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主权利是从权利发生的基础;另外,两种权利的主从关系还表 现在主权利的转移、消灭,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消灭。 在认定从权利时,要将它与救济权区分开来,不能说救济权就是从权利,二者存在着区 别: 首先,救济权是请求权,而从权利多为支配权; 其次,救济权因原权利的侵害而当然发生,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同发生,或依特别的设立 行为而发生 再次,救济权以原权利的损害为前提,而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救济权有 时因主权利的消灭而发生,从权利则因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并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最后,救济权是原权利的变形,而从权利是主权利的增加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与权利主体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权利主体独享,并不能让与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身份权都是专属权, 如生命健康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以及配偶权、亲属 权等都是专属于某一主体而不能让与的权利。专属权可分为享有专属权和行使专属权。前者 如国家对国土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享有专属权,即国家专有权,后者如人身损害请求 赔偿权、股东权等。 2.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专属权以外的,法律允许让渡的民事权利,亦即非专有权,并非由权利人 独享的权利。非专属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权利主体一般可以抛弃、转移, 也可以继承一般的财产权都是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生效要件已全部实现而为当事人实际取得的权利,或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一 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生效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在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其设定权利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属于期待权。又如继 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处于将来实现继承的待实现状态,也属于期待权。期 待权全部要件都实现时,便可能转化为既得权。其实质在于对当事人将来可得利益的预先保 障,故在期待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亦可诉请保护 (七)其他权利 1.财产代管权 财产代管权是指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 限于所有者。为了补充和扩大私法自治,由权利者以外的人管理他人财产的情形不少。权利 行使者非权利归属者的情形日益增多。 2.消费者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劳动者权等
这是民法的特别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知 情权、安全权、选择权、被尊重权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劳动的 权利、获得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等 四、民事权利的竞合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它们的行使可以发生同一结果时的状况,被称为权利的 竞合。权利的竞合对于各类权利均有发生的可能,但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竞合。所谓请求权竞 合,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但 在消灭以前,各请求权彼此独立,不相关联。尤其诉讼时效分别进行,纵然其中一个请求权 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余请求权也不因此受影响。如果一个行为事实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同时或选择其 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产生影响 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能主张双重给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 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有:物上请求权的竞合、数个债权上的请 求权的竞合及物权上请求权与债权上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竞合时,由于权利性质的不同和 消灭时效期间的差异,权利主体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那个请求权予以行使。如物上请求权 在行使上就较债权上请求权有利,因为物权上请求权有优先效力。 第二节、人身权 人身权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平等主体 间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并依法享有的民事 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专有性 2.非财产性 3.绝对性 人格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名称权 3.肖像权 名誉权 5.隐私权 第7章肖像权do 名权 (二)身份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1.荣誉权 2.亲权 3.亲属 4.配偶权
这是民法的特别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知 情权、安全权、选择权、被尊重权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劳动的 权利、获得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等。 四、民事权利的竞合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它们的行使可以发生同一结果时的状况,被称为权利的 竞合。权利的竞合对于各类权利均有发生的可能,但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竞合。所谓请求权竞 合,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但 在消灭以前,各请求权彼此独立,不相关联。尤其诉讼时效分别进行,纵然其中一个请求权 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余请求权也不因此受影响。如果一个行为事实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同时或选择其 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产生影响。 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能主张双重给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 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有:物上请求权的竞合、数个债权上的请 求权的竞合及物权上请求权与债权上请求权的竟合。请求权竞合时,由于权利性质的不同和 消灭时效期间的差异,权利主体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那个请求权予以行使。如物上请求权 在行使上就较债权上请求权有利,因为物权上请求权有优先效力。 第二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平等主体 间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并依法享有的民事 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专有性 2.非财产性 3.绝对性 二、人格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名称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隐私权 • 第 7 章\肖像权.doc 姓名权.doc (二)身份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1.荣誉权 2.亲权 3.亲属 4.配偶权
第7章荣誉权doc 三、人格权的保护 我们在侵权法中继续论述 第三节物权 物权概述(1)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 利 第7章首例物权法判决d 由此可知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且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第三,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 物权主要有以下性质 直接支配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排他性,物权是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 追及性,物权在其标的物发生不能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情况时,基于物权的 直接支配性及排他性,权利人可追及标的物而实现物权的内容 公示性,为了确保物权秩序的安定与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变动乃至物权的次序 等,均应向社会加以告示。物权公示的方法,因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不 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或占有转 移即交付作为公示的方法。 三、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如下 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5.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6.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7.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债权 、债权概述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权利主体 是债权人,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请求 权和受偿权两项权利
第 7 章\荣誉权.doc 三、人格权的保护 我们在侵权法中继续论述。 第三节 物 权 一、物权概述(1)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 利。 第 7 章\首例物权法判决.doc 由此可知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且 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第三,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主要有以下性质: 直接支配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排他性,物权是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 追及性,物权在其标的物发生不能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情况时,基于物权的 直接支配性及排他性,权利人可追及标的物而实现物权的内容 公示性,为了确保物权秩序的安定与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变动乃至物权的次序 等,均应向社会加以告示。物权公示的方法,因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不 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或占有转 移即交付作为公示的方法。 三、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如下: • 1.自物权和他物权 •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主物权和从物权 • 4.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 7 章\一物一权.doc • 5.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 6.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 7.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 1.物权的排他效力 • 2.物权的优先效力 • 3.物权的追及效力 • 4.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 债 权 一、债权概述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权利主体 是债权人,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请求 权和受偿权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