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跳楼身亡苏州一医院被判担责两成 作者:金冰民霞编辑:陈秀军发布时间:人民法院报2007-11-141149:11 l1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于精神病人跳楼身亡 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精神病院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协议约定医院对 精神病人自杀、自伤等意外情况不负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医院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206年9月,阮某的父亲发现儿子近两个月来精神异常,显露自杀倾向, 于是带其前往苏州市广济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阮某得了抑郁症,需要住院 治疗。为此,阮某的父亲当天就与医院签订了“开放病区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 和“病人住院须知”。“开放病区医疗服务告知冋意书”第5条明确规定:“根据 病情需要,您住院期间每日需家属24小时陪护,陪护者负责好对病员的监护 履行好监护权,请勿擅自离开,如中断陪护,病人发生自杀、自伤、外跑、摔伤」 伤人破坏等行为和非医疗过程中意外情况,家属应负全责,院方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病人住院须知”第5条明确规定:“留陪客者应负责对病员的监护,履 行好监护权。如病人发生自杀、自伤、外跑和非医疗过程中以外情况,家属应予 理解,对此医院不负责。” 阮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自杀的倾向愈加强烈。11月6日中午,阮某趁父亲 去食堂买饭之机独自离开病房,在病房大楼北面的原浴室楼楼顶跳楼身亡。 事后,阮某的父母由于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 计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原告外出买饭而将阮某独自留在病房而造成阮 某外出并最终跳楼身亡,家属的疏于监护是造成阮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 要责任。被告作为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应当具有与普通病院不尽相同的专门 的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具有髙度 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阮某在入院时即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检査 中已表现出强烈的自杀意愿,但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且 被告原浴室楼从楼梯前往楼顶没有任何阻隔设施,为阮某跳楼自杀提供了便利, 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的20%共计6.8万余元 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精神病人跳楼身亡 苏州一医院被判担责两成 作者:金冰 民霞 编辑:陈秀军 发布时间:人民法院报 2007-11-14 11:49:11 11 月 13 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于精神病人跳楼身亡 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精神病院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协议约定医院对 精神病人自杀、自伤等意外情况不负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医院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 2006 年 9 月,阮某的父亲发现儿子近两个月来精神异常,显露自杀倾向, 于是带其前往苏州市广济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阮某得了抑郁症,需要住院 治疗。为此,阮某的父亲当天就与医院签订了“开放病区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 和“病人住院须知”。“开放病区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第 5 条明确规定:“根据 病情需要,您住院期间每日需家属 24 小时陪护,陪护者负责好对病员的监护, 履行好监护权,请勿擅自离开,如中断陪护,病人发生自杀、自伤、外跑、摔伤、 伤人破坏等行为和非医疗过程中意外情况,家属应负全责,院方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病人住院须知”第 5 条明确规定:“留陪客者应负责对病员的监护,履 行好监护权。如病人发生自杀、自伤、外跑和非医疗过程中以外情况,家属应予 理解,对此医院不负责。” 阮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自杀的倾向愈加强烈。11 月 6 日中午,阮某趁父亲 去食堂买饭之机独自离开病房,在病房大楼北面的原浴室楼楼顶跳楼身亡。 事后,阮某的父母由于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 计 39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原告外出买饭而将阮某独自留在病房而造成阮 某外出并最终跳楼身亡,家属的疏于监护是造成阮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 要责任。被告作为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应当具有与普通病院不尽相同的专门 的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具有高度 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阮某在入院时即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检查 中已表现出强烈的自杀意愿,但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且 被告原浴室楼从楼梯前往楼顶没有任何阻隔设施,为阮某跳楼自杀提供了便利, 故应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的 20%共计 6.8 万余元, 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