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儿童溺水身亡泰和一船主摊上责任 作者:肖承池陈志伟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2007-11-0913:56:35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郑某赔偿死者张彬、张运锋父母3.6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6年5月3日下午,泰和县某村小学二年级学生张运锋(8岁)和一年级 学生张彬(7岁)、黄某(7岁)3人相约去老云盘水库玩耍,发现一艘报废钢质 渡船停靠在水库北坑渡口,3人便将渡船拖到岸边跳上去玩耍。由于船身晃动, 张彬掉入水中,张运锋见状跳入水中搭救,两人不幸双双溺水身亡。事后,黄某 回到家里将情况告诉了奶奶和伯父等人。 为此,张彬、张运锋的父母以报废渡船无人看管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为由, 将报废渡船的原船主北坑村委会和现船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4万余元 经济损失的60%,共计8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7岁的黄某和伯父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死者的父母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 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75%的主要责任。郑某作为涉案渡口的经营者和报废渡船 的所有人,将报废渡船停泊渡口岸边后既未及时拆除也未看管,因而导致事故发 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北坑村委会已将渡船转让,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按25%的比例赔偿两死者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 36万余元 审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诉称证人黄某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且所作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证据 吉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作为证人,关键是看该未成年证人的智力发育程 度以及能否正确表达待证事实的能力。本案中,两个小孩落水身亡是一个比较简 单明了的事实。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和小学一年级学生,黄某对该事完全具有 识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因此,在黄某对现场的陈述前后并无矛盾、回家 后还告诉过家人的情况下,泰和县法院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两儿童溺水身亡 泰和一船主摊上责任 作者:肖承池 陈志伟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 2007-11-09 13:56:35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郑某赔偿死者张彬、张运锋父母 3.6 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06 年 5 月 3 日下午,泰和县某村小学二年级学生张运锋(8 岁)和一年级 学生张彬(7 岁)、黄某(7 岁)3 人相约去老云盘水库玩耍,发现一艘报废钢质 渡船停靠在水库北坑渡口,3 人便将渡船拖到岸边跳上去玩耍。由于船身晃动, 张彬掉入水中,张运锋见状跳入水中搭救,两人不幸双双溺水身亡。事后,黄某 回到家里将情况告诉了奶奶和伯父等人。 为此,张彬、张运锋的父母以报废渡船无人看管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为由, 将报废渡船的原船主北坑村委会和现船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4.4 万余元 经济损失的 60%,共计 8.6 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7 岁的黄某和伯父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死者的父母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 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 75%的主要责任。郑某作为涉案渡口的经营者和报废渡船 的所有人,将报废渡船停泊渡口岸边后既未及时拆除也未看管,因而导致事故发 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北坑村委会已将渡船转让,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按 25%的比例赔偿两死者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 3.6 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诉称证人黄某只有 7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且所作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证据。 吉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作为证人,关键是看该未成年证人的智力发育程 度以及能否正确表达待证事实的能力。本案中,两个小孩落水身亡是一个比较简 单明了的事实。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和小学一年级学生,黄某对该事完全具有 识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因此,在黄某对现场的陈述前后并无矛盾、回家 后还告诉过家人的情况下,泰和县法院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