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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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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胎被当作医疗废物被医院擅自处理引发的案例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 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 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 行剖腹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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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杨立新 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8日 死胎被当作医疗废物被医院擅自处理引发的案例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 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 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 行剖腹产手术。2005年3月4日凌晨,她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焦某及其夫向 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问题,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但焦某等在找 到该医院的医生要求领回死胎的时候,医院告知他们,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 被处理掉了。其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对应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 死胎在母体中就已经死亡,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因而不是尸体,应当像胎盘等 样按照医疗废物对待,院方有权自行处置。如果患者需要保存,则应当事先声 明并交纳保存费用方可。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4.5万 兀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 有?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 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 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由于胎儿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人格,因而死胎不是尸体 死胎和尸体确有不同。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物化形态,因而尸体具有特 别的意义,尸体本身具有三种特殊的利益因素,即死者的人格利益因素、亲属的 身份利益因素和社会的伦理道德因素。法律保护尸体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对自然 人死后的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相比较而言,孕妇产出的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过 自始就没有享有过法律人格,也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因此,不能认为“死胎就 是尸体,就应当完全按照尸体的保护方法一样进行保护” 三、死胎是作为人的先期形态即胎儿的生命力丧失的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尸 体所具有的特殊因素 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死胎不是尸体,因而就不予法律保护,也是完全不对的。 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 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 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因此,死胎不是医疗废物!它具有人类尊严和

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杨立新 人民法院报 2005 年 6 月 8 日 一、死胎被当作医疗废物被医院擅自处理引发的案例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 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 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 行剖腹产手术。2005 年 3 月 4 日凌晨,她产下一 8 斤重的死胎。焦某及其夫向 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问题,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但焦某等在找 到该医院的医生要求领回死胎的时候,医院告知他们,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 被处理掉了。其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对应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 死胎在母体中就已经死亡,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因而不是尸体,应当像胎盘等 一样按照医疗废物对待,院方有权自行处置。如果患者需要保存,则应当事先声 明并交纳保存费用方可。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 4.5 万 元。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 有?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 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 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二、由于胎儿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人格,因而死胎不是尸体 死胎和尸体确有不同。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物化形态,因而尸体具有特 别的意义,尸体本身具有三种特殊的利益因素,即死者的人格利益因素、亲属的 身份利益因素和社会的伦理道德因素。法律保护尸体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对自然 人死后的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相比较而言,孕妇产出的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过, 自始就没有享有过法律人格,也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因此,不能认为“死胎就 是尸体,就应当完全按照尸体的保护方法一样进行保护”。 三、死胎是作为人的先期形态即胎儿的生命力丧失的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尸 体所具有的特殊因素 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死胎不是尸体,因而就不予法律保护,也是完全不对的。 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 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 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因此,死胎不是医疗废物!它具有人类尊严和

感情,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以及近亲属的身份利益因素。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就 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感情的亵渎,对死胎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的亵渎。 产妇的胎盘被认作医疗废物是可以的,因为胎盘与尸体以及死胎的性质不 同。胎盘是分娩时产出的人体组成部分,脱离人体之后,就不再是人体的组成部 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变为物的属性。但是如果将胎盘也当作医疗废物擅自处 置,从伦理道德上观察,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却存在是否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问 题。因此,也不能轻易地处置,否则也面临涉及侵权的起诉。 四、对死胎享有的权利不是完全所有权,有必要进行法律限制 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因此,对于死胎应当确定所有权人。首先,死胎的所 有权不能归属于死去的胎儿,因为它没有出生过,也不存在享有权利的问题。其 次,死胎也不能由医院享有所有权,而正是由于医院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他们 才享有所有权,有权进行处置,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且也不符合社会 伦理观念,社会心理也不能接受这样的意见。最后,应当确定的是,死胎的所有 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 确定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死胎是产 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 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 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它没有法律人格,但是它曾经有可能与 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因此,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死胎的产妇,是有身份权的 基础的。第三,按照社会伦理观念,即使是胎儿,怀孕的孕妇也是他的母亲,认 为死胎的产妇是死胎的母亲,并且其母亲作为死胎的所有权人,也有坚实的社会 基础。 分娩死胎的产妇对死胎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更 多的是对死胎的身份关系的承继和对死胎感情的保留,并且不能用以收益、抛弃、 长期占有死胎而不处置等为其内容。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第一,对死胎享有管 理和殡葬的权利;第二,对死胎享有部分处分权,但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死 胎捐献与合法利用:第三,对于捐献死胎给予补偿的收取权;第四,当死胎受到 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五、对于死胎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死胎既然具有物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 因此,其基本保护方法为物权保护方法,同时兼采人格权保护方法。 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 权请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物权受到侵害,死胎的 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除去侵害、消除侵害后果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依据侵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即应当具备违法

感情,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以及近亲属的身份利益因素。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就 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感情的亵渎,对死胎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的亵渎。 产妇的胎盘被认作医疗废物是可以的,因为胎盘与尸体以及死胎的性质不 同。胎盘是分娩时产出的人体组成部分,脱离人体之后,就不再是人体的组成部 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变为物的属性。但是如果将胎盘也当作医疗废物擅自处 置,从伦理道德上观察,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却存在是否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问 题。因此,也不能轻易地处置,否则也面临涉及侵权的起诉。 四、对死胎享有的权利不是完全所有权,有必要进行法律限制 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因此,对于死胎应当确定所有权人。首先,死胎的所 有权不能归属于死去的胎儿,因为它没有出生过,也不存在享有权利的问题。其 次,死胎也不能由医院享有所有权,而正是由于医院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他们 才享有所有权,有权进行处置,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且也不符合社会 伦理观念,社会心理也不能接受这样的意见。最后,应当确定的是,死胎的所有 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 确定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死胎是产 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 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 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它没有法律人格,但是它曾经有可能与产 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因此,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死胎的产妇,是有身份权的 基础的。第三,按照社会伦理观念,即使是胎儿,怀孕的孕妇也是他的母亲,认 为死胎的产妇是死胎的母亲,并且其母亲作为死胎的所有权人,也有坚实的社会 基础。 分娩死胎的产妇对死胎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更 多的是对死胎的身份关系的承继和对死胎感情的保留,并且不能用以收益、抛弃、 长期占有死胎而不处置等为其内容。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第一,对死胎享有管 理和殡葬的权利;第二,对死胎享有部分处分权,但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死 胎捐献与合法利用;第三,对于捐献死胎给予补偿的收取权;第四,当死胎受到 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五、对于死胎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死胎既然具有物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 因此,其基本保护方法为物权保护方法,同时兼采人格权保护方法。 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 权请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物权受到侵害,死胎的 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除去侵害、消除侵害后果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依据侵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即应当具备违法

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未经死胎的所有权人同意,医院 方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擅自处置,其违法性在于医院方不是死胎的所有权人,而 是死胎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它违反了保护死胎的不可 侵害义务,具有违法性,其行为方式为作为;损害事实则表现为侵害了死胎所有 权人的所有权,并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损害具有双重性;其他的因果关 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不言自明,本案均已具备。因此,本案医院的行为构成侵 权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兼采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既可以确定一般的侵害物权的 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确定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仼。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是侵权行为法保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基本救济方法,对于一般的物权以及 其他财产权的损害并不适用。在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侵害财 产权的行为,作出了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个特例,其原因就在于 这样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利益因素。死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当然可以采用 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救济损害。但是,对于死胎保护的法律适用,并不适用这一关 于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而是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 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对死胎的法律保护方式。 确定侵害死胎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造成财产损失的,应 当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官应当斟酌案 件具体情况,确定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未经死胎的所有权人同意,医院 方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擅自处置,其违法性在于医院方不是死胎的所有权人,而 是死胎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它违反了保护死胎的不可 侵害义务,具有违法性,其行为方式为作为;损害事实则表现为侵害了死胎所有 权人的所有权,并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损害具有双重性;其他的因果关 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不言自明,本案均已具备。因此,本案医院的行为构成侵 权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兼采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既可以确定一般的侵害物权的 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确定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是侵权行为法保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基本救济方法,对于一般的物权以及 其他财产权的损害并不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侵害财 产权的行为,作出了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个特例,其原因就在于 这样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利益因素。死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当然可以采用 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救济损害。但是,对于死胎保护的法律适用,并不适用这一关 于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而是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 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对死胎的法律保护方式。 确定侵害死胎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造成财产损失的,应 当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官应当斟酌案 件具体情况,确定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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