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非适格主体被驳回 作者:赵华 编辑:崔真平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2007-11-2910:14:56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 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206年3月20日19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 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22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发 前,魏某已与不满20岁的秦某“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其“遗 孀”秦某已有5个月的身孕。 事发后,魏某的父母、秦某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秦某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 偿遗腹子抚养费。 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19000余元,肇事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秦某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 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秦某腹中“遗腹子”在一审 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秦某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同时,法院告知秦某,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 的身份参加诉讼
重庆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 非适格主体被驳回 作者:赵华 编辑:崔真平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1-29 10:14:56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 5 个月身孕的“妻子”。 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1 月 28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2006 年 3 月 20 日 19 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 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 22 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发 前,魏某已与不满 20 岁的秦某“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其“遗 孀”秦某已有 5 个月的身孕。 事发后,魏某的父母、秦某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秦某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 偿遗腹子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 19000 余元,肇事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秦某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 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秦某腹中“遗腹子”在一审 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秦某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同时,法院告知秦某,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 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