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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甲与被申请人罗乙系父子关系。罗甲诉称,2002 年 10 月 25 日, 被申请人罗乙在江苏省盱眙县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经诊断,目前呈 持续性植物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抢救、治疗及出院后, 一直由其妻林某扶养、照顾。经法院法医鉴定认为,被申请人罗乙目前认知能力 丧失,无意识活动,参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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