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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老人健在台湾 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徐瑞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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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产楼房赠予给赵某,房产过户时,房管部 门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向不明为由,拒绝给赵某过户。为此,赵 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在公告期间,汤镇法 姐姐汤某向法院出具其弟汤镇法现在台湾尚还健在的证明。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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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台湾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 作者:徐瑞钦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2006-03-281635:56 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产楼房赠予给赵某,房产过户时,房管部 门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向不明为由,拒绝给赵某过户。为此,赵 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在公告期间,汤镇法 姐姐汤某向法院岀具其弟汤镇法现在台湾尚还健在的证明。据此,浙江省宁波市 镇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赵某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 汤镇法原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县庄市汤家村(现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汤 家村)人,汤永富系赵氏与汤镇法之子,汤镇法一人于解放前到台湾。汤永富终 生未婚,也无子女,2000年11月25日因病去世时,遗有楼房一套,其母赵氏 遗嘱将该房赠予给赵某。赵氏于2004年9月27日死亡 赵某在办理赠予房屋过户时,被房管部门以汤镇法去向不明为由拒绝过户。 赵某于2005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 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在公告期间,汤镇 法的姐姐汤某某向法院提岀异议,并向法院提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汤镇法系其弟弟,其弟在台湾的姓名为汤骏逸,现在台 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并经法院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一年,该公 民仍然下落不明的,方能被宣告死亡。现汤有姐姐在公告期间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证明汤镇法现在台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故赵某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 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据此,依法驳回赵某的申请

老人健在台湾 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 作者:徐瑞钦 编辑:李金红 发布: 中国法院网讯 2006-03-28 16:35:56 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产楼房赠予给赵某,房产过户时,房管部 门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向不明为由,拒绝给赵某过户。为此,赵 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在公告期间,汤镇法 姐姐汤某向法院出具其弟汤镇法现在台湾尚还健在的证明。据此,浙江省宁波市 镇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赵某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 汤镇法原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县庄市汤家村(现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汤 家村)人,汤永富系赵氏与汤镇法之子,汤镇法一人于解放前到台湾。汤永富终 生未婚,也无子女,2000 年 11 月 25 日因病去世时,遗有楼房一套,其母赵氏 遗嘱将该房赠予给赵某。赵氏于 2004 年 9 月 27 日死亡。 赵某在办理赠予房屋过户时,被房管部门以汤镇法去向不明为由拒绝过户。 赵某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 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在公告期间,汤镇 法的姐姐汤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汤镇法系其弟弟,其弟在台湾的姓名为汤骏逸,现在台 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并经法院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一年,该公 民仍然下落不明的,方能被宣告死亡。现汤有姐姐在公告期间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证明汤镇法现在台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故赵某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 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据此,依法驳回赵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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