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课上道具引发"枪击"事件学校担责40% 作者:郭京霞编辑:李金红发布:中国法院网讯2007-07-2316:3453 为了活跃语文课堂气氛,学校组织学生排演话剧《雷雨》,并要求学生自带 道具,其中包括“周萍”自杀时使用的玩具手枪。没想到,顽皮的学生上演了 出校园“枪击”事件,并致一名学生左眼贯通伤。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以及学校 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40% 的过错责任,其余责任由致害学生承担。最终,受伤学生获得了9万元的经济赔 小杜与小周均系北京某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学校语文教师因语文课排演话剧 需要,要求学生自带演出时需要的道具。2003年10月23日,三位同学分别带 三支道具手枪到学校。排演话剧结束后,教师未将三把道具手枪予以保管。课间 休息时,小周拿起其中一把道具手枪,向小杜瞄射,枪中子弹击中小杜左眼。 学校及时将小杜送到医院治疗。小杜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左眼穿透伤” 北京同仁医院医生为小杜作了左角膜异物剥脱手术、前房异物取出手术、白内障 囊外摘除手术以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2004年11月14日,小杜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 伤性虹睫炎;左假晶体眼,角膜斑翳,角膜基质异物残留。为此,小周的父母垫 付医疗费71395元,学校垫付医疗费517465元。 另外,由于小杜植入人工晶体,造成视疲劳、干涩,被多家医院确诊为患有 干眼症,建议“人工泪液,补充对症治疗”,小杜此次起诉还要求支付后续治疗 费用。 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学校曾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小杜的伤 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鉴定书认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的有关规定,小杜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率10%)。 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为教学需要,让学生自带道具进行排演,应尽到道 具选择指导和严格的管理责任。由于学校在道具的选择和管理上未尽到相应的责 任,造成小杜身体伤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认定, 学校的责任比例为40%。 另外,法院还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发时,小周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根据其智力能力及生活经验,其应该理解和预见到手持带子弹的道具枪向他人身 体瞄射可能发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因此,小周应对其持道具枪向小杜瞄 射,并造成小杜身体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按6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 数额。 由于事故发生时,小杜正处于高考复习期间,无疑将对其生活、学习和身体 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判令小周和学校要向小杜赔 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中院判令由小周的父母赔偿小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4万元, 扣除已支付的7139.5元,实际赔偿46865.5元;由学校赔偿小杜医疗费、误工费、 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 人民币3.6万元,扣除已垫付的577465元,实际赔偿3万余元
话剧课上道具引发"枪击"事件 学校担责 40% 作者:郭京霞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7-23 16:34:53 为了活跃语文课堂气氛,学校组织学生排演话剧《雷雨》,并要求学生自带 道具,其中包括“周萍”自杀时使用的玩具手枪。没想到,顽皮的学生上演了一 出校园“枪击”事件,并致一名学生左眼贯通伤。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以及学校 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其余责任由致害学生承担。最终,受伤学生获得了 9 万元的经济赔 偿。 小杜与小周均系北京某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学校语文教师因语文课排演话剧 需要,要求学生自带演出时需要的道具。2003 年 10 月 23 日,三位同学分别带 三支道具手枪到学校。排演话剧结束后,教师未将三把道具手枪予以保管。课间 休息时,小周拿起其中一把道具手枪,向小杜瞄射,枪中子弹击中小杜左眼。 学校及时将小杜送到医院治疗。小杜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左眼穿透伤”。 北京同仁医院医生为小杜作了左角膜异物剥脱手术、前房异物取出手术、白内障 囊外摘除手术以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2004 年 11 月 14 日,小杜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 伤性虹睫炎;左假晶体眼,角膜斑翳,角膜基质异物残留。为此,小周的父母垫 付医疗费 7139.5 元,学校垫付医疗费 5174.65 元。 另外,由于小杜植入人工晶体,造成视疲劳、干涩,被多家医院确诊为患有 干眼症,建议“人工泪液,补充对症治疗”,小杜此次起诉还要求支付后续治疗 费用。 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学校曾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小杜的伤 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鉴定书认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的有关规定,小杜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率 10%)。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为教学需要,让学生自带道具进行排演,应尽到道 具选择指导和严格的管理责任。由于学校在道具的选择和管理上未尽到相应的责 任,造成小杜身体伤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认定, 学校的责任比例为 40%。 另外,法院还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发时,小周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根据其智力能力及生活经验,其应该理解和预见到手持带子弹的道具枪向他人身 体瞄射可能发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因此,小周应对其持道具枪向小杜瞄 射,并造成小杜身体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按 6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 数额。 由于事故发生时,小杜正处于高考复习期间,无疑将对其生活、学习和身体 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判令小周和学校要向小杜赔 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中院判令由小周的父母赔偿小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 5.4 万元, 扣除已支付的 7139.5 元,实际赔偿 46865.5 元;由学校赔偿小杜医疗费、误工费、 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 人民币 3.6 万元,扣除已垫付的 5774.65 元,实际赔偿 3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