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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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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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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

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一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着,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以及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或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一定的强制性的责 任,即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样,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 其一,民事主体因自身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 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而侵害他人权利即构成对自己 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违反,因而无论不履行义务抑或是侵犯权利,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民事责任的实质便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责任,是民法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强制性救济措施的体现。 其二,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企业法人是通过民法上的转承责任( carious liablity)制度来 确定其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有法定性的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 转承责任不是通过分清责任主体自身是否有直接加害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追 究,而是由法律是否要求该民事主体为别个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来加以确立。转承责任是 法定责任:未经法定,责任不能转承;一经法定,被转承的主体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还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以及被 代理人对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内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及其享有 以及承担形式等所作的法律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以违反民事义务的方式表 现出来,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违背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的绝对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反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产生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而违反返还义务,接受遗赠而又不 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行为。 民事责任以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有时单独发生民事责任,有时行为人 的行为在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同时发生。如《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

第二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以及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或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 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一定的强制性的责 任,即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样,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 其一,民事主体因自身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 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而侵害他人权利即构成对自己 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违反,因而无论不履行义务抑或是侵犯权利,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民事责任的实质便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责任,是民法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强制性救济措施的体现。 其二,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企业法人是通过民法上的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lity)制度来 确定其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有法定性的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 转承责任不是通过分清责任主体自身是否有直接加害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追 究,而是由法律是否要求该民事主体为别个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来加以确立。转承责任是 法定责任:未经法定,责任不能转承;一经法定,被转承的主体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还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以及被 代理人对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内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及其享有 以及承担形式等所作的法律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以违反民事义务的方式表 现出来,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1.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违背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的绝对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反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产生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而违反返还义务,接受遗赠而又不 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行为。 民事责任以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有时单独发生民事责任,有时行为人 的行为在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同时发生。如《民法通则》第 110 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

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同时包含非财产责任的法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映商品经济内 容的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 提,如著作权中的稿酬利益、人身权被侵害转为财产损失等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都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与财产权益相关联,若当事人不履行民 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因而法律要求民事责任以财产 型方式为主要承担责任形式,以补偿受损害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使违法行为人接受财 产上的不利后果,以示法律的强制力作用。 除财产责任外,民事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受害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敦等精神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10章 售纂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精神赔偿金改为30万doc 三)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恢复、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 的之法律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宗旨与核心,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的法律手段,通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 任,恢复被侵犯的民事权益,补偿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从而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 民事权益。 同时,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原则是平等 和等价有偿,侧重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所以作为法律手段的民事责任应与民法原则 相一致,是为了使受害人的财产、精神状况得到恢复的补偿性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都是补偿性责任方式。 四)民事责任是以树立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意识,促成民事主体遵循民事法律规则进 行民事活动为作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确保民事义务履行、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制 度: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而且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 任;侵权行为导致赔偿,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违约引起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的支付;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等 与这些规则相适应的一系列民事责任制度,使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不受到 法律的强制干预,从而渐渐产生法律意识。民事责任制度对违约的惩罚、对权利及善意的 保护,使得民事主体愿意主动寻求法律规则以指导自身的民事活动,使自己尽量避免违法 或放任自流的行为,由此大大提高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权利的保障性 (五)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也成了一种独立的法 律责任,它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补偿性责任方式为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 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 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系民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未加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合为一体于 obligation中,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必然结果。确实,民事义务和民事

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同时包含非财产责任的法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映商品经济内 容的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 提,如著作权中的稿酬利益、人身权被侵害转为财产损失等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都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与财产权益相关联,若当事人不履行民 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因而法律要求民事责任以财产 型方式为 主要承担责任形式,以补偿受损害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使违法行为人接受财 产上的不利后果,以示法律的强制力作用。 除财产责任外,民事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受害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 10 章\ 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精神赔偿金改为 30 万.doc (三)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恢复、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 的之法律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宗旨与核心,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的法律手段,通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 任,恢复被侵犯的民事权益,补偿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从而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 民事权益。 同时,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原则是平等 和等价有偿,侧重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所以作为法律手段的民事责任应与民法原则 相一致,是为了使受害人的财产、精神状况得到恢复的补偿性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都是补偿性责任方式。 (四)民事责任是以树立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意识,促成民事主体遵循民事法律规则进 行民事活动为作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确保民事义务履行、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制 度: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而且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 任;侵权行为导致赔偿,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违约引起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的支付;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等。 与这些规则相适应的一系列民事责任制度,使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不受到 法律的强制干预,从而渐渐产生法律意识。民事责任制度对违约的惩罚、对权利及善意的 保护,使得民事主体愿意主动寻求法律规则以指导自身的民事活动,使自己尽量避免违法 或放任自流的行为,由此大大提高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权利的保障性。 (五)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也成了一种独立的法 律责任,它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补偿性责任方式为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 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 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系民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未加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合为一体于 obligation 中,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必然结果。确实,民事义务和民事

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归属相同 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民事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将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加以具体化。民事权利的实现即 意味着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义务就是通过法律的约束使民事权利得到实质性 的确认 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应当自觉遵守义务,一旦违反,权利人便无法享受民事权利。这 时民事责任就通过法定的手段,如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将民事义务转变成具有强制 力的责任,要求原先的民事义务承受者依此责任方式向民事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履行,使 对方在不能得到原先利益的情形下换取由法律确认并保障的补偿利益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通过使民事权利人恢复权益的手段将民事义务实效化了。这 种实效化是民事责任对不具备强控能力的民事义务的有效保持。民事法律关系若没有了民 事责任的内容,就会丧失其法律上的真实存在 2.两者的内涵相连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责任作为法律对违法者,即违反义务者的制裁手段,尽管在主体未违反义务时,它 的存在还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但它是督促主体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威慑力量,因此具 有保证义务得到遵守的功能。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是违法者对受害人的责任,常常表现为违法 者对受謇人为某种给付,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且法院在 判决违法者对受害者为一定给付时,也常常要确定一个履行期,超过履行期才强制执行。 这在形式上与基于合法表意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引起的债务相同。因为在合法表意 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务中,债务人也要对债权人为一定的 给付。正因为形式相同,即责任人与债务人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传统民法才取 其给付形式相同,将民事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 定在债法中。 (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和罗马法、英美法系不同,在日耳曼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却有明确的区别: 作为民事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给付;只有在债务之外另 有责任关系存在,债权人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责任关系即民事责任。 受日耳曼法的影响,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包括我国民法,均严格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民事义务的遵守依随自觉自愿,民事责任的承担依靠国家强制力。 2.两者的完成效果不同

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归属相同 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民事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将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加以具体化。民事权利的实现即 意味着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义务就是通过法律的约束使民事权利得到实质性 的确认。 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应当自觉遵守义务,一旦违反,权利人便无法享受民事权利。这 时民事责任就通过法定的手段,如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将民事义务转变成具有强制 力的责任,要求原先的民事义务承受者依此责任方式向民事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履行,使 对方在不能得到原先利益的情形下换取由法律确认并保障的补偿利益 。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通过使民事权利人恢复权益的手段将民事义务实效化了。这 种实效化是民事责任对不具备强控能力的民事义务的有效保持。民事法律关系若没有了民 事责任的内容,就会丧失其法律上的真实存在。 2.两者的内涵相连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责任作为法律对违法者,即违反义务者的制裁手段,尽管在主体未违反义务时,它 的存在还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但它是督促主体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威慑力量,因此具 有保证义务得到遵守的功能。 2.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是违法者对受害人的责任,常常表现为违法 者对受害人为某种给付,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且法院在 判决违法者对受害者为一定给付时,也常常要确定一个履行期,超过履行期才强制执行。 这在形式上与基于合法表意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引起的债务相同。因为在合法表意 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务中,债务人也要对债权人为一定的 给付。正因为形式相同,即责任人与债务人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传统民法才取 其给付形式相同,将民事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 定在债法中。 (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和罗马法、英美法系不同,在日耳曼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却有明确的区别: 作为民事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给付;只有在债务之外另 有责任关系存在,债权人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责任关系即民事责任。 受日耳曼法的影响,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包括我国民法,均严格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民事义务的遵守依随自觉自愿,民事责任的承担依靠国家强制力。 2.两者的完成效果不同

民事义务的达成意味着民事权利主体保全了其原有的利益或获得了预期的利益,民 事责任的完成是民事权利主体在丧失了其原有的利益或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后得到的非原义 务性的补偿。 3.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 民事义务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这一私力,民事责任赖以确立的基础是国家强 制力这一公力。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这一区别,连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的内涵相 连性特征,使民事责任得以成为国家强制力干预民事权利这一私权利的保障,变成联结这 种关系中公力和私力的中介。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体例上对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作分别规定,在定义上将 债权、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别,并且在第六章中各通过第一、第二、第三节分别规定民事责 任的一般规定、规定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另《合同法》规 定了违约责任,从而初步实现了民事责任法的统 另有学者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关系作了研究: 在传统民法中,尽管理论认为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为”,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 行,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均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之中。特别是侵权责任,被视为因侵权行 为而发生的债,将它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 有的还把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将侵权责任规范和违约责任规范从债法中划 分出来,以专章(《民法通则》第六章进行规定,首创了统一的民事责任法,这对完善民法 体系,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生活中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发挥民法的教育功 能,都具有进步的意义 民事责任既是一个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又是一种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民 事责任与救济权的对立统一,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合法的表意行为或适法之事实 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种民 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其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关系即 正常消灭。 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的行为不为,不该为的行为又为了,侵害了权利 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 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关系。原来的权利人因其原权受侵害 而取得救济权,成为救济权主体;而原来的义务人则因其义务的违反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为责任主体。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民事责任关系的这一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 民事责任既与民事义务相区别,又与民事义务相联系。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 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 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种民事责任时,即意味着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某种适法的 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 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其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为如果民事主体不自觉履行其义务,将受法 律的强制和制裁。但是对义务负担者而言,这种强制或制裁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如果

民事义务的达成意味着民事权利主体保全了其原有的利益或获得了预期的利益,民 事责任的完成是民事权利主体在丧失了其原有的利益或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后得到的非原义 务性的补偿。 3.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 民事义务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这一私力,民事责任赖以确立的基础是国家强 制力这一公力。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这一区别,连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的内涵相 连性特征,使民事责任得以成为国家强制力干预民事权利这一私权利的保障,变成联结这 种关系中公力和私力的中介。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体例上对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作分别规定,在定义上将 债权、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别,并且在第六章中各通过第一、第二、第三节分别规定民事责 任的一般规定、规定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另《合同法》规 定了违约责任,从而初步实现了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 另有学者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关系作了研究: 在传统民法中,尽管理论认为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为”,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 行,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均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之中。特别是侵权责任,被视为因侵权行 为而发生的债,将它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 有的还把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将侵权责任规范和违约责任规范从债法中划 分出来,以专章(《民法通则》第六章)进行规定,首创了统一的民事责任法,这对完善民法 体系,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生活中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发挥民法的教育功 能,都具有进步的意义。 民事责任既是一个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又是一种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民 事责任与救济权的对立统—,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合法的表意行为或适法之事实 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种民 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其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关系即 正常消灭。 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的行为不为,不该为的行为又为了,侵害了权利 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 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关系。原来的权利人因其原权受侵害 而取得救济权,成为救济权主体;而原来的义务人则因其义务的违反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为责任主体。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民事责任关系的这一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 民事责任既与民事义务相区别,又与民事义务相联系。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 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 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种民事责任时,即意味着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 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 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 其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为如果民事主体不自觉履行其义务, 将受法 律的强制和制裁。但是对义务负担者而言,这种强制或制裁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如果

民事主体自觉履行其义务,则可避兔这种危险的发生。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4.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 是否受有不利益及不利益的程度则有所不同。民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 并非不利益。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为从对方获得利益之对价,也并 非真正不利益。 而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则必然使其承担者遭受不利益,包括财 产上的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减或人身的不利益(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使按狭 义之债把债务看做一种不利益,那么违反债的责任(如损謇赔偿、支付违约金)也是超越了原 债务范围的新的不利益。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即使一个民事主体不参加债的关系, 不负担债务实际卜这是根本不可能的,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也要负担注意不侵害他人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 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只要民事主体认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构成有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 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謇事实、违法行为与损謇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3)五要件说,王泽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权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及 因果关系。 (4)六要件说,史尚宽认为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率。 民事责任构成有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4)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 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为通说。我们采四要件说 (一)主体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1.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造成某种 社会危害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民事主体应当达到法定责任年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 能够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民事违法行为是一种具有很强的行为表现性的特定活动,没有思想违法、意念侵 害等,只有行为才是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违法的条件; (3)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是引起民事责任发生的法律事 实 2.民事违法行为的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主体实施了法定禁止的行为,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主体未依照法律的规 定或合同的约定履行必须做到的义务,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民事主体自觉履行其义务,则可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4.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 是否受有不利益及不利益的程度则有所不同。民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 并非不利益。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为从对方获得利益之对价,也并 非真正不利益。 而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则必然使其承担者遭受不利益,包括财 产上的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人身的不利益(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使按狭 义之债把债务看做一种不利益,那么违反债的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也是超越了原 债务范围的新的不利益。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即使一个民事主体不参加债的关系, 不负担债务(实际卜这是根本不可能的),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也要负担注意不侵害他人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 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只要民事主体认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构成有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 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3)五要件说,王泽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权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及 因果关系。 (4)六要件说,史尚宽认为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率。 民事责任构成有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4)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 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为通说。我们采四要件说 (一)主体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1.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造成某种 社会危害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民事主体应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 能够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民事违法行为是一种具有很强的行为表现性的特定活动,没有思想违法、意念侵 害等,只有行为才是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违法的条件; (3)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是引起民事责任发生的法律事 实。 2.民事违法行为的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主体实施了法定禁止的行为,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主体未依照法律的规 定或合同的约定履行必须做到的义务,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这种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 有四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如 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三是来自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如水上救生员救 助溺水者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如成年人因带未成年的邻居学骑自行车而 产生的保护其安全的责任。 第10章家长抢拳教训女儿同学教师未阻止学校要担责doc 3.阻却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如有阻却事由,民事主体就不承担民事责任。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有权利 的私力救济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另有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承诺 以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第10章10岁女童翻墙进入停业公园被狗咬成重伤获赔4万余元doc (二)造成了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的概念及含义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财 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道受损害事实的客体 是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客观损害包括财产的和精神的利益的减损和灭失 第10章充电电瓶爆炸伤人生产厂家被判赔偿doc 2.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因加售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使受害人现有 财产既得利益)直接受到的损失。间接损失是阻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丧失了应当得到 的财产可得利益间接受到的损失,分为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因治疗而损,失的误工费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有以下特征: (1)损失的是将要得到的非现实利益; (2)这一受损的非现实利益应在加害行为的直接影响范围; (3这一可得而未得的利益应该是具体的、真实的。对于因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的赔偿先应对间接损失加以确定,然后计算间接损失,再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之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存在的客观联系,通 常表现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形式,其类型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 果、多阻多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在无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就可以直接引起损害事实发生 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可能是一因,也可能是多因的共同作用造成损害事实(这时可依据作用 的不同将其分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只有在另外有原因的作 用下,才可能产生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因果关系中,其他原因起直接的或 较为直接的作用,违法行为本身不直接引起损害事实,往往仅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诱因 或者条件。间接因果关系也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主观过错 1.主观过错的概念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决定和实施其行为的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这种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 有四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如 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三是来自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如水上救生员救 助溺水者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如成年人因带未成年的邻居学骑自行车而 产生的保护其安全的责任。 • 第 10 章\家长抡拳教训女儿同学 教师未阻止学校要担责.doc 3.阻却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如有阻却事由,民事主体就不承担民事责任。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有权利 的私力救济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另有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承诺 以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 第 10 章\10 岁女童翻墙进入停业公园被狗咬成重伤获赔 4 万余元.doc (二)造成了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的概念及含义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财 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遭受损害事实的客体 是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客观损害包括财产的和精神的利益的减损和灭失。 • 第 10 章\充电电瓶爆炸伤人 生产厂家被判赔偿.doc 2.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使受害人现有 财产(既得利益)直接受到的损失。间接损失是阻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丧失了应当得到 的财产(可得利益)间接受到的损失,分为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因治疗而损,失的误工费)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有以下特征: (1)损失的是将要得到的非现实利益; (2)这一受损的非现实利益应在加害行为的直接影响范围; (3)这一可得而未得的利益应该是具体的、真实的。对于因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的赔偿先应对间接损失加以确定,然后计算间接损失,再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存在的客观联系,通 常表现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形式,其类型有—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 果、多阻多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在无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就可以直接引起损害事实发生 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可能是一因,也可能是多因的共同作用造成损害事实(这时可依据作用 的不同将其分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只有在另外有原因的作 用下,才可能产生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因果关系中,其他原因起直接的或 较为直接的作用,违法行为本身不直接引起损害事实,往往仅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诱因 或者条件。间接因果关系也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主观过错 1.主观过错的概念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决定和实施其行为的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情形。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后果,仍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抱着希望、 或放任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后果,却 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使损害事实发生但行为人并不希望这样的心理状态。 2.过错形式的类型 (1)加謇人过错 过错只在加害方。加害方只有一人的,称普通过错;加害方有两个以上共同故意的 行为人的,是共同过错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受害人过错 损害的发生因受害方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加簪人一方无过错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章父亲挑逗激怒黄狗儿子被咬饲养 人被判兔责doc (3)混合过错 加謇方和受害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 的民事责任 3.意外事件 区别过错与非过错,是分清民事责任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因为情况紧急而应对难以 预料的突发状况,行为人即使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只要其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过失,也不构成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不同的民事责任对构成要件的具备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由四个要 件兼具而构成;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无须四个完全具备,例如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民事责任,不需要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不需要造成了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转承 责任不需要责任主体实施了具有民事违法性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了解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特点,对 于正确理解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本节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论,分别论述几种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 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侵犯缔约过程中双方信赖利益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第10章改嫁不能带家产陋俗违法系侵权doc 1.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 起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常被认为是准合同( quasi contrac),无因管理者负有返还义务,被管理 一方负有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一旦违反即要承担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一种与 违约责任相类似的准合同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而造

情形。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后果,仍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抱着希望、 或放任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后果,却 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使损害事实发生但行为人并不希望这样的心理状态。 2.过错形式的类型 (1)加害人过错 过错只在加害方。加害方只有一人的,称普通过错;加害方有两个以上共同故意的 行为人的,是共同过错。 《民法通则》第 130 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受害人过错 损害的发生因受害方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加害人一方无过错。 《民法通则》第 123 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 10 章\父亲挑逗激怒黄狗儿子被咬 饲养 人被判免责.doc (3)混合过错 加害方和受害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有过错。 • 《民法通则》第 131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 的民事责任。 3.意外事件 区别过错与非过错,是分清民事责任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因为情况紧急而应对难以 预料的突发状况,行为人即使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只要其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过失,也不构成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不同的民事责任对构成要件的具备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由四个要 件兼具而构成;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无须四个完全具备,例如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民事责任,不需要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不需要造成了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转承 责任不需要责任主体实施了具有民事违法性的行为。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了解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特点,对 于正确理解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本节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论,分别论述几种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 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侵犯缔约过程中双方信赖利益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第 10 章\改嫁不能带家产陋俗违法系侵权.doc 1.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 起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常被认为是准合同(quasi contract),无因管理者负有返还义务,被管理 一方负有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一旦违反即要承担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一种与 违约责任相类似 的准合同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而造

成的损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或生命健康权等都 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依据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 责任。 第10章拆除“大气包”—通风、采光权还是“眺望权”doc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他人损 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必须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 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民 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法侵犯他 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了后果,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要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法律的规定,无须具备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其 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之债的责任。不当得利之债可被当作是准侵权之债,不当得利 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一且违反即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效果相当于侵权 责任。 第10章雷击电话老汉受伤公平责任适当补偿doc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贵任所保护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 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债权,是约定权利;侵权责任主要保护的是物 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法定权利 (2)责任产生的前提或依据不同 违约责任是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确 定的,是以合同债务为前提的,先有合同之债而后发生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只有在侵权 行为发生并产生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才在主体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而存在,侵权责任的 追究、处理主要是依《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条款为根据 侵权责任则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能由法律确认责任后果;行为人如 果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适用违约金,除可以采 取赔偿损失等财产型承担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精神型承担方式 (3)贵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后果可以依据法律确定,也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表现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质的责任形式,而且在没有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这些带有惩罚性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常常会发生竞合。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 事人在此种情形下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适用一种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样,具有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它 在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损害性两方面有着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无法包括的特征: 德国学者耶林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 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密不可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产

成的损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或生命健康权等都 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依据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 责任。 第 10 章\拆除“大气包”——通风、采光权还是“眺望权”.doc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他人损 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必须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 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民 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法侵犯他 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了后果,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要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法律的规定,无须具备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其 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之债的责任。不当得利之债可被当作是准侵权之债,不当得利 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一旦违反即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效果相当于侵权 责任。 • 第 10 章\雷击电话老汉受伤 公平责任适当补偿.doc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责任所保护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 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债权,是约定权利;侵权责任主要保护的是物 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法定权利。 (2)责任产生的前提或依据不同。 违约责任是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确 定的,是以合同债务为前提的,先有合同之债而后发生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只有在侵权 行为发生并产生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才在主体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而存在,侵权责任的 追究、处理主要是依《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条款为根据 侵权责任则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能由法律确认责任后果;行为人如 果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适用违约金,除可以采 取赔偿损失等财产型承担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精神型承担方式。 (3)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后果可以依据法律确定,也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表现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质的责任形式,而且在没有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这些带有惩罚性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常常会发生竞合。依照《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当 事人在此种情形下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适用一种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样,具有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它 在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损害性两方面有着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无法包括的特征: • 德国学者耶林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 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密不可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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