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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 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 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 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 1992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 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 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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