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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 (2)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程度的规定比较 含糊。第19条规定缔约方实施保障措施应限于 为防止或补救所受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 内,但是,什么是“必需的限度”,多长时间才 符合“必需的时间”?第19条对此并无规定。这 样,有的缔约方一旦采用了保障措施,就维持 数年的时间,而且,第19条缺乏“逐步放宽或 取消限制措施”的具体规定,所以在适用保障措 施中,其限制性可随意加大,这就严重偏离了 保障措施的“暂时性”和“逐步放宽”的要求。 制卧价贸易大孝(三)存在的问题 (2)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程度的规定比较 含糊。第19条规定缔约方实施保障措施应限于 为防止或补救所受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 内,但是,什么是 “必需的限度 ”,多长时间才 符合 “必需的时间 ”?第19条对此并无规定。这 样,有的缔约方一旦采用了保障措施,就维持 数年的时间,而且,第19条缺乏 “逐步放宽或 取消限制措施 ”的具体规定,所以在适用保障措 施中,其限制性可随意加大,这就严重偏离了 保障措施的 “暂时性 ” 和 “逐步放宽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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