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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 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 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刊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 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 正,并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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