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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先合同责任 它与违约责任不相同:它只与当事人的缔约行为有关,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无关 违反有效合同的债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围绕在合同之外、产生在合同之前的 某些义务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双方缔约过程之中的相互协力义务、通知义务、说明 义务、保护义务等而产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是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其违法性的范围、含义及表现形式必 须要由《合同法》特别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损害的客体是缔约双方基于订立合同而产生的“信 赖利益”,如果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角度去处理这种客体的损害问题,根本就无从着 手,因为这种“信赖利益”远比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具抽象性,关于其内容、实质 受保护的深度与广度、受损害的标准以及进行补偿的主要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必须 运用《合同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才能加以解决。 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其实是当行为人处于某种因缔约行为致使受损方既无法 追究违约责任、又无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形之下,该行为人依照法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 民事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否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提,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过 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详见本章第四节)。 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各债务人分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 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共同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共同债务,只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特定份额承担清偿的责任,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则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 的责任。 所谓“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实质上就是相互承担履行债 务的担保责任 (1)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 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的清偿而告 消灭 (3)随着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在债务人内部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承担 全部清偿债务的原债务人成了新债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余的连带债务人请求偿付各自应承 担的份额。 四、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根据债务人之作为债务保证的财产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与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出资人,对于出资所办企业的债权人只以他出资的财产 份额为限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出资人,对于出资所办企业的债权人不以他出资的财产 份额为限度,而是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在各国公司法中,一般多依照上述债务承担责任之财产范围的不同,把公司划分为 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大类形式。这两类不同形式的公司,实际上在以不同的财产担保形 式从事经商活动:无限公司的资本金额不足以抵债时,投资人要以个人财产抵债;有限公 司的股东则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其最大责任限度是其在公司中的份额财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先合同责任。 它与违约责任不相同:它只与当事人的缔约行为有关,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无关; 违反有效合同的债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围绕在合同之外、产生在合同之前的 某些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双方缔约过程之中的相互协力义务、通知义务、说明 义务、保护义务等)而产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是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其违法性的范围、含义及表现形式必 须要由《合同法》特别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损害的客体是缔约双方基于订立合同而产生的“信 赖利益”,如果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角度去处理这种客体的损害问题,根本就无从着 手,因为这种“信赖利益”远比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具抽象性,关于其内容、实质、 受保护的深度与广度、受损害的标准以及进行补偿的主要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必须 运用《合同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才能加以解决 。 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其实是当行为人处于某种因缔约行为致使受损方既无法 追究违约责任、又无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形之下,该行为人依照法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 民事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否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提,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过 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详见本章第四节)。 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各债务人分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 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共同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共同债务,只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特定份额承担清偿的责任,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则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 的责任。 所谓“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实质上就是相互承担履行债 务的担保责任: (1)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 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的清偿而告 消灭; (3)随着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在债务人内部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承担 全部清偿债务的原债务人成了新债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余的连带债务人请求偿付各自应承 担的份额。 四、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根据债务人之作为债务保证的财产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与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出资人,对于出资所办企业的债权人只以他出资的财产 份额为限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出资人,对于出资所办企业的债权人不以他出资的财产 份额为限度,而是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在各国公司法中,一般多依照上述债务承担责任之财产范围的不同,把公司划分为 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大类形式。这两类不同形式的公司,实际上在以不同的财产担保形 式从事经商活动:无限公司的资本金额不足以抵债时,投资人要以个人财产抵债;有限公 司的股东则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其最大责任限度是其在公司中的份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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