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 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5章法人变更还是法人终止doε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 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P159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应受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限制。上述理论值得探讨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 种标志,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所谓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并非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是限制其具体的民 事权利。更何况自然人亦应受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为何不认为其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呢? 最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能力,自然不应该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否 则,法人超出其目的范围所为行为面产生的民事责任,就不应由法人承担,因为这时法人已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了。如果认为法人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就会造 成民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 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法人的权利 能力并非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Pl61 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既为人为的法律拟制,是人的想象中的人格化的权利主体, 自然无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持否定说者认为,既然法人人格化的存在根本无必要,任何社会组织只是各个个人的 集合,社会组织的事务只是全体个人的事务,所以不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法人因为一经成立就有了自己的 机关,而机关又必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所以法人从成立时起,便同时有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 为受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 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 5 章\法人变更还是法人终止.doc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 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P159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应受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限制。上述理论值得探讨: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一 种标志,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所谓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并非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是限制其具体的民 事权利。更何况自然人亦应受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为何不认为其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呢? 最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能力,自然不应该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否 则,法人超出其目的范围所为行为面产生的民事责任,就不应由法人承担,因为这时法人已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了。如果认为法人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就会造 成民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 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法人的权利 能力并非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P161 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既为人为的法律拟制,是人的想象中的人格化的权利主体, 自然无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持否定说者认为,既然法人人格化的存在根本无必要,任何社会组织只是各个个人的 集合,社会组织的事务只是全体个人的事务,所以不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法人因为一经成立就有了自己的 机关,而机关又必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所以法人从成立时起,便同时有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 为受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