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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或代表是以自己的意思形 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和条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 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分析(关于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理 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限制说、内部责任说。) P164~~16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要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因为 (1)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各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多不同,其担负的社会职能也不 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实现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定作用 发挥应有的职能。否则,将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 (2)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设立法人的特定目的,体现了发起人或投资者的意志和利 益。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 第5章\超越工商登记范围的商品不一定是非法商品doc (3)确保交易的安全。法人的独立财产制是实行独立责任制的前提,而法人独立财产的数额 是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适应的。因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 护与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超越其目的事业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呢? 在采权利能力限制说时,实行越围(权)行为无效规则能力外规则)。然其后,为 保护交易安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均废除了此规则,而是规定公司机关所做的行为对公司有 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但公司行为超越法律所授予或允许公司机关权 力时除外。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行为超越公司的目的范围或从交易情势看其不可能不注意这 事实,则公司不受约束。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P166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 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因为法人只 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5章\法人的民事责任doc 由于法人是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 事权利能同时产生和消灭,它们共同存在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二者是互相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法人设定的目的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对外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而不能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责任能力并非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 故不能以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并非基于法律的拟制。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意思 机关,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 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法人的意 思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那么,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即 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或代表是以自己的意思形 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和条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 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分析(关于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理 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限制说、内部责任说。) P164~~16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要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因为: (1)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各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多不同,其担负的社会职能也不 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实现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定作用, 发挥应有的职能。否则,将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 (2)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设立法人的特定目的,体现了发起人或投资者的意志和利 益。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 第 5 章\超越工商登记范围的商品不一定是非法商品.doc (3)确保交易的安全。法人的独立财产制是实行独立责任制的前提,而法人独立财产的数额 是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适应的。因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 护与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超越其目的事业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呢? 在采权利能力限制说时,实行越围(权)行为无效规则(能力外规则)。然其后,为 保护交易安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均废除了此规则,而是规定公司机关所做的行为对公司有 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但公司行为超越法律所授予或允许公司机关权 力时除外。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行为超越公司的目的范围或从交易情势看其不可能不注意这一 事实,则公司不受约束。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 P166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 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因为法人只 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5 章\法人的民事责任.doc 由于法人是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 事权利能同时产生和消灭,它们共同存在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二者是互相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法人设定的目的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对外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而不能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责任能力并非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 故不能以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并非基于法律的拟制。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意思 机关,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 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法人的意 思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那么,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即 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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