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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 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 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 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 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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