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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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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二)》(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八)》(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 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 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 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 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 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四) 无期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 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 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 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 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 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 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 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 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 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 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 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 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 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 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 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 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 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 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 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 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 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 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 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 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 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 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 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 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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