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一)行为标准说(客观说) 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时的行为对成 犯罪具有最重要的意义,理所当然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数个行为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行为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 (二)法益标准说(结果说) 法益标准说提出,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特别是所发生的结果的个数为标准,来 决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故侵 害一个法益就是一个犯罪,侵害数个法益就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法益或结果为标准,无视犯罪的行为及主观方面,是不可取的。 (三)犯意标准说(主观说) 犯意标准说主张,犯罪是行为人犯意的表现,因而犯意的个数决定了犯罪的个数。即应 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这被称为主观说或意思说。当行为人以一个犯 罪意思,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导致了数个犯罪结果时,如果按犯意标准说则只定一罪。 该学说片面以主观方面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 别开来。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说)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为,应当以构成要件的评价次数为标准决定犯罪的单复,因为整个犯 罪论都是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调的,罪数论也应如此。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只能进 次评价的,就是一罪;对行为能进行两次评价的,则是两罪;依此类推。 该学说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为构成犯罪,除了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 法性和有责性。按照本学说,也是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 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1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一)行为标准说(客观说) 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时的行为对成 犯罪具有最重要的意义,理所当然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数个行为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行为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 (二)法益标准说(结果说) 法益标准说提出,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特别是所发生的结果的个数为标准,来 决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故侵 害一个法益就是一个犯罪,侵害数个法益就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法益或结果为标准,无视犯罪的行为及主观方面,是不可取的。 (三)犯意标准说(主观说) 犯意标准说主张,犯罪是行为人犯意的表现,因而犯意的个数决定了犯罪的个数。即应 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这被称为主观说或意思说。当行为人以一个犯 罪意思,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导致了数个犯罪结果时,如果按犯意标准说则只定一罪。 该学说片面以主观方面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 别开来。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说)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为,应当以构成要件的评价次数为标准决定犯罪的单复,因为整个犯 罪论都是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调的,罪数论也应如此。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只能进行 一次评价的,就是一罪;对行为能进行两次评价的,则是两罪;依此类推。 该学说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为构成犯罪,除了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 法性和有责性。按照本学说,也是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 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 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 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 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 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 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两次以上 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一个相同的罪名。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 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不同的罪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判决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概念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 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误认为数罪。 实质的一罪是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的诸种罪数形态的统称。它有两个特点:
2 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 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 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 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 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 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两次以上 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一个相同的罪名。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 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不同的罪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判决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 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误认为数罪。 实质的一罪是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的诸种罪数形态的统称。它有两个特点:
是有一定的数罪特征,由此而与纯粹的一罪相互区别;二是实质是一罪,由此而与本来的 数罪相互分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 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 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只是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继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 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始于作为并在行为继 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的对象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但这种犯罪行为呈现一种持续实行的状态。所谓不法状态, 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态。 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 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如果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告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则不属于继续犯,比如。盗窃罪。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着。 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 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认定继续犯,不仅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作用,而且对于确定追溯时效的起算 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
3 一是有一定的数罪特征,由此而与纯粹的一罪相互区别;二是实质是一罪,由此而与本来的 数罪相互分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 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 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只是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继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 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始于作为并在行为继 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的对象。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但这种犯罪行为呈现一种持续实行的状态。所谓不法状态, 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态。 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 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如果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告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则不属于继续犯,比如。盗窃罪。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着。 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 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认定继续犯,不仅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作用,而且对于确定追溯时效的起算 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
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如盗窃 犯。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 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 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 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犯罪实行 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 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 罪形态。例如,甲意图杀死乙,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其特征是: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 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接 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无论时间延续时间多长,都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丙故意杀甲,开了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即可看出,想象竞合犯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 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4 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如盗窃 犯。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 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 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 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犯罪实行 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 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 罪形态。例如,甲意图杀死乙,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其特征是: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 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接 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无论时间延续时间多长,都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丙故意杀甲,开了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即可看出,想象竞合犯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 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第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 罪。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 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在本案中 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 罪处理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 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按其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刑。 4.想像竞合与法规竟合 法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关系的 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如某甲对某省政府门卫实施抢劫枪支行为,既构成了抢劫枪支罪,又构成了抢劫罪, 法规竟合的特征是: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而数个刑法规范间具有重合的包容关 系或交错关系。 (3)虽然在形式上法规竟合构成了数罪,但实质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个犯罪行为不能重复定罪,因此,被告人只能构成一个罪 法规竟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想象竟合犯与法规竟合的区别是: 第一,法规竟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竟合犯的 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第二,法规竟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而想象竟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 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第三,法规竟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某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 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 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第四,法规竟合,在竟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
5 第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 一罪。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 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在本案中, 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 罪处理。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 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按其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刑。 4.想像竞合与法规竟合 法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关系的 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如某甲对某省政府门卫实施抢劫枪支行为,既构成了抢劫枪支罪,又构成了抢劫罪, 法规竟合的特征是: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而数个刑法规范间具有重合的包容关 系或交错关系。 (3)虽然在形式上法规竟合构成了数罪,但实质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一个犯罪行为不能重复定罪,因此,被告人只能构成一个罪。 法规竟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想象竟合犯与法规竟合的区别是: 第一,法规竟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竟合犯的 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第二,法规竟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而想象竟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 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第三,法规竟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某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 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 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第四,法规竟合,在竟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竟合犯,竟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 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而断”的原则来解决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具备一个基本犯罪的 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结果加重犯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所谓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 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所谓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 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但符合法律上关于加重处 结果的规定。如《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结果加重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4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只按基本犯罪构成定一罪,但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因 此,对结果加重犯,应在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即本来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将原刑法中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名的情况。 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有强盗罪与强奸罪结合而成的。 2.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6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竟合犯,竟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 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而断”的原则来解决。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具备一个基本犯罪的 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结果加重犯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所谓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 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所谓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 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但符合法律上关于加重处 结果的规定。如《刑法》第 260 条规定的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结果加重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4.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只按基本犯罪构成定一罪,但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因 此,对结果加重犯,应在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即本来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将原刑法中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名的情况。 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有强盗罪与强奸罪结合而成的。 2.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我国有无结合犯?通常认为,我国刑法虽然不存在典型的结合犯,但存在其他形式的结 合犯。例如263条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结果加重犯。但 是,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中,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而抢走财物,就不能说是结果 加重犯,而应是结合犯。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合犯,应按结合的新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惯犯 1.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 习惯,屡教不改,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人, 2.惯犯的特征: (1)必须是反复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形态。这是刑法规定对惯犯以一罪论 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主要根据之 (2)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惯 犯者所具有的特定心理倾向和主观目的,是引起和确定行为人多次连续犯罪的心理基础,并 不断强化行为人连续多次犯罪的主观意念,从而使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了某种特定的犯罪 (3)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即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时间的长 期性、行为的多次性和行为的同一性。所谓时间的长期性,是指构成惯犯的危害行为,必须 是在较长时间内实施的,但时间的长期性并非是以时间上的持续不断为特点的,而是以时间 的间断性为特点的;所谓行为的多次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所谓行为 的同一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某种特定的惯犯。 处断的一罪 即本来是数罪,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例如:某甲因某乙曾揭发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决意报复,一天晚上,甲闯入乙家,将乙 杀害后又将乙的妻子和独生儿子杀死。 2.连续犯的特征 (1)反复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数个行为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
7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我国有无结合犯?通常认为,我国刑法虽然不存在典型的结合犯,但存在其他形式的结 合犯。例如 263 条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结果加重犯。但 是,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中,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而抢走财物,就不能说是结果 加重犯,而应是结合犯。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合犯,应按结合的新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惯犯 1.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 习惯,屡教不改,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人。 2.惯犯的特征: (1)必须是反复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形态。这是刑法规定对惯犯以一罪论 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主要根据之一。 (2)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惯 犯者所具有的特定心理倾向和主观目的,是引起和确定行为人多次连续犯罪的心理基础,并 不断强化行为人连续多次犯罪的主观意念,从而使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了某种特定的犯罪。 (3)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即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时间的长 期性、行为的多次性和行为的同一性。所谓时间的长期性,是指构成惯犯的危害行为,必须 是在较长时间内实施的,但时间的长期性并非是以时间上的持续不断为特点的,而是以时间 的间断性为特点的;所谓行为的多次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所谓行为 的同一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某种特定的惯犯。 三、处断的一罪 即本来是数罪,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例如:某甲因某乙曾揭发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决意报复,一天晚上,甲闯入乙家,将乙 杀害后又将乙的妻子和独生儿子杀死。 2.连续犯的特征 (1)反复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数个行为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
(2)出于一个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同一的犯罪故意一是指数个犯罪行为都在犯罪分子预定的计划之中 概括的犯罪故意一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有一个概括的总的犯罪意向 (3)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关于判断犯罪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 为,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即基 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 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否则,就无连续性可言。 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在较短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就表 明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 其处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从重或加重处罚,即在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下,按照其数行为所触犯的同一罪名从重处罚,或者按条文中“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 严重”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某甲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再如,某乙盗窃枪支后将其私藏 起来。行为本身构成盗窃枪支罪,其行为的结果又构成了私藏枪支弹药罪。 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基本的犯罪故意,追求一个基本的、最终的犯罪目的。 (2)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 依存关系。牵连关系一从主观上讲,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数个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数行为 都围绕着一个犯罪目标。在客观上,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牵连的形式 表现为三种: 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 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
8 (2)出于一个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数个犯罪行为都在犯罪分子预定的计划之中。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有一个概括的总的犯罪意向。 (3)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关于判断犯罪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 为,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即基 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 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否则,就无连续性可言。 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在较短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就表 明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 其处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从重或加重处罚,即在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下,按照其数行为所触犯的同一罪名从重处罚,或者按条文中“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 严重”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某甲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再如,某乙盗窃枪支后将其私藏 起来。行为本身构成盗窃枪支罪,其行为的结果又构成了私藏枪支弹药罪。 2.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基本的犯罪故意,追求一个基本的、最终的犯罪目的。 (2)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 依存关系。 牵连关系—从主观上讲,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数个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数行为 都围绕着一个犯罪目标。在客观上,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牵连的形式 表现为三种: 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 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
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 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关系。例如,为盗枪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牵连,盗枪与私藏枪支是目的与 原因(结果)的牵连 3.牵连犯的处理 对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在定罪上,按照所触犯的罪名中法定刑最 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上,按照该罪相应的法定刑处罚 (三)吸收犯 1.概念一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而仅以吸收的一罪定罪处罚的犯罪 形态。 吸收犯的特点是存在事实上的数个犯罪行为,而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 这两种行为之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为通常属于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 存在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 果 2.吸收犯的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即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然阶段,后行为 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3吸收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将其私藏在家里。 ②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甲先帮助强奸犯强奷妇女,后自己又实施强奸行为。 ③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吸收犯只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9 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 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关系。例如,为盗枪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牵连,盗枪与私藏枪支是目的与 原因(结果)的牵连。 3.牵连犯的处理 对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在定罪上,按照所触犯的罪名中法定刑最 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上,按照该罪相应的法定刑处罚 (三)吸收犯 1.概念—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而仅以吸收的一罪定罪处罚的犯罪 形态。 吸收犯的特点是存在事实上的数个犯罪行为,而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 这两种行为之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为通常属于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 存在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 果。 2.吸收犯的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即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然阶段,后行为 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3.吸收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将其私藏在家里。 ②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甲先帮助强奸犯强奸妇女,后自己又实施强奸行为。 ③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吸收犯只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