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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分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九章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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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第九章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 而形成的。该章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与1979 年刑法相比,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严格地把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 1979年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大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 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 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 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 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 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 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 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 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 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 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 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 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 管理活动。 、渎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23个条文,计34个罪名。依据犯罪主体具体的不同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 、 渎 职罪的概念 和特征 ( 一 )渎职罪 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对 1979 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 而形成的。该章吸收了 1979 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与 1979 年刑法相比 ,刑法所 规定的渎 职罪严格 地把犯罪 主体限定 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而 1979 年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大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二 ) 渎职罪的构 成特征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或者说 本罪为身 份犯,即 只有那些 具有特定 身份的 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 398 条第 2 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和过失泄露国 家秘密罪 除外。所 谓特定身 份,在本类 罪中是指国 家 机 关工作 人员 , 即各级国家 机关中的 管理人员 。应当注 意的是刑 法把一般 国家工作 人员排斥 在本罪 的主体之外 。国家工 作人员包 括了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只 是国家 工作人员中 的一部分 。具体来 说,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是指 国家立法 、行政、 司法、 军事等部门 的公职人 员,还包 括中国共 产党的各 级机关、 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 会议的 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有的 是故意, 有的是过 失。《刑 法分则》 第九章规 定的 33 个罪名中,有 24 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 9 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 为人实施 了滥用职 权、玩忽 职守、徇 私舞弊( 包括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 滥用职权, 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不依 法行使职 权而任意 扩大自己 的职务权 限;所 谓玩忽职守 ,是指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疏 于职守、 不按规程 或规章行 使管理职 权;所 谓徇私舞弊 ,则是指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视神圣公 职如儿戏 ,为了一 己之私而 徇情枉 法。应当指 出,一般 的滥用职 权、玩忽 职守和徇 私舞弊的 行为并不 都构成渎 职罪, 只有那些因 为渎职行 为而致使 公共财产 或者国家 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 行为才 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 各级国家机 关依法行 使国家管 理职权的 正常活动 ,如各级 行政部门 (包括工 商、卫 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 管理活动。 二 、 渎 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 23 个条文,计 34 个罪名。依据犯罪主体具体的不同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身份,本章犯罪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此类犯罪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 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 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一类犯罪根据其具体的主体身份,又可以分为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新増)、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 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岀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岀口退税凭证罪。 4.林木采伐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 6.传染病防治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海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放纵走私罪 8.商检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出入境证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类犯罪有:办理偷越国(边)境 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类犯罪有: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之外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 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2 身份,本章犯罪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 一 )一般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此类犯 罪有: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 守罪,故 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 ,过失泄 露国家 秘密罪,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签 订、履行 合同失职 被骗罪、 招收公务 员、学生 徇私舞 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二 )特定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这一类犯罪根据其具体的主体身份,又可以分为: 1.司法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徇私枉 法罪、民 事、行政 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新增)、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税务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徇私舞 弊不征、 少征税款 罪、徇 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林木采伐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环境保护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 6.传染病防治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海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该种犯罪有:放纵走私罪。 8.商检 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 职罪。这 类犯罪有 :商检徇 私舞弊罪 ,商检失 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出入 境证件管 理部门工 作人员的 渎职罪。 这类犯罪 有:办理 偷越国( 边)境 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三 )负有特 定职责或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罪 这类犯 罪有:非 法征用、 占用土地 罪,非法 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 使用权罪 ,放纵 制售伪劣商 品犯罪行 为罪,不 解救被拐 卖、绑架 妇女、儿 童罪,阻 碍解救被 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一 、 滥 用职权罪 ( 一 )滥用职 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滥用职 权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 权,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 主体是特 殊主体, 即只能由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构成。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 之外的人员 不能成为 本罪的主 体。这些 人员滥用 职权造成 重大损失 ,构成其 他犯罪 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2.本罪 主观方面 是故意, 既可以是 直接故意 ,也可以 是间接故 意。其故 意的具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 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如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分,而某行为人利用这 职权,故意对合法经营者处以上述处分,就是非法地行使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如无照经营本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但 某公安人员却逾越其职权对无照经营者处以罚款,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 为。(2)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根 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 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失是否 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2.滥用职权罪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规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典》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的滥 用职权罪的同时,还在其他条文中将某些特定的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如《刑法典》第403条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 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0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 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对符合上述第403条、第410条规定的行为,应分别 按第403条、第410条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3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3 体内容是行 为人明知 自己滥用 职权的行 为会发生 使公共财 产、国家 和人民的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滥 用职权, 导致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具 体包括两 个方面的 内容:( 1)行为 人有滥用 职权的行 为。滥 用 职权的表 现形式 大致可归 纳为以 下两种: 一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如工商管理 部门有权 对违法经 营者处以 罚款、吊 销执照等 处分,而 某行为人 利用这 一职权,故 意对合法 经营者处 以上述处 分,就是 非法地行 使其职务 范围内的 权力。 二是行为人 超越其职 权范围而 实施有关 行为。如 无照经营 本属于工 商部门管 理,但 某公安人员 却逾越其 职权对无 照经营者 处以罚款 ,这就属 于超越职 权的滥用 职权行 为。(2)行 为人滥用 职权的行 为造成了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利益 的重大损 失。根 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 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二 )滥用职 权罪的认定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滥用 职权罪与 一般滥 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 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 失是否 重大。如果 滥用职权 的行为仅 仅造成了 一般损失 ,则按一 般违法行 为,对行 为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2.滥用职权 罪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犯罪的 界限。《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规 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典》在第 397 条第 1 款规定了一般的滥 用职权罪的 同时,还 在其他条 文中将某 些特定的 滥用职权 行为规定 为独立的 犯罪。 如《刑法典》第 403 条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 准公司设立 、登记申 请或者股 票、债券 发行、上 市,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和 人民的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 410 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非法批 准征用、 占用土地 ,或者非 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 ,情节严 重的行 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对符合上述第 403 条、第 410 条规定的行为,应分别 按第 403 条、第 410 条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 三 )滥用职 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 玩 忽职守罪 ( 一 )玩忽职 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 守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 务,致使 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 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玩忽职守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对工作马马虎 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极不负责任;有的任意蛮干、瞎指挥;有的擅离职守、 撒手不管;有的虽未擅离职守,但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等等。其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同。本罪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而滥用职权罪只能表现为作 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典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4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仅限 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其他 人员不能 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 ,即行为 人应当预 见自己对 工作严重 不负责可 能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 ,由于疏 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 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玩 忽职守, 致使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具体包括 以下两个 方面的内 容:其一 ,行为人 实施了玩 忽职守 的行为。所 谓玩忽职 守,是指 行为人不 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 行职务。 玩忽职守 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其 具体表现 形式多种 多样:有 的对工作 马马虎 虎、草率从 事、搪塞 敷衍、极 不负责任 ;有的任 意蛮干、 瞎指挥; 有的擅离 职守、 撒手不管; 有的虽未 擅离职守 ,但不尽 职责、该 管不管、 该作不作 等等。其 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二 )玩忽职 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 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 益的重大 损失。如 果玩忽职 守行为没 有造成损 失,或者 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 职守罪 与滥用职 权罪的 界限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客观方 面都要求 造成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 此,二者 容易混淆 。二者的 区别表现 在:(1)主观罪 过形式不 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 是过失; 而滥用职 权罪的主 观罪过是 故意。( 2)客观 行为的表 现形式 不同。本罪 既可以表 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而 滥用职权 罪只能表 现为作 为。 3 .玩忽 职守罪与 重大责 任事故罪 的界限 。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 处:主观 方面的罪 过形式都 是过失; 客观方面 都要求造 成严重的 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 别在于:(1)主 体不同, 本罪的主 体是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而 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 场合不同 。本罪发 生在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的管 理活动中 ,而重大 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 生产、作 业过程中 。(3) 客体不同 。本罪的 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 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 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典在第 397 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 时,又在 本章的其 他条文中 将一些由 特定的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 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 400 条第 2 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 ,致使在 押的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或 者罪犯脱 逃的行为 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406 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 为独立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凡是行为人 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 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 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立。但行为人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故意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 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1l1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 为,即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出 去。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 济、军事等各种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严格限定于一定空间,即只允 许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 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国家的最高级机密,只允许极少数人员知悉;机密是 仅次于绝密的国家重要信息,只允许特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知悉;秘密是国家的不宜 在社会上大范围传播而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重要信息。本罪中的“国家秘密” 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 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并不是 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 对于一般并非“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不能按犯罪来处理。所谓“情节严重”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指:(1)为谋取私利或者出于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的;(2)为了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3)使用 先进技术或者卑劣手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4)在特定时期如战时、国家政治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5 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 严重不负 责任,致 使国家和 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 为规定 为独立的犯罪 (国 家机 关工作人 员签订 、履行合 同失职 被骗罪) 等等。凡是行为人 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 三 )玩忽职 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 故 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 ( 一 )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泄 露国家秘 密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或非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 反保守 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 .本罪的 主体主要 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但非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也可以 成为本 罪 的主体 。 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 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 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立。但行为 人如果出 于危害国 家安全的 目的而故 意将国家 秘密提供 给境外的 机构、 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 111 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 施了违反 保守国家 秘密法的 禁止性命 令的行 为,即行为人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 守国家 秘密法实施 办法》等 法律、法 规关于保 守国家秘 密的规定 ,故意将 国家秘密 泄露出 去。国 家秘 密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 济、军事等 各种利益 的信息, 这些信息 在一定时 间内严格 限定于一 定空间, 即只允 许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9 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 机密和秘密 三个等级 。绝密是 国家的最 高级机密 ,只允许 极少数人 员知悉; 机密是 仅次于绝密 的国家重 要信息, 只允许特 定的专门 工作人员 知悉;秘 密是国家 的不宜 在社会上大范围传播而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重要信息。本罪中的“国家秘密”, 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 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 二 )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398 条之规定,并不是 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 对于一般并 非“情节 严重”的 泄密行为 ,不能按 犯罪来处 理。所谓 “情节严 重”, 从我国司法实 践来看, 一般是指 :(1) 为谋取私 利或者出 于个人目 的而故意 泄露国 家秘密的;( 2)为了 利用国家 秘密进行 非法活动 而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的;(3)使用 先进技术或者 卑劣手段 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的;(4)在特定 时期如战 时、国家 政治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经济政策重大调整时期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5)多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引起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 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2)客观构成要件有诸多差异。其一,前者不要求泄 露国家秘密给特定的对象,后者则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特定对象)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二,前者必须是“情节严重”才 成立犯罪,后者则并无有关情节的具体要求,只要故意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其三,前者犯罪的对象限于国 家秘密,后者则既包括国家秘密,还包括不属于秘密的国家情报。(3)主体要求不 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对主体则并无具体要求,任何有责任 能力之人都可以成为后者主体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1)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为知识产权;(2)主体不同。前者 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 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其内涵远远大 于后者,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 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即属于想像竞合的 情况,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 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 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客观表现为“泄 露”国家秘密,即将自己知道的(一般是通过合法途径知道的)国家秘密传递出去, 后者则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 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假如行为人将“窃取、刺探、 收买”的国家秘密又泄露出去的,这属于吸收犯的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故意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前述规定酌情处罚。这里,所谓酌情处罚,应 当轻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处罚 四、徇私枉法罪(399条)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 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6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6 经济政策重大 调整时期 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 的;(5)多次故意 泄露国家 秘密的;(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引起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 2 .故意泄 露国家秘 密罪与为 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情报 罪 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 犯罪的客 体不同。前 者侵犯的 是国家的 保密制 度,后者侵犯 的是国家 安全。( 2)客观 构成要件 有诸多差 异。其一 ,前者不 要求泄 露国家秘密 给特定的 对象,后 者则必须 是为境外 的机构、 组织、人 员(特定 对象) 窃取、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情报; 其二,前 者必须是 “情节严 重”才 成立犯罪, 后者则并 无有关情 节的具体 要求,只 要故意实 施为境外 窃取、刺 探、收 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 密、情报 的行为, 即构成犯 罪:其三 ,前者犯 罪的对象 限于国 家秘密,后者 则既包括 国家秘密 ,还包括 不属于秘 密的国家 情报。( 3)主体 要求不 同。前者主 体主要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后者对 主体则并 无具体要 求,任何 有责任 能力之人都可以成为后者主体。 3 .故意 泄露国家 秘密罪与 侵犯商 业秘密罪 的区别。(1)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 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的保 密制度, 后者侵犯 的客体为 知识产权 ;(2) 主体不同 。前者 主体主要是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 后者主体 可以是任 何具有刑 事责任能 力的人;(3) 犯罪的对象 不同。前 者侵犯的 对象是国 家保密法 所规定的 国家秘密 ,其内涵 远远大 于后者,后 者侵犯的 对象仅限 于商业秘 密。假如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将自己知 悉的属 于国家秘密 范畴的商 业秘密泄 露出去的 ,则是一 行为触犯 数罪名即 属于想像 竞合的 情况,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4 .故意泄 露国家秘 密罪与非 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 以及非 法持有国 家绝密、 机密文 件 、资料、 物品罪 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 者主体主 要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后 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客观表现为“泄 露”国家秘密,即将自己知道的(一般是通过合法途径知道的)国家秘密传递出去, 后者则表现 为“窃取 、刺探、 收买”国 家秘密或 “非法持 有属于国 家绝密、 机密的 文件、资料 或者其他 物品,拒 不说明来 源与用途 ”。假如 行为人将 “窃取、 刺探、 收买”的国家秘密又泄露出去的,这属于吸收犯的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 ( 三 )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 398 条的规定,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 家机关工作 人 员故意犯 泄露国家 秘密罪 的,依照 前述规定 酌情处 罚 。这里,所谓酌情处罚,应 当轻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处罚。 四 、 徇 私枉法罪 (399 条) ( 一 )徇私枉 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枉 法罪,是 指司法工 作人员徇 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 是无罪的 人而使 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 而故意包 庇不使他 受追诉, 或者在刑 事审判活 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 人员,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员和上述机关主管刑事侦査,刑事检察、刑事审判的负责人。其他人不 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罪而故意使其受刑事追诉,明 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活动中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 下几种行为:(1)使无罪者受追诉。这里所说的无罪者,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 人。既包括根本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 罪的人。所谓受追诉,是指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 诉,进行审判等等。进入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认定为受到了追诉。(2)对有罪 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是指对有罪的人该立案侦查的不立 案侦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该提起公诉的不提起公诉,该审理的 不审理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种行为只能发生 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 开地不依据已经查清的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判决或裁定;二是故 意歪曲客观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或裁定。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既可以是将 无罪者栽判为有罪、罪轻者裁判为罪重,也可以是将有罪者裁判为无罪、罪重者裁 判为罪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 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是由于法律水平差, 未能正确适用法律等原因,致使应当受追诉的没有受追诉或者相反;或者造成了案 件的误判、错判,那就不能构成犯罪 2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司法工作人 员,也可以是其他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的目的 不尽相同。本罪的目的既可以是以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诉或受到冤判、错判 为目的,也可以是以放纵犯罪分子为目的;而后者的主观目的则仅限于放纵犯罪分 子。(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行为人利用自己直接办理或者 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的特点;而后者则不存在着这一特点。此外,本罪的客观方面 的行为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者得到轻判,也可 以是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而包庇罪则仅仅表现为包庇犯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7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本罪 的主体 是特殊主 体, 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司 法工作 人员,具体 是指公安 机关、国 家安全机 关、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具体负责 办理刑 事案件的人 员和上述 机关主管 刑事侦查 ,刑事检 察、刑事 审判的负 责人。其 他人不 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是故意 ,即行为 人明知他 人无罪而 故意使其 受刑事追 诉,明 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在 刑事活动 中徇私枉 法的行为 。具体表 现为以 下几种行为:(1)使 无罪者受 追诉。这 里所说的 无罪者, 是指没有 实施犯罪 行为的 人。既包括 根本没有 实施违法 行为的人 ,也包括 实施了一 般违法行 为但尚不 构成犯 罪的人。所 谓受追诉 ,是指对 无罪的人 进行立案 侦查,采 取刑事强 制措施, 提起公 诉,进行审判 等等。进 入上述任 何一个环 节,就可 认定为受 到了追诉 。(2) 对有罪 者进行包庇 使其不受 追诉。使 有罪者不 受追诉, 是指对有 罪的人该 立案侦查 的不立 案侦查,该 采取强制 措施的不 采取强制 措施,该 提起公诉 的不提起 公诉,该 审理的 不审理等。( 3)在刑 事审判活 动中违背 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 裁判。这 种行为只 能发生 在人民法院 的刑事审 判过程中 。违背事 实和法律 作枉法裁 判包括两 种情形: 一是公 开地不依据 已经查清 的案件的 客观事实 和法律的 明文规定 进行判决 或裁定; 二是故 意歪曲客观事 实和法律进 行判决或 裁定。刑 事 审判活 动中的 枉法裁判 ,既可以 是将 无 罪者裁判 为有罪、 罪轻者裁 判为罪重 ,也可以 是将有罪 者裁判为 无罪、罪 重者裁 判 为 罪 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二 )徇私枉 法罪的认定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徇私枉 法罪与非 罪的界 限。 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 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是由于法律水平差, 未能正确适 用法律等 原因,致 使应当受 追诉的没 有受追诉 或者相反 ;或者造 成了案 件的误判、错判,那就不能构成犯罪。 2.徇私枉法 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 只能是司 法工作人 员,而后 者的主体 是一般主 体,既可 以是司法 工作人 员,也可以是 其他任何 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 的人。( 2)犯罪 的目的 不尽相同。 本罪的目 的既可以 是以使他 人受到不 应有的刑 事追诉或 受到冤判 、错判 为目的,也 可以是以 放纵犯罪 分子为目 的;而后 者的主观 目的则仅 限于放纵 犯罪分 子。(3)犯 罪的客观 方面不同 。本罪的 客观方面 具有行为 人利用自 己直接办 理或者 主管案件的 便利条件 的特点; 而后者则 不存在着 这一特点 。此外, 本罪的客 观方面 的行为既可 以是包庇 犯罪分子 ,使犯罪 分子不受 追诉或者 使重罪者 得到轻判 ,也可 以是使无辜 者受到刑 事追诉或 者使罪轻 者得到重 判;而包 庇罪则仅 仅表现为 包庇犯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罪分子的行为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400条第1款)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监管看守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 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私自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非法释放可以是直接将在押人员放走,如在关押场所、押 解途中、狱外作业场所将在押人员释放;也可以是为在押人员提供脱逃条件,使在 押人员脱离羁押和看守,如提供监管设施分布情况,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提供化妆 服装、现金、绳索,指派做零散工、外出工,使在押人员逃离监管场所 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1.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私放的场所不 同而有异:在设警戒线场所私放在押人员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私放者是否 超越警戒线为标准,被私放者已经超过警戒线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反 之,构成未遂。在未设警戒线的场所私放在押人员的,应以被私放者是否脱离监管 人的控制范围为标准,被私放者已经脱离监管人员控制范围的,成立既遂,反之, 属于未遂。如在押解途中私放在押人员,如果在押人员已经逃离到不能被及时抓获 的地方,则成立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让在押人员逃走,但未来得及走远时就被有 关人员及时抓获,行为人的行为则属于未遂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界限。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体方面都是负有监管看守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 结果上都是使在押人员脱离羁押、看守,因而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主 观罪过形式不同:本罪是故意使刑事在押人员逃离羁押、看守场所;而失职致使刑 事在押人员脱逃罪则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致使刑事在押人员脱逃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 既可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 执法人员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8 罪分子的行为。 五 、 私 放在押人 员罪(400 条第 1 款) ( 一 )私放在 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放在 押人员罪 ,是指司 法工作人 员,利用 职务上的 便利,私 自将被羁 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只有 负有监管 看守职责 的司法工 作人员才 能成为 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私自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 的便利, 将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或 者罪犯非法释 放的行为 。非 法 释放 可以是直接将在押人员放走,如在关押场所、押 解途中、狱 外作业场 所将在押 人员释放 ;也可以 是为在押 人员提供 脱逃条件 ,使在 押人员脱离 羁押和看 守,如提 供监管设 施分布情 况,监控 设备运行 情况,提 供化妆 服装、现金、绳索,指派做零散工、外出工,使在押人员逃离监管场所。 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制度。 ( 二 )私放在 押人员罪的认定 1 .私放 在押人 员罪既遂 与未遂的 界限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私放的场所不 同而有异: 在设警戒 线场所私 放在押人 员的既遂 与未遂的 区分,应 以被私放 者是否 超越警戒线 为标准, 被私放者 已经超过 警戒线的 ,行为人 的行为构 成犯罪既 遂;反 之,构成未 遂。在未 设警戒线 的场所私 放在押人 员的,应 以被私放 者是否脱 离监管 人的控制范 围为标准 ,被私放 者已经脱 离监管人 员控制范 围的,成 立既遂, 反之, 属于未遂。 如在押解 途中私放 在押人员 ,如果在 押人员已 经逃离到 不能被及 时抓获 的地方,则 成立犯罪 既遂;如 果行为人 让在押人 员逃走, 但未来得 及走远时 就被有 关人员及时抓获,行为人的行为则属于未遂。 2 .私放 在押人员 罪与失职 致使在 押人员脱 逃罪的界 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 致使在押人 员脱逃罪 ,在主体 方面都是 负有监管 看守职责 的司法工 作人员, 在客观 结果上都是 使在押人 员脱离羁 押、看守 ,因而有 相似之处 。二者的 区别关键 在于主 观罪过形式 不同:本 罪是故意 使刑事在 押人员逃 离羁押、 看守场所 ;而失职 致使刑 事在押人员脱逃罪则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致使刑事在押人员脱逃。 六 、 徇 私舞弊不 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条) ( 一 )徇私舞 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特 征 徇私舞 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 罪,是指 行政执法 人员徇私 舞弊,对 依法应当 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 既可以是公 安机关、 国家安全 机关工作 人员,也 可以是工 商、税务 、海关等 机关的 执法人员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过失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者因为业务水 平低认识不清案件性质而不移交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所谓徇私舞弊, 是指行为人弄虚作假,或伪造案件材料,或篡改鉴定结论等;不移交刑事案件,是 指行为人对明知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刑事违法行为当 其它违法行为处理,或放纵行为人而不作任何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交 刑事案件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 :(1)对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 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交的;(4)以罚代刑, 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 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行政执法制度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罪)(406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受 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里,有两个要件是必须的:一是行为人在 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国 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国家经济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资产的安全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1.要注意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开 来。该两种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等方面是一致的。事实上,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2.要注意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其 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对国家经济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后者的客体为国有 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其二,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9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为故意 。因此, 行为人过 失不移交 刑事案件 或者因为 业务水 平低认识不清案件性质而不移交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徇 私舞弊而 不移交刑 事案件。 所谓徇私 舞弊, 是指行为人 弄虚作假 ,或伪造 案件材料 ,或篡改 鉴定结论 等;不移 交刑事案 件,是 指行为人对 明知有犯 罪嫌疑的 案件不依 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 理,或将 刑事违法 行为当 其它违法行 为处理, 或放纵行 为人而不 作任何处 理。应当 注意的是 ,徇私舞 弊不交 刑事案件必 须是“情 节严重的 ”才构成 犯罪。所 谓“情节 严重”, 是指下列 情形之 一:(1)对依法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的;(2)3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 1 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 3 名以上犯罪嫌疑 人的;(3) 司法机关 发现并提 出意见后 ,无正当 理由仍不移 交的;( 4)以罚 代刑, 放纵犯罪嫌疑 人,致使 犯罪嫌疑 人继续进 行违法犯 罪活动的 ;(5) 行政执法 部门主 管领导阻止移 交的;( 6)隐瞒 、毁灭证 据,伪造 材料,改变 刑事案件 性质的;(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行政执法制度。 七 、 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罪)(406 条) ( 一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只有 各级政府 及其职能 主管部门 的工作人 员才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 在签订、 履行合同 中严重不 负责任而 上当受 骗,致使国 家利益遭 受了重大 的损失。 这里,有 两个要件 是必须的 :一是行 为人在 签订、履行 合同中有 严重不负 责任的行 为;二是 行为人严 重不负责 任的行为 导致国 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国家经济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资产的安全。 ( 二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的认定 1.要注意把国 家 机 关工作人 员签订、 履行合同 失职被 骗罪与玩 忽职守罪 区别开 来。该两种 犯罪在主 体、主观 方面、客 观表现等 方面是一 致的。事 实上,国 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2.要注意把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徇私舞 弊造成破产、 亏 损罪 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其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 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 对国家经 济工作的 正常管理 活动和国 有资产的 安全,后 者的客体 为国有 公司、企业 的财产利 益。其二 ,主体不 同,前者 主体为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 后者主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为厂长、经理等。其三,主观方面 不同,前者主观方面为过失,后者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放纵走私罪 (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走私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徇 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情和以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放纵走私,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放任不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表现 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海关工作人员在过关检查中发现走私物 品而佯装不知,或者放弃职守,对过关人员与物品不作验关检查,致使走私物品出 入境,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纵走私、放纵重大走私、放纵走私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等。 4.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制度。海关是我国对进出口业务进 行监管的主要机构,对其监管制度,海关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放纵走私罪的认定 1.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2.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走私, 而在海关监管工作中放纵走私的,对行为人应按走私共犯论处;行为人与走私犯罪 分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只是利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应按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 3.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工作中 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而加以放纵或者不移交刑事司法 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对此如何认定,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 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而加以放纵,不作任何处理 的,应定放纵走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但不移交 刑事司法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的,应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 第三节本章中的其他犯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除了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外,其他均与故意 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同 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

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0 体为国有公 司、企业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通常 为厂长、 经理等。 其三,主 观方面 不同,前者主观方面为过失,后者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 、 放 纵走私罪 ( 一 )放纵走 私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走私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徇 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情和以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放纵走私, 就是指行 为人明知 是走私行 为而放任 不管。徇 私舞弊, 放纵走私 的表现 多种多样可 以是作为 ,也可以 是不作为 ,如海关 工作人员 在过关检 查中发现 走私物 品而佯装不 知,或者 放弃职守 ,对过关 人员与物 品不作验 关检查, 致使走私 物品出 入境,等等 。所谓情 节严重, 是指行为 人多次放 纵走私、 放纵重大 走私、放 纵走私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等。 4.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制度。海关是我国对进出口业务进 行监管的主要机构,对其监管制度,海关法作了明确规定。 ( 二 ) 放纵走私罪 的认定 1 .放 纵走私罪 与滥用职权罪。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2.放纵走私罪 与走私罪共犯。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走私, 而在海关监 管工作中 放纵走私 的,对行 为人应按 走私共犯 论处;行 为人与走 私犯罪 分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只是利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应按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 3.放纵走私 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工作中, 如果行为人 明知有走 私行为, 且可能构 成走私罪 ,而加以 放纵或者 不移交刑 事司法 机关处理而 自行按海 关法处理 ,对此如 何认定, 乃是一个 值得研究 的问题。 我们认 为,如果行 为人明知 有走私行 为,且可 能构成走 私罪,而 加以放纵 ,不作任 何处理 的,应定放 纵走私罪 ;如果行 为人明知 有走私行 为,且可 能构成走 私罪,但 不移交 刑事司法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的,应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 第三节 本 章 中 的 其他犯罪 一 、 过 失泄露国家 秘密罪 《刑法》第 398 条 过失泄 露国家秘 密罪,是 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或者非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 重的行为 。本罪除 了行为人 主观方面 是过失外 ,其他均 与故意 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同。 根据《刑法》第 398 条规定,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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