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 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 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只有危 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程度是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大特点 第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 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叛逃罪的主体只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2种具体犯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罪名 背叛国家罪(102条)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特征是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各种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的行为则是基于对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而实施勾结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外国社会势力的行为, 或者与中国大陆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勾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公然为伍 暗中接触、秘密联系、密谋策划等。勾结内容如签订卖国条约、策划侵略我国的战争、建立非法 政权等。 (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 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分裂国家罪(103条1款)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的特征是: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 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 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只有危 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程度是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大特点。 第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 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叛逃罪的主体只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第 102 条至第 113 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 12 种具体犯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罪名 一、背叛国家罪(102 条)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特征是: ( 1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各种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的行为则是基于对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而实施勾结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外国社会势力的行为, 或者与中国大陆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勾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公然为伍、 暗中接触、秘密联系、密谋策划等。勾结内容如签订卖国条约、策划侵略我国的战争、建立非法 政权等。 (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 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103 条 1 款)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的特征是: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 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使国家的某一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 出去,达到破坏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目的;二是另立伪政府,割据一方,对抗中央政府,制 造分裂国家的事实。所谓组织,是指勾结、纠合多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 或者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 动进行谋划,以阴谋活动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实施,是指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事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两者都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遭到侵害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 但分裂国家罪是分裂主义分子实施将祖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领导,另立伪政 权,制造割据局面,因而破坏国家的统一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背叛国家罪是行为人勾结外国, 使外国对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因而是一种卖国行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或书面的各种方式 煽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04条)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为;其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 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行为都是含有纠合多人持械暴力制造骚乱事件, 表现为暴力杀伤、抢劫、冲击、损毁活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重大 损失的情况。叛乱,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势力为背景或为目的,聚众实施武力对抗国家的行 为。暴乱,指行为人不具有与境外组织、境外势力为伍的事实或企图,在境内聚众实施暴力骚乱 行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是指勾结、纠集多人或者密谋策划或者实际着 手实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 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使国家的某一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 出去,达到破坏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目的;二是另立伪政府,割据一方,对抗中央政府,制 造分裂国家的事实。所谓组织,是指勾结、纠合多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 或者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 动进行谋划,以阴谋活动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实施,是指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事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两者都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遭到侵害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 但分裂国家罪是分裂主义分子实施将祖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领导,另立伪政 权,制造割据局面,因而破坏国家的统一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背叛国家罪是行为人勾结外国, 使外国对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因而是一种卖国行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103 条 2 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或书面的各种方式 煽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条)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特征是: ( 1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为;其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 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行为都是含有纠合多人持械暴力制造骚乱事件, 表现为暴力杀伤、抢劫、冲击、损毁活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重大 损失的情况。叛乱,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势力为背景或为目的,聚众实施武力对抗国家的行 为。暴乱,指行为人不具有与境外组织、境外势力为伍的事实或企图,在境内聚众实施暴力骚乱 行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是指勾结、纠集多人或者密谋策划或者实际着 手实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会危 害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罪行为中多指群众闹事问题。群众闹事,是由于部分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有关 部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失当等原因引起群众的过激行动。群众闹事根本不存在针对国家政权和制 度的问题,而是就某一事项的处理有意见而采取过火行动。 2、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相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放火、聚众哄抢、 聚众斗殴等罪的界限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行为的聚众、暴力骚乱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 伤害、爆炸、放火、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活动的发生,这应属武装叛乱、暴乱罪所涵盖 的内容,无须单独成立犯罪再与武装叛乱、暴乱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只定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1款)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 织、策划、实施是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行为方式,或勾结、纠集多人(包 括建立组织或非组织形式)或密谋策划或实际着手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具体可能有暴力发动政变或非暴力窃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行 为之一的,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同时实行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个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窃据国家要职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人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对国家的政权构成危害,并在客观行为上都有组织、策划、 实施的表现。但两个罪的区别是明显的:(1)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颠覆国家政权 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的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2)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颠覆 国家政权罪主观上追求发生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结果;分裂国家罪追求发生 使国家遭分裂、国家统一遭破坏的结果。 六、叛逃罪(109条)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公务活动期内 擅离岗位叛逃是指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内工作岗位叛逃去境外或者私自离开自己在境外的工作岗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3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会危 害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罪行为中多指群众闹事问题。群众闹事,是由于部分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有关 部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失当等原因引起群众的过激行动。群众闹事根本不存在针对国家政权和制 度的问题,而是就某一事项的处理有意见而采取过火行动。 2、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相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放火、聚众哄抢、 聚众斗殴等罪的界限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行为的聚众、暴力骚乱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 伤害、爆炸、放火、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活动的发生,这应属武装叛乱、暴乱罪所涵盖 的内容,无须单独成立犯罪再与武装叛乱、暴乱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只定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05 条 1 款)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 织、策划、实施是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行为方式,或勾结、纠集多人(包 括建立组织或非组织形式)或密谋策划或实际着手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具体可能有暴力发动政变或非暴力窃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行 为之一的,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同时实行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个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窃据国家要职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人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对国家的政权构成危害,并在客观行为上都有组织、策划、 实施的表现。但两个罪的区别是明显的:(1)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颠覆国家政权 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的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2)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颠覆 国家政权罪主观上追求发生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结果;分裂国家罪追求发生 使国家遭分裂、国家统一遭破坏的结果。 六、叛逃罪(109 条)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公务活动期内。 擅离岗位叛逃是指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内工作岗位叛逃去境外或者私自离开自己在境外的工作岗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位而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 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 度 七、间谍罪(110条)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 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 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l条)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 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 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一种行为方式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窃取”即以各种形 式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 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指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 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4 位而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 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 度。 七、间谍罪(110 条)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 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 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条)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 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 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一种行为方式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窃取”即以各种形 式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 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指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 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 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2)根据《保守秘密法》第21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 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 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 质的。(2)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 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的派遣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囯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 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 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 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 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5 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2)根据《保守秘密法》第 21 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 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 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 质的。(2)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 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的派遣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142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 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 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 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 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 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上篇)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 潜逃海外,“誓将去汝,适彼乐土”。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 向。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外逃贪官人数不断攀升 去年,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大行动举世瞩目。当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 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一张天罗地网迅速铺开。新华社当天播发的 条相关消息通过海内外媒体迅即传开,其中首次披露的一个关键数字一下子攫住了人们的神经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这场艰苦卓绝的追逃专项战斗持续了8个月,战绩可圈可点,但追逃仍然任重道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一位办案人员日前对本刊记者说:“从近年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看,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携 款潜逃境外、国外,目前抓回来的确实太少了,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坦承: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国 外,这种携款外逃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重挑战 外逃贪官多数来自金融系统与国有企业 据国家反贪总局一位人士透露,贪官外逃携卷的钱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1995年前大大增加,贪污上 百万元、挪用上千万元的大案屡见不鲜。目前职务犯罪大多为受贿犯罪,而贪污、挪用公款型的外逃犯罪嫌 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这类犯罪由于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 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大多属于“一对一”,证据不易获取,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 这位人士透露,“外逃人员中,在金融系统任职的比较多一些,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 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记者从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査结或在査 的一例例外逃个案以及其他媒体的零星披露中,初步印证了这一判断。 案情显示,国内一些金融部门堪称贪官外逃事件的头号重灾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许 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4·83亿元后,分别远遁海外 国有企业是贪官外逃的又一重灾区。2001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 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周长 青,曾16次赴澳门豪赌,赌光了4800多万元公款后,持假名为“李志明”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 经由香港转法国,再由法国逃至南美的厄瓜多尔。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无着,他被抓获时已经几乎身无分文。 去年1月10日,这个曾经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枪决,赌掉了自己的人生。 据记者多方探询了解,全国各地近年也都不时传出某某国企老总亡命天涯不知所终的案件。仅以云南省 为例,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1600多万元后逃匿海外:前几年,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案 发后,企图逃往越南时,被我边防检査站截获 “三十六计,走为上”,但逃往海外,没有一大笔钱财做后盾无疑寸步难行。贪官外逃多发区集中在跟金 钱和国有资产打交道的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实非偶然 值得关注的是,个别党政机关部门的腐败官员,乃至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这两年也开始或明或暗地汇 入了海外潜逃的逆流 远华大案案发之初,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 甫,就持因私护照,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后于2000年1月21日归案 今年6月14日,《南方周末》在头版详细报道了河南两位厅局级高官在短短一年间相继出逃的经过。这 两位厅级官员,一个是携情妇跑到新西兰的程三昌,出逃前官衔是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 记):另一个是前不久出走美国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 记者最近还从贵州省有关部门获悉: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卢万里,因 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 这类外逃高官神通广大,有些迄今下落不明,尚未被抓捕归案。一位长期研究高官犯罪心理的学者发现: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6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上篇)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 潜逃海外,“誓将去汝,适彼乐土”。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 向。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外逃贪官人数不断攀升 去年,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大行动举世瞩目。当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 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一张天罗地网迅速铺开。新华社当天播发的 一条相关消息通过海内外媒体迅即传开,其中首次披露的一个关键数字一下子攫住了人们的神经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 4000 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 50 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这场艰苦卓绝的追逃专项战斗持续了 8 个月,战绩可圈可点,但追逃仍然任重道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一位办案人员日前对本刊记者说:“从近年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看,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携 款潜逃境外、国外,目前抓回来的确实太少了,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坦承: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国 外,这种携款外逃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重挑战。 外逃贪官多数来自金融系统与国有企业 据国家反贪总局一位人士透露,贪官外逃携卷的钱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 1995 年前大大增加,贪污上 百万元、挪用上千万元的大案屡见不鲜。目前职务犯罪大多为受贿犯罪,而贪污、挪用公款型的外逃犯罪嫌 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这类犯罪由于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 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大多属于“一对一”,证据不易获取,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 这位人士透露,“外逃人员中,在金融系统任职的比较多一些,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 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记者从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结或在查 的一例例外逃个案以及其他媒体的零星披露中,初步印证了这一判断。 案情显示,国内一些金融部门堪称贪官外逃事件的头号重灾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许 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 4·83 亿元后,分别远遁海外。 国有企业是贪官外逃的又一重灾区。2001 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 120 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 70% 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周长 青,曾 16 次赴澳门豪赌,赌光了 4800 多万元公款后,持假名为“李志明”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 经由香港转法国,再由法国逃至南美的厄瓜多尔。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无着,他被抓获时已经几乎身无分文。 去年 1 月 10 日,这个曾经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枪决,赌掉了自己的人生。 据记者多方探询了解,全国各地近年也都不时传出某某国企老总亡命天涯不知所终的案件。仅以云南省 为例,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 1600 多万元后逃匿海外;前几年,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案 发后,企图逃往越南时,被我边防检查站截获。 “三十六计,走为上”,但逃往海外,没有一大笔钱财做后盾无疑寸步难行。贪官外逃多发区集中在跟金 钱和国有资产打交道的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实非偶然。 值得关注的是,个别党政机关部门的腐败官员,乃至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这两年也开始或明或暗地汇 入了海外潜逃的逆流。 远华大案案发之初,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 500 多万元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 甫,就持因私护照,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后于 2000 年 1 月 21 日归案。 今年 6 月 14 日,《南方周末》在头版详细报道了河南两位厅局级高官在短短一年间相继出逃的经过。这 两位厅级官员,一个是携情妇跑到新西兰的程三昌,出逃前官衔是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 记);另一个是前不久出走美国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 记者最近还从贵州省有关部门获悉: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卢万里,因 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 这类外逃高官神通广大,有些迄今下落不明,尚未被抓捕归案。一位长期研究高官犯罪心理的学者发现: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在高级别的官员中,虽未外逃,但有过外逃动机,做着外逃准备的并非极个别。像成克杰非法聚敛几千万元 巨额赃款,大都转移到香港情妇的名下或存在境外银行里,梦想着有朝一日境外置业,周游列国,与情妇沉 湎于另一种“温柔富贵乡”。再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东窗事发后,办案人员发现他私藏5本外国护照,伺机 外逃。 精心策划外逃之路 与那些惊弓之鸟般的被迫外逃者相比,这些身份体面的高官和腰缠万贯的国企老总,携款外逃行为更多 地带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他们不是等到风声鹤唳案发后才去“临时抱佛脚”落荒而逃,而是很早就 蓄意瞄准西方花花世界,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 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渡 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 时变: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号称“浙江第一贪”,没有他的“贪”字当头,其妻子和小孩焉能悠 然定居在国外?“武汉第一贪”一一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张克孝,策划妻子先期出逃。蓝甫为给在澳大利亚上 学的儿子买别墅,向赖昌星一次索贿30万澳元给儿子汇去。眼看就要落马时,他本人立即仓皇出逃澳洲 蒋基芳的出逃很能说明问题。今年4月,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突然 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便从上海秘密离境。据媒体报道,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近期被群众举报后 引起纪检部门注意,蒋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 为了最终异国梦圆,某些贪官可谓费尽心机,不惜付出漫长的期待和曲折的运作。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 兴伟调查发现,国内有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 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在国内容易 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像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起 将近100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 这些官员仅仅是为子女深谋远虑吗?其实不尽然,有些官员打的是如意算盘:一旦自己翻船落马或将来 退休后,便也争取出国定居。北京市一位处级干部将子女送到英国后,自己四处看房,意欲在英国购买两处 房产,以备不时之需。 更有“聪明者”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当事人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 便不再回国。去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便从香港不 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 据记者综合分析,贪官外逃的去向大体有四类: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 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直接弄不到去西方大国证件的官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 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 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从国际刑警组织抓捕时反馈的信息来看,有一部分贪官到海外后,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一掷千金,堂而皇 之地过起世外桃源般的富庶生活。 据美国华文报纸《世界日报》载,美国一些会计师对来美居住的某些原中国官员的财产感到瞠目结舌, 他们中不少人竟能以一次付清方式购买上百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在洛杉矶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开超豪华车、珠 光宝气、出手阔绰的中国人,他们的财产很多是不义之财 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在分别担任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期间,通过在某银行存汇科 的同伙,先后51次将4·2亿元透支到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账户,构成1995年国内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 案件。正当检察机关对二人开展侦査之际,二人卷款外逃到泰国清迈,买到泰国籍身份证,分别更名为苏·他 春和威帕·颂斋。陈满雄还做了一次彻底的整容手术,连皮肤都进行了漂白。他们在自家名下办起多家商行, 拥有两栋高级洋房、3辆豪华轿车,混迹当地名流。尽管如许风光,这对“泰国富翁夫妇”最终还是落入了 恢恢法网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7 在高级别的官员中,虽未外逃,但有过外逃动机,做着外逃准备的并非极个别。像成克杰非法聚敛几千万元 巨额赃款,大都转移到香港情妇的名下或存在境外银行里,梦想着有朝一日境外置业,周游列国,与情妇沉 湎于另一种“温柔富贵乡”。再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东窗事发后,办案人员发现他私藏 5 本外国护照,伺机 外逃。 精心策划外逃之路 与那些惊弓之鸟般的被迫外逃者相比,这些身份体面的高官和腰缠万贯的国企老总,携款外逃行为更多 地带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他们不是等到风声鹤唳案发后才去“临时抱佛脚”落荒而逃,而是很早就 蓄意瞄准西方花花世界,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 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渡 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 时变;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号称“浙江第一贪”,没有他的“贪”字当头,其妻子和小孩焉能悠 然定居在国外?“武汉第一贪”——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张克孝,策划妻子先期出逃。蓝甫为给在澳大利亚上 学的儿子买别墅,向赖昌星一次索贿 30 万澳元给儿子汇去。眼看就要落马时,他本人立即仓皇出逃澳洲。 蒋基芳的出逃很能说明问题。今年 4 月,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突然 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便从上海秘密离境。据媒体报道,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近期被群众举报后, 引起纪检部门注意,蒋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 为了最终异国梦圆,某些贪官可谓费尽心机,不惜付出漫长的期待和曲折的运作。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 兴伟调查发现,国内有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 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在国内容易 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像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起 将近 100 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 这些官员仅仅是为子女深谋远虑吗?其实不尽然,有些官员打的是如意算盘:一旦自己翻船落马或将来 退休后,便也争取出国定居。北京市一位处级干部将子女送到英国后,自己四处看房,意欲在英国购买两处 房产,以备不时之需。 更有“聪明者”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当事人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 便不再回国。去年 5 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便从香港不 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 据记者综合分析,贪官外逃的去向大体有四类: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 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直接弄不到去西方大国证件的官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 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 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从国际刑警组织抓捕时反馈的信息来看,有一部分贪官到海外后,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一掷千金,堂而皇 之地过起世外桃源般的富庶生活。 据美国华文报纸《世界日报》载,美国一些会计师对来美居住的某些原中国官员的财产感到瞠目结舌, 他们中不少人竟能以一次付清方式购买上百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在洛杉矶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开超豪华车、珠 光宝气、出手阔绰的中国人,他们的财产很多是不义之财。 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在分别担任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期间,通过在某银行存汇科 的同伙,先后 51 次将 4·2 亿元透支到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账户,构成 1995 年国内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 案件。正当检察机关对二人开展侦查之际,二人卷款外逃到泰国清迈,买到泰国籍身份证,分别更名为苏·他 春和威帕·颂斋。陈满雄还做了一次彻底的整容手术,连皮肤都进行了漂白。他们在自家名下办起多家商行, 拥有两栋高级洋房、3 辆豪华轿车,混迹当地名流。尽管如许风光,这对“泰国富翁夫妇”最终还是落入了 恢恢法网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然而,相当一部分官员畏罪潜逃后日子并不好过,他们颠沛流离,隐姓埋名,深居简出,惶惶不可终日。 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在贪污银行储备金案发后,携带着巨额现金偷渡过 程中被“蛇头”层层盘剥而不敢报案。在泰国落脚后,他们在旅游胜地芭提雅开了家咖啡歌舞厅,人生地不 熟,搞了半年便亏了本。由于分赃不均,两人反目成仇,谢炳峰竞用40万泰铢雇一个“烂仔”追杀麦容辉。 钱没有了,朋友没有了,残酷的现实促使麦容辉选择了投案自首。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据为己有的4000多万元公款辗转潜逃于境内外。68天的逃 亡途中,他先后在成都、广州、海口、湛江马不停蹄地周旋,在越南、缅甸境内疲于奔命,一共换了29个假 身份证。陈新用日记记录下这段逃亡日子所经历的“心灵旅程”:原以为有了钱就有一切的理论在我出逃的惊 惶路上被击得粉碎。我心里有一种瓮中之鳖的惶惶感。我真切地感受到命运捉弄人时的滋味真够人受的。我 知道我迟早会有玩完的一天,我的心理、我的精神状态完全垮塌了。我手中握有的几十个身份证和股东证也 没能把我救出苦海。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中篇) 思想根源与犯罪动机发人深省 外逃的官员大都是党和国家多年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何以踏上腐败犯罪后外逃异国的不归路 问题出在“拒腐防变”这个关口上。一些领导干部乱了阵脚,失了方寸,理想信念发生“管涌”,精神支柱向 私欲倾斜。外逃贪官中,相当一部分人早已背叛了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信念,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相反 他们异常迷恋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动摇,丧失了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 于是,他们趁大权在握时狠捞一把,积极为自己准备“后路”。程三昌在新西兰的奥克兰购有豪华别墅和汽 车,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派干部到新西兰找他,劝其回国,乐不思蜀的程未予理会。 而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则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玻处于经济急 遽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失缺、倒错状态 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 贿等大肆攫取非法财富。特别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拍卖等,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 国家的钱实在太多,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看守得天衣无缝,我只是取大海之一粟矣。”一位腐败分 子竟这样振振有辞地为自己开脱。 中央纪委研究室丁品余特别指出,厂长经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给经营者造成了滥用职权的可 能性。不少人身兼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局长等要职,在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两块牌 子一个门,三顶帽子一个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一把手出国如同天 马行空,今天在公司,明天从海外打来电话,几千万元的外资项目别人一概不知,他就拍板定夺。武汉长 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觉地卷走巨额美元,在菲律宾开了私人电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 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然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而公司财务上竟没有这笔账。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所长、周勇博士分析说:随着国内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收入申报制度、存 款实名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法律和制度的相继确立,这些已经捞够了的贪官感到没有了安全感,总 担心把钱存放在国内会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这些贪官往往会处 心积虑地策划人财两逃。从犯罪动机看,贪官携款外逃,往往基于他们所谓最重要的“安全需要 管理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 贪官携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尚未开 放的情况下,贪官赃款何以能顺利漂洋过海?个中内幕触目惊心,路径五花八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不会发生大规模资金外逃现象。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 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 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另外,我国虽然限定了居民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的量额(2000 美元),但海关抽查和处罚并没有那么严,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8 然而,相当一部分官员畏罪潜逃后日子并不好过,他们颠沛流离,隐姓埋名,深居简出,惶惶不可终日。 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在贪污银行储备金案发后,携带着巨额现金偷渡过 程中被“蛇头”层层盘剥而不敢报案。在泰国落脚后,他们在旅游胜地芭提雅开了家咖啡歌舞厅,人生地不 熟,搞了半年便亏了本。由于分赃不均,两人反目成仇,谢炳峰竟用 40 万泰铢雇一个“烂仔”追杀麦容辉。 钱没有了,朋友没有了,残酷的现实促使麦容辉选择了投案自首。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据为己有的 4000 多万元公款辗转潜逃于境内外。68 天的逃 亡途中,他先后在成都、广州、海口、湛江马不停蹄地周旋,在越南、缅甸境内疲于奔命,一共换了 29 个假 身份证。陈新用日记记录下这段逃亡日子所经历的“心灵旅程”:原以为有了钱就有一切的理论在我出逃的惊 惶路上被击得粉碎。我心里有一种瓮中之鳖的惶惶感。我真切地感受到命运捉弄人时的滋味真够人受的。我 知道我迟早会有玩完的一天,我的心理、我的精神状态完全垮塌了。我手中握有的几十个身份证和股东证也 没能把我救出苦海。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中篇) 思想根源与犯罪动机发人深省 外逃的官员大都是党和国家多年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何以踏上腐败犯罪后外逃异国的不归路? 问题出在“拒腐防变”这个关口上。一些领导干部乱了阵脚,失了方寸,理想信念发生“管涌”,精神支柱向 私欲倾斜。外逃贪官中,相当一部分人早已背叛了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信念,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相反, 他们异常迷恋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动摇,丧失了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 于是,他们趁大权在握时狠捞一把,积极为自己准备“后路”。 程三昌在新西兰的奥克兰购有豪华别墅和汽 车,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派干部到新西兰找他,劝其回国,乐不思蜀的程未予理会。 而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则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玻处于经济急 遽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失缺、倒错状态。 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 贿等大肆攫取非法财富。特别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拍卖等,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 “国家的钱实在太多,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看守得天衣无缝,我只是取大海之一粟矣。”一位腐败分 子竟这样振振有辞地为自己开脱。 中央纪委研究室丁品余特别指出,厂长经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给经营者造成了滥用职权的可 能性。不少人身兼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局长等要职,在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两块牌 子一个门,三顶帽子一个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一把手出国如同天 马行空,今天在公司,明天从海外打来电话,几千万元的外资项目别人一概不知,他就拍板定夺。武汉长 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觉地卷走巨额美元,在菲律宾开了私人电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 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然后携带一家 8 口逃到国外,而公司财务上竟没有这笔账。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所长、周勇博士分析说:随着国内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收入申报制度、存 款实名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法律和制度的相继确立,这些已经捞够了的贪官感到没有了安全感,总 担心把钱存放在国内会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这些贪官往往会处 心积虑地策划人财两逃。从犯罪动机看,贪官携款外逃,往往基于他们所谓最重要的“安全需要”。 管理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 贪官携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尚未开 放的情况下,贪官赃款何以能顺利漂洋过海?个中内幕触目惊心,路径五花八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不会发生大规模资金外逃现象。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 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 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另外,我国虽然限定了居民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的量额(2000 美元),但海关抽查和处罚并没有那么严,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 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 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 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硏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还有一种所谓手机银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联系紧密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打个电话, 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交易。在我国沿海个别地区,这些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的运作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 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 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 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 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 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 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 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 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 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 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 派人去査,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 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 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己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贪官何以能逃成?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 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 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 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 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廷吉教授介绍,“赖昌星外逃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护 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进一步说,‘因公护照的办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随着当代社会日益 向地球村'演进,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因私护照的办理手续将越来越简化,护照发放确实比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贪官困难何在 遏制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贪官,确实难度颇大。有关方面对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之处。 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一些检察机关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 维,立案侦査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査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 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 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 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 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 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 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 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 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9 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 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 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 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研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还有一种所谓“手机银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联系紧密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打个电话, 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交易。在我国沿海个别地区,这些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的运作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 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 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 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 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 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 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 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 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 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 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 派人去查,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 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 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贪官何以能逃成?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 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 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 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 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廷吉教授介绍,“赖昌星外逃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护 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进一步说,“因公护照的办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随着当代社会日益 向‘地球村’演进,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因私护照的办理手续将越来越简化,护照发放确实比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贪官困难何在 遏制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贪官,确实难度颇大。有关方面对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之处。 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一些检察机关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 维,立案侦查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 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 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 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 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 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 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 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 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永琛接受 本刊专访时说:“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 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他认为,“几乎每一个引渡条约的缔结都要经历好几轮漫长的谈判,需要双边达成 共识才行,但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劝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刘廷吉教授指出,“能 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国引渡纠纷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 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 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被请求国可 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一些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 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以法。(王永前周清印)(半月谈杂志社特供)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下篇) 危害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据披露,程三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新西兰的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谢炳峰、储蓄员麦容辉,为偿还 欠款和赌债,贪污银行储备金5250多万元后,携赃款潜逃泰国。广东东莞市建设银行金库干部陈国强、林进 财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新疆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副处长颜旭东伙同他人挪用道路基本建设资金5000 多万元,潜逃国外 且不说这些金额能建多少个大工程、上多少个大项目,也不论它能抵多少个国有企业多少利润,仅就企 业而言,它完全可能使一个资金紧张的单位愈发捉襟见肘,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 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 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贪官外逃,也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郭建安所 长认为,“对贪官外逃如果管不了,遏制不了,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比如,东欧一些转型国家由于洗钱问题 突出,达不到欧盟的反洗钱要求,因而在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受阻。” 赵永琛教授不无忧虑地指出,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 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 加剧同类犯罪 高层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危害深重的贪官外逃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 调:要切实加大对重要逃犯的缉捕,特别是对逃往境外的案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去年1月至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 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在沿边沿海而又毗邻港澳的广东 贪官携款外逃一度异常猖獗,约有1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自2000年至2001年3月,广东 检察机关从境外抓回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2名,涉案金额3亿多元。 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硏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贪官外逃。 目前,我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 基础。据媒体报道,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 嫌疑人210多名。 在今年4月召开的“经济改革与良治:转型国家的反腐败”国际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刘家琛表示,在遣返腐败犯罪分子、返还犯罪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各国都是有利的。 启动反洗钱工作机制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0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永琛接受 本刊专访时说:“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 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他认为,“几乎每一个引渡条约的缔结都要经历好几轮漫长的谈判,需要双边达成 共识才行,但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劝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刘廷吉教授指出,“能 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国引渡纠纷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 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 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被请求国可 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一些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 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以法。(王永前 周清印)(半月谈杂志社特供)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下篇) 危害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据披露,程三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新西兰的资金高达 1000 万元以上。谢炳峰、储蓄员麦容辉,为偿还 欠款和赌债,贪污银行储备金 5250 多万元后,携赃款潜逃泰国。广东东莞市建设银行金库干部陈国强、林进 财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新疆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副处长颜旭东伙同他人挪用道路基本建设资金5000 多万元,潜逃国外…… 且不说这些金额能建多少个大工程、上多少个大项目,也不论它能抵多少个国有企业多少利润,仅就企 业而言,它完全可能使一个资金紧张的单位愈发捉襟见肘,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 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 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 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贪官外逃,也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郭建安所 长认为,“对贪官外逃如果管不了,遏制不了,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比如,东欧一些转型国家由于洗钱问题 突出,达不到欧盟的反洗钱要求,因而在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受阻。” 赵永琛教授不无忧虑地指出,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 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 加剧同类犯罪。 高层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危害深重的贪官外逃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 调:要切实加大对重要逃犯的缉捕,特别是对逃往境外的案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去年 1 月至 8 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 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在沿边沿海而又毗邻港澳的广东, 贪官携款外逃一度异常猖獗,约有 100 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自 2000 年至 2001 年 3 月,广东 检察机关从境外抓回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 12 名,涉案金额 3 亿多元。 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贪官外逃。 目前,我国已与 40 个国家签订了 56 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 基础。据媒体报道,从 1993 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 嫌疑人 210 多名。 在今年 4 月召开的“经济改革与良治:转型国家的反腐败”国际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刘家琛表示,在遣返腐败犯罪分子、返还犯罪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各国都是有利的。 启动反洗钱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