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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分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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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任何犯罪都会不同程度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但并非所有犯罪都是本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本章犯罪侵犯的客体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日常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公共秩 序、交通秩序、通讯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及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环境保护 毒品管制、社会风化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绝大 多数只能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也可以由不作为(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医疗事故罪等)或者持有(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 毒品罪等)构成。 3、本章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骗取岀境证件罪、倒卖文物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个别犯罪 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如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除贩毒罪的主体可以是已 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4、本章绝大多数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如过失损毁文物罪,采集 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岀版淫秽书刊罪 属于过失犯罪。赌博罪,倒卖文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少数犯 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包括九大类119个罪名,分列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 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 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 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1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 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任何犯罪都会不同程度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但并非所有犯罪都是本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本章犯罪侵犯的客体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日常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公共秩 序、交通秩序、通讯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及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环境保护、 毒品管制、社会风化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绝大 多数只能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也可以由不作为(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医疗事故罪等)或者持有(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 毒品罪等)构成。 3、本章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倒卖文物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个别犯罪 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如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除贩毒罪的主体可以是已 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4、本章绝大多数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如过失损毁文物罪,采集、 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属于过失犯罪。赌博罪,倒卖文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少数犯 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 、 妨 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包括九大类 119 个罪名,分列如下: ( 一 ) 扰乱公共 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 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 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 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二)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证人作证罪,帮助毁 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证据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岀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岀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 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 量标志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 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岀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 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 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 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 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 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九)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岀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 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2 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二 ) 妨害司法 罪 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证人作证罪,帮助毁 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证据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 三 )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 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 量标志罪。 ( 四 ) 妨害文物 管理罪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 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 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五 ) 危害公共卫 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 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 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六 ) 破坏环境 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七 ) 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 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 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八 ) 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 九 ) 制造、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 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 象则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 碍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第2、3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 成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要求当时必须是处于自然灾 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作为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能构成本罪。第三,如果阻碍的对 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阻碍的是这些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则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划清的界限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例如以杀人、重伤 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就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 意伤害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就构成牵连犯 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论处。但是,在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按刑法分则的特 别规定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 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家机关包括我国各级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视为国家机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一是具有某种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身份或 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视具有较低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较 高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其他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 象则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 碍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 277 条第 2、3 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 成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要求当时必须是处于自然灾 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作为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能构成本罪。第三,如果阻碍的对 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阻碍的是这些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则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划清的界限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例如以杀人、重伤 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就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 意伤害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就构成牵连犯, 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论处。但是,在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按刑法分则的特 别规定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 15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 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家机关包括我国各级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视为国家机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一是具有某种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身份或 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视具有较低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较 高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其他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地位而故意 冒充,并利用来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认定招摇撞骗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都可以表现为编造虚假的 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非法占有其财物。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则是利用虚构 事实或掩盖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骗取少量财物 的,即构成本罪。而诈骗他人财物的,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 人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诈骗 罪论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等非法利益,或 者借以玩弄妇女,一般说来,财物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但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构 成中往往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而诈骗罪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非法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具体包 括下列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査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η)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我国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秘 密、机密和绝密三级,本罪所称的国家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机密和绝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窃取, 般是指通过秘密窃取国家秘密载体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刺探,一般是指通过秘密探听、 蓄意套取涉密人员所知悉的秘密或者使用窃听等技术手段,非法知悉国家秘密;所谓收买,是指 用金钱、物质利诱或者其他利益向涉密人员换取国家秘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划清的界限 l、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秘密或者虽然知悉是国家 秘密但误认为本人依法可以接触、知悉该国家秘密,因而接触或者知悉了该国家秘密的,则不构 成本罪。 2、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刑 法》第219条之规定,以窃取、刺探或者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4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地位而故意 冒充,并利用来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认定招摇撞骗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都可以表现为编造虚假的 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非法占有其财物。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则是利用虚构 事实或掩盖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骗取少量财物 的,即构成本罪。而诈骗他人财物的,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 人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诈骗 罪论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等非法利益,或 者借以玩弄妇女,一般说来,财物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但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构 成中往往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而诈骗罪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非法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具体包 括下列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我国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秘 密、机密和绝密三级,本罪所称的国家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机密和绝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窃取,一 般是指通过秘密窃取国家秘密载体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刺探,一般是指通过秘密探听、 蓄意套取涉密人员所知悉的秘密或者使用窃听等技术手段,非法知悉国家秘密;所谓收买,是指 用金钱、物质利诱或者其他利益向涉密人员换取国家秘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秘密或者虽然知悉是国家 秘密但误认为本人依法可以接触、知悉该国家秘密,因而接触或者知悉了该国家秘密的,则不构 成本罪。 2、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刑 法》第 219 条之规定,以窃取、刺探或者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3、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同样是窃取、刺探 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 家秘密的故意,则构成《刑法》第111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如果行为人在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时没有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故 意,但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将之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同时构成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计算杋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破坏计算杋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和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三种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杋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索的功能。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的数据库的一种方 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所谓计算机 破坏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性程序,其典 型就是计算杋病毒。计算杋病毒,是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 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程 序的加载,具有可传播、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继续,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经 劝阻和制止而拒不解散,扰乱重要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秩序 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不 处罚一般的参加者。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5 3、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同样是窃取、刺探 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 家秘密的故意,则构成《刑法》第 111 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如果行为人在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时没有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故 意,但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将之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同时构成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和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三种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索的功能。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的数据库的一种方 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所谓计算机 破坏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性程序,其典 型就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 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程 序的加载,具有可传播、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继续,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经 劝阻和制止而拒不解散,扰乱重要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秩序 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不 处罚一般的参加者。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六 、 聚 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仼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6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 291 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3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1、3 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十、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害的 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多人赌博、开设赌场营利或者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 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年5月11日公布,自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 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嬴取的款物属于 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 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 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 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8 十、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害的 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多人赌博、开设赌场营利或者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 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自 05 年5月 13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 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303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 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 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 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 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所谓虚假, 种形式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捏造证据或者夸大犯罪事实,以陷害他人;另一种形式 则是将有说成无,掩盖事实真相,隐匿证据或者缩小犯罪事实,以包庇罪犯。其次,行为人必须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罪行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即与定罪量刑 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中,是指从公安机关立案、经过侦査、起诉、一审、二审,到 终审判决生效时为止的诉讼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 证人,是指依法负有义务将所知悉的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所谓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 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诉讼参与人。所谓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 及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的人,包括侦查人员和书记人员。所谓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 指派或者聘请,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不同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字或者聋哑语言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 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 供,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包庇罪犯 (二)认定伪证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伪证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 的客体不同。两者虽然都可能同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伪证罪侵 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并且往往是引起刑事诉 讼的原因;(3)伪证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 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5)伪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犯 罪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 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之 并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谓聚众冲击法庭,是指未经许可,纠集众人强行进入法庭,干扰法庭 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不听劝阻、制止,多次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扰乱法庭秩 序,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者致使法庭秩序大乱、法庭审判难以继续进行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9 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所谓虚假, 一种形式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捏造证据或者夸大犯罪事实,以陷害他人;另一种形式 则是将有说成无,掩盖事实真相,隐匿证据或者缩小犯罪事实,以包庇罪犯。其次,行为人必须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罪行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即与定罪量刑 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中,是指从公安机关立案、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到 终审判决生效时为止的诉讼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 证人,是指依法负有义务将所知悉的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所谓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 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诉讼参与人。所谓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 及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的人,包括侦查人员和书记人员。所谓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 指派或者聘请,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不同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字或者聋哑语言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 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 供,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包庇罪犯。 (二)认定伪证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伪证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 的客体不同。两者虽然都可能同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伪证罪侵 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并且往往是引起刑事诉 讼的原因;(3)伪证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 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5)伪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犯 罪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 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之一, 并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谓聚众冲击法庭,是指未经许可,纠集众人强行进入法庭,干扰法庭 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不听劝阻、制止,多次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扰乱法庭秩 序,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者致使法庭秩序大乱、法庭审判难以继续进行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案例:刘某无证驾车将王某撞成重伤,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刘某给了司机赵某2万元现金 叫赵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声称其是借了刘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赵依计而行,但事后其真相大 白。赵某构成(C)A.伪证罪B.交通肇事罪C.包庇罪D.窝赃罪 窝藏罪 (一)窝藏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 犯和未决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匿处所、 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此外,根据《刑法》第362条之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也 可以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窝藏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作为犯,行为人只有积极地实施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匿处 所、财物,帮助其逃跑、隐匿的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分子的威逼、胁迫之下被 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一般也不能按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窝藏行为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 后,窝藏的犯罪故意也产生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前即约定好在 其犯罪后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当以犯罪分子所实施 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包庇罪 (一)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犯罪 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 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如提供虚假的证词证明犯罪分子不在犯罪现场或 者没有作案时间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包庇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一样,在客观方面都可以 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但两种犯罪存在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 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2)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 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甚至也可以发生在判 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为止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本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方法,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重要罪行,使其逃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10 案例:刘某无证驾车将王某撞成重伤,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刘某给了司机赵某 2 万元现金, 叫赵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声称其是借了刘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赵依计而行,但事后其真相大 白。赵某构成( C ) A.伪证罪 B.交通肇事罪 C.包庇罪 D.窝赃罪 三、窝藏罪 (一)窝藏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 犯和未决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匿处所、 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此外,根据《刑法》第 362 条之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也 可以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窝藏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作为犯,行为人只有积极地实施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匿处 所、财物,帮助其逃跑、隐匿的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分子的威逼、胁迫之下被 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一般也不能按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窝藏行为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 后,窝藏的犯罪故意也产生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前即约定好在 其犯罪后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当以犯罪分子所实施 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包庇罪 (一)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犯罪 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 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如提供虚假的证词证明犯罪分子不在犯罪现场或 者没有作案时间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包庇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一样,在客观方面都可以 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但两种犯罪存在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任何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2)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 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甚至也可以发生在判 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为止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本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方法,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重要罪行,使其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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