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2006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下的草坪中,一年约50岁 的拾荒人陈某被杀死。7月13日凌晨3时,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东200米道沿处,51岁 的路灯管理员邵某被人杀死。两次发案没有与人结仇迹象,警方介入调查后搞不清案犯杀 人动机。2006年7月31日零时,3名持刀歹徒闯入西安市建设东路某图文设计公司。当 时,公司有两名值班人员,23岁的闫某(女)和同龄的郝某。3名持刀歹徒先用刀将郝某 逼上二楼,然后划开了他的喉管,再从其背部插进一刀,郝当即倒地,血从刀口喷涌而岀。 歹徒们以为郝已死,之后全部下到一楼,对已被控制的闫某实施轮奷、残杀,致闫当场死 亡。歹徒离开时已是凌晨2时40分左右,郝某勉强爬起来报案。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到底是 谁实施的呢?姜武鹏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一一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与公民概念比较 ●死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动物和物品不能称为犯罪主体。 但在中外司法史上都有将动物和物品作为犯罪主体的现象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不能是人以外之物。主要依据在于:第一,犯 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的 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犯罪 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 外之物施加刑罚,达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犯罪主体(后面讲述) 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1 导入 2006 年 7 月 1 日凌晨 1 时许,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下的草坪中,一年约 50 岁 的拾荒人陈某被杀死。7 月 13 日凌晨 3 时,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东 200 米道沿处,51 岁 的路灯管理员邵某被人杀死。 两次发案没有与人结仇迹象,警方介入调查后搞不清案犯杀 人动机。2006 年 7 月 31 日零时,3 名持刀歹徒闯入西安市建设东路某图文设计公司。当 时,公司有两名值班人员,23 岁的闫某(女)和同龄的郝某。3 名持刀歹徒先用刀将郝某 逼上二楼,然后划开了他的喉管,再从其背部插进一刀,郝当即倒地,血从刀口喷涌而出。 歹徒们以为郝已死,之后全部下到一楼,对已被控制的闫某实施轮奸、残杀,致闫当场死 亡。歹徒离开时已是凌晨 2 时 40 分左右,郝某勉强爬起来报案。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到底是 谁实施的呢?姜武鹏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与公民概念比较 ● 死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动物和物品不能称为犯罪主体。 但在中外司法史上都有将动物和物品作为犯罪主体的现象。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不能是人以外之物。主要依据在于:第一,犯 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的 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犯罪 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 外之物施加刑罚,达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犯罪主体(后面讲述) 二、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不具 有此等身份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如刑法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存在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离开了犯罪主体,就谈不上犯罪的客观方面,谈不上对社会关 系的侵害。因此,犯罪主体不存在,其他三方面的要件也就不存在 第二节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客观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判断善恶的 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受年龄限制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辨认控制能 力。 、我国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如《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 九十曰耄(mao),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 奴者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chen)者,皆不为奴。”龀是指换牙的年龄 即特指八岁。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第一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在 此可以推知,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年龄区域内的任何一种犯 罪行为,都应承担完全的形事责任 第二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 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即80~89、8~10岁与笃疾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事 责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经过“上请”的程序,由 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盗及伤人,则以收赎而减免 第三等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个年龄层次完全不承 担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 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开始负刑事 责任。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 案例:2004年7月27日中午,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 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 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
2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不具 有此等身份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如刑法 17 条第 3 款: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存在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离开了犯罪主体,就谈不上犯罪的客观方面,谈不上对社会关 系的侵害。因此,犯罪主体不存在,其他三方面的要件也就不存在。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客观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判断善恶的 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受年龄限制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辨认控制能 力。 二、我国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如《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 九十曰耄(mao),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 奴者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chen)者,皆不为奴。”龀是指换牙的年龄, 即特指八岁。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第一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在 此可以推知,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年龄区域内的任何一种犯 罪行为,都应承担完全的形事责任。 第二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 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即 80~89、8~10 岁与笃疾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事 责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经过“上请”的程序,由 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盗及伤人,则以收赎而减免。 第三等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个年龄层次完全不承 担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如法国为 13 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 荷兰、丹麦、匈牙利为 12 周岁, 墨西哥为 9 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年满 14 周岁开始负刑事 责任。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 案例:2004 年 7 月 27 日中午,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 13 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 了同村 14 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 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
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三、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17条) 1.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这八种犯罪行为的特点: (1)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共安全 (2)社会危害性比较大(3)大部分是比较常见的犯罪 案例:15周岁的赵某绑架邻居一个8岁小孩,将小孩杀死后,向其家人勒索10万元。 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 而不是具体罪名。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29日生。1998年3月9日(13周岁), 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200元;1999年8月25日(15岁)盗窃电脑一台,价 值6500元;1999年12月20日(15岁)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年7月 12日(16岁),诈骗一外地农民工3600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什 么 答案:王某应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要 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少年人犯罪所受惩 罚再次降低。比如: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7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
3 9021 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2006 年 3 月 7 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 1 年零 6 个月。 三、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 17 条) 1.未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这八种犯罪行为的特点: (1)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共安全。 (2)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3)大部分是比较常见的犯罪 案例:15 周岁的赵某绑架邻居一个 8 岁小孩,将小孩杀死后,向其家人勒索 10 万元。 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 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 而不是具体罪名。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男,1984 年 6 月 29 日生。1998 年 3 月 9 日(13 周岁), 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 200 元;1999 年 8 月 25 日(15 岁)盗窃电脑一台,价 值 6500 元;1999 年 12 月 20 日(15 岁)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 年 7 月 12 日(16 岁),诈骗一外地农民工 3600 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什 么? 答案:王某应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要 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 16 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 17 条: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200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少年人犯罪所受惩 罚再次降低。比如:第 6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 7 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
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 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3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刑法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导入案例:王某,1991年7月5日出生,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5年7月5日, 王某邀请5位同学在某餐馆庆贺自己的生日,在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合,王某用随身系 带的水果刀将同学刘某捅伤,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答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王某不满14周岁 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是实足年龄即周岁 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 已满几周岁。 第三节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刑事责任能力一一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 个人为什么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是由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 意志自由所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就是 说,存在决定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客观世界又 是能够为人所认识的,人能够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行自觉的活动给客观世界以影 响,即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的一面。正是这种相对的意志自由,决定了人有意识、有选择 的活动自由。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和价值,并能够对实施或不实施某 种行为进行选择。 正是因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在实施这种或那 种性质的行为时进行选择,因此就产生了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所
4 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 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 13 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 49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刑法 17 条第 4 款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导入案例:王某,1991 年 7 月 5 日出生,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5 年 7 月 5 日, 王某邀请 5 位同学在某餐馆庆贺自己的生日,在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合,王某用随身系 带的水果刀将同学刘某捅伤,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答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王某不满 14 周岁 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是实足年龄即周岁; 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3.每满 12 个月即满 1 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 已满几周岁。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 一个人为什么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是由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 意志自由所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就是 说,存在决定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客观世界又 是能够为人所认识的,人能够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行自觉的活动给客观世界以影 响,即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的一面。正是这种相对的意志自由,决定了人有意识、有选择 的活动自由。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和价值,并能够对实施或不实施某 种行为进行选择。 “正是因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在实施这种或那 种性质的行为时进行选择,因此就产生了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所
以,一个人能够选择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不做这样的选择,却根据自己的认识选择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他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高铭暄:《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刑法既然是以人在行为的当时可以自由选择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如 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能力,没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法律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辨认能力一意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能力 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 2.控制能力一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也即决定是否以自己行为去触犯刑法。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紧密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没有辨认能力,也就谈不上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是关键,控制能力反映了人的意志及对行为的抉择能力。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年龄密切相关,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健康状况的差 异而有所区别。刑事责任年龄前面已讲过,在这里,我们主要讲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2006年5月8日,陕西周至县四屯乡下三屯村刘代军敲开邻居房门,用木棍 袭击了67岁的简志中之后将其孙子孙女被残忍地杀害在床上。周至警方委托西安安康医院 对该案嫌疑人所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杀害两孩子的刘代军是精神病患者,无行为 责任能力。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法18条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鍳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刑法第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仼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3)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两种特殊情况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18条第4款:“酗酒(酗酒:没有节制的喝酒;喝酒后撒酒疯)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酗酒,指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广义的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种
5 以,一个人能够选择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不做这样的选择,却根据自己的认识选择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他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高铭暄:《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16 页) 刑法既然是以人在行为的当时可以自由选择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如 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能力,没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法律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辨认能力-意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能力。 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 2.控制能力-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也即决定是否以自己行为去触犯刑法。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紧密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没有辨认能力,也就谈不上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是关键,控制能力反映了人的意志及对行为的抉择能力。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年龄密切相关,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健康状况的差 异而有所区别。刑事责任年龄前面已讲过,在这里,我们主要讲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 2006 年 5 月 8 日,陕西周至县四屯乡下三屯村刘代军敲开邻居房门,用木棍 袭击了 67 岁的简志中之后将其孙子孙女被残忍地杀害在床上。周至警方委托西安安康医院 对该案嫌疑人所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杀害两孩子的刘代军是精神病患者,无行为 责任能力。 1.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法 18 条): (1)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3)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两种特殊情况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酗酒(酗酒:没有节制的喝酒;喝酒后撒酒疯)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酗酒,指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广义的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种
生理醉酒,是指由于过量饮酒,造成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 病理性的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其特征是:发病迅速,伴有幻觉、错乱和妄想,常发生盲目的冲动性或攻击性的暴力行为。 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客观上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是否和生理性醉酒一样处理,应否负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 从现代各国刑法规定精神看,一般都把病理性醉酒纳入无责仼能力的严重精神病范畴。 3.部分辨认控制能力(了解) 大陆法系国家称为部分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障碍对某一类犯罪没有辨 认和控制能力,而对其他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例如,被称为“花痴”的人,对性犯 罪一般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 在大学期间盗窃了一箱子钢笔。因为见到他人钢笔便没有控制能力,非偷不可。但她不盗 窃其他财物,而且学习成绩正常。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概念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立的犯罪主体,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的一般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一一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 种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所谓特定的身份,是指行为人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具有 特定的资格的情况,如男性和女性、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由于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建立在特定身份的基础上的,因此,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特殊主 体也称为身份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从形成的方式上划分)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出生而形成的男女之别,基于 血缘而形成的亲属等;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证人 司法工作人员等 2.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从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身份和量刑情节的特殊身份。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身份,是指只有具有某种身份的人才能成为实施相应犯罪的主体, 不具备这种身份,该种犯罪就不能构成。例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能构成受贿 罪。伪证罪,强奸罪等也需要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作为量刑情节的特殊身份,是指一定身份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但能影响刑事责任 的轻重,是量刑从重、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依据
6 生理醉酒,是指由于过量饮酒,造成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 病理性的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其特征是:发病迅速,伴有幻觉、错乱和妄想,常发生盲目的冲动性或攻击性的暴力行为。 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客观上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是否和生理性醉酒一样处理,应否负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 从现代各国刑法规定精神看,一般都把病理性醉酒纳入无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病范畴。 3.部分辨认控制能力(了解) 大陆法系国家称为部分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障碍对某一类犯罪没有辨 认和控制能力,而对其他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例如,被称为“花痴”的人,对性犯 罪一般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 在大学期间盗窃了一箱子钢笔。因为见到他人钢笔便没有控制能力,非偷不可。但她不盗 窃其他财物,而且学习成绩正常。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概念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立的犯罪主体,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的一般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 种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所谓特定的身份,是指行为人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具有 特定的资格的情况,如男性和女性、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由于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建立在特定身份的基础上的,因此,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特殊主 体也称为身份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1.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从形成的方式上划分)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出生而形成的男女之别,基于 血缘而形成的亲属等;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证人、 司法工作人员等。 2.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从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身份和量刑情节的特殊身份。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身份,是指只有具有某种身份的人才能成为实施相应犯罪的主体, 不具备这种身份,该种犯罪就不能构成。例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能构成受贿 罪。伪证罪,强奸罪等也需要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作为量刑情节的特殊身份,是指一定身份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但能影响刑事责任 的轻重,是量刑从重、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依据
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具体类型 1.职务上的身份一是指以特定的职务作为特殊主体条件的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上的身份一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身份。(包括军人、医务人员 辩护人等。)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一是指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包括证人、怀 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等。) 4.特定自然身份的人一是指自然因素所赋予或者血缘事实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仅 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才能单独成为虐待罪的 主体等。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 。如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 构成贪污罪,无此身份的人则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 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如,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 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 较重的刑罚。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实施的盜 窃罪、诈骗罪的刑罚。这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之所以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的刑罚重,当然 不仅仅是基于主体特殊身份,主体的特殊身份无疑也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影响 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原因之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 刑法第49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 从重处罚的规定。 (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 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7 例如刑法第 243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具体类型 1.职务上的身份—是指以特定的职务作为特殊主体条件的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上的身份-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身份。(包括军人、医务人员、 辩护人等。)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是指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包括证人、怀 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等。) 4.特定自然身份的人—是指自然因素所赋予或者血缘事实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仅 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才能单独成为虐待罪的 主体等。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 一。如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 构成贪污罪,无此身份的人则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 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如,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 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 较重的刑罚。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实施的盗 窃罪、诈骗罪的刑罚。这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之所以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的刑罚重,当然 不仅仅是基于主体特殊身份,主体的特殊身份无疑也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影响 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 刑法第 49 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 65 条关于累犯 从重处罚的规定。 (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 法第 243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节单位(法人)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几个特点 1.单位犯罪是一种组织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 2单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 3单位犯罪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法人一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 会组织。 资本主义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否定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并被追 究刑事责任;资本主义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倾向于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 1.单位组织内能够代表单位的单个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犯罪活动。 2.单位组织内能够代表单位的数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3.单位组织内全体成员在单位决策机关的指挥下协调一致实施犯罪的行为 三、关于单位犯罪的争议 认为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意志的行为。 2、违背我国刑罚的目的一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3、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4、如果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就会使罪与刑脱离。(自由刑、生命刑、附加刑) 认为法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理由 1、违法与犯罪没有绝对的界限 2、法人可以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定代表人的犯罪意识和意志,就是法人的犯罪意 识和意志 3、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4、可以解决刑罚适用问题。(两罚制)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单位犯罪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市场经 济充分肯定了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局部利益本身就蕴涵着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 致的因素
8 第五节 单位(法人)犯罪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几个特点 1.单位犯罪是一种组织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 2.单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 3.单位犯罪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法人—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 会组织。 资本主义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否定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并被追 究刑事责任;资本主义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倾向于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 1.单位组织内能够代表单位的单个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犯罪活动。 2.单位组织内能够代表单位的数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3.单位组织内全体成员在单位决策机关的指挥下协调一致实施犯罪的行为。 三、关于单位犯罪的争议 认为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意志的行为。 2、违背我国刑罚的目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3、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4、如果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就会使罪与刑脱离。(自由刑、生命刑、附加刑) 认为法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理由: 1、违法与犯罪没有绝对的界限。 2、法人可以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定代表人的犯罪意识和意志,就是法人的犯罪意 识和意志。 3、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4、可以解决刑罚适用问题。(两罚制)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单位犯罪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市场经 济充分肯定了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局部利益本身就蕴涵着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 一致的因素
79刑法对单位犯罪未作规定,1987年《海关法》率先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 罪主体。此后,有关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单位犯罪的范围。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单位犯罪一一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 位集体决定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类型 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法条上表述为“单位犯前款罪的”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纯正的单位犯罪一一即这种单位犯罪不能由个人单独构成,只能由单位构成。 第327条〔非法岀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 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两罚制: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罚制(依照规定),指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例如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 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关于法人犯罪,应当明确两点: 1.我国刑法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主要是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 主体并被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或曰特殊类型,法律无此种明文 规定的法人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并被判处刑罚,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普遍情况和基本类 型仍是自然人 2.虽然我国刑法承认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主体,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 关于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是否妥当,有无必要,利弊如何的争论依然存在
9 79 刑法对单位犯罪未作规定,1987 年《海关法》率先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 罪主体。此后,有关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单位犯罪的范围。 刑法第 30 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 位集体决定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类型 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法条上表述为“单位犯前款罪的……” 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纯正的单位犯罪——即这种单位犯罪不能由个人单独构成,只能由单位构成。 第 327 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 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 两罚制:刑法第 31 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单罚制(依照规定),指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例如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 396 条)。 刑法第 396 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关于法人犯罪,应当明确两点: 1.我国刑法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主要是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 主体并被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或曰特殊类型,法律无此种明文 规定的法人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并被判处刑罚,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普遍情况和基本类 型仍是自然人。 2.虽然我国刑法承认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主体,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 关于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是否妥当,有无必要,利弊如何的争论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