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的,其严重后果是犯 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等针对特定个人,但却发生危害多人的严重后 果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应定 为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对特定的个人是直接故意,对其他不特定的多人就是间 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就是我国《刑法》第114条至第139条所规定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 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己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足以威胁到多人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 会危害性。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例如,重大飞行事故 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工厂、矿山、林 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刑法》 第17条对其中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特别规定,如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只能由 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放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是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 爆炸罪、决水罪、投毒罪等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 则是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私有财产。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引起公共危险的, 般不构成放火罪。如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放火罪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这种放火行为既可能以作为 方式实行,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引发火灾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的,其严重后果是犯 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等针对特定个人,但却发生危害多人的严重后 果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应定 为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对特定的个人是直接故意,对其他不特定的多人就是间 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就是我国《刑法》第 114 条至第 139 条所规定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 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足以威胁到多人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 会危害性。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例如,重大飞行事故 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工厂、矿山、林 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刑法》 第 17 条对其中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特别规定,如已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只能由 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放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是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 爆炸罪、决水罪、投毒罪等。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 则是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私有财产。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引起公共危险的,一 般不构成放火罪。如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放火罪。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这种放火行为既可能以作为 方式实行,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引发火灾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认定放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2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 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 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烧毁了财物的是既 遂,否则是未遂;有的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 如拿着引火物点燃目的物的行为,就是既遂;有的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放火犯的目的一般 是要把目的物烧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 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 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我们认 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 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 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 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114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 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失火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 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比如。一仓库保管员去仓库取货时,因停电而点燃火柴照明,无 意中熄灭的火柴引燃库里存放的棉花。该保管员知道如果不及时救助会引起火灾,却害怕自己 被烧伤而离去,以至仓库被烧毁。对此案的保管员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失火罪 (一)、失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 罪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这就是说, 行为人首先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失火的行为;其次,这种失火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致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认定放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2.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 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 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烧毁了财物的是既 遂,否则是未遂;有的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 如拿着引火物点燃目的物的行为,就是既遂;有的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放火犯的目的一般 是要把目的物烧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 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 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我们认 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 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 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 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 114 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 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失火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 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比如。一仓库保管员去仓库取货时,因停电而点燃火柴照明,无 意中熄灭的火柴引燃库里存放的棉花。该保管员知道如果不及时救助会引起火灾,却害怕自己 被烧伤而离去,以至仓库被烧毁。对此案的保管员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失火罪 (一)、失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 罪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这就是说, 行为人首先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失火的行为;其次,这种失火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致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失火罪。 在主观方面,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 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 (二)、认定失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案件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人为的原因 也有自然界的原因。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也要具 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的过失与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也要仔细查明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因及时扑救而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 都不构成失火罪,确实需要处理的,可由公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 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2.要注意划清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虽然都是过失 犯罪,但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不同,因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凡是 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慎而引起火灾的,是失火罪;凡是由于自己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而发生火灾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凡是由对工作不负责或者擅离职守而发生火灾的,是玩忽 职守罪。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爆炸罪的主要特征是: 1、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复杂客体。 爆炸罪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爆炸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爆炸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 的生命和健康,是爆炸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 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则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个 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以爆炸罪论处。因为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特定 的人是直接故意,对不特定的其他人则是间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2.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爆炸罪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而且会破坏大量的公私财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失火罪。 2.在主观方面,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 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 (二)、认定失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案件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人为的原因, 也有自然界的原因。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也要具 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的过失与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也要仔细查明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因及时扑救而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 都不构成失火罪,确实需要处理的,可由公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 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2.要注意划清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虽然都是过失 犯罪,但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不同,因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凡是 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慎而引起火灾的,是失火罪;凡是由于自己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而发生火灾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凡是由对工作不负责或者擅离职守而发生火灾的,是玩忽 职守罪。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爆炸罪的主要特征是: 1、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复杂客体。 爆炸罪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爆炸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爆炸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 的生命和健康,是爆炸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 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则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个 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以爆炸罪论处。因为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特定 的人是直接故意,对不特定的其他人则是间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2.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爆炸罪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而且会破坏大量的公私财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以爆炸手段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公私财产 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1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投 毒罪和过失投毒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物质 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即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还包括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病菌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不特定多人或者牲畜、家禽等其他财产;投放毒物的场所,主要是在公众饮用的自来 水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和食品中投放毒物,或者是在供牲畜饮用的水池和饲料中投 毒,以毒害牲畜和家禽等等。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 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 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2、要注意划清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不受范围和地 点的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受特定范围的限制。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往往因中毒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在这点上与投 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的行为。两者存在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后者掺入毒物的行为仅限于生产食品的环节,而投 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既遂, 甚至连抽象危险的发生都不要求;(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 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 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对以爆炸手段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公私财产 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投 放 危 险物质罪 (第 115 条第 1 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 1、2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投 毒罪和过失投毒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物质, 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即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还包括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病菌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不特定多人或者牲畜、家禽等其他财产;投放毒物的场所,主要是在公众饮用的自来 水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和食品中投放毒物,或者是在供牲畜饮用的水池和饲料中投 毒,以毒害牲畜和家禽等等。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 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 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2、要注意划清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不受范围和地 点的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受特定范围的限制。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往往因中毒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在这点上与投 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的行为。两者存在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后者掺入毒物的行为仅限于生产食品的环节,而投 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既遂, 甚至连抽象危险的发生都不要求;(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 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 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在司法实践 中处理的这类案件,主要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例如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的 案件,从表面上看可能只导致某个人的死亡,但实质上却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何 人碰到电网都能造成死亡的结果。所以,私拉电网的行为,应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 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使用放射 性物质或有害微生物进行破坏、私拉电网,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群 密集的地方架车撞人等等 3、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的发生,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2001年3月30日7时许,上海市巴士一汽公司驾驶员陆建平驾驶716路公交车驶至浦东 德平路时,乘客张伟强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建平因劝阻而与其发生 争执,继而互殴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建平被打后,置行 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在未踩刹车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座,与张伟强扭打。车因无人控制冲岀道路 陆某想去踩刹车,却脚踩在了油门上。公交车当场撞死-名妇女,撞坏-辆岀租车。接着撞毁 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陆某主观上 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 某明知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必然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张某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种意见认为,陆某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位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在司法实践 中处理的这类案件,主要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例如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的 案件,从表面上看可能只导致某个人的死亡,但实质上却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何 人碰到电网都能造成死亡的结果。所以,私拉电网的行为,应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 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使用放射 性物质或有害微生物进行破坏、私拉电网,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群 密集的地方架车撞人等等。 3、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的发生,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1997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1 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2001 年 3 月 30 日 7 时许,上海市巴士一汽公司驾驶员陆建平驾驶 716 路公交车驶至浦东 德平路时,乘客张伟强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建平因劝阻而与其发生 争执,继而互殴,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建平被打后,置行 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在未踩刹车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座,与张伟强扭打。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 陆某想去踩刹车,却一脚踩在了油门上。公交车当场撞死一名妇女,撞坏一辆出租车。接着撞毁 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余元。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陆某主观上 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 某明知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必然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张某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位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规,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陆某和张某的行为都违反 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陆某主观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出于 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筆 事罪。笔考變同此种观点 本案中,陆某离开行进中的汽车驾驶座,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因为没有任何客 观依据使其相信其放弃驾驶的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陆某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 弃对行进中的汽车的控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能 够避免,因而殴打司机陆某,致陆某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张某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违反了交 通法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肇事者作出一审判决对司机陆建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乘客张伟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交通肇事罪及过失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999年10月18日晚上7:30,在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3人死亡,4 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汉市公路巡警立即赶到车祸现场。 司机刘长贵突然发现前面车道的边缘躺了一个“人”,他就赶紧往左边打方向,因为他车速过 快,方向盘一时回不过来,就往左边冲去 经勘查认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刘长贵临危措施不当,致使所驾汽车闯入左侧 人行道,刘长贵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然而令刘长贵没有想到的是,他当时紧急避让的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人,而只是一个与真人 般大小写有名字的稻草人,正是为了躲避这个横卧在公路上的稻草人,刘长贵酿成了3死4伤 的惨重车祸。 冯青山,广汉市高坪镇9村2组的农民,今年61岁,患有高血压、脑谥血等多种疾病,那 么他又为什么要把一个写有自己名字的稻草人放在公路上呢?事情还得从1999年10月18日 那天他去镇上赶集说起 村民冯青山:我就走那儿路过,算命先生一眼就把我看到了,我本来就是有病,人是光有骨 头(很瘦)没有肉,走路没精神,他就把我拉住,他说我遇到王鬼了,赶快让我给你治疗,你不 治疗的话就要死,不到过年就被汽车撞死 他说你扎个草耙(稻草人)把你的旧衣裳给它穿上,我就捡了一张废报纸,他就给我画像,我 也不清楚,他就给我塞在口袋里,他说天黑了就把报纸裹住稻草人拿出去。” 正为疾病缠身而痛苦的冯青山一听算命先生的话,以为自己找到了解除病痛的最好的办法, 他回到家中马上动手用稻草扎了一个假人,并按照算命先生的指点为稻草人穿上自己的旧衣服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6 法规,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陆某和张某的行为都违反 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陆某主观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出于 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 事罪。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本案中,陆某离开行进中的汽车驾驶座,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因为没有任何客 观依据使其相信其放弃驾驶的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陆某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 弃对行进中的汽车的控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能 够避免,因而殴打司机陆某,致陆某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张某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违反了交 通法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肇事者作出一审判决:对司机陆建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乘客张伟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2 交通肇事罪及过失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999 年 10 月 18 日晚上 7:30,在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 3 人死亡,4 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汉市公路巡警立即赶到车祸现场。 司机刘长贵突然发现前面车道的边缘躺了一个“人”,他就赶紧往左边打方向,因为他车速过 快,方向盘一时回不过来,就往左边冲去。” 经勘查认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刘长贵临危措施不当,致使所驾汽车闯入左侧 人行道,刘长贵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然而令刘长贵没有想到的是,他当时紧急避让的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人,而只是一个与真人一 般大小写有名字的稻草人,正是为了躲避这个横卧在公路上的稻草人,刘长贵酿成了 3 死 4 伤 的惨重车祸。 冯青山,广汉市高坪镇 9 村 2 组的农民,今年 61 岁,患有高血压、脑溢血等多种疾病,那 么他又为什么要把一个写有自己名字的稻草人放在公路上呢?事情还得从 1999 年 10 月 18 日 那天他去镇上赶集说起。 村民冯青山:我就走那儿路过,算命先生一眼就把我看到了,我本来就是有病,人是光有骨 头(很瘦)没有肉,走路没精神,他就把我拉住,他说我遇到王鬼了,赶快让我给你治疗,你不 治疗的话就要死,不到过年就被汽车撞死。” 他说你扎个草耙(稻草人),把你的旧衣裳给它穿上,我就捡了一张废报纸,他就给我画像,我 也不清楚,他就给我塞在口袋里,他说天黑了就把报纸裹住稻草人拿出去。” 正为疾病缠身而痛苦的冯青山一听算命先生的话,以为自己找到了解除病痛的最好的办法, 他回到家中马上动手用稻草扎了一个假人,并按照算命先生的指点为稻草人穿上自己的旧衣服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写上自己的名字,在当晚7:00悄悄地把稻草人放在了村口的公路上,期待着汽车的碾轧,能 把自己身上的邪鬼带走。 2000年3月28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冯青山和 司机刘长贵提起公诉。7月12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长贵犯交通肇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冯青山犯过失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1326678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陈伍宽(车主)承担70%,被告人冯青山承担30%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都属于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客 体、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一样,只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犯罪行为侵害的对 象是交通工具,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交通设施,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 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杋场、航道、灯塔或者进行其他 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 行为。 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至于破坏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交通工具,虽然 也会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对于破坏三轮车、自行 车和马车,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 分别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第117条规定的交通设施,主要是指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等等。这些交通设施同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行驶直接有关,破坏这些交 通设施,往往会使交通运输工具的往来发生倾覆或毁坏,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上的 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2、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倾覆”是指车辆翻车,火车出轨,船 只翻沉,航空器坠落;所谓“毁坏”,是指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毁灭,因 而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安全行驶。犯罪分子实施破坏行为的表现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铁轨 上设置障碍物,拆卸破坏重要裝置和部件,在桥梁、隧道中安放爆炸裝置,以及错发信号,破坏 通车标志等等。如果犯罪分子破坏的是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次要部件和装置,例如破坏的是车 辆、船只的门窗、座椅,或者一般的辅助性设施,就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也就不能构成破 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罪,还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7 写上自己的名字,在当晚 7:00 悄悄地把稻草人放在了村口的公路上,期待着汽车的碾轧,能 把自己身上的邪鬼带走。 2000 年 3 月 28 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冯青山和 司机刘长贵提起公诉。7 月 12 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长贵犯交通肇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冯青山犯过失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 132667.82 元,由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陈伍宽(车主)承担 70%,被告人冯青山承担 30%。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都属于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客 体、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一样,只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犯罪行为侵害的对 象是交通工具,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交通设施,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 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或者进行其他 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 行为。 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至于破坏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交通工具,虽然 也会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对于破坏三轮车、自行 车和马车,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 分别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第 117 条规定的交通设施,主要是指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等等。这些交通设施同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行驶直接有关,破坏这些交 通设施,往往会使交通运输工具的往来发生倾覆或毁坏,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上的 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2、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倾覆”是指车辆翻车,火车出轨,船 只翻沉,航空器坠落;所谓“毁坏”,是指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毁灭,因 而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安全行驶。犯罪分子实施破坏行为的表现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铁轨 上设置障碍物,拆卸破坏重要装置和部件,在桥梁、隧道中安放爆炸装置,以及错发信号,破坏 通车标志等等。如果犯罪分子破坏的是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次要部件和装置,例如破坏的是车 辆、船只的门窗、座椅,或者一般的辅助性设施,就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也就不能构成破 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罪,还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3、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划清同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冋样是盗窃或毁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可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他们之间的 根本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盗窃或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其行 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财产关系,而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所以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或破坏交通设施 罪,相反,盗窃或毁坏正在修理或仓库中储存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 交通运输的安全,而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就应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行为: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 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在 我国,所谓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恐怖主义”作为一个名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当今,我们所面临的国际恐 怖主义正式形成时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60-70年代,恐怖活动向着有组织的方向 发展,并形成了松散的国际网络。90年代以来,恐怖活动象一股暗流侵蚀着世界的生命和肌体, 尤其是1995年世界发生的几起震惊世界的恐怖案件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市中心的联邦大楼爆炸 案,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以及当年的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案件等,恐怖主义浪潮开始向暴 戾、非理性、惨无人道、难以预见的方向发展。 恐怖活动的原因多种多样,形式更是五花八门,除了采用传统的恐怖手段如投毒、爆炸、 綁架人质、暗杀、劫机以外,近年来恐怖分子又趋向信息恐怖、金融恐怖、使用生化武器等手段 在众多残酷的恐怖事件背后,是形形色色的恐怖组织作祟。如宗教极端主乂的恐怖组织,本 拉登所领导的基地恐怖组织就是该类组织的典型代表。还有极右翼恐怖组织,他们推行新法西 斯主义、种族主义、极权主义、反国家主义。德国的光头党ˆ就是地地道道的新法西斯主义,他 们仇视外国人特别是亚裔,崇尚暴力。还有民族主义的恐怖组织,该类组织由极端民族主义分子 组成。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由该类组织挑起的恐怖事件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如爱尔兰共和 军为了从英国的北爱尔兰地区独立出去,曾制造了无数次的恐怖事件。类似的组织还有斯里兰卡 的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ˆ、法国的ˆ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丶美国 的波多黎哥民族解放力量ˆ和加拿大的魁北克解放阵线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东突”恐怖势 力。自20世纪以来,这股势力就编造了一套所谓的东突理论,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 一个独立的国家”、“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等邪说,企图实现其建立东突厥斯坦国” 的梦想。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ˆ恐怖势力开始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进行分 裂活动,并制造了一系列血腥的恐怖事件。再有就是黑社会恐怖组织,这类恐怖组织的成员主要 是黑社会分子,他们制造的恐怖活动与贩毒、卖淫业及企业垄断等相关。大家所熟知的意大利西 西里岛活动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卡利贩毒集团和美国的“三K党”,是该类恐怖组织的代表。 最后,如邪教类恐怖组织也是不容忽视的,他们以邪教的原有组织体系和活动方式为基础,以其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8 3、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划清同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同样是盗窃或毁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可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他们之间的 根本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盗窃或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其行 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财产关系,而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所以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或破坏交通设施 罪,相反,盗窃或毁坏正在修理或仓库中储存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 交通运输的安全,而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就应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行为: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 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在 我国,所谓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恐怖主义”作为一个名词最早出现在 18 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当今,我们所面临的国际恐 怖主义,正式形成时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 20 世纪 60-70 年代,恐怖活动向着有组织的方向 发展,并形成了松散的国际网络。90 年代以来,恐怖活动象一股暗流侵蚀着世界的生命和肌体, 尤其是 1995 年世界发生的几起震惊世界的恐怖案件,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市中心的联邦大楼爆炸 案,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以及当年的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案件等,恐怖主义浪潮开始向暴 戾、非理性、惨无人道、难以预见的方向发展。 恐怖活动的原因多种多样,形式更是五花八门,除了采用传统的恐怖手段如投毒、爆炸、 绑架人质、暗杀、劫机以外,近年来恐怖分子又趋向信息恐怖、金融恐怖、使用生化武器等手段。 在众多残酷的恐怖事件背后,是形形色色的恐怖组织作祟。如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组织,本 •拉登所领导的基地恐怖组织就是该类组织的典型代表。还有极右翼恐怖组织,他们推行新法西 斯主义、种族主义、极权主义、反国家主义。德国的“光头党”就是地地道道的新法西斯主义,他 们仇视外国人特别是亚裔,崇尚暴力。还有民族主义的恐怖组织,该类组织由极端民族主义分子 组成。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由该类组织挑起的恐怖事件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如爱尔兰共和 军为了从英国的北爱尔兰地区独立出去,曾制造了无数次的恐怖事件。类似的组织还有斯里兰卡 的“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法国的“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美国 的“波多黎哥民族解放力量”和加拿大的“魁北克解放阵线”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东突”恐怖势 力。自 20 世纪以来,这股势力就编造了一套所谓的“东突”理论,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 一个独立的国家”、“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等邪说,企图实现其建立“东突厥斯坦国” 的梦想。尤其是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东突”恐怖势力开始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进行分 裂活动,并制造了一系列血腥的恐怖事件。再有就是黑社会恐怖组织,这类恐怖组织的成员主要 是黑社会分子,他们制造的恐怖活动与贩毒、卖淫业及企业垄断等相关。大家所熟知的意大利西 西里岛活动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卡利贩毒集团和美国的“三 K 党”,是该类恐怖组织的代表。 最后,如邪教类恐怖组织也是不容忽视的,他们以邪教的原有组织体系和活动方式为基础,以其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极端的、畸形的崇拜和信仰为精神动力,散布世界末日ˆ、“世界最后的战争ˆ等恐慌性的悲观论 调,并利用其所谓信仰的唯性或排他性,控制和欺骗一些虔诚的信徒,驱使信徒从事各种犯罪 活动,特别是暴力恐怖活动,甚至可以迷惑信徒为所谓的信仰杀掉亲人或者自杀。如日本的奥姆 真理教在1995年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致使11人死亡,5500余人受伤。我国的法轮 功ˆ邪教组织也是这方面的典型之—,李洪志以各种谣言邪说蒙骗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鼓 励他们多次制造骇人听闻的血案。 恐怖活动的新特点 首先,从恐怖主义活动针对的目标看,美国仍将是恐怖主义袭击的首选。1998年8月7日 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汽车爆炸,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事后,沙 特流亡富商本·拉登在阿富汗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承认策划了这起针对美国的惨案。 据调查,近年来发生的重大恐怖活动,针对美国的占一半以上。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针对美国 的恐怖活动还将继续。 其次,从恐怖活动的手段看,釆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恐怖活动的可能性加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全面普及各国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多地依赖网络技术世界上再强大的国家 也可能在计算机恐怖分孑轻轻按键盘的瞬间屈服。同时,由于核技术的扩散和生化硏制手 段的失密,以及技术教育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掌握有毒和剧毒化学物质合成及细菌病毒培养 技术的人数剧增,从因特网上,人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生化物质转变成杀人工具的资料 9-11事件后,美国社会出现的炭疽菌恐慌就是生化恐怖手段新发展的实例,值得注意的是 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已有上干磅制造原子弹的关键材料铀失踪,如果这些铀被恐怖分子搞到, 后果不堪设想。 再次,从恐怖组织活动的范围看,涉及面越来越广 还有,未来不容忽视的恐怖之源是邪教分子、黑社会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1、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加重) 2、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八、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我国对劫持航空器的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9 极端的、畸形的崇拜和信仰为精神动力,散布“世界末日”、“世界最后的战争”等恐慌性的悲观论 调,并利用其所谓信仰的唯一性或排他性,控制和欺骗一些虔诚的信徒,驱使信徒从事各种犯罪 活动,特别是暴力恐怖活动,甚至可以迷惑信徒为所谓的信仰杀掉亲人或者自杀。如日本的奥姆 真理教在 1995 年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致使 11 人死亡,5500 余人受伤。我国的“法轮 功”邪教组织也是这方面的典型之一,李洪志以各种谣言邪说蒙骗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鼓 励他们多次制造骇人听闻的血案。 恐怖活动的新特点 首先,从恐怖主义活动针对的目标看,美国仍将是恐怖主义袭击的首选。1998 年 8 月 7 日, 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汽车爆炸,造成 224 人死亡,数千人受伤。事后,沙 特流亡富商本•拉登在阿富汗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承认策划了这起针对美国的惨案。 据调查,近年来发生的重大恐怖活动,针对美国的占一半以上。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针对美国 的恐怖活动还将继续。 其次,从恐怖活动的手段看,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恐怖活动的可能性加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全面普及,各国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多地依赖网络技术,世界上再强大的国家, 也可能在计算机恐怖分子轻轻一按键盘的瞬间屈服。同时,由于核技术的扩散和生化武器研制手 段的失密,以及技术教育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掌握有毒和剧毒化学物质合成及细菌病毒培养 技术的人数剧增,从因特网上,人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生化物质转变成杀人工具的资料。 “9-11”事件后,美国社会出现的炭疽菌恐慌就是生化恐怖手段新发展的实例,值得注意的是, 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已有上千磅制造原子弹的关键材料铀失踪,如果这些铀被恐怖分子搞到, 后果不堪设想。 再次,从恐怖组织活动的范围看,涉及面越来越广 还有,未来不容忽视的恐怖之源是邪教分子、黑社会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1、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罚加重) 2、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 4 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八、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我国对劫持航空器的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实行“普遍管辖”原则。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当注意 1、所谓“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 2.要注意划清劫持航空器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侵害对 象仅限于航空器内的人员。 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和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公然夺 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在所窃财物或抢夺的财物中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只应定盗窃罪或抢夺 罪。如果不知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抢夺之后发现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又继续藏匿 的,则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这是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十、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特征是: 1、对于使用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不宜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2、所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下列情形:(1)造成死亡1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例如汽 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载以及强行超车等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至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则可能是故意的。交通 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 也有过失的情形;第二阶段,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 过失,而不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结果,肇事者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 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船驾驶的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刑法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已经作了专门规定,所以交通肇 事罪不再包括从事空中运输和铁路运输的人员 (二)、认定交通肇事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 等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人实行“普遍管辖”原则。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当注意 1、所谓“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 2.要注意划清劫持航空器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侵害对 象仅限于航空器内的人员。 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 127 条第 1、2 款和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 127 条第 2 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公然夺 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在所窃财物或抢夺的财物中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只应定盗窃罪或抢夺 罪。如果不知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抢夺之后发现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又继续藏匿 的,则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这是 1997 年修改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十、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特征是: 1、对于使用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不宜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2、所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下列情形:(1)造成死亡 1 人 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重伤 1 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的数额起点在 3 万元至 6 万元之间的。 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例如汽 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载以及强行超车等。 3、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至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则可能是故意的。交通 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 也有过失的情形;第二阶段,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 过失,而不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结果,肇事者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 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船驾驶的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刑法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已经作了专门规定,所以交通肇 事罪不再包括从事空中运输和铁路运输的人员。 (二)、认定交通肇事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 等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