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 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 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 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 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 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 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 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 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1)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4)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 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 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 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 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1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 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 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 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 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 罪概念的类 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 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 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 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 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 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 1810 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 1 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 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 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 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可以说,古典学派的犯罪概念指的是法律规 范上的犯罪,侧重的是犯罪判断的法律标准;而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是事实上的犯罪(应 然的犯罪),侧重的犯罪的政治、伦理评价。英国刑法学者肯尼认为,犯罪有三个特点:犯罪 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国家通过刑罚来预防并制止犯罪行为;该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处 罚。这就把形式意义的犯罪与实质意义的犯罪结合起来了 马克思主义对犯罪概念作过许多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述中都涉及到犯罪问 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基本原理和研究这些问题的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精辟地指出: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 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吸收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定义的合 理内核,可以将犯罪概念概括为: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 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所谓自然犯,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像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本身就 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具 有利己性,又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而具有利他性。在利他情感中,怜悯和正直情感是最基本 的情感,违反这两种人类基本利他情感的犯罪就是自然犯罪。因此,自然犯罪如杀人、放火 偷盗、抢劫、强奸等具有本体恶或自体恶的性质。而法定犯则是根据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 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只是由于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才通过禁止性的 规定将其规定为犯罪。 应该说,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分,对人们认识具体犯罪的特点是有帮助的,但自然犯与法 定犯的区分也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自然犯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不以各国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 永恒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自然犯的行为(如抢劫、杀人、强奸等),尽管古今中外的刑法都 将其规定为犯罪,但都是统治阶级从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仍然是统治阶 级意志选择的结果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可以说,古典学派的犯罪概念指的是法律规 范上的犯罪,侧重的是犯罪判断的法律标准;而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是事实上的犯罪(应 然的犯罪),侧重的犯罪的政治、伦理评价。英国刑法学者肯尼认为,犯罪有三个特点:犯罪 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国家通过刑罚来预防并制止犯罪行为;该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处 罚。这就把形式意义的犯罪与实质意义的犯罪结合起来了。 马克思主义对犯罪概念作过许多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述中都涉及到犯罪问 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基本原理和研究这些问题的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精辟地指出: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 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吸收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定义的合 理内核,可以将犯罪概念概括为: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 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所谓自然犯,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像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本身就 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具 有利己性,又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而具有利他性。在利他情感中,怜悯和正直情感是最基本 的情感,违反这两种人类基本利他情感的犯罪就是自然犯罪。因此,自然犯罪如杀人、放火、 偷盗、抢劫、强奸等具有本体恶或自体恶的性质。而法定犯则是根据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 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只是由于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才通过禁止性的 规定将其规定为犯罪。 应该说,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分,对人们认识具体犯罪的特点是有帮助的,但自然犯与法 定犯的区分也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自然犯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不以各国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 永恒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自然犯的行为(如抢劫、杀人、强奸等),尽管古今中外的刑法都 将其规定为犯罪,但都是统治阶级从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仍然是统治阶 级意志选择的结果。 三、我 国刑法中的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同时,将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 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 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 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 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 书”部分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 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严重违反刑法 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第二节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古今中外一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一定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把这些现象规定 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需要认可的秩序 社会危害性一指行为对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 我国刑法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 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 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 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的危害。 1.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 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 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 影响反映出来
3 犯罪概念的意义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同时,将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 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 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 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 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 13 条“但 书”部分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 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严重违反刑法 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古今中外一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一定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把这些现象规定 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需要认可的秩序。 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 我国刑法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 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 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 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的危害。 1.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 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 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 影响反映出来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阶级 意志)的不相容性。 某种行为只有与某一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则不具有 社会危害性。另外,某一行为是否与其所存在的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相一致,与决定该社会 形态主体意志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有密切联系,也与该社会形态的容忍度以 及一般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例如:“安乐死”,“被害人同意”,通奸,法人犯罪。 3.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 程度有差异,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 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 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不特定的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犯客体,其危害性比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侵 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要大。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比如,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 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危害结果 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贪污1万元与贪污10万元相比,在社会 危害性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在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在公共 场所作案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在偏僻地方作案的要大;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 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 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日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 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4.如何把握(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 会随之变化。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 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如怀孕妇女自愿堕胎的行为。 (2)要全面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
4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阶级 意志)的不相容性。 某种行为只有与某一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则不具有 社会危害性。另外,某一行为是否与其所存在的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相一致,与决定该社会 形态主体意志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有密切联系,也与该社会形态的容忍度以 及一般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例如:“安乐死”,“被害人同意”,通奸,法人犯罪。 3.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 程度有差异,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 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 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不特定的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犯客体,其危害性比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侵 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要大。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比如,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 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危害结果 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贪污 1 万元与贪污 10 万元相比,在社会 危害性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在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在公共 场所作案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在偏僻地方作案的要大;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 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 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 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4.如何把握(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 会随之变化。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 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如怀孕妇女自愿堕胎的行为。 (2)要全面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
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 来的危害。 (3)要从本质上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 等等。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 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4)并不是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 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没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将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刑事违法性则 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法 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反之,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该行为没有触 犯刑法,就不能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 布的单行刑法的规定和附属刑法的规定。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包 括违反刑法总则性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等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看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 义。不过,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陷入法 律形式主义之中。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既包括刑事 违法,也包括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经济违法。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达到违反刑法规范的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构成犯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实 际上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比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 由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当然, 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 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来的。民事、经济、行政等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些法律本身已 无法调整,于是引入刑法规范,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可见,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
5 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 来的危害。 (3)要从本质上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 等等。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 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4)并不是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 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没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将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刑事违法性则 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法 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反之,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该行为没有触 犯刑法,就不能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 布的单行刑法的规定和附属刑法的规定。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包 括违反刑法总则性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等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看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 义。不过,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陷入法 律形式主义之中。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既包括刑事 违法,也包括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经济违法。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达到违反刑法规范的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构成犯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实 际上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比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 由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当然,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 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来的。民事、经济、行政等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些法律本身已 无法调整,于是引入刑法规范,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可见,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
罪行为的。 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互为因果联系,一般来说,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也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规范中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 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对其的容忍度。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指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将某种行为宣布为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镇压这种行为,并且要使这 种镇压形式上合法化。而镇压的手段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 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如果没有 刑罚的惩罚,那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这一特点意味着两点 其一,刑罚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1.通过刑罚处罚,以满足社会惩治罪犯的心理 2.防止行为人重新犯罪 3.也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其二,刑罚处罚只能加诸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指一切犯罪都要受到实际的刑罚惩罚。这与刑法中 有些情况下定罪免刑并不矛盾。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 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定罪免刑是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客观事实,属 于实然问题;只有当某一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某种从宽的情节免除 刑罚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为前提的。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即意味着 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谈不上“免除处罚”的问题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 性,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罚的理由 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 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 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 性的基础,缺乏此基础,行为不但不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且也无需在刑法上作出评价,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也不可能存在。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第三节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是一个严肃的刑事司法问题: 2.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刑法理论上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6 罪行为的。 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互为因果联系,一般来说,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也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规范中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 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对其的容忍度。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指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将某种行为宣布为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镇压这种行为,并且要使这 种镇压形式上合法化。而镇压的手段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 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如果没有 刑罚的惩罚,那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这一特点意味着两点: 其一,刑罚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1.通过刑罚处罚,以满足社会惩治罪犯的心理; 2.防止行为人重新犯罪; 3.也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其二,刑罚处罚只能加诸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指一切犯罪都要受到实际的刑罚惩罚。这与刑法中 有些情况下定罪免刑并不矛盾。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 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定罪免刑是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客观事实,属 于实然问题;只有当某一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某种从宽的情节免除 刑罚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为前提的。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即意味着 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谈不上“免除处罚”的问题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 性,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罚的理由, 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 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 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 性的基础,缺乏此基础,行为不但不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且也无需在刑法上作出评价,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也不可能存在。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第三节 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是一个严肃的刑事司法问题: 2.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刑法理论上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a.为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指导,有助于准确地定罪 b.有助于刑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深入。 二、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违法即犯罪说: 优点:容易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就是犯罪,略去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 限 弊端:①犯罪面过大,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重点。 ②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都有犯罪记录,法律的尊严以及人们对于犯罪的憎恶程度, 也会减低。 (二)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这一标准将刑事违法同犯罪等同起来,一切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均被认为是犯罪 (三)严重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这一标准原则上认为触犯刑法规范即构成犯罪,同时将虽然触犯刑法规范,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之外。 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1.在犯罪定义里加以规定:(刑法第13条 2.在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通过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排除犯罪性行为加以规定。 (1)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方面包括下列规定 A、是否具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B、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构成犯罪 (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刑法分则对罪与非罪的区分: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 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 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 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7 a.为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指导,有助于准确地定罪。 b.有助于刑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深入。 二、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违法即犯罪说: 优点:容易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就是犯罪,略去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 限。 弊端:①犯罪面过大,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重点。 ②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都有犯罪记录,法律的尊严以及人们对于犯罪的憎恶程度, 也会减低。 (二)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这一标准将刑事违法同犯罪等同起来,一切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均被认为是犯罪。 (三)严重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这一标准原则上认为触犯刑法规范即构成犯罪,同时将虽然触犯刑法规范,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之外。 三、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1.在犯罪定义里加以规定:(刑法第 13 条) 2.在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通过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排除犯罪性行为加以规定。 (1)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方面包括下列规定: A、是否具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B、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构成犯罪。 (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刑法分则对罪与非罪的区分: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 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 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 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 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⑦)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 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 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 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是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 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第四节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概念只是阐明了一切犯罪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只是从阶级本质和法律性质上将犯罪 行为同其他行为加以原则区别,但是它不能为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和犯了什么罪提供具 体标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就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占 有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的历史演进 1.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18世纪传到德国,仍在诉讼法意义上 被采用 2.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其用到实体法中。他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 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 总和”,他认为,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 3.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4.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 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成立犯罪的一切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总体,因此也包括了 责任、违法性等成立犯罪的要件。狭义的构成要件,指构成特定种类犯罪的要素,包括行为 及其侵害法益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的违法要素,不包含故意与过失。 5.20世纪30年代,新刑事古典学派的一些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又提出新的犯罪 构成理论。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里拉哈、魏兹尔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他们认 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前者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后者则包括动机、目的
8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 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 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 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 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是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 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第四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概念只是阐明了一切犯罪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只是从阶级本质和法律性质上将犯罪 行为同其他行为加以原则区别,但是它不能为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和犯了什么罪提供具 体标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就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占 有核心的地位。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演进 1.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18 世纪传到德国,仍在诉讼法意义上 被采用。 2.19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其用到实体法中。他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 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 总和”,他认为,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 3.20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4.20 世纪 20 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 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成立犯罪的一切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总体,因此也包括了 责任、违法性等成立犯罪的要件。狭义的构成要件,指构成特定种类犯罪的要素,包括行为 及其侵害法益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的违法要素,不包含故意与过失。 5.20 世纪 30 年代,新刑事古典学派的一些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又提出新的犯罪 构成理论。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里拉哈、魏兹尔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他们认 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前者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后者则包括动机、目的
倾向、故意(或过失)等。 6.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7.在苏联的刑法理论中,1946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 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经典。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或者: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通 俗地讲,犯罪构成就是构成犯罪的法定规格和标准。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两种错误观点 客观主义:重视犯罪人通过其具体行为给现实造成的危害,也就是说,重视犯罪人之所 为,重视形诸于外的结果,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看作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例如意大利法 学家贝卡利亚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标准。” 主观主义:重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志的强弱,或者是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危险性的大小。主观主义不重视犯罪人之所为,而是把存在多少危险性作为衡量犯罪与刑罚 之间比例的尺度而加以确定。 例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我们认为,犯罪构成应该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 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在一个犯罪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只有对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以故意杀人罪 为例:存在各种事实,只有以下事实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满14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3.客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杀害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没有一定程度的社 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构成
9 倾向、故意(或过失)等。 6.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7.在苏联的刑法理论中,1946 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 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经典。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或者: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通 俗地讲,犯罪构成就是构成犯罪的法定规格和标准。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两种错误观点 客观主义:重视犯罪人通过其具体行为给现实造成的危害,也就是说,重视犯罪人之所 为,重视形诸于外的结果,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看作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例如意大利法 学家贝卡利亚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标准。” 主观主义:重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志的强弱,或者是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危险性的大小。主观主义不重视犯罪人之所为,而是把存在多少危险性作为衡量犯罪与刑罚 之间比例的尺度而加以确定。 例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我们认为,犯罪构成应该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 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在一个犯罪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只有对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以故意杀人罪 为例:存在各种事实,只有以下事实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满 14 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3.客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杀害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没有一定程度的社 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必须具有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 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 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 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 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1相互区别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 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 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判断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 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这些基本问题,从而使我们得 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 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 成犯罪的规格或标准问题。 2.联系:二者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犯罪的。一方面,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离开 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就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的有机组合体现了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属性,同时也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可以发现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杀人罪 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 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诸客观事实特征。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任何 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次,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
10 (三)犯罪构成必须具有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 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 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 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 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1.相互区别: 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 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 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⑵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判断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 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这些基本问题,从而使我们得 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 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 成犯罪的规格或标准问题。 2.联系:二者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犯罪的。一方面,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离开 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就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的有机组合体现了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属性,同时也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可以发现,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杀人罪 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 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诸客观事实特征。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任何 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次,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