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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四单元 各种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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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各种民事矢系与民法典体例

第四单元 各种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体例

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得向他人主张或保有一定利益,而最终得 在法律上(通常是经由法院)强制者 义务:对他人有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必要,而最终必须接受法律的强制者 ■权利所主张的对象,通常即对权利人负有义务, 但义务主体所受的不利益,未必使他人享有权利 可能只会使特定人因义务的履行而得到「反射利 益」。同样的,义务带来不利益,并非所有不利 益的状态都源于义务。有时法律并不强制为一定 行为,但如不为则可能会承受一定不利益,此时 仅有「非真正义务」( Obliegenheit)

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得向他人主张或保有一定利益,而最终得 在法律上(通常是经由法院)强制者。 ◼ 义务:对他人有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必要,而最终必须接受法律的强制者。 ◼ 权利所主张的对象,通常即对权利人负有义务, 但义务主体所受的不利益,未必使他人享有权利。 可能只会使特定人因义务的履行而得到「反射利 益」。同样的,义务带来不利益,并非所有不利 益的状态都源于义务。有时法律并不强制为一定 行为,但如不为则可能会承受一定不利益,此时 仅有「非真正义务」(Obliegenheit)

民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法律得为替代义务的强 制,如损害赔偿,是为民法上所称的责任。 替代义务的履行有打消( Tilgung)前一义务违 反的效力,如损害既已赔偿即不得再为原债务 的请求。有意区隔民刑责任的国家,法定赔偿 责任往往无惩罚色彩,但特别民法则可能基於 政考基课点违尽务煮嫮锣性赌偿责任,此 无关义务违反,但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上损 害的,则可能课与补偿「义务」。同样的,无 法律原因的利益移动,会有利益返还的义务 无委任契约所为管理,也会发生种种义务 之,第一次的强制是义务,第二次的就是责任

民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法律得为替代义务的强 制,如损害赔偿,是为民法上所称的责任。 ◼ 替代义务的履行有打消(Tilgung)前一义务违 反的效力,如损害既已赔偿即不得再为原债务 的请求。有意区隔民刑责任的国家,法定赔偿 责任往往无惩罚色彩,但特别民法则可能基於 政策考量课与违反义务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 时已属考虑外部公共利益的义务的「加大」。 ◼ 无关义务违反,但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上损 害的,则可能课与补偿「义务」。同样的,无 法律原因的利益移动,会有利益返还的义务。 无委任契约所为管理,也会发生种种义务。总 之,第一次的强制是义务,第二次的就是责任

侵权介於义务和责任之间 ■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违法行为),所 以和债务不履行一样课以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礼 偿义务。但台湾民法叁考瑞士民法把侵权责任与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为债的原因,实 乐上是把责任再义务化。从规范结构来看,确实 有点不伦不类,但因违反的是一种非特定人的不 作为义务( Jedermann-Pflicht),因其违反才 「进入」特定关系,从这个时点把它「债务」化 也不能说全无道理。此所以生活中常因为同一个 行为事实,构成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返 还「义务」,比如窃盜,权利人因此有并存的请 求权(不分对方是义务还是责任),其中之 得到满足者,自然不能再为重复的请求

侵权介於义务和责任之间 ◼ 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违法行为),所 以和债务不履行一样课以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补 偿义务。但台湾民法叁考瑞士民法把侵权责任与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为债的原因,实 际上是把责任再义务化。从规范结构来看,确实 有点不伦不类,但因违反的是一种非特定人的不 作为义务(Jedermann-Pflicht),因其违反才 「进入」特定关系,从这个时点把它「债务」化, 也不能说全无道理。此所以生活中常因为同一个 行为事实,构成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返 还「义务」,比如窃盗,权利人因此有并存的请 求权(不分对方是义务还是责任),其中之一已 得到满足者,自然不能再为重复的请求

体系化的选择 大陆继合同法後又把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未来的民 法典是否即以其为平行的二编,对以债来统合契约 侵权和其他法定之债的德国式民法典体例,无疑是很 大的突破’是否更符合前迹的积木、蜂窝等规则,特 别是串联规则?值得作深入的分析 从物权法定原则可能走入历史(详後)来看’规范交 易尖系的合同法如果纳入自由设定的物权合同,独立 规定确有其正当性,但这时与其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不如从民事财产会系无非源於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 切人’把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衡平制度 Ausgleich),含债法的不当得利丶无因管理等’及 物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尖系等,置於一个衡平法编中 这是个人最近的想法

体系化的选择 ◼ 大陆继合同法後又把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未来的民 法典是否即以其为平行的二编,对以债来统合契约、 侵权和其他法定之债的德国式民法典体例,无疑是很 大的突破,是否更符合前述的积木、蜂窝等规则,特 别是串联规则?值得作深入的分析。 ◼ 从物权法定原则可能走入历史(详後)来看,规范交 易关系的合同法如果纳入自由设定的物权合同,独立 规定确有其正当性,但这时与其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不如从民事财产关系无非源於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 切入,把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衡平制度 (Ausgleich),含债法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及 物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等,置於一个衡平法编中, 这是个人最近的想法

另一个中间制度一妨害排除保护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丶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充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欠 系,只是其尖系为「物上尖系 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

另一个中间制度─妨害排除保护 ◼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究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关 系,只是其关系为「物上关系」,从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

为体现其此一请求权的属物性,其请求人须为 「现时」物权人,其请求对象须为「现时」占有 人(返还请求)一直接或间接一,或对妨害最有排 除可能且最可归责者(排除请求),或如发生妨 害最有防止可能且最可归责者(防止请求)。主 客体的不同为物上请求与侵权责任最大的不同 属物一属人,故侵权行为的主客体不因物权移 转而有何改变,反之物上请求则不问行为主客体 为何人,此一法理的不同也影响到主观条件,物 上请求不以过失为必要 请求权的内容,也仅限於妨害的排除,如占有的 回复,或停止继续妨害,而不含回复原状,或填 补损害(至「应有」财产状态),与侵权行为不 同。有学者以侵权和物上请求权为二择一的制度, 误会甚深

◼ 为体现其此一请求权的属物性,其请求人须为 「现时」物权人,其请求对象须为「现时」占有 人(返还请求)─直接或间接─,或对妨害最有排 除可能且最可归责者(排除请求),或如发生妨 害最有防止可能且最可归责者(防止请求)。主 客体的不同为物上请求与侵权责任最大的不同, 一属物一属人,故侵权行为的主客体不因物权移 转而有何改变,反之物上请求则不问行为主客体 为何人,此一法理的不同也影响到主观条件,物 上请求不以过失为必要。 ◼ 请求权的内容,也仅限於妨害的排除,如占有的 回复,或停止继续妨害,而不含回复原状,或填 补损害(至「应有」财产状态),与侵权行为不 同。有学者以侵权和物上请求权为二择一的制度, 误会甚深

权利( Recht)、权能( Befugnis) 与法益( Rechtsgut) 权利可能是由不只一种可主张的利益组装起来 部份都在权利人得主张的范围,但在权利的处分上四 不能分开,该个别部分即为权能 湾民法第765 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 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使用、 的限制物权,无罪是就某些所有权的校能加以组装而 成。因此又不同於保留全部权能、比例缩小的「份 额」 并非所有利益都权利化,但所有权利背后都有一定法 秩序肯认的法益,故法益是一种客观的利益。有时立 法者为保护特定法益,仅课与特定义务而未使任何人 取得可主张的权利。权利尚未完全形成,但例外已可 请求一定的保护,是所谓的期待权

权利(Recht)、权能(Befugnis) 与法益(Rechtsgut) ◼ 权利可能是由不只一种可主张的利益组装起来,任一 部份都在权利人得主张的范围,但在权利的处分上则 不能分开,该个别部分即为权能,如台湾民法第765 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 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使用、 收益、处分、排除干涉等,都是所有权的权能。所谓 的限制物权,无非是就某些所有权的权能加以组装而 成。因此又不同於保留全部权能、比例缩小的「份 额」。 ◼ 并非所有利益都权利化,但所有权利背后都有一定法 秩序肯认的法益,故法益是一种客观的利益。有时立 法者为保护特定法益,仅课与特定义务而未使任何人 取得可主张的权利。权利尚未完全形成,但例外已可 请求一定的保护,是所谓的期待权

权利的类型 有一定实质内涵的目的性权利(本权) 依其有无对世性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基于一定身分才享有的,如父母对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继承权等。基于人性 尊严所生的人格权,也都有对世性 ■单纯供操作的工具性权利(工具权),依 其效力可分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债权和物权为例,其结构性因素如果穿 插安排,可以变得相当复杂

权利的类型 ◼ 有一定实质内涵的目的性权利(本权), 依其有无对世性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基于一定身分才享有的,如父母对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继承权等。基于人性 尊严所生的人格权,也都有对世性。 ◼ 单纯供操作的工具性权利(工具权),依 其效力可分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以债权和物权为例,其结构性因素如果穿 插安排,可以变得相当复杂

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 法律行为→权利十义务十非真正义务(法 律关系) 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为一定事实行为或 定法律事实)→权利十义务十非真正义务 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 ◼ 法律行为→权利+义务+非真正义务(法 律关系) ◼ 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为一定事实行为或一 定法律事实) →权利+义务+非真正义务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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