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从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上,界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国家主 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的关系。所以是任何国家刑法在适用之前都 必须解决的原则问题。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空间效力一主要指对地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法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 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一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 犯罪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原则一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本国人犯罪,无论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都适用本 国刑法。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属地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属人原则,但单纯采用属地原则或 属人原则的不多。 3.保护原则一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无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也采取这一立场 二、我国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 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根据我国政府1958 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二)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刑法第6条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航空器一指空间航行的各种航空工具,例如人造卫星、航天飞机、宇宙飞船、飞机或者
1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从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上,界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国家主 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的关系。所以是任何国家刑法在适用之前都 必须解决的原则问题。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空间效力—主要指对地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法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 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 犯罪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本国人犯罪,无论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都适用本 国刑法。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属地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属人原则,但单纯采用属地原则或 属人原则的不多。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无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也采取这一立场。 二、我国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 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根据我国政府1958 年 9 月 4 日发表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二)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刑法第 6 条 2 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航空器—指空间航行的各种航空工具,例如人造卫星、航天飞机、宇宙飞船、飞机或者
其他航空器具。 2.我国驻外使馆内: (三)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境内开枪,打死境外人员。 (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 属性刑法条款,当出现法规竟合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案例导入:金某越境强奸、抢劫案 金某,男,22岁,中国公民。1999年3月6日晚,金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 人民共和国清源市元山郡两营里,将该国公民金某某强奷。同年3月8日晩,金某携带菜刀 又窜到该国凊源市元山郡七城里学校附近的大道上,持刀威逼小学生林某欲行强奷时,被路 过的群众发现逃回我国。同年3月11日凌晨,金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该国清源市元 山郡,窜入养鸡场,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该国公民车某手表一块,后欲行强奷奸时,遭车某的反 抗,当场抓获。后引渡回国归案。对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使用法律? 三、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2 其他航空器具。 2.我国驻外使馆内: (三)刑法第 6 条第 3 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境内开枪,打死境外人员。 (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 11 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 90 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 属性刑法条款,当出现法规竟合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 2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案例导入:金某越境强奸、抢劫案 金某,男,22岁,中国公民。1999 年3月6日晚,金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 人民共和国清源市元山郡两营里,将该国公民金某某强奸。同年3月8日晚,金某携带菜刀 又窜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郡七城里学校附近的大道上,持刀威逼小学生林某欲行强奸时,被路 过的群众发现逃回我国。同年3月 11 日凌晨,金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该国清源市元 山郡,窜入养鸡场,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该国公民车某手表一块,后欲行强奸时,遭车某的反 抗,当场抓获。后引渡回国归案。对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使用法律? 三、属人管辖: 刑法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 事管辖豁免权,可以除外。 与79刑法第4条、第5条相比较,明显扩大了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 事管辖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删除了79刑法第4条列举的反革命等罪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代之以我国公民在我国 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一般性规定。 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和军人(450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本 法。 3.对于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限制,仅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排除在外,删除了79刑法第5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限制。 案例: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行使时,我国公民李某与朝鲜公民高某发生矛 盾,李某将高某杀死,对李某的行为(A) A.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B.不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我国或者外国刑法D.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与国际列车的国籍没有关系,应根据属地、属人、保护和普 遍管辖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本题中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管辖权。 四、保护管辖:(凡侵犯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刑法也有一定管辖权,但其适用受到很大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五、普便管辖 所谓普遍管辖,是指只要侵害了由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本国 刑法就有适用的效力。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旨在打击国际犯罪,遏 制国际恐怖活动,维护良好的国际秩序及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
3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 事管辖豁免权,可以除外。 与 79 刑法第 4 条、第 5 条相比较,明显扩大了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 事管辖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删除了 79 刑法第 4 条列举的反革命等罪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代之以我国公民在我国 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一般性规定。 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刑法 93 条)和军人(450 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本 法。 3.对于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限制,仅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排除在外,删除了 79 刑法第 5 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限制。 案例: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行使时,我国公民李某与朝鲜公民高某发生矛 盾,李某将高某杀死,对李某的行为( A ) A.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B.不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我国或者外国刑法 D.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与国际列车的国籍没有关系,应根据属地、属人、保护和普 遍管辖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本题中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管辖权。 四、保护管辖:(凡侵犯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刑法也有一定管辖权,但其适用受到很大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五、普便管辖: 所谓普遍管辖,是指只要侵害了由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本国 刑法就有适用的效力。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旨在打击国际犯罪,遏 制国际恐怖活动,维护良好的国际秩序及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第 9 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
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 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 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 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 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 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 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 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 刑法的可能。 综上,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问题上,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 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六、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 减轻处罚。” 案例:外国公民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国工作人员李某发现 为逃脱李某的追捕,朴某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问:朴某的行为应否受我国刑法追究? 根据保护管辖的规定,应受我国刑法追究。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 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 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 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 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 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 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 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 刑法的可能。 综上,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问题上,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 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六、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 10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 减轻处罚。” 案例:外国公民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国工作人员李某发现, 为逃脱李某的追捕,朴某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问:朴某的行为应否受我国刑法追究? 根据保护管辖的规定,应受我国刑法追究。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一一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 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如97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 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452条) 二、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由立法机关做出决定。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 3.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三、刑法的溯及力 溯及力一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问题,学者有不同 见解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有溯 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 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 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 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也采用此原则 案例导入 199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猎未果遂拎枪下山在返回 途中遇见被害人胡某二人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由于陈某疏忽大 意枪支走火散弹击中了相距不远的胡某的头部胡某倒地不起陈某立急将胡某送到医院抢救 并去公安机关自首但胡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人 民法院亦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罪 请问:若审判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进行,该怎么判。 我国1979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5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 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0 年《关于禁毒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如 97 刑法,19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 订。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刑法第 452 条) 二、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由立法机关做出决定。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 3.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三、刑法的溯及力: 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问题,学者有不同 见解: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有溯 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 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 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 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也采用此原则。 案例导入: 1997 年 4月 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猎未果,遂拎枪下山.在返回 途中,遇见被害人胡某.二人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由于陈某疏忽大 意,枪支走火,散弹击中了相距不远的胡某的头部.胡某倒地不起,陈某立急将胡某送到医院抢救, 并去公安机关自首.但胡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人 民法院亦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罪, 请问:若审判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进行,该怎么判。 我国 1979 年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1997年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 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 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按照下 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法没有溯 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未确定,就适用新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追溯时效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 任,适用旧法,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法重,则应适用新法, 即刑法有溯及力。 (4)行为时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的规定的,其有无溯及力 同样取决于是否对被告人有利 (5)对跨越修订刑法实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 按新刑法处理,但原刑法处理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6)对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外:①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采用有条件的从新原则: ②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本决定公布后审 判上述案件,适用本决定。”采用从新原则
6 我国 1997 年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 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 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 12 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按照下 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法没有溯 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未确定,就适用新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追溯时效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 任,适用旧法,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法重,则应适用新法, 即刑法有溯及力。 (4)行为时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的规定的,其有无溯及力 同样取决于是否对被告人有利。 (5)对跨越修订刑法实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一 按新刑法处理,但原刑法处理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6)对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外:①1982 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采用有条件的从新原则: ②1983 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3 条:“本决定公布后审 判上述案件,适用本决定。”采用从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