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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总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二十章 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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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是刑罚制度之一,我国刑法对刑罚消灭事由之一的追诉时效制度作了规定。 本章重点对追诉时效问题进行讨论。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对犯罪 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 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 罚消灭就无从谈起。而无论是应当适用刑罚还是已经适用刑罚,都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所 以,行为构成犯罪是刑罚消灭的必要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 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 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二节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 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 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时效制度的根据和意义在于: 第 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 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第二,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 殊预防的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 判和改造

1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是刑罚制度之一,我国刑法对刑罚消灭事由之一的追诉时效制度作了规定。 本章重点对追诉时效问题进行讨论。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对犯罪 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 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 罚消灭就无从谈起。而无论是应当适用刑罚还是已经适用刑罚,都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所 以,行为构成犯罪是刑罚消灭的必要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 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 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二节 时效 一、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 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 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 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时效制度的根据和意义在于: 第一,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 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第二,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 殊预防的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 判和改造

第三,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 起诉、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而设立时效制度,既符合性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 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第四,犯罪后经过一定的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 到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之,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 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 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 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科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 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 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髙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 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 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 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时,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 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2 第三,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 起诉、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而设立时效制度,既符合性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 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第四,犯罪后经过一定的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 到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之,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 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 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 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 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科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 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 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 4 个档次的追诉时 效。根据刑法第 87 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 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 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时,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 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一)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 度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继续犯罪而设立的。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 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 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二)追诉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 延伸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内,只要对犯罪案件开始立案、侦査或者受理起诉后,不论犯罪人逃避侦査或 起诉的时间、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 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 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 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 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第三节赦免 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 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 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是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 和行刑权都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 论加以研究。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

3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一)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 度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继续犯罪而设立的。 我国刑法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 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 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二)追诉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 延伸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 88 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内,只要对犯罪案件开始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起诉后,不论犯罪人逃避侦查或 起诉的时间、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 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 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 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 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第三节 赦免 一、 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 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 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是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 和行刑权都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 论加以研究。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

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 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 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 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 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 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 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 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 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 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 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 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从已实行的7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8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 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 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 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4 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 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 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 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 1954 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 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 65 条和第 66 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 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 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 年、1978 年和现行宪法 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7 条和第 80 条 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 7 次特赦:第一次是 1959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 周年庆 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 1960 年、1961 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 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 1963 年、1964 年、 1966 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 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 1975 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从已实行的 7 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8 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 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 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 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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