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特点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现代各国刑法虽然都规定有缓刑制度,但缓刑制度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 缓刑制度可分为三种形式 (1)刑罚暂缓宣告,也称“宣告犹豫”。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指对被 告人所犯之罪确认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宣告。在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 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 (2)刑罚暂缓执行,也称“执行犹豫”,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是在对 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生了应当撤 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反之,期限届满后则不再执 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 (3)缓予起诉,也称“起诉犹豫”,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在一定期限 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第二种形式。 (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 考验期限内,如果没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缓刑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方法,缓刑不能脱离 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 (2)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 (3)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四)缓刑制度的意义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 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 社会的力量促使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稳定和贯彻少关少押政策
1 第十九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 缓 刑 一 、 缓 刑的概念和 特点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现代各国刑法虽然都规定有缓刑制度,但缓刑制度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 缓刑制度 可分为三种形式 : (1)刑罚暂缓宣告,也称 “宣告犹豫 ” 。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指对被 告人 所 犯之 罪 确认 后,在 一定 期 限内 不 予宣 告。在 考验 期 限内 ,如 果 没有 发 生 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 (2)刑罚暂缓执行,也称 “执行犹豫 ” ,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是在对 被告 人 宣告 判 处刑 罚 的同 时 宣告 缓 刑 。如果 在 缓刑 考 验期 限 内 ,发 生 了应 当 撤 销缓 刑 的法 定 事由 ,即 撤销 缓 刑 ,执 行 原判 刑 罚 ;反 之 ,期 限 届满 后 则不 再 执 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 (3)缓予起诉,也称 “ 起 诉犹 豫 ” ,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第 二种 形 式。 (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 考验期限内,如果没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缓刑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方法,缓刑不能脱离 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 (2)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 (3)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四)缓刑制度的意义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 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 社会的力量促使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稳定和贯彻少关少押政策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对适用缓刑 的犯罪分子并不关押,而是在社会上对其监督改造,所以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 分子。 2.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认定犯罪分 子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全面考虑 犯罪情节通常包括动机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等等。悔罪表现一般是指 是否真诚认罪、决定悔过,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是否积极 退赃,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后果等等。 3.排除条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三、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的期间限度 我国《刑法》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 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 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的问题。 四、对缓刑犯的考察与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
2 二 、 缓 刑的适用条 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72 条、第 74 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对适用缓刑 的犯罪分子并不关押,而是在社会上对其监督改造,所以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 分子。 2.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认定犯罪分 子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全面考虑。 犯罪情节通常包括动机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等等。悔罪表现一般是指 是否真诚认罪、决定悔过,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是否积极 退赃,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后果等等。 3.排除条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三 、 缓 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的期间限度。 我国《刑法》第 73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第 73 条第 3 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 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 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的问题。 四 、 对 缓刑犯的考 察与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 76 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 75 条的规定,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缓刑考 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 加刑仍须执行。”。 五、缓刑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都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的,并且犯罪分子都没有执行刑 罚。但两者有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基于犯罪分子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条件而适 用的,缓刑则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以后,基于缓刑的条件适用的 2.法律后果不同。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 执行刑罚的可能性问题。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 础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 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是被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 行方法。缓刑与监外执行犯罪分子都没有被关押,都在社会上改造。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 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受判处的刑期限制 2.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 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问题,它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是对所判刑罚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3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缓刑考 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 加刑仍须执行。”。 五 、 缓 刑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 )缓刑与 免予刑事处罚区别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都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的,并且犯罪分子都没有执行刑 罚。但两者有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基于犯罪分子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条件而适 用的,缓刑则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以后,基于缓刑的条件适用的; 2.法律后果不同。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 执行刑罚的可能性问题。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 础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 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的规定,监外执行是被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 行方法。缓刑与监外执行犯罪分子都没有被关押,都在社会上改造。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 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受判处的刑期限制。 2.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 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问题,它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是对所判刑罚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3.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 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白己的婴儿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5.法律后果不同。 监外执行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法定条件 不复存在时,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时,并不 是执行刑罚,只有出现了刑法所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时,才有可能执行刑罚。 (三)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都不是独立的刑种,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因而有一定的相同之 处。但缓刑与死缓也有重大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判处死刑为前 提 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将犯罪分子监禁起来。 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期限制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 缓期限,明确规定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对犯罪分子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判处死缓,或者得到减刑,或者经过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节减刑 减刑概述 (一)减刑的概念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刑法》78 条)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种的变更,即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刑种的 变更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调整,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 期,也就是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在法定最低刑
4 3.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 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白己的婴儿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5.法律后果不同。 监外执行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法定条件 不复存在时,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时,并不 是执行刑罚,只有出现了刑法所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时,才有可能执行刑罚。 ( 三 )缓刑与 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都不是独立的刑种,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因而有一定的相同之 处。但缓刑与死缓也有重大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判处死刑为前 提。 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将犯罪分子监禁起来。 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期限制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 缓期限,明确规定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对犯罪分子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判处死缓,或者得到减刑,或者经过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 一 ) 减刑的概念 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刑法》78 条)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种的变更,即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刑种的 变更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调整,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 期,也就是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在法定最低刑
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减刑属于行刑制度,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情节。 2.适用对象不同。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决确定后的已决犯,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判 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3.根据不同。减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依据 的是各种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三)减刑的意义 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 事政策。正确适用减刑,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巩固对罪犯改造的成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减形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因此,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 犯罪分子,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是共 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是即遂犯还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 偶犯,是重犯还是轻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以下简称为《解释》)第5条规 定: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 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二)实质条件 适用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条件
5 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减刑属于行刑制度,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情节。 2.适用对象不同。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决确定后的已决犯,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判 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3.根据不同。减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依据 的是各种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三)减刑的意义 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 事政策。正确适用减刑,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巩固对罪犯改造的成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 减 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对象条 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减刑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因此,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 犯罪分子,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是共 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是即遂犯还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 偶犯,是重犯还是轻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1 月 8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最 高 人民 法 院法 释[ 199 7] 6 号 。)(以下简称为《解释》)第 5 条规 定:对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 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 二 ) 实质条件 适用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以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的内容为标准,可将减刑分为可以减刑 和应当减刑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解释》第1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 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査证属实的;(2)阻 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指对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减刑。我国《刑法》第78条明 确规定了重大立功表现的六种情况,具备其中之一者,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关于减刑的次数,我国现行刑法未作任何限制。也就是说, 既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多次 1、经过减刑后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 (1)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6 根据《刑法》第 78 条,以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的内容为标准,可将减刑分为可以减刑 和应当减刑。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解释》第 1 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 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 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是指对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减刑。我国《刑法》第 78 条明 确规定了重大立功表现的六种情况,具备其中之一者,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三 )限度条 件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关于减刑的次数,我国现行刑法未作任何限制。也就是说, 既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多次。 1、经过减刑后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 (1)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2)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关于减刑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间隔时间:(了解) 《刑法》和《解释》对减刑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间隔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1)有期徒刑罪犯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 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 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 间的限制 (2)无期徒刑罪犯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 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 刑罚已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比如,某甲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执行一年半后,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4年,已执行的一年半应计算 在4年之内,某甲再服刑两年半即可
7 (2)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1 年。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2.关于减刑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间隔时间:(了解) 《刑法》和《解释》对减刑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间隔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1) 有期徒刑罪犯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1 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2 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 2 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 次减刑不得超过 3 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 被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 般应当间隔 1 年以上。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 2 年至 3 年有期徒刑之 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2 年。被判处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 间的限制。 (2) 无期徒刑罪犯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 2 年以后, 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 18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3 年以上 18 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日起一般在 2 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 、 减 刑后刑期的 计算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 刑罚已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比如,某甲因犯 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执行一年半后,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 4 年,已执行的一年半应计算 在 4 年之内,某甲再服刑两年半即可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若其后再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服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 减刑后的刑期内;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上述规定,减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减刑的提出。 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即以减刑建议 书提出,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2.减刑案件的受理。 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地讲,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案件,由服 刑地的髙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査执行机关申报的 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经审査,认为材料、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通知执行 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3.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 裁定。 第三节假释 假释概述
8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若其后再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服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 减刑后的刑期内;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0 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 、 减 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第 79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上述规定,减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减刑的提出。 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即以减刑建议 书提出,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2.减刑案件的受理。 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地讲,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案件,由服 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 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经审查,认为材料、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通知执行 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3.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 裁定。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简言之,假释就 是对徒刑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又称“附条件地释放” (二)假释与相关刑罚制度的关系 1.假释不同于刑满释放。假释和刑满释放都是对犯罪分子解除监禁。但两者有原则的 区别: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 释放,是无条件地释放,不存在就同一判决收监执行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宽于假释,无论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的罪犯都 可以适用。在适用条件上,监外执行不要求犯罪人的刑罚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和有悔改表 现,只要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在监内 执行刑罚,即可适用监外执行。但只要妨碍监内执行的条件一消失,就要收监执行。而被 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假释和减刑在适用的基本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上有相同之处。 者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 不仅适用于这两种犯罪分子,而且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执行一个判决只能适用一次假释;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 次,也可以减刑多次。 (3)适用方法不同。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减刑没有考验期限。 (4)适用后果不同。犯罪分子被假释即解除监管,重返社会;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刑 期如果未满,仍须留在执行场所继续服刑,不能恢复人身自由。 3.假释和缓刑的区别。假释和缓刑都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 者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 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缓刑的 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3)适用时间不同。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
9 (一)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简言之,假释就 是对徒刑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又称“附条件地释放”。 (二)假释与相关刑罚制度的关系 1.假释不同于刑满释放。假释和刑满释放都是对犯罪分子解除监禁。但两者有原则的 区别: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 释放,是无条件地释放,不存在就同一判决收监执行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宽于假释,无论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的罪犯都 可以适用。在适用条件上,监外执行不要求犯罪人的刑罚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和有悔改表 现,只要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在监内 执行刑罚,即可适用监外执行。但只要妨碍监内执行的条件一消失,就要收监执行。而被 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假释和减刑在适用的基本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上有相同之处。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 不仅适用于这两种犯罪分子,而且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执行一个判决只能适用一次假释;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 一次,也可以减刑多次。 (3)适用方法不同。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减刑没有考验期限。 (4)适用后果不同。犯罪分子被假释即解除监管,重返社会;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刑 期如果未满,仍须留在执行场所继续服刑,不能恢复人身自由。 3.假释和缓刑的区别。假释和缓刑都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 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缓刑的 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3)适用时间不同。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
宣告。 (4)考验期限不同。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无期徒刑为十年,有期徒 刑为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缓刑的考验期限在法定期限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5)执行原判刑罚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全部 (三)假释的意义 正确适用假释,能够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悔过自新;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将此作为 复归社会的过渡和中介,以逐渐地适应社会。总之,假释制度对于求得刑罚的最佳效果, 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假释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奷、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条件的恢复。假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适用假释必须以 犯罪分子被关押为前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只有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才有 可能适用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原因有二:其一,只有经过一部分刑 罚的执行,通过一段时间认真考察,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一部分刑罚的执行,为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分子是否悔改并依法适用假 释,提供了客观方面的依据。其二,只有经过一部分刑罚的执行,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 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保持其应有的威慑力量 我国《刑法》第81条对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犯罪分子由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需要适用假释的,仍必须按原判无 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而不能理解为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期 1/2以上就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解释》第10条,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
10 宣告。 (4)考验期限不同。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无期徒刑为十年,有期徒 刑为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缓刑的考验期限在法定期限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5)执行原判刑罚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全部。 (三)假释的意义 正确适用假释,能够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悔过自新;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将此作为 复归社会的过渡和中介,以逐渐地适应社会。总之,假释制度对于求得刑罚的最佳效果, 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 、 假 释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对象条 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条件的恢复。假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适用假释必须以 犯罪分子被关押为前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只有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才有 可能适用假释。 ( 二 ) 执行刑期条 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原因有二:其一,只有经过一部分刑 罚的执行,通过一段时间认真考察,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一部分刑罚的执行,为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分子是否悔改并依法适用假 释,提供了客观方面的依据。其二,只有经过一部分刑罚的执行,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 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保持其应有的威慑力量。 我国《刑法》第 81 条对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如果有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犯罪分子由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需要适用假释的,仍必须按原判无 期徒刑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而不能理解为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期 1/2 以上就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解释》第 10 条,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