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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分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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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有人认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收 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髙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中贪 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贿赂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 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为了突出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惩治,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章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两种行为:(1)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职责 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 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2)非国家单位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得利益,实施向国家单位或者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等非法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除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各种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 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由于本类犯罪都属于贪利性经济犯罪,所以一般都是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自382条至3%6条共15个条文,12个罪名,我们重点讲以下几种犯 罪 第二节贪污罪 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 形成的有利条件,即所享有的主管、经管和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 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贪污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方法据为己有,即通常 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手段,将公共财产据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有人认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收 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中 贪 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贿赂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 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为了突出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惩治,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章。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两种行为:(1)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职责 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 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2)非国家单位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得利益,实施向国家单位或者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等非法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除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各种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 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由于本类犯罪都属于贪利性经济犯罪,所以一般都是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自 382 条至 396 条共 15 个条文,12 个罪名,我们重点讲以下几种犯 罪。 第二节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 形成的有利条件,即所享有的主管、经管和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 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贪污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方法据为己有,即通常 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手段,将公共财产据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为己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认定贪污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都是故意将财物占为己有。其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职工和工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国有财物,还包 括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关于内外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的定罪问题。根 据《刑法》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只要有特殊主体参加,构成了贪污罪,外部与其相勾结的一般主体, 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均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不应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确定其他共同犯罪人的 犯罪性质。例如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 据,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本案主犯 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 有财产据为己有,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节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对于挪 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是 挪用公款罪,第2款又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 使用的,从重处罚。”这里把款物并列,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挪用公款或者公物归个人使用,都 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就足以说明,法律并未把公物排除在本罪侵犯的对象之外。最高司 法杋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指岀:“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 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如 果其非法活动构成独立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2 为己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贪污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都是故意将财物占为己有。其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职工和工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国有财物,还包 括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关于内外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的定罪问题。根 据《刑法》382 条第 3 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只要有特殊主体参加,构成了贪污罪,外部与其相勾结的一般主体, 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均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不应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确定其他共同犯罪人的 犯罪性质。例如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 据,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 10 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本案主犯 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 有财产据为己有,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对于挪 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规定是 挪用公款罪,第 2 款又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 使用的,从重处罚。”这里把款物并列,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挪用公款或者公物归个人使用,都 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就足以说明,法律并未把公物排除在本罪侵犯的对象之外。最高司 法机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指出:“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 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如 果其非法活动构成独立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的,是指除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例如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 债务、外出旅游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挪用公款与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贷款担保的界限。分清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之 前的担保期间是否属于挪用。(2)个人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银行划拨抵偿到期个人贷款, 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的,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贷款的事 实,则构不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2、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基本相同,其重要区别是:(1)侵害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款,挪用特 定款物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专项款物。(2)挪 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是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特定款物是作其他 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3)主体不完全相同。挪用 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管特定 款物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3、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相同,均为挪 用。其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包括 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资金的性质包括国有资 金、集体资金和个体资金。 第四节受贿方面的犯罪 、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对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作限制性解释还是扩张性解释,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看法。主张限制性解释的人认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时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主张扩张 性解释的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不仅利用本人现任职务之便利,也包括利用过去或未 来之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利,也包括通过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他人 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在从事 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当事人有求于己或者有困难时,主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3 的,是指除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例如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 债务、外出旅游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挪用公款与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贷款担保的界限。分清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之 前的担保期间是否属于挪用。(2)个人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银行划拨抵偿到期个人贷款, 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的,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贷款的事 实,则构不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2、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基本相同,其重要区别是:(1)侵害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款,挪用特 定款物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专项款物。(2)挪 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是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特定款物是作其他 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3)主体不完全相同。挪用 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管特定 款物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3、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相同,均为挪 用。其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包括 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资金的性质包括国有资 金、集体资金和个体资金。 第四节 受贿方面的犯罪 一、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对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作限制性解释还是扩张性解释,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看法。主张限制性解释的人认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时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主张扩张 性解释的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不仅利用本人现任职务之便利,也包括利用过去或未 来之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利,也包括通过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他人 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在从事 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当事人有求于己或者有困难时,主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动地向对方索要财物。对于索取贿赂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所谓收受 贿赂,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而为他人谋 利益的行为。这种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至 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斡旋受贿”据上所述,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 权力。但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这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成立“斡旋受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不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那就不能构成斡旋受贿。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 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 制约条件。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亲友关系,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其政策不应当 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从中 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斡旋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 要求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处理受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l、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回扣、手续费这种经济现象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社会上存在的回扣、手续费是一种经 济现象,含有复杂多样的性质。《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划清受贿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界限 将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开来。以索贿形式岀现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除了在侵犯客体、 犯罪主体等要件上有区别外,在客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敲诈勒索罪中的勒索行为,是以暴力威胁 或其他加害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受贿罪中的索贿行为,是以职务之便, 在当事人有求于己或者有困难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并不采取暴力威胁等强行手段勒索。 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4 动地向对方索要财物。对于索取贿赂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所谓收受 贿赂,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而为他人谋 利益的行为。这种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至 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斡旋受贿” 据上所述,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 权力。但根据《刑法》第 388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这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成立“斡旋受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不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那就不能构成斡旋受贿。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 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 制约条件。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亲友关系,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其政策不应当 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从中 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斡旋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 要求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处理受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回扣、手续费这种经济现象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社会上存在的回扣、手续费是一种经 济现象,含有复杂多样的性质。《刑法》第 385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划清受贿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界限 将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开来。以索贿形式出现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除了在侵犯客体、 犯罪主体等要件上有区别外,在客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敲诈勒索罪中的勒索行为,是以暴力威胁 或其他加害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受贿罪中的索贿行为,是以职务之便, 在当事人有求于己或者有困难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并不采取暴力威胁等强行手段勒索。 二、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单位的这种故意必须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故意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体现出来。 (二)单位受贿罪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 定的以受贿罪论处的,是在经济往来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账外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为行贿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它很容易和《刑法》第 385条的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2)9条的中介受贿行为等相 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本罪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个人受 贿则是个人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单位受贿是法人犯罪,其意志形成过程可 能是领导个别决定的,也可能是由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的,但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都是在单位意 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个人受贿在主观方面则纯属个人意志。二是受贿所得,本罪归 单位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为了给单位带来非法利益;而个人受贿则不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五节行贿方面的犯罪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是用财物与行贿对象的 职务作交易的行为,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行贿对象财物 的是行贿罪,因对方要求而被动提供财物的也是行贿罪。但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 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5 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上述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单位的这种故意必须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故意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体现出来。 (二)单位受贿罪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刑法》第 387 条第 2 款规 定的以受贿罪论处的,是在经济往来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账外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为行贿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它很容易和《刑法》第 385 条的受贿罪、第 163 条、第 184 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 229 条的中介受贿行为等相 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本罪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个人受 贿则是个人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单位受贿是法人犯罪,其意志形成过程可 能是领导个别决定的,也可能是由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的,但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都是在单位意 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个人受贿在主观方面则纯属个人意志。二是受贿所得,本罪归 单位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为了给单位带来非法利益;而个人受贿则不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五节 行贿方面的犯罪 一、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是用财物与行贿对象的 职务作交易的行为,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行贿对象财物 的是行贿罪,因对方要求而被动提供财物的也是行贿罪。但是,《刑法》第 389 条第 3 款规定:“因 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本条第2款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行贿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国有)单位行贿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 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 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适用对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把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区分开来。本罪与这两种罪的相同点是:犯罪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给付钱物的行为。 所不同的主要是犯罪对象,本罪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单位行贿罪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作为,具体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不仅仅局限于国有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企业等,是单位犯罪中的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适用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行贿罪的主体则是自然人,除此不同外,其 他方面基本相同。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首先是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其次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贿的对象是国家 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6 本条第 2 款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行贿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国有)单位行贿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 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 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适用对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把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区分开来。本罪与这两种罪的相同点是:犯罪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给付钱物的行为。 所不同的主要是犯罪对象,本罪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单位行贿罪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作为,具体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不仅仅局限于国有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企业等,是单位犯罪中的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适用单位行贿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行贿罪的主体则是自然人,除此不同外,其 他方面基本相同。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首先是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其次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贿的对象是国家 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第六节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 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适用介绍贿赂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成立以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为条件。如果仅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受贿因某种 原因未能成交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1)介绍贿赂数额较小;(2) 行为人虽然从中起了介绍作用,但没有从中谋取私利;(3)行为人出于对行贿人的同情作一般介 绍,没有具体参加贿赂活动;(4)行为人所介绍的贿赂,行贿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在以上情 况下,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贿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 介绍贿赂虽然未达到一定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多 次或者为多人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代理人介绍贿赂:介绍贿赂而收 受财物;因介绍贿赂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3、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并不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而往往是 利用亲友和熟人关系为他人的贿赂行为起沟通、引荐和撮合作用;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则是利用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在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上,本罪行为人既可能是为了谋取本人私利,也可能只是为朋友、熟人或上级帮忙,从而加 深相互感情;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纯属是为了获取非法钱财

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7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392 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 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适用介绍贿赂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成立以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为条件。如果仅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受贿因某种 原因未能成交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1)介绍贿赂数额较小;(2) 行为人虽然从中起了介绍作用,但没有从中谋取私利;(3)行为人出于对行贿人的同情作一般介 绍,没有具体参加贿赂活动;(4)行为人所介绍的贿赂,行贿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在以上情 况下,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贿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 介绍贿赂虽然未达到一定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多 次或者为多人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代理人介绍贿赂;介绍贿赂而收 受财物;因介绍贿赂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3、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并不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而往往是 利用亲友和熟人关系为他人的贿赂行为起沟通、引荐和撮合作用;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则是利用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在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上,本罪行为人既可能是为了谋取本人私利,也可能只是为朋友、熟人或上级帮忙,从而加 深相互感情;而斡旋受贿罪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纯属是为了获取非法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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