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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总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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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的对称,它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由于几个人共同配合,可以完成 单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可以采取更巧妙的方法和手段将犯罪进行到底,更容易逃避侦察和审 判,因此,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1.人多力量大;2.人多可以集思广益;3.人多可以取长补短、互相配合 4.可以完成一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5.犯罪容易进行到底;6.案件侦破困难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研究共同犯罪的意义 研究共同犯罪,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特点以及各共犯刑事责任的轻重,对于确定刑法打 击的锋芒,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确定打击重点 2.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3.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处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般准则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除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外,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和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案例:青年农民某甲指使其10岁的儿子盗窃他人财物。 有责任能力的人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只有共同实施了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构成共同犯罪。 (二)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互相联 系、互相配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1.各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它们彼此之间互相联系, 互相配合,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而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和四种方式:

1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的对称,它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由于几个人共同配合,可以完成 单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可以采取更巧妙的方法和手段将犯罪进行到底,更容易逃避侦察和审 判,因此,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1.人多力量大; 2.人多可以集思广益; 3.人多可以取长补短、互相配合 4.可以完成一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 5.犯罪容易进行到底; 6.案件侦破困难 《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研究共同犯罪的意义 研究共同犯罪,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特点以及各共犯刑事责任的轻重,对于确定刑法打 击的锋芒,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确定打击重点。 2.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3.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处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般准则。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除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外,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和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案例:青年农民某甲指使其 10 岁的儿子盗窃他人财物。 有责任能力的人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只有共同实施了刑法第 17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构成共同犯罪。 (二)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互相联 系、互相配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1.各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它们彼此之间互相联系, 互相配合,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而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和四种方式:

(1)共同犯罪的三种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但是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的形式,按照共同犯罪的表现,共同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共同的作为 ②共同的不作为 案例:甲乙夫妇二人共同虐待4四岁的独生女儿丙,见丙生病,他们商议不给其治疗,致 使丙病情恶化,造成死亡。 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一方是作为,另一方是不作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仓库保管员与无业人员合谋盗窃仓库财物。 (2)共同犯罪行为的四种方式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 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 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 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 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 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 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 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 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 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 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杀丁,甲将丁引诱到预定的地点,乙将丁按住,丙用刀将丁杀死。 (三)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 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1) 共同犯罪的三种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但是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的形式,按照共同犯罪的表现,共同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共同的作为; ②共同的不作为; 案例:甲乙夫妇二人共同虐待 4 四岁的独生女儿丙,见丙生病,他们商议不给其治疗,致 使丙病情恶化,造成死亡。 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一方是作为,另一方是不作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仓库保管员与无业人员合谋盗窃仓库财物。 (2) 共同犯罪行为的四种方式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 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 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 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 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 120 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 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 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 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 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 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 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杀丁,甲将丁引诱到预定的地点,乙将丁按住,丙用刀将丁杀死。 (三)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 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各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的发生。 各共同犯罪人都互相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在一起共同配合,实施共同的犯罪。就 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而且都有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 案例:甲男与乙女通奸,为达到成婚的目的,共谋杀害乙的丈夫丙,甲弄来毒药,交乙放 在丙的饭碗里将丙毒死。 共同故意必须是犯罪故意的互相联系,而不是单方面的联系。 片面共犯:仓库保管员暗中帮助盗窃。 例: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 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1994年单选]答案为:B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盜窃罪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在几个人中,只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 应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例:医生开错药方,司药未加审查,造成病人死亡 两人以上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联系,但是主观上一人是故意,其余是过失而实施犯 罪的。包括两种情况: (1)过失帮助或过失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借猎枪杀人 (2)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行为 例如:甲意图杀乙,某天,甲把枪交给丙,欺骗丙说枪里没子弹,朝乙开枪,吓他一下, 丙信以为真,便朝乙开枪,结果乙中弹死亡。 4.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彼此没有犯罪联系;包括两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造成同一结果的。 如冒充公安人员将强奸犯吓跑后对女青年实施强奸。 (2)同时犯,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在同时同地侵犯同一客体的。 如某处失火,甲、乙2人不约而同,乘火打劫,同时实施盗窃行为。 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四、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讨论案例: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

3 1.各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的发生。 2.各共同犯罪人都互相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在一起共同配合,实施共同的犯罪。就 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而且都有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 案例:甲男与乙女通奸,为达到成婚的目的,共谋杀害乙的丈夫丙,甲弄来毒药,交乙放 在丙的饭碗里将丙毒死。 共同故意必须是犯罪故意的互相联系,而不是单方面的联系。 片面共犯:仓库保管员暗中帮助盗窃。 例: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 1500 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1994 年单选] 答案为:B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在几个人中,只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 应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例:医生开错药方,司药未加审查,造成病人死亡。 3.两人以上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联系,但是主观上一人是故意,其余是过失而实施犯 罪的。包括两种情况: (1)过失帮助或过失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借猎枪杀人 (2)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行为。 例如:甲意图杀乙,某天,甲把枪交给丙,欺骗丙说枪里没子弹,朝乙开枪,吓他一下, 丙信以为真,便朝乙开枪,结果乙中弹死亡。 4.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彼此没有犯罪联系;包括两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造成同一结果的。 如冒充公安人员将强奸犯吓跑后对女青年实施强奸。 (2)同时犯,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在同时同地侵犯同一客体的。 如某处失火,甲、乙 2 人不约而同,乘火打劫,同时实施盗窃行为。 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6.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四、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讨论案例: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

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盗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 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未等到某乙,某甲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 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 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单选]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为D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 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如果某个共犯消极停止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足以消除先前行 为所形成的原因力,那么,其消极停止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他共犯是否终将犯罪完 成。本案中某乙确有中止犯罪的意思,但只是消极地退出了犯罪,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消除自 己已经实施的帮助行为(提供万能钥匙)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实际上,某甲也是利用了某乙 帮他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盜了手提电脑二部。因此,某乙的消极退出,并未有效地防止 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某甲盗窃既遂,其中也有李某帮助行为的作用,因此, 某乙也应对盗窃既遂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 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 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己经即遂,就 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 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比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 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 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 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 为的有机联系。 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 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 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

4 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 12 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盗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 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未等到某乙,某甲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 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 2 万元。销赃后得赃款 13000 元。事后某甲分 3000 元给某乙, 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 年单选]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为 D 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 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如果某个共犯消极停止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足以消除先前行 为所形成的原因力,那么,其消极停止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他共犯是否终将犯罪完 成。本案中某乙确有中止犯罪的意思,但只是消极地退出了犯罪,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消除自 己已经实施的帮助行为(提供万能钥匙)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实际上,某甲也是利用了某乙 帮他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盗了手提电脑二部。因此,某乙的消极退出,并未有效地防止 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某甲盗窃既遂,其中也有李某帮助行为的作用,因此, 某乙也应对盗窃既遂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 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 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 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 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比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 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 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 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 为的有机联系。 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 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 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 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例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多选]答案为:AD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影响定罪,但可影响量刑。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1.概念:是指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的形式。 2.共同犯罪形式划分的意义 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构成特征,并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分析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的复杂情况。 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来划分,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既可以由1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又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如 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等。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持械聚众叛 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等 (二)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 共同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形式划分,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施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各共同犯 罪人都是实行犯,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并不都是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互 有分工,彼此配合实施不同的行为。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疏密程度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 共同犯罪。 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结合松散,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5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 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例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 年多选] 答案为:A D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影响定罪,但可影响量刑。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1.概念:是指 2 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的形式。 2.共同犯罪形式划分的意义 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构成特征,并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分析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的复杂情况。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来划分,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既可以由 1 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又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如 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等。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必须由 2 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持械聚众叛 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等。 (二)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 共同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形式划分,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施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各共同犯 罪人都是实行犯,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并不都是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互 有分工,彼此配合实施不同的行为。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疏密程度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 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结合松散,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 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某种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犯 罪,即犯罪集团 《刑法》第26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集团由3人以上组成。 2.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3.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4犯罪集团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是指将一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划分方法 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进行分类,即按照分工进行分类的方 法,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组织犯) 优点:明确地解决定罪问题。 二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类,即按作用进行分类的方法,分 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优点:有利于解决量刑问题 (二)我国采用按作用分类为主,按分工分类为辅,二者相结合的标准来划分。 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把组织犯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包 括在主犯之中,把帮助犯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包括在从犯中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 刑法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组织犯,我国刑法中称为首要分子

6 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 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某种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犯 罪,即犯罪集团 《刑法》第 26 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集团由 3 人以上组成。 2.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3.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4.犯罪集团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是指将一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划分方法: 一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进行分类,即按照分工进行分类的方 法,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组织犯)。 优点:明确地解决定罪问题。 二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类,即按作用进行分类的方法,分 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优点:有利于解决量刑问题。 (二)我国采用按作用分类为主,按分工分类为辅,二者相结合的标准来划分。 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把组织犯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包 括在主犯之中,把帮助犯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包括在从犯中。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 刑法 26 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 97 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组织犯,我国刑法中称为首要分子

(2)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的组织者、 策划者和指挥者。其犯罪活动表明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的一种 (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主要的实行犯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集团中 的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体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 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如刑法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 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2.主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不止一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 所起的实际作用认定。这可以从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 罪行的大小、对造成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分析、判断。 3.主犯的刑事责任 (1)刑法第26条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2)刑法26条4款:“对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刑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主犯,应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如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刑法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起辅助作用即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 而只是以各种方式帮助实行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27条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从从犯所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 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次要程度等,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概念

7 (2)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的组织者、 策划者和指挥者。其犯罪活动表明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的一种。 (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主要的实行犯。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集团中 的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体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 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如刑法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 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2.主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不止一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 所起的实际作用认定。这可以从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 罪行的大小、对造成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分析、判断。 3.主犯的刑事责任: (1)刑法第 26 条 3 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2)刑法 26 条 4 款:“对第 3 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刑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主犯,应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如刑法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刑法 27 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起辅助作用即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 而只是以各种方式帮助实行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 27 条 2 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从从犯所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 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次要程度等,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一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屈从于他人的 意志,而不自愿地参加了犯罪活动。 例如,某村长甲指使青年乙将1名妇女叫到村办公室,甲意图强奸该妇女,就强迫青年 乙帮忙将该妇女按住,乙不愿意,甲就顺手给乙一耳光,并以暴力威胁,迫使乙帮助按住妇 女,使其顺利完成强奸行为。 在本案中,乙就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正确认定胁从犯,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与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去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 被胁迫参加犯罪,尽管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强制或威逼,但毕竟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因 而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而身体完全受强制的人完全丧失了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观上无 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例如,铁路扳道工因被犯罪分子捆绑,使其在火车到来时不能履行 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由于该扳道工身体受到完全强制,不能认为是胁从犯。 (2)要把胁从犯与从犯区别开来。 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独立的一种,它与从犯不同。胁从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在主观上,从犯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 下参加犯罪的,这一点是胁从犯区别于从犯的主要标志。 第二,在客观上,胁从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的作用,并在行动上表现出被 动性,一般说来,它比从犯所起的作用要小。 (3)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完全自愿参加犯罪,要从犯罪的全过程来分析。 有的犯罪分子虽然开始是不完全自愿,但是,后来又完全自愿参加犯罪活动,就不能认为 是胁从犯,而应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来确定刑事责任;有的人表面上看是 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这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是自愿参加犯罪的 故不能视为胁从犯,而应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或者是主犯,或者是从犯。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主观 上不是完全自愿,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 刑法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则要根据胁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危 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8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屈从于他人的 意志,而不自愿地参加了犯罪活动。 例如,某村长甲指使青年乙将 1 名妇女叫到村办公室,甲意图强奸该妇女,就强迫青年 乙帮忙将该妇女按住,乙不愿意,甲就顺手给乙一耳光,并以暴力威胁,迫使乙帮助按住妇 女,使其顺利完成强奸行为。 在本案中,乙就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正确认定胁从犯,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与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去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 被胁迫参加犯罪,尽管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强制或威逼,但毕竟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因 而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而身体完全受强制的人完全丧失了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观上无 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例如,铁路扳道工因被犯罪分子捆绑,使其在火车到来时不能履行 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由于该扳道工身体受到完全强制,不能认为是胁从犯。 (2)要把胁从犯与从犯区别开来。 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独立的一种,它与从犯不同。胁从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在主观上,从犯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 下参加犯罪的,这一点是胁从犯区别于从犯的主要标志。 第二,在客观上,胁从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的作用,并在行动上表现出被 动性,一般说来,它比从犯所起的作用要小。 (3)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完全自愿参加犯罪,要从犯罪的全过程来分析。 有的犯罪分子虽然开始是不完全自愿,但是,后来又完全自愿参加犯罪活动,就不能认为 是胁从犯,而应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来确定刑事责任;有的人表面上看是 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这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是自愿参加犯罪的, 故不能视为胁从犯,而应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或者是主犯,或者是从犯。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主观 上不是完全自愿,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 刑法 28 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则要根据胁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危 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教唆犯一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其特点是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心,通过他人实 施犯罪而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2.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案例:某天,甲乙2人议论自己单位的财务室存有大量现金而无人看守,这话被丙听见了 当晚,丙撬门进入财务室盗走10万元现金 (2)客观上必须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案例:甲男与乙女谈恋爱,甲给乙财物5千元,后来乙提出与甲中断恋爱关系,甲对乙十 分不满,便与其弟谈到自己想报复乙,其弟想为哥哥岀,便在一天晩上将乙刺成重伤。 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授意、劝说、利诱、请求、鼓动等;教唆可以用口头表达, 也可以用书面表达,如发短信、发电子邮件;可以当面直接教唆,也可以托人转达间接教唆 可以一人实行教唆,也可以数人共同教唆。 3.认定教唆犯应注意几个问题: (1)教唆犯必须是以教唆特定犯罪为条件。 即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具体的某种罪,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要把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区别开来 (4)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未直接规定为某种犯罪的行为 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104条2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 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 根据刑法29条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不是犯被教唆的罪

9 1.概念:教唆犯-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其特点是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心,通过他人实 施犯罪而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2.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案例:某天,甲乙 2 人议论自己单位的财务室存有大量现金而无人看守,这话被丙听见了。 当晚,丙撬门进入财务室盗走 10 万元现金。 (2)客观上必须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案例:甲男与乙女谈恋爱,甲给乙财物 5 千元,后来乙提出与甲中断恋爱关系,甲对乙十 分不满,便与其弟谈到自己想报复乙,其弟想为哥哥出,便在一天晚上将乙刺成重伤。 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授意、劝说、利诱、请求、鼓动等;教唆可以用口头表达, 也可以用书面表达,如发短信、发电子邮件;可以当面直接教唆,也可以托人转达间接教唆; 可以一人实行教唆,也可以数人共同教唆。 3.认定教唆犯应注意几个问题: (1)教唆犯必须是以教唆特定犯罪为条件。 即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具体的某种罪。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要把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区别开来。 (4)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未直接规定为某种犯罪的行为。 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 104 条 2 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 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 根据刑法 29 条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不是犯被教唆的罪

周某、邱某共同行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周某,女,31岁,农民。被告人邱某,男,33岁,农民,周某之夫。 被告人周某与邻居赖某在1987年3月21日因小事发生纠纷此后,被害人赖某多次到周 某家门口叫骂,于是周某、邱某商议,赖再来就将其手打断。3月28日赖某再一次前来纠缠, 并破口大骂,邱听后怒从心起,恶从胆边生,决计杀死赖某,当即举起铁管朝赖的头上猛击一 下,将赖打倒,当赖挣扎起来欲逃走时,周某拿着扁担赶到,周、邱各持凶器朝赖的手上猛击 直到将赖的手打断才住手,赖回到家后第二天就死了,经法医鉴定,死因是严重脑挫裂伤,失 血过多,挤压综合症,其中,严重脑挫裂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邱二人构成共同杀人罪;另-种 意见认为邱某是杀人犯,而周不构成杀人共犯 1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 同犯罪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总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 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从本案案情看,周手持凶器与邱-起将赖的手打断,他们共同实施了 殴打行为,但周的行为没有超出事前与邱商量的预谋范围,与邱的行为——杀人行为,有质 的区别 2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 故意,使他们的行为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也就是各个犯罪人都在同一犯罪目标之下进行 犯罪活动,他们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故意的态度 本案中,周、邱二人在犯罪前曾有预谋,如赖再来,将其手打断,到此时,周、邱二人只 有伤害赖的共同故意,但是当赖到来时,邱满腔怒火,产生了杀人念头,于是用铁管猛击赖的 头部,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周并不知道邱已改变了犯罪意图,周在主观上仍只是抱着伤害赖的 身体健康的故意,从周的行为来说,周只是同邱一起把赖的手打断。因此,邱、周此时主观上 的故意是不同的,邱想杀人,而周只想伤人,由于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就不能认定邱、周二 人是共同杀人 因此,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周某不构成杀人共犯,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10 周某、邱某共同行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简介] 被告人周某,女,31 岁,农民。被告人邱某,男,33 岁,农民,周某之夫。 被告人周某与邻居赖某在 1987 年 3 月 21 日因小事发生纠纷此后,被害人赖某多次到周 某家门口叫骂,于是周某、邱某商议,赖再来就将其手打断。3 月 28 日赖某再一次前来纠缠, 并破口大骂,邱听后怒从心起,恶从胆边生,决计杀死赖某,当即举起铁管朝赖的头上猛击一 下,将赖打倒,当赖挣扎起来欲逃走时,周某拿着扁担赶到,周、邱各持凶器朝赖的手上猛击, 直到将赖的手打断才住手,赖回到家后第二天就死了,经法医鉴定,死因是严重脑挫裂伤,失 血过多,挤压综合症,其中,严重脑挫裂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邱二人构成共同杀人罪;另一种 意见认为邱某是杀人犯,而周不构成杀人共犯。 1.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 同犯罪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总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 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从本案案情看,周手持凶器与邱一起将赖的手打断,他们共同实施了 殴打行为,但周的行为没有超出事前与邱商量的预谋范围,与邱的行为——杀人行为,有质 的区别。 2.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 故意,使他们的行为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也就是各个犯罪人都在同一犯罪目标之下进行 犯罪活动,他们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故意的态度。 本案中,周、邱二人在犯罪前曾有预谋,如赖再来,将其手打断,到此时,周、邱二人只 有伤害赖的共同故意,但是当赖到来时,邱满腔怒火,产生了杀人念头,于是用铁管猛击赖的 头部,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周并不知道邱已改变了犯罪意图,周在主观上仍只是抱着伤害赖的 身体健康的故意,从周的行为来说,周只是同邱一起把赖的手打断。因此,邱、周此时主观上 的故意是不同的,邱想杀人,而周只想伤人,由于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就不能认定邱、周二 人是共同杀人。 因此,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周某不构成杀人共犯,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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