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秩 序,是指一定时期国家依法管理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 市场经济秩序是由货币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公司企业 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组成的。本类具体犯罪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经济秩序,但因 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呈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往往只侵害到经济秩序的某一方面或某 一部分,这就形成了本类犯罪的分类(《刑法》将其分为8节)。另外,本类具体犯罪侵害的客体 往往是复杂客体。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是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侵害,同时也危害到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管理 秩序的行为。这类犯罪首先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管理法规,这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章一些犯罪采用了空白罪状的规定,这些犯罪的一部分 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在经济法规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类犯罪违反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六类:(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 主体组织形式和地位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 法、私营独资企业法及破产法等。(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 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等。(3)市场管理规则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 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体系法,即 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个别市场规则的法律规范,包括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劳动力 市场管理法、技术贸易法、信息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5)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 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 计划法等。(⑥)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 险法等。(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 10月版.第253~254页。)这些法律可分别归类为民法、经济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中。 正因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一般违法的特征,因此绝大多数行为均可以通过经济的、行 政的处罚办法得到调整、治理,只有少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 事处罚,应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绝大部分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有一些以不作为的 形式出现(如偷税罪)。这类犯罪大都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从这一类犯罪许多都把情节是否严重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情节是否严重又主要体现在结果的程度上。由于这一类犯罪大都涉 及到财产经济性的利益,犯罪活动的规模以及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寡,常常反映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因犯罪遭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因此,犯罪的涉案数额常常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 、 破 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 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秩 序,是指一定时期国家依法管理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 市场经济秩序是由货币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公司企业 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组成的。本类具体犯罪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经济秩序,但因 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呈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往往只侵害到经济秩序的某一方面或某 一部分,这就形成了本类犯罪的分类(《刑法》将其分为 8 节)。另外,本类具体犯罪侵害的客体 往往是复杂客体。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是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侵害,同时也危害到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管理 秩序的行为。这类犯罪首先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管理法规,这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章一些犯罪采用了空白罪状的规定,这些犯罪的一部分 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在经济法规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类犯罪违反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六类:(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 主体组织形式和地位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 法、私营独资企业法及破产法等。(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 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等。(3)市场管理规则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 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体系法,即 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个别市场规则的法律规范,包括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劳动力 市场管理法、技术贸易法、信息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5)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 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 计划法等。(6)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 险法等。(参 见马 洪 主 编.《 什 么 是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中 国 发展 出 版 社 ,19 93 年 10 月 版.第 253~2 54 页 。) 这些法律可分别归类为民法、经济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中。 正因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一般违法的特征,因此绝大多数行为均可以通过经济的、行 政的处罚办法得到调整、治理,只有少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 事处罚,应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绝大部分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有一些以不作为的 形式出现(如偷税罪)。这类犯罪大都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从这一类犯罪许多都把情节是否严重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情节是否严重又主要体现在结果的程度上。由于这一类犯罪大都涉 及到财产经济性的利益,犯罪活动的规模以及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寡,常常反映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因犯罪遭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因此,犯罪的涉案数额常常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15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175条髙利转贷罪、第187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217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94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8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97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140条至148条,共有9个罪名。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髙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髙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 15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 151 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 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一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 175 条高利转贷罪、第 187 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 217 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 218 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 、 破 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 94 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 8 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 97 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 140 条至 148 条,共有 9 个罪名。200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 高人 民 法 院法 释[ 200 1]10 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髙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Ⅰ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一定的涉案数额作为定罪量刑 依据的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2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 1 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一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 9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 数额 犯 ,是 指 刑法 规 定以 一 定的 涉 案数 额 作为 定 罪 量 刑 依据 的 犯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 2 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 5 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 3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 141 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 、 生 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 144 条) (一 )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 特征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 6 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 )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 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 5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本节中的其他犯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4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X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145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 四 、 本 节中的其他 犯罪 (一 )生产、 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 142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 )生产、销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 143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 4 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 《刑法》第 145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 X 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 145 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本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解释》同 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罪定罪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6条的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 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即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必须发生了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恶果,才能构成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 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即以 假充真:二是行为人非法销售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三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本罪,必须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 (六)《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査,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 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一直是 《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走私活动屡打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且助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侵害党、国家、军队的肌体,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2000年10月8日,最髙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髙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151)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 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1)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准许、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进出口的 非贸易性物品,根据该物品的种类、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进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 6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本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解释》同 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罪定罪处罚。” (四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 146 条的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 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即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必须发生了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恶果,才能构成。 (五 )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罪 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 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即以 假充真;二是行为人非法销售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三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本罪,必须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 (六 ) 《刑法》第 148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走 私 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 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一直是 《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走私活动屡打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且助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侵害党、国家、军队的肌体,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2000 年 10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 释[ 200 0]30 号)。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151)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 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1)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准许、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进出口的 非贸易性物品,根据该物品的种类、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进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 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51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 125 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 、 走 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一 )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 153 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③)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154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3)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 154 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 7 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 8 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 153 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 6 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 点。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所有的走私行为都定统一的走私罪的罪名,认为走私罪不以牟取非法 利益为目的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像走私淫秽物品等特殊物品的走私确实不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 目的。但新《刑法》将走私罪分解成具体的罪名,而各种不同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并不一样,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应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走 私行为,则应按一般的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走私淫秒物品罪(152)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 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着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专指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 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走私淫秒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法律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没有情节严重的特殊要求,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 不具有这种目的,其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只能是 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宜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而且,行为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 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 主观方面也均以牟利为目的,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体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岀国(边)境;而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是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致使淫秽物品得以流传,并不存在逃避海关监 管而进出国(边)境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淫秽物品,即使其收购的行 为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问题,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四、走私废物罪 (一)走私废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取消《刑法》第15条第三项的走私固体废物罪,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进我国境内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 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 点。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所有的走私行为都定统一的走私罪的罪名,认为走私罪不以牟取非法 利益为目的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像走私淫秽物品等特殊物品的走私确实不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 目的。但新《刑法》将走私罪分解成具体的罪名,而各种不同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并不一样,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应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走 私行为,则应按一般的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152)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 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着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专指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 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法律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没有情节严重的特殊要求,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 不具有这种目的,其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只能是一 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宜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而且,行为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 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 主观方面也均以牟利为目的,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体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而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是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致使淫秽物品得以流传,并不存在逃避海关监 管而进出国(边)境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淫秽物品,即使其收购的行 为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问题,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四 、 走 私废物罪 (一 )走私废 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取消《刑法》第 155 条第三项的走私固体废物罪,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进我国境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