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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刑法学——刑法学总论》课程电子教案_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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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个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从产生到结束,一般要经过产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乃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其中,预备犯罪的过程叫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罪的过程叫犯罪实 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一一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刑法上也称之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 合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 罪未遂形态 ②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 施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预备形态; 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 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1.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 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 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2.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 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

1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 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一个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从产生到结束,一般要经过产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乃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其中,预备犯罪的过程叫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罪的过程叫犯罪实 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刑法上也称之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 合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 罪未遂形态; ②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 施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预备形态; 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 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中止形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1.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 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 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2.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 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

和中止。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希望、追求完成某种特定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客观上就 会有一个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在这一过程与阶 段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若在此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因素而使犯 罪停止下来,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在犯罪构成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建立在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就 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主要立法精神所在。 五、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从定罪方面看: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 征,在定罪时要求对犯罪形态予以明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往往涉及到此罪 与彼罪的区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现象的形形色色和错综复杂,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在纵向发展过程中。 第二节犯罪既遂 概念 指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业已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认定既遂的两种错误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 (2)危害结果发生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以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目的, 或者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为标准。如243条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结果犯:指必须发生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34)、盗窃罪、诈骗罪等 2.行为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构成既遂的犯罪

2 和中止。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希望、追求完成某种特定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客观上就 会有一个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在这一过程与阶 段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若在此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因素而使犯 罪停止下来,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在犯罪构成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建立在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就 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主要立法精神所在。 五、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从定罪方面看: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 征,在定罪时要求对犯罪形态予以明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往往涉及到此罪 与彼罪的区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现象的形形色色和错综复杂,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在纵向发展过程中。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指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业已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认定既遂的两种错误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 (2)危害结果发生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以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目的, 或者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为标准。如 243 条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结果犯:指必须发生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 232 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34)、盗窃罪、诈骗罪等 2.行为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如:伪证罪、侮辱罪(246)、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犯 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刑法l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我国刑法典中的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人一着手实行就构成既遂。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构成既遂 由于举动犯是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而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存在犯罪预 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既遂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人, 对于既遂犯,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 第三节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 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攀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 的化学药品等。 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准备杀人用的犯罪工 具,准备枪支、手榴弹就比准备小刀的危险性大;再如准备专为犯罪使用的复杂的犯罪工具, 其危害性也大于把日常用品准备为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创造条件

3 例如:伪证罪、侮辱罪(246)、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犯 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刑法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我国刑法典中的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人一着手实行就构成既遂。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构成既遂。 由于举动犯是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而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存在犯罪预 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既遂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人。 对于既遂犯,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 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攀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 的化学药品等。 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准备杀人用的犯罪工 具,准备枪支、手榴弹就比准备小刀的危险性大;再如准备专为犯罪使用的复杂的犯罪工具, 其危害性也大于把日常用品准备为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创造条件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査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 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⑦)拟订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査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发生停顿,就是说,由于发生了某种原因,使行为还在预备过程中就中断了。因而 未能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是不同的。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某种原因停顿于犯 罪预备阶段的一种静止状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指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之间的这一发展过程 如果某犯罪行为并未在预备阶段发生停顿,而是一直发展到了实行阶段,则只能说明该 犯罪经过了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说该犯罪还存在着一个“犯罪预备”。 (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即这种停顿对于犯罪人来说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 来 (一)犯意表示的特征: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 (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 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

4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 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订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发生停顿,就是说,由于发生了某种原因,使行为还在预备过程中就中断了。因而 未能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是不同的。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某种原因停顿于犯 罪预备阶段的一种静止状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指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之间的这一发展过程。 如果某犯罪行为并未在预备阶段发生停顿,而是一直发展到了实行阶段,则只能说明该 犯罪经过了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说该犯罪还存在着一个“犯罪预备” 。 (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即这种停顿对于犯罪人来说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 来。 (一)犯意表示的特征: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 (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 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

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22条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5 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 22 条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 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全部 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只能出现在结果犯中) 导致实行终了未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有误。二是行为实施完毕后,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发生。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未能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 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例如:盗窃犯正在翻箱倒柜,尚未盜得钱财即被抓 犹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罚目的的要求,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掌握。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1.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能够达到既遂,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达到。 2.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 不能犯未遂是由于犯罪人发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引起的。 (1)工具不能犯未遂。 指由于行为人发生手段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遂。如误将水当作汽油放火,未能点燃 (2)对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遂。如误兽为人、杀 人未遂。误男为女,强奸未遂。 对于采用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方法实施的某些行为(如用迷信诅咒的方法 企图杀人等),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比不 能犯未遂据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三、未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1.未遂犯,指行为符合犯罪未遂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23条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般情况下,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应轻于既遂犯,即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 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考虑未遂行为距离既遂的远近程度,未遂行为的不同类型, 未遂行为有无造成其他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情况全面分析 对于极少数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酷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 犯,也可以不从轻处理 第五节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6 (一)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全部 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只能出现在结果犯中) 导致实行终了未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有误。二是行为实施完毕后,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发生。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未能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 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例如:盗窃犯正在翻箱倒柜,尚未盗得钱财即被抓 获。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罚目的的要求,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掌握。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1.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能够达到既遂,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达到。 2.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 不能犯未遂是由于犯罪人发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引起的。 (1)工具不能犯未遂。 指由于行为人发生手段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遂。如误将水当作汽油放火,未能点燃。 (2)对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遂。如误兽为人、杀 人未遂。误男为女,强奸未遂。 对于采用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方法实施的某些行为(如用迷信诅咒的方法 企图杀人等),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比不 能犯未遂据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三、未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1.未遂犯,指行为符合犯罪未遂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 23 条 2 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应轻于既遂犯,即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 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考虑未遂行为距离既遂的远近程度,未遂行为的不同类型, 未遂行为有无造成其他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情况全面分析。 对于极少数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酷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 犯,也可以不从轻处理。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一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 结果的发生,致使该罪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指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实行犯罪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 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的预备阶段的中止即行为人已经进行了犯罪预备活动,在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自动放弃了犯罪。 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时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 放弃了犯罪。 二)中止是由行为人自动进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人自认为能够将该犯罪进行到底。 2犯罪人自动做出了放弃该犯罪的决定。 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幡(fan)然悔悟;有的是慑于法律的 威力,害怕牢狱之苦;有的则是因被害人的哀求或旁人的劝告停止犯罪 3.犯罪人彻底放弃了该犯罪。 行为人彻底放弃该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地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 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 案例:邢某路过徐家门口,见女青年徐某正换衣服,顿起淫心,入室将徐拦腰抱住,强 行脱徐某短裤,发现徐某正在经期,邢当即对徐说“这次我不动你“,并声言改日再来。请 问:如何认定邢某行为的性质?(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 彻底放弃并不意味着要求犯罪人从此以后永不犯罪。只是要求其下一次犯罪不得是这次 犯罪的犯意的延续和实现 (三)中止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犯罪分子虽然停止 了犯罪,但预期的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仍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特征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关键。这里所说的犯罪结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构成某种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法定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其他一般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 杀成重伤以后才自动中止犯罪的,其重伤结果不影响杀人中止的成立 三、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所谓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 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

7 刑法 24 条第 1 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 结果的发生,致使该罪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指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实行犯罪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 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的预备阶段的中止即行为人已经进行了犯罪预备活动,在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自动放弃了犯罪。 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时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 放弃了犯罪。 (二)中止是由行为人自动进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人自认为能够将该犯罪进行到底。 2.犯罪人自动做出了放弃该犯罪的决定。 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幡(fan)然悔悟;有的是慑于法律的 威力,害怕牢狱之苦;有的则是因被害人的哀求或旁人的劝告停止犯罪。 3.犯罪人彻底放弃了该犯罪。 行为人彻底放弃该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地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 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 案例:邢某路过徐家门口,见女青年徐某正换衣服,顿起淫心,入室将徐拦腰抱住,强 行脱徐某短裤,发现徐某正在经期,邢当即对徐说“这次我不动你“,并声言改日再来。请 问:如何认定邢某行为的性质?(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 彻底放弃并不意味着要求犯罪人从此以后永不犯罪。只是要求其下一次犯罪不得是这次 犯罪的犯意的延续和实现。 (三)中止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犯罪分子虽然停止 了犯罪,但预期的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仍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特征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关键。这里所说的犯罪结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构成某种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法定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其他一般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 杀成重伤以后才自动中止犯罪的,其重伤结果不影响杀人中止的成立。 三、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所谓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 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

为的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 情况。 将放弃可能重复侵害行为视为犯罪中止的依据: 1.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放弃重复侵害之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而不是被迫的 3.从中止的有效性来看,由于对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使得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4.把放弃重复侵害当作犯罪中止,可以鼓励犯罪分子在关键的时候能够放弃犯罪,悬崖 勒马,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到底,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根据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划分)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 续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下,自动地将犯罪活动停止下来。如行为人预备爆炸杀人,但在制造 爆炸物的过程中,惧怕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自动停止了爆炸物的制作,未着手实施爆炸杀人的 行为。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 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因而使 犯罪停止在未达既遂的状态。如强奸犯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基于被害妇 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 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 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投毒杀人者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毒 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二)以中止的行为方式为标准 1.消极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消极地放弃 了犯罪。(注意其是否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2.积极中止: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积极地采取挽救措施,有效 地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积极中止,要特别注意其是否确实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1.中止犯一一指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24条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8 为的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 情况。 将放弃可能重复侵害行为视为犯罪中止的依据: 1.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放弃重复侵害之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而不是被迫的。 3.从中止的有效性来看,由于对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使得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4.把放弃重复侵害当作犯罪中止,可以鼓励犯罪分子在关键的时候能够放弃犯罪,悬崖 勒马,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到底,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犯罪中止的分类: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根据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划分)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 续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下,自动地将犯罪活动停止下来。如行为人预备爆炸杀人,但在制造 爆炸物的过程中,惧怕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自动停止了爆炸物的制作,未着手实施爆炸杀人的 行为。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 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因而使 犯罪停止在未达既遂的状态。如强奸犯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基于被害妇 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 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 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投毒杀人者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毒 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二)以中止的行为方式为标准: 1.消极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消极地放弃 了犯罪。(注意其是否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2.积极中止: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积极地采取挽救措施,有效 地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积极中止,要特别注意其是否确实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1.中止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 24 条 2 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案例: 1.张某准备用匕首去杀李某,但在去李某家的路上,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家中。张某的 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某甲与某乙有仇,欲伺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 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3.李某开枪射击张某,但未击中,尚有3颗子弹,但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李 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4.张某于某夜带上盗窃作案工具,来到某厂区,一边游荡,一边窥测便于下手的地方, 被护厂队发现。经盘问,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5.李某为了盗窃王某的彩电,事先踩好了点,并于某夜穿上夜行衣,带上自制的爬竿直 奔王家行窃。谁知刚到王家门外,即被发现抓获,李某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李某的行为 是(犯罪未遂) 6.邢某欲强奸女青年徐某,发现徐正来月经,认为不吉利,便停止了犯罪,并声言改日 再来。邢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7.赵某盗窃某银行,刚打开保险柜,摸到一幅冰凉的手铐,赵某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匆 忙逃走。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8.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于是在 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9.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0.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是在深夜将丁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 燃。离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 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 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9 案例: 1.张某准备用匕首去杀李某,但在去李某家的路上,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家中。张某的 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某甲与某乙有仇,欲伺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 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3.李某开枪射击张某,但未击中,尚有 3 颗子弹,但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李 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4.张某于某夜带上盗窃作案工具,来到某厂区,一边游荡,一边窥测便于下手的地方, 被护厂队发现。经盘问,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5.李某为了盗窃王某的彩电,事先踩好了点,并于某夜穿上夜行衣,带上自制的爬竿直 奔王家行窃。谁知刚到王家门外,即被发现抓获,李某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李某的行为 是(犯罪未遂) 6.邢某欲强奸女青年徐某,发现徐正来月经,认为不吉利,便停止了犯罪,并声言改日 再来。邢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7.赵某盗窃某银行,刚打开保险柜,摸到一幅冰凉的手铐,赵某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匆 忙逃走。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8.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于是在 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9.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0.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是在深夜将丁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 燃。离开约 5 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 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灭。大 火造成经济损失 1000 余元。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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