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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 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一是言论性行为构成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来看,犯罪既遂的行为人即既遂犯 构成的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而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设置 的。 关于既遂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经验,对 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量刑, 在罪名上不需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尤其是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叙 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 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例如,同是盗窃 罪的既遂犯,有盗窃数额的不同,即使盗窃数额相同的,也有盗窃对 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同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有杀死一人与数人之 别,有普通杀死与杀死后碎尸之别,还有普通的杀人既遂犯与实施杀 人行为后自动采取抢救措施未果而构成的杀人既遂犯之不同,等等。 这些不同的情形反映了不同的既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为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 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在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 和犯罪入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再决定适用恰当的处罚。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 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一是言论性行为构成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来看,犯罪既遂的行为人即既遂犯 构成的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而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设置 的。 关于既遂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经验,对 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量刑, 在罪名上不需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尤其是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叙 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 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例如,同是盗窃 罪的既遂犯,有盗窃数额的不同,即使盗窃数额相同的,也有盗窃对 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同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有杀死一人与数人之 别,有普通杀死与杀死后碎尸之别,还有普通的杀人既遂犯与实施杀 人行为后自动采取抢救措施未果而构成的杀人既遂犯之不同,等等。 这些不同的情形反映了不同的既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为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 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在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 和犯罪入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再决定适用恰当的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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