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交大法学·第1卷(2010) 条)。后来的两个亲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据此,年轻人在法律上获得了一定的个人 财产权的合法性,而家庭财产制度以及家长对家财的支配权也得以维持。 与中外各国的家庭制度相比较,中国1950年的婚姻法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 务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这不仅区别于以福利社会化为宗旨的现代西方 的各种赡养法⑧,即使与严格维护尊长权益的中国的历代法律相比较,也有不尽相 同之处:我国传统的律法中少有这样明确的赡养义务规定(孝行本是至高的规范), 而民国几个亲属法中关于亲属抚养的条文,较新婚姻法有更详尽、更有弹性的规定 (下文将有所涉及)。按照相关的解释,新婚姻法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硬性规定的 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尊老规范⑤。但实际上,随着新政权对 基层社会的政治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村集 体化运动的展开,不仅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了全面清理,传统的家庭制度、家长权 力遭到了打击,且作为传统家庭伦理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家庭财产制度—一 也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国有化、集体化的社会主义中国,家庭已 经不具备“产权主体”的属性和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⑧,家长也失去了对家财和成 年子女生活的支配权。换句话说,家庭本身已经缺少对子女孝行的强有力的约束 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传统美德”的体现,成了一句无所依托 的空话®,它在现实中的运行,其制度性的推动力和强制力,主要来自于家庭之外, 特别是国家(各种法律、政策的干预以及基层权力系统的政治的/道德的训戒)。在 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与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对应的,是没有家庭财产保障和国民社会 福利支持的老人对于子女赡养的被动的依存。 3,家庭成员河的连带青任 在传统家庭制度中,“个人一家庭”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个人对于家庭以及家 庭成员相互间的无限连带责任。父母没有权利拒绝对子女的无限的抚养、支持责任, 与此同时,“负债子还”,家庭继承人也没有抛弃继承、即拒绝偿还家长债务的权利。 清末民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考量,曾有关于采纳西方“抛弃继承制 度”的意见,未获通过。到民国的《继承法》,民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当时世界立法的 最新成就,规定了“限定继承”,“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④英国最早的老人赡养法,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确立的赡养法,鼓励家庭养 老,但国家为主要的福利提供方。 意识形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国 家减轻负担,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造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必要条件,”参见《社会主义时期家庭担负 若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一文,刊登于马克思主义研究网:http:/myy.ca3s.cn/file/200512144446. html。 ⑥贝克尔认为,家庭的三大功能主要是“产权主体、生产的组织和机构、亲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 [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粱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 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744.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1521条交)大法后学来.第的l两卷个(2亲1)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据此,年轻人在法律上获得了一定的个人 财产权的合法性 ,而家庭财产制度以及家长对家财的支配权也得以维持 与中外各国的家庭制度相比较, 中国 1950 年 的婚姻法将子女对父母 的赡养义 务 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 ,这不仅 区别于以福利社会化为宗 旨的现代西方 的各种赡养法@ ,即使与严格维护尊长权益 的中国的历代法律相 比较, 也有不尽相 同之处 :我 国传统的律法中少有这样明确的赡养义务规定(孝行本是至高 的规范 ), 而民国几个亲属法中关于亲属抚养的条文 ,较新婚姻法有更详尽 更有弹性的规定 (下文将有所涉及) 按照相关的解释,新婚姻法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硬性规定 的 法理依据 ,主要是 中华 民族的传统美德 的尊老规范 但实际上 ,随着新政权对 基层社会的政治革命以及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村集 体化运动的展开,不仅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了全面清理 ,传统的家庭制度 家长权 力遭到了打击,且作为传统家庭伦理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家庭财产制度 也 已经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 ,在生产资料国有化 集体化的社会 主义中国,家庭 已 经不具备 产权主体 的属性和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 ,家 长也失去 了对家财和成 年子女生活的支配权 换句话说 ,家庭本身 已经缺少对子女孝行的强有 力的约束 力了 在这种情况下 ,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 传统美德 的体现 ,成 了一句无所依托 的空话@ , 它在现实中的运行 ,其制度性 的推动力和强制力 , 主要来 自于家庭之外 , 特别是国家(各种法律 政策的干预以及基层权力 系统的政治 的/道德 的训戒) 在 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与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对应的,是没有家庭财产保障和国民社会 福利支持的老人对于子女赡养的被动的依存 3. 家友成 员间的连带贵任 在传统家庭制度中, 个人一家庭 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是个人对于家庭 以及家 庭成员相互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父母没有权利拒绝对子女的无限的抚养 支持责任, 与此同时, 负债子还 ,家庭继承人也没有抛弃继承 即拒绝偿还家长债务 的权利 清末民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考量 , 曾有关于采纳西方 抛弃继承制 度 的意见,未获通过 到民国的继承法 , 民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当时世界立法的 最新成就,规定了限定继承 , 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 ,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O 英国最早的老人赌养法 ,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 20 世纪 90 年代新加坡确立 的赡养法 ,鼓励家庭养 老, 但国家为主要的福利提供方 意识形态:赌养老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 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国 家减轻负担 ,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造成 良好社会风 尚的必要条件 参见社会主义时期家庭担负 着 许多 重要 的社会 职能 一 文 ,刊 登 于 马克 思 主义研 究 网 :ht 印 :刀m y .ca s .cn /fil e/ 2 005 12 14 44 6. h tm l 函 贝 克尔 认为 , 家庭 的三大 功 能 主 要是 /产权 主 体 !生产 的组 织 和 机构 !亲情 的 源 泉 和情 感 的 寓 所 0 " [美 8加里 #斯坦利 #贝克尔:5家庭论 6,王献生 !王宇译, 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 " @ 梁治 平 :5传统 及 其 变 迁 :多 元 景 观 下 的法 律 与 秩 序 6, 载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网 :ht tP :/ w w w . "iv n aw. eom .en/artlele/default. asp? id ~ 18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