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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信用与法律》课程教学资料(参考文献)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一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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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家庭、个人 一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一1979) 陈映芳” 目次: 引子 一、家庭政策及其对个人的规定性 (一)家庭法规:1950年的新《婚姻法》 (二)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 二、“国家”与“个人一家庭”的互动:“知青政策”的例子 (一)国家将负担转移给家庭 (二)家庭的应对:向单位要福利 三、问题讨论:“国家一家庭一个人“关系的多义性 (一)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家族主义 (二)国家能力与家庭责任 (三)“家属人”:国家对“个人一家庭”关系的操作,以及家庭对国家的渗透 四、结论 关键词:家庭制度国家千预“家庭一个人”关系知青政策 引子:将“家庭”放回“社会结构” 家庭历来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是传统的汉学/中国学以及人类学中国研究 ·本研究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研究项目(项目号2009JD840003) 资助。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国家与家庭 个人  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一1979)  陈映芳  目次 : 引子 一  家庭政策及其对个人的规定性 (一) 家庭 法规 :1950 年 的 新 婚 姻 法 )} (二) 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 二  国家 与 个人一 家庭 的互动 :知青政策 的例子 (一 ) 国家将 负担 转移 给 家庭 (二) 家庭的应对 :向单位要福利 三  问题讨 论 :  国家一 家庭一 个人 关 系的 多义性 (一 ) 国家主义 与个人 主 义/ 家族主 义 (二) 国家能力与家庭责任 (三)  家属人 :国家对 个人一 家庭 关系的操作, 以及 家庭对国家的渗透 四  结 论 关键 词 : 家庭 制度 国 家干预  家庭一 个人 关 系 知青政 策 引子 :将 家庭 放 回 社会结构  家庭历来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 也是传统的汉学/中国学以及人类学 中国研究 , 本研究 获教 育 部 人 文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200 9 年度 重 大研 究 项 目(项 目号 2 gJ D 8400 o3) 资助  , 华东 师范 大学 社会学 系 教授 

146交大法学·第1卷(2010) 的最重要的研究领域和解释路径之一,尤其在对传统中国社会和乡村中国社会的 研究中,与家庭/家族相关的意识形态、制度、关系、伦理等等的研究具有无可替代 的特殊地位。但与此同时,在以现实中国社会、特别是城市社会为对象的研究中, “家庭”虽然依然被视为一个与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关的重要社会单位, 但在社会学的诸多现实问题研究中,“家庭”往往消逝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外。特别 是在对“现代城市社会”的宏观的、甚至中观的叙述中,“家庭”似乎成了一个有待退 场的、多余的存在,实际上被研究者分解到了“私人领域”、“社区”、“阶层”等概念 中去。 举例而言,在有关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叙述中,作为对1949~1979年社会主义 实践时期的中国城市社会的描述,“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被解释为城市社会的主 要结构性要素,被解释为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整合社会、安排人们政治生活和经济生 活的主要制度框架。与此相对照,在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城市中国的社会结 构的研究中,多少与“公民社会”的想象期待相关,研究者主要关注“社区的演变”、 “社会团体的结成”、“中产阶级的形成”等等。一些研究并将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 团体的缺失状况描述为社会的“原子化”。这样一些有关“个人一社会一国家”关系的 构想,与将“家庭”视作为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将“市民/公民”或“社会团体”、 “社区共同体”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的社会学想象及其相关学术范式有关。 与此相对应,在有关“行动”的研究中,市民个人或由市民结成的社会团体被视 作为行为主体。在近年有关维权、利益表达、社会运动等的研究中,研究者将作为 行动者的个人以及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团体,设置为直接面对行动对象(权力集 团或资本集团)的行动主体。 然而,在现实中,即使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我们亦可以注意到:家庭不仅在人 们的经济生活(如消费生活)、政治生活中(如亲属政治连坐制、政治权力代际继承)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家庭也不只是经济实体或生活单 位,它既可能是政府设置、调整“国家一个人”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如福 利单位),也可能是国家控制政治秩序的一个操作性因素”。而在社会团体自组织 受到各种限制的社会关系中,家庭/亲属团体、家族网络等,也依然是“个人一社会” 关系的主要的结构形式。像在广受关注的市民维权运动中,家庭显然扮演着重要 的利益人和行动者的角色②。 以现实逻辑作为起点,而避免囿于理论的框架,来重新梳理、解释家庭在社会 ①政治责任连坐的种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如政府会通过给家属成员施压、威胁解除家属工作等 方式,来对付维权活动分子。 ②按目前各地城市动迁政策的设置,补偿以房屋面积为主要依据,但安置补偿的单位是家庭,动迁安 置既不是完全按照动迁房面积,也不是完全按照人员数来安置补偿的,而是以动迁房面积、户口人 数、户内核心家庭数等因素来考虑的。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

,46的交最大法重学要 一 的研究领域和解释路径之一 ,尤其在对传统中国社会 和乡村 中国社 会的 研究 中,与家庭/家族相关的意识形态 制度 关 系 伦理等等的研究具有无可替代 的特殊地位 但与此同时,在 以现实 中国社会 特别是城市社会为对象 的研究 中, 家庭 虽然依然被视为一个与人们 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关 的重要社会单位 , 但在社会学的诸多现实问题研究中, 家庭 往往消逝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外 特别 是在对 现代城市社会 的宏观的 甚至中观的叙述中, 家庭 似乎成了一个有待退 场的 多余的存在 ,实际上被研究者分解 到了 私人领域  社 区  阶层 等概念 中去  举例而言,在有关国家一社会关 系的叙述 中, 作为对 1949~ 1979 年社会 主义 实践时期的中国城市社会的描述 , 单位 和 街道/居委会 被解释为城市社会的主 要结构性要素 ,被解释为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整合社会 安排人们政治生活和经济生 活的主要制度框架 与此相对照 ,在对 20 世纪 80 年代 以来 的城市中国的社会结 构的研究 中, 多少与 公民社会 的想象期待相关,研 究者主要关注 社 区的演变  社会团体的结成  中产阶级的形成 等等 一些研究并将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 团体的缺失状况描述为社会的 原子化 这样一些有关 个人一社会一国家 关系的 构想,与将 家庭 视作为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将 市民/公民或 社会团体  社区共同体 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的社会学想象及其相关学术范式有关  与此相对应 ,在有关 行动 的研究 中,市民个人或 由市 民结成的社会团体被视 作为行为主体 在近年有关维权 利益表达 社会运动等 的研究 中,研究者将作为 行动者的个人以及作为 社会 主体的社会团体 ,设置为直接面对行动对象 (权力集 团或资本集 团)的行动主体  然而 ,在现实中,即使从 日常生活经验 出发 ,我们亦可以注意到:家庭不仅在人 们的经济生活(如消费生活) 政治生活中(如亲属政治连坐制 政治权力代际继承)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家庭也不只是经济实体或生活单 位 , 它既可能是政府设置 调整 国家一个人 关系的一个重要 的结构性因素 (如福 利单位),也可能是 国家控制政治秩序 的一个操作性因素  而在社会 团体 自组织 受到各种限制的社会关系中,家庭/亲属团体 家族网络等, 也依然是 个人一社会  关系的主要的结构形式 像在广受关注的市 民维权运动 中, 家庭显然扮演着重要 的利益人和行动者的角色  以现实逻辑作为起点 ,而避免囿于理论的框架,来 重新梳理 解释家庭在社会  政治责任连坐的种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如政府会通过给家属成员施压 威胁解除家属工作等 方式,来对付维权活动分子   按 目前各 地城 市动 迁政策 的设 置 ,补偿 以房 屋 面积 为 主要依 据 ,但 安 置 补偿 的 单位 是 家庭 , 动迁 安 置既 不是 完全按 照动 迁房 面积 也不是 完 全按 照 人 员数 来安 置 补偿 的, 而是 以 动迁 房 面积 户 口人 数 户 内核 心家 庭数 等因 素来考 虑的 

国家与家庭、个人147 主义中国的个人一社会一国家的关系演变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家庭连结个人 与社会、国家的方式,这是本文的主要意图。 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家庭制度的说明中,“家庭解体”说曾是深具影响的一种 解释路径。起始于古希腊哲学时代的“家庭毁灭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苏维埃 革命之初以及第二次大战前后的以色列,都曾有过国家规模的实践。中国社会主 义初期铲除家族势力和改变家庭制度的社会改造运动,特别是大跃进、人民公社运 动中的生活集体化运动的实践,也被一些学者解释为国家打击家庭/家族、直接整 合社会的历史实例。但是,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现代化理论的视角出发,将社会主 义中国以家庭/家族为对象的社会改造视作为国家促进家庭现代化的途径之一(参 照图一:促进家庭模式变化的机制)。 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等)→社会制度的变体→家庭变化 文化传播 婚姻家庭理念的变化或其他西方观念的传播→家庭规范的变化·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的改造:直接改变 新的家庭法规(和家庭运动等)·家庭规范的变化·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的改造:间接改变 国家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制度→家庭变化 图一:促进家庭模式变化的机制 (出处:马丁·K·怀特:《中国城南家庭生活的变迁与连续性》,伊洪译,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3期。) 将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干预,视作为社会现代化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机制的 思路,可以被用以分析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下的社会中的家庭变迁。以此为 路径,我们可以看到,区别于工业化、城市化对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现代国家遵循 一定的意识形态或国家目标、社会建设目标,通过制定相关的家庭政策、发动相关 的社会运动,对家庭实施改造,这是许多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的国家都经历过 的“家庭现代化”、“个人成长”的过程。事实上,已有相关的实证统计研究证明,由 于国家推动的社会主义的家庭改造,1980年代大陆城市的个人的独立性,已经超 过了主要经由工业化,城市化而带动家庭变化的台湾③。 不过,具体到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自身家族制度/家庭主义传统的社会主义国 家,国家是如何通过家庭政策和社会改造运动来改变家庭制度的?家庭又是怎样 与个人、国家发生互动的?这种种问题,依然需要加以具体的研究和说明。在对中 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社会过程,以及由社会主义再次向市场社会转型的社会过 程的说明中,特别是在对城市社会变动的说明中,中国的家庭/家族一一在传统社会 中它曾经是功能高度发达的、文化上亦极为成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④一往往 ③[美]马丁·K·怀特:《中国城市家庭生活的变迁与连续性》,伊洪译,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3期。 ④参见金耀基:《中国社会与文化》,牛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

主 与社 义 会 中国 国 的 家 个 的 人 方 一 式 社 , 会 这 一 是本 国家 文 的 的 关 主要 系演 意 变 图 过  程中所处 的地位 , 以及国家家庭与连庭结个个人人 ,47 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家庭制度 的说明中, 家庭解 体 说曾是深具影响的一种 解释路径 起始于古希腊哲学时代的 家庭毁灭论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苏维埃 革命之初 以及第二次大战前后 的以色列 ,都 曾有过国家规模的实践  中国社会主 义初期铲 除家族势力和改变家庭制度的社会改造运动 ,特别是大跃进 人民公社运 动中的生活集体化运动的实践 , 也被一些学者解释为国家打击家庭/家族 直接整 合社会的历史实例 但是 ,近年来 ,一些学者从现代化理论 的视角 出发, 将社会 主 义中国以家庭/家族为对象的社会改造视作为国家促进家庭现代化的途径之一(参 照图一 :促进家庭模式变化的机制)  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 (工业 化和城市化等)~ 社会 制度 的变体~ 家庭变化 文化传播 婚姻家庭理念的变化或其他西方观念 的传播~ 家庭 规范的变化~ 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 的改造 :直接改变 新的家庭法规(和家庭运动等)~ 家庭规范的变化~ 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 的改造 :间接改变 国家实施 的社 会主义改造~ 社会制度~ 家庭变 化 图一:促进家庭模式变化 的机 制 ( 出处:马丁 K 怀特 :中国城 市家庭 生活的 变迁与连续性 ,伊洪译 ,载开放时代 2005 年 第 3 期 ) 将国家对社会 对家庭的干预,视作为社会现代化的一个具有普遍性 的机制 的 思路 ,可以被用 以分析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下的社会 中的家庭变迁 以此为 路径 ,我们可以看到, 区别于工业化 城市化对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 ,现代 国家遵循 一定的意识形态或国家 目标 社会建设 目标 ,通过制定相关 的家庭政 策 发动相关 的社会运动 ,对家庭实施改造,这是许多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的国家都经历过 的家庭现代化  个人成长 的过程 事实上 , 已有相关的实证统计研究证 明, 由 于国家推动的社会主义的家庭改造 , 1980 年代大陆城市的个 人的独立性 , 已经超 过 了主要 经 由工业 化 城 市 化而 带动 家庭变 化 的 台湾  不过, 具体到像 中国这样一个具有 自身家族制度/家庭主义传统的社会主义国 家 , 国家是如何通过家庭政策和社会改造运动来改变家庭制度的? 家庭又是怎样 与个人 国家发生互动的? 这种种 问题 , 依然需要加 以具体的研究和说 明 在对中 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社会过程 , 以及由社会主义再次 向市场社会转型的社会过 程的说明中,特别是在对城市社会变动的说 明中, 中国的家庭/家族  在传统社会 中它 曾经是功 能高度 发达 的 文化上 亦 极 为成 熟 的相对 独 立 的社会 系统  往往  [美马丁 K 怀特:中国城市家庭生活的变迁与连续性,伊洪译 ,载开放时代 20 05 年第 3 期   参 见金 耀基 :中 国社会 与文 化 ,牛 津 大学 出版社 1993 年 版 

148交大法学·第1卷(2010) 被描述为不堪一击的被改造、被整合的对象。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但研究者如何能既贴近事实本身、又不限于表象意义,在纷繁的变迁历程中勾 勒出结构的演变、演变的结构来?在理论与经验、政策文本与实践历程之间,都有 着太多的问题需要探索。 …每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是不能和日常及长期的生产、消费或其他计 划完全抽离,而独立存在的。如果,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以这样的方式来 观察,方可掌握住各种详细的情境和结构历程的物质连续性,以及社会再生产 和个体的社会化,系发生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位置,而永远须配合特殊制度的计 划与特殊个体路径的交互作用来详细说明,⑤ 时间地理学与结构历程理论的整合所揭示的这样一种视角,有助于我们调整 思路,从对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相互关系的考察入手,来了解家庭作为一种社 会子系统,它在社会主义城市中与个人和国家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形成和演 变的机制。这是笔者意欲尝试的方法,亦可被视为试图探讨的问题本身。 一、家庭政策及其对个人的规定性 在这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对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一一家庭政策一的分析,来 说明社会主义城市中个人与家庭关系的演变实态。所谓“家庭政策”,包括狭义意 义上的家庭法、家庭福利事业等直接以家庭为对象的政策,以及广义意义上的对家 庭生活起到直接、间接的影响作用的诸政策,如社会保障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政 策、住房政策、人口政策等。⑤国家干预、家庭政策通常被理解为国家为了促进家 庭的民主化、保障个人的权利而被推行的制度。但事实上,家庭政策的功能可以是 多重方面的,国家可以通过家庭政策,对家庭变迁实施促进或统制,并通过家庭政 策的改变,对由家庭变迁导致的家庭问题作出对应。就具体功能而言,国家通过家 庭政策,强制性地对家庭实施重建、再编,既可能是废除传统的家庭制度、推行民主 的家庭意识形态,促进家庭的“现代化”,但也可能是强化传统的家庭制度,阻止家 庭的现代化、家庭的解体倾向,促使传统家庭制度的复活。⑦ 此外,就像我们在本研究中将要描述、分析的那样,家庭政策也是国家调整国 家一家庭关系以及国家一个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价值层面,家庭政策既可 能是以个人主义为主旨的、也可能是以家庭主义为主旨的,同时还可能是以国家主 ⑤艾兰·普瑞德:《结构历程和地方:地方感和感觉结构的形成过程》,许坤荣译,载《空间的文化形式 与杜会理论读本》,夏铸九、王志弘编译,台湾明文书局2002年版,第83一84页。 ⑥青井和夫、增田光吉编:《家族变動)社会学》,培風館1973年版,第133页。 ⑦前注⑤,第134一135页. C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48被交描大述法学为.不第堪l卷一(2击l的)被改造 被整合的对象 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但研究者如何能既贴近事实本身 又不限于表象意义,在纷繁的变迁历程中勾 勒出结构的演变 演变的结构来 ? 在理论与经验 政策文本与实践历程之 间,都有 着太多的问题需要探索  每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是不能和 日常及长期的生产 消费或其他 计 划完全抽 离,而独立存在的 如果 ,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 以这样 的方式来 观察, 方可掌握住各种详细的情境和结构历程的物质连续性 , 以及社会再生产 和个体的社会化, 系发生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位置, 而永远须配合特殊制度的计 划与特殊个体路径的交互作用来详细说明  时间地理学与结构历程理论 的整合所揭示 的这样一种视角, 有助于我们调 整 思路 ,从对制度与人们的 日常生活的相互关系的考察入手 ,来了解家庭作为一种社 会子系统,它在社会主义城市 中与个人和国家 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 系形成和演 变的机制 这是笔者意欲尝试 的方法 ,亦可被视为试图探讨的问题本身  一 家庭政策及其对个人的规定性 在这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对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  家庭政策  的分析 ,来 说明社会主义城市中个人与家庭关系的演变实态 所谓 家庭政策 , 包括狭义 意 义上的家庭法 家庭福利事业等直接以家庭为对象的政策, 以及广义意义上 的对家 庭生活起到直接 间接的影响作用的诸政策 ,如社会保障政策 劳动政策 消费者政 策 住房政策 人 口政策等 国家干预 家庭政策通常被理解为国家为了促进 家 庭 的民主化 保障个人的权利而被推行的制度 但事实上, 家庭政策 的功能可 以是 多重方面的, 国家可以通过家庭政策 ,对家庭变迁实施促进或统制 ,并通过家庭政 策的改变 ,对由家庭变迁导致的家庭问题作 出对应 就具体功能而言 , 国家通过家 庭政策 ,强制性地对家庭实施重建 再编,既可能是废除传统 的家庭制度 推行 民主 的家庭意识形态,促进家庭的 现代化 ,但也可能是强化传统的家庭制度 ,阻止家 庭的现代化 家庭的解体倾 向,促使传统家庭制度 的复活  此外 ,就像我们在本研究中将要描述 分析的那样 ,家庭政策也是 国家调整 国 家一家庭关系以及国家一个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价值层面 ,家庭政策既可 能是以个人主义为主旨的 也可能是以家庭主义为主 旨的,同时还可能是以国家主  艾兰 普瑞德 :结构历程和地方 :地方感和感觉结构的形成过程 , 许坤荣译, 载空间的文化形式 与社 会理论 读 本 ,夏铸 九 王志弘 编译 , 台湾 明文 书局 2002 年版 , 第 83 一 84 页   青井 和夫 增 田光吉 编 :家 族变勤  社 会学 , 培夙荫 1973 年版 ,第 13 3 页   前注 ,第 13 4一 13 5 页 

国家与家庭、个人149 义为主旨的。同例,在操作层面,家庭政策亦既可能是以个人权利为目标的(就如 现代化理论所强调的那样),也可能是以家庭地位为目标的,它还可能是以国家利 益为目标的。 从这样一些思路出发,下面我们将以家庭法规和相关家庭政策为文本,来探讨 1949年以后国家通过家庭政策对社会主义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的某些调整,对国 家一家庭一个人关系的变化意味着什么。 (一)家庭法规:1950年的新《婚烟法》 1950年的新《婚姻法》,普遍被认为是新政权对婚姻家庭制度实施国家干预的 最重要的法规,它通常也被阐释为对传统中国“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实施革命性 颠覆的全新的家庭婚姻制度。一般认为,该法律最具制度变革意义的,是婚姻自 主®和夫妇平权⑨、离婚自由⑩等条款。恋爱、婚姻的自主权以及妇女在家庭中的平 等地位和财产权、就业权等的获得,特别是离婚自由的获得,无疑是个人从家庭获 得独立权利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保证。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在20世纪50年代 初对中国、特别是农村中国的传统家庭制度及其亲权、夫权的打击,它对于年轻人 和妇女的权利赋予所导致的社会能量释放,在当时无疑构成了新政权社会改革最 显著的成就之一。 但是,考察1950年的《婚姻法》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的意义,我们还是应该将其 放人到现代中国的法律变革历程以及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关系中去。 1.关于婚烟自主权 国家通过现代立法而促进家庭制度现代化的实践,在中国起始于清末。从清 末、北洋政府到民国的《民法·亲属编》心,各次的立法讨论过程中,学界和立法参 与者对于中国的亲属法究竞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模本,以及中国的现代家庭制 度是该以“个人主义优先”为原则,还是“家庭主义优先(家属主义优先、家族主义优 先)”、或“国家主义优先”为原则,对传统的家族主义价值和制度应该如何评价、 又怎样保存和废除等等,一直存在种种分歧和争议®。这期间,虽然有种种的妥协 和反复,但个人权利的逐步确立、家庭制度的逐步民主化、现代化,是清晰可见的变 革方向。以民国的亲属法为例,该法律以个人为本位,在亲属关系中以父系亲和母 系亲并重,对亲属的类别、关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亲属 ③1950年《婚姻法》第1、2、3条。 ⑨1950年《婚姻法》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01950年《婚姻法》第五章“离婚”。 ①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也称为民律第一草案)宜布告成。 民国四年北洋政府的法律编查会编成了亲属编七章,共141条,其章目与《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 编》大致相同。民国十四至十五年法律馆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 配清末民法和北祥政府的民法亲属编仍以“家属主义”为主旨,民国的亲属法以个人主义为主旨。 ⑧李刚:《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法》研究》,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C1994-201I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义为主 旨的 同例 ,在操作层面 ,家庭政策亦既可能是 以个人权利为国目家与标 的庭(个就人如 149 现代化理论所强调的那样), 也可能是 以家庭地位为 目标 的,它还可能是 以国家利 益为 目标的  从这样一些思路出发 ,下面我们将以家庭法规和相关家庭政策为文本,来探讨 1949 年以后国家通过家庭政策对社会主义城市中国的家庭 制度 的某些调整, 对国 家一 家庭一个人关系的变化意味着什么  (一) 家庭法规 :195 0 年的新(婚姻法) 1950 年的新 婚姻法 ,普遍被认为是新政权对婚姻家庭制度实施 国家干预的 最重要的法规 ,它通常也被阐释为对传统 中国 封建的 婚姻 家庭制度实施革命性 颠覆的全新 的家庭婚姻制度 一般认 为, 该法律最具制度变革意义的, 是婚 姻 自 主 和夫妇平权  离婚 自由 等条款 恋爱 婚姻的 自主权 以及妇女在家庭中的平 等地位和财产权 就业权等的获得, 特别是离婚 自由的获得 ,无疑是个人从家庭获 得独立权利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保证 新 婚姻法 的颁布和实施在 20 世纪 50 年代 初对中国 特别是农村 中国的传统家庭制度及其亲权 夫权的打击 ,它对于年轻人 和妇女的权利赋予所导致的社会能量释放 ,在 当时无疑构成 了新政权社会改革最 显著的成就之一  但是 ,考察 1950 年的婚姻法 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的意义, 我们还是应该将其 放人到现代 中国的法律变革历程以及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关系中去  1. 关 于娜 姻 有主权 国家通过现代立法而促进家庭 制度现代化的实践 ,在 中国起始子清末 从 清 末 北洋政府到民国的 民法 亲属编 ,各次的立法讨论过 程中, 学界和立法参 与者对于中国的亲属法究竟应 以哪个国家 的法律 为模本 , 以及 中国的现代家庭制 度是该以 个人主义优先 为原则 ,还是 家庭主义优先(家属主义优先 家族主义优 先) 或 国家主义优先 为原则0 ,对传统 的家族主义 价值 和制度应该如何评价  又怎样保存和废除等等 ,一直存在种种分歧和争议 这期间 ,虽然有种种的妥协 和反复 ,但个人权利的逐步确立 家庭制度的逐步民主化 现代化,是清晰可见的变 革 方 向 以 民国的亲 属法 为例 , 该法 律 以个人 为本 位 ,在 亲属 关 系 中 以父 系亲 和母 系亲并重, 对亲属 的类别 关 系等等都作了明确 的界定 在法律形式上实现 了亲属  19 50 年 婚 姻 法})第 1 2 3 条   19 5年 婚 姻 法 第 三章  夫妻 间的权 利 与义务  0 195 年 婚 姻法 第 五章  离婚   19 n 年 8 月 , 大 清 民律草 案)( 也称 为民律 第一 草案 )宜 布告成  民国 四年 北洋 政府 的法 律编 查会 编成 了亲 属 编七 章 , 共 141 条 , 其 章 目与 大 清 民律 草 案 之 亲属 编 大致 相 同  民国十 四至十 五年法 律馆 制定 了 民国 民律草 案  0 清 末 民法 和 北洋政 府的 民法 亲属 编仍 以 家 属 主义 为 主 旨 ,民 国的亲 属法 以个人 主义 为主 旨  0 李 刚 :南 京 国 民政 府 (民法 亲属 法 >研 究 , 河南 大学研 究生 硕士 学位论 文 , 2 005 年 

150交大法学·第1卷(2010) 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连同民法的继承编等,民国的民法确立了男女的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注重维护子女的独立法律人格。即以成年子女的结婚自 主权而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事实上也已经提供了法律的保证⑧。虽然该 法律依旧维护了婚姻包办买卖制度及纳妾等制度,但同时也设计了两愿离婚、诉讼 离婚等新制度。这样一些制度变革历程,虽然有诸多“守旧”的性格特征,却也反映 了中国社会在现代化历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现实课题和困境,以及制度变革、制度设 计的参与者们试图理性地处理文化的/制度的传统与国家现代化需求的关系的意 图。客观上,这样的制度文本后来也被证实是不乏渐进改良意义、且行之有效的变 革方案®。 1949年以后的新《婚姻法》模型,与共产党根据地实施的婚姻法规有直接的传 承关系⑧。清末以来中国政府的家庭法改革方案及苏联的婚姻制度,是新民主主 义政权的参照范本。就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中国社会的革命性意义而言,相对于 法律文本自身,应该说,新政权建立的另一些相关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在落实新婚 姻法的实践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配套性政策及其贯彻政策的方式,具有更重要的 实质性意义。在传统的家庭制度中,法律虽亦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在实践 中,家庭婚姻法的功能往往由其他相关的家庭政策所分担。而且,在正式的法律制 度之外,社会习俗、伦理规范及具体的社会情景等也会对正式制度形成补充、或抵 制和消解。亦所以,在近代的法制史上,清末与民国的几个亲属法,在实际的贯彻 过程中,都存在被搁置、架空的情况®。与此相对照,在1949年后的大陆中国,新政 权在婚姻法之外,建立起了各种相应的配套性婚姻家庭制度(如婚烟登记制度、户 口制度、生活资源按户配给制度等),并以政治动员的方式,发动了一次次社会改造 运动。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制度的运行,以及运动的推广,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 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变革,才可能产生不同于历史上其他相关法律的社 会效果,它在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中,才拥有了较此前更为突出的实际 ③栗明辉:《中国近代亲属法一继承法制定和发展初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只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言外之意就是成年男女 结婚,无需经过其父母及尊亲属的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刊的《司法院公报》中法院否定父 母为成年子女代办婚烟案例比比皆是,这也就反映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继续否定了父母干 涉成年子女婚姻自由的主婚权。参见前注⑧,李刚文, ⑩《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0年12月制定公布,次年5月施行,其后于1945年10月起一直施 行于台湾地区。自1985年6月首次修正公布,后又经历了十多次修正公布。 ⑦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 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烟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此后各根据地颂布有一些地区性法律,如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 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 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烟条例》等。 ⑧近代的几个推行家庭变革的法律在社会实践中都存在被空置的问题,参见前注③、⑧。 ®1951年时,土地改革工作组即负有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任务,1953年开始的推广新婚姻法运动。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l

15,制交度大从法学传.统第型l卷向(2现,代)型的转变 连同民法的继承编等, 民国的民法确立了男女的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也 注重维护子女 的独立法律人格 即以成 年子女 的结婚 自 主权而论 , 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 事实上也已经提供 了法律的保证 虽然该 法律依旧维护了婚姻包办买卖制度及纳妾等制度,但 同时也设计了两愿离婚 诉讼 离婚等新制度 这样一些制度变革历程 ,虽然有诸多 守旧 的性格特征 ,却也反映 了中国社会在现代化历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现实课题和困境, 以及制度变革 制度设 计的参与者们试图理性地处理文化的/制度 的传统与 国家现代化需求的关 系的意 图 客观上 ,这样的制度文本后来也被证实是不乏渐进改良意义 且行之有效的变 革方案  1949 年以后的新 婚姻法 模型 ,与共产党根据地实施 的婚姻法规有直接的传 承关系 清末 以来 中国政府的家庭法改革方案及苏联 的婚姻制度 ,是新 民主主 义政权的参照范本 就 1950 年的婚姻法对于中国社会的革命性意义而言, 相对于 法律文本自身 ,应该说 ,新政权建立的另 一些相关社会制度 , 以及国家在落实新婚 姻法 的实践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配套性政策及其贯彻政策 的方式 , 具有更重要 的 实质性意义 在传统 的家庭 制度中, 法律虽亦有无可替代 的重要 地位, 但在实践 中,家庭婚姻法 的功能往往由其他相关的家庭政策所分担 而且 ,在正式的法律制 度之外 ,社会习俗 伦理规范及具体的社会情景等也会对正式制度形成补充 或抵 制和消解 亦所以,在近代的法制史上 ,清末与民国的几个亲属法, 在实际的贯彻 过程中,都存在被搁置 架空的情况 与此相对照 ,在 1949 年后的大陆中国,新政 权在婚姻法之外 ,建立起了各种相应的配套性婚姻家庭制度(如婚姻登记制度 户 口制度 生活资源按户配给制度等),并以政治动员的方式,发动了一次次社会改造 运动 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制度 的运行, 以及 运动的推广 , 1950 年的婚 姻法对于 中国社会 特别是 乡村社会的变革 ,才可能产生不 同于历史上其他相关法律 的社 会效果 ,它在人们 的婚姻家庭生 活 的规范 中, 才拥 有 了较此 前更为 突 出的实际  栗明辉:中国近代亲属法 继承法制定和发展初探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 2 年  0 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 只规定未成年人结婚 ,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言外之意就是成年男女 结婚,无需经过其父母及尊亲属的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刊的司法院公报 中法院否定父 母为成年子女代办婚姻案例比比皆是,这也就反映了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 继续否定 了父母 干 涉成年子女婚姻 自由的主婚权 参见前注  ,李刚文  0 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 于 193 年 12 月制定公布, 次年 5 月施行 ,其后于 1945 年 10 月起一直施 行于台湾地区  自1985 年 6 月首次修正公布,后又经历了十多次修正公布   19 31 年 1 月 26 日, 中华 苏维 埃共 和 国中央执 行委 员会第 一次会 议通 过 了有关 婚姻 条 例 的决议 , 同 年 12 月 1 日, 颁行 了中华 苏维埃 共和 国婚 姻条例  后 又加 以修改 ,于 1934 年 4 月 8 日颁行 了 中 华 苏维埃 共 和 国婚 姻法 此后 各根 据地颁 布有 一些地 区性 法律 ,如 193 9 年 4 月的 陕 甘宁边 区婚 姻 条例  1942 年 12 月的 陕甘宁 边 区抗 属离 婚处 理办 法 1942 年 1 月 的 晋 冀鲁 豫 边 区婚 姻 暂行 条例 , 19 43 年 的 晋察 冀边 区婚姻 条例 等   近代的几个推行家庭变革的法律在社会实践 中都存在被空置的问题 ,参见前注 O  0 195 1 年时 ,土地 改革 工作组 即负 有贯彻 落实 新婚姻 法 的任务 ;1953 年 开始 的推广 新婚 姻法 运动 

国家与家庭、个人151 权威。 2.家财制度与赡养义务 考察1950年新婚姻法对于“个人一家庭”关系的影响,除了上述“个人婚姻自 主权”问题以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个人独立于家庭的诸权利的落实。与民国的亲属 法等相比较,新婚姻法在变革宗旨上,一方面固然有否定传统的家族主义的鲜明特 色,但其对“个人权利”的肯定和维护,却不乏意义的模糊和法律上的空白。 就制度对家庭生活的规定性而言,1950年的新《婚姻法》中关于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的规定引人注目®。在世界各国的家庭法历史上,子女的经济独立以及 对父母的赡养,主要与家庭财产制度及其继承法、监护法、赡养法相关。在西方社 会历史上,规定儿子年满18岁可以继承家庭土地财产的梭伦改革,在雅典结束了 家庭财产不可分割、父权专制的家庭制度。这种以国家干预促进家庭关系契约化 的方式,确保了子女从家庭和父权下面的解放和独立,但同时也使父亲可以解除对 子女的照顾义务,家庭成员得以获得各自的独立①。 在我国,按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同居共财”,只要父母在,子孙就不得擅自分 割家财,哪怕子孙已经成年、结婚。我国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子女私有财产的禁止规 定⑧。家庭财产包括家长自祖辈继承所得的部分、家长自己积累所得,以及子孙的 共同收人部分。家庭财产不可分割以及家长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一方面是 家长权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它也是孝行伦理和家庭养老保障的制度保证。有学 者认为,在东亚诸国,儒家的孝行伦理、子女对家长权力的服从以及家庭保障的福 利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以家长对家财的支配权为物质基础的®。 基于对这样一种家庭制度及其功能的认知,我国近代的民法立法史中,一开始就 将赋予子女财产独立权当作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作为一种妥协性的改革方案,清 末民法亲属编在“家制”中,将子孙个人的财产与家庭共同的财产作了区分,规定了个 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家属以自己之名义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民律1330 ④中国没有赡养法,只有关于赡养的规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 关系。第13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 点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烟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此外:1996年8月29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 章家庭瓣养与扶养”。 ①魏建国:《古代中国与西方“家与国”关系结构的差异及对法律秩序内涵的影响》,载《山东社会科学》 2005年第7期(总第119期). @《礼记·内则》中有“子孙无私货、无私畜,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历朝律典《户律》中都规定有“别籍 异财”、“卑幼私遭用财”条,都是对家长财产支配权的确认。参见前注⑧,第6页。 ③光吉利之:“佞統家族”,束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权威  国家与庭个人151 2 . 家财制度 与蟾养义务 考察 1950 年新婚姻法对于 个人一家庭 关系 的影响 , 除了上述 个人婚姻 自 主权 问题以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个人独立于家庭的诸权利的落实 与民国的亲属 法等相 比较 ,新婚姻法在变革宗 旨上 ,一方面固然有否定传统的家族主义的鲜 明特 色 ,但其对 个人权利 的肯定和维护 ,却不乏意义的模糊和法律上的空白  就制度对家庭生活的规定性而言 , 1950 年的新 婚姻法 中关 于子女对父母 的 赡养义务的规定引人注 目在世界各 国的家庭 法历史 上 ,子女 的经济独立 以及 对父母的赡养, 主要与家庭财产制度及其继承法 监护法 赡养法相关 在西方社 会历史上,规定儿子年满 18 岁可 以继承家庭土地财产 的梭伦改革 , 在雅典结束 了 家庭财产不可分割 父权专制的家庭制度 这种 以国家干预促进家庭关 系契约化 的方式 ,确保 了子女从家庭和父权下面的解放和独立 ,但同时也使父亲可 以解除对 子女的照顾义务 ,家庭成员得以获得各 自的独立@  在我国,按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 , 同居共财 ,只要父母在 ,子孙就不得擅 自分 割家财 ,哪怕子孙已经成年 结婚 我 国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子女私有财产的禁止规 定 家庭财产包括家长 自祖辈继承所得 的部分 家长 自己积累所 得, 以及子孙的 共同收人部分 家庭财产不可分割以及家长对家庭共 同财产的支配权 ,一方面是 家长权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它也是孝行伦理和家庭养老保 障的制度保证 有学 者认为 ,在东亚诸国 ,儒家的孝行伦理 子女对家长权力 的服从以及家庭保障的福 利制度 ,从本质上讲,是 以家长对家财 的支配权为物质基础的  基于对这样一种家庭制度及其功能的认知,我国近代的民法立法史中,一开始就 将赋予子女财产独立权当作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 作为一种妥协性的改革方案, 清 末民法亲属编在 家制 中,将子孙个人的财产与家庭共同的财产作了区分 ,规定了个 人可以拥有 自己的财产 : 家属以 自己之名义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民律 1330  中国没有赡养法, 只有关于赡养的规定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广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 关 系  第 13 条 父 母对 于 子女 有 抚养 教 育 的义 务 ;子女 对 于父 母有 赡 养扶 助 的 义务 ;双方 均 不得 虐待 或遗 弃  养父 母与养 子女 相互 间 的关系 ,适用 前项 规定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 五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第 三次 会议 通过 的 婚 姻法 第 28 条 有 负担 能 力 的祖 父 母 外 祖 父母 , 对于 父 母 已经 死 亡 或父母 无 力抚养 的 未成年 的孙 子女 外孙 子女 ,有抚 养 的 义务  有 负担 能 力的 孙 子女 外孙 子 女 , 对 于子 女 已经死 亡或 子女无 力赡 养 的祖父 母 外 祖父 母 ,有 赡 养的 义务  此外 :199 6 年 8 月 29 日第 八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通 过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老 年 人权 益 保 障法  第 二 章家 庭赡 养与扶 养   魏建 国 :古 代 中国 与西 方 家 与国 关系结 构 的差异 及对 法律 秩 序 内涵 的影 响 , 载 山 东社 会科 学  2005 年 第 7 期 (总第 119 期)  @ 礼记  内则 中有  子孙无 私货 无 私畜 , 不 敢 私假 ,不 敢 私 与 历 朝律 典 户律 中都 规 定有  别籍 异财  卑 幼私 擅用 财 条 ,都 是对家 长财 产支 配权 的确 认 参 见前 注  ,第 6 页  O 光吉 利之 :伍 杭家 族 ,束 京大 学 出版社 1986 年 版 ,第 131 页 

152交大法学·第1卷(2010) 条)。后来的两个亲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据此,年轻人在法律上获得了一定的个人 财产权的合法性,而家庭财产制度以及家长对家财的支配权也得以维持。 与中外各国的家庭制度相比较,中国1950年的婚姻法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 务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这不仅区别于以福利社会化为宗旨的现代西方 的各种赡养法⑧,即使与严格维护尊长权益的中国的历代法律相比较,也有不尽相 同之处:我国传统的律法中少有这样明确的赡养义务规定(孝行本是至高的规范), 而民国几个亲属法中关于亲属抚养的条文,较新婚姻法有更详尽、更有弹性的规定 (下文将有所涉及)。按照相关的解释,新婚姻法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硬性规定的 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尊老规范⑤。但实际上,随着新政权对 基层社会的政治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村集 体化运动的展开,不仅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了全面清理,传统的家庭制度、家长权 力遭到了打击,且作为传统家庭伦理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家庭财产制度—一 也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国有化、集体化的社会主义中国,家庭已 经不具备“产权主体”的属性和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⑧,家长也失去了对家财和成 年子女生活的支配权。换句话说,家庭本身已经缺少对子女孝行的强有力的约束 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传统美德”的体现,成了一句无所依托 的空话®,它在现实中的运行,其制度性的推动力和强制力,主要来自于家庭之外, 特别是国家(各种法律、政策的干预以及基层权力系统的政治的/道德的训戒)。在 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与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对应的,是没有家庭财产保障和国民社会 福利支持的老人对于子女赡养的被动的依存。 3,家庭成员河的连带青任 在传统家庭制度中,“个人一家庭”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个人对于家庭以及家 庭成员相互间的无限连带责任。父母没有权利拒绝对子女的无限的抚养、支持责任, 与此同时,“负债子还”,家庭继承人也没有抛弃继承、即拒绝偿还家长债务的权利。 清末民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考量,曾有关于采纳西方“抛弃继承制 度”的意见,未获通过。到民国的《继承法》,民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当时世界立法的 最新成就,规定了“限定继承”,“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④英国最早的老人赡养法,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确立的赡养法,鼓励家庭养 老,但国家为主要的福利提供方。 意识形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国 家减轻负担,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造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必要条件,”参见《社会主义时期家庭担负 若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一文,刊登于马克思主义研究网:http:/myy.ca3s.cn/file/200512144446. html。 ⑥贝克尔认为,家庭的三大功能主要是“产权主体、生产的组织和机构、亲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 [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粱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 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744.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1521条交)大法后学来.第的l两卷个(2亲1)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据此,年轻人在法律上获得了一定的个人 财产权的合法性 ,而家庭财产制度以及家长对家财的支配权也得以维持  与中外各国的家庭制度相比较, 中国 1950 年 的婚姻法将子女对父母 的赡养义 务 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 ,这不仅 区别于以福利社会化为宗 旨的现代西方 的各种赡养法@ ,即使与严格维护尊长权益 的中国的历代法律相 比较, 也有不尽相 同之处 :我 国传统的律法中少有这样明确的赡养义务规定(孝行本是至高 的规范 ), 而民国几个亲属法中关于亲属抚养的条文 ,较新婚姻法有更详尽 更有弹性的规定 (下文将有所涉及) 按照相关的解释,新婚姻法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硬性规定 的 法理依据 ,主要是 中华 民族的传统美德 的尊老规范 但实际上 ,随着新政权对 基层社会的政治革命以及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村集 体化运动的展开,不仅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了全面清理 ,传统的家庭制度 家长权 力遭到了打击,且作为传统家庭伦理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家庭财产制度 也 已经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 ,在生产资料国有化 集体化的社会 主义中国,家庭 已 经不具备 产权主体 的属性和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 ,家 长也失去 了对家财和成 年子女生活的支配权 换句话说 ,家庭本身 已经缺少对子女孝行的强有 力的约束 力了 在这种情况下 ,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 传统美德 的体现 ,成 了一句无所依托 的空话@ , 它在现实中的运行 ,其制度性 的推动力和强制力 , 主要来 自于家庭之外 , 特别是国家(各种法律 政策的干预以及基层权力 系统的政治 的/道德 的训戒)  在 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与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对应的,是没有家庭财产保障和国民社会 福利支持的老人对于子女赡养的被动的依存  3. 家友成 员间的连带贵任 在传统家庭制度中, 个人一家庭 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是个人对于家庭 以及家 庭成员相互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父母没有权利拒绝对子女的无限的抚养 支持责任, 与此同时, 负债子还 ,家庭继承人也没有抛弃继承 即拒绝偿还家长债务 的权利  清末民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考量 , 曾有关于采纳西方 抛弃继承制 度 的意见,未获通过 到民国的继承法 , 民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当时世界立法的 最新成就,规定了限定继承 , 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 ,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O 英国最早的老人赌养法 ,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 20 世纪 90 年代新加坡确立 的赡养法 ,鼓励家庭养 老, 但国家为主要的福利提供方   意识形态:赌养老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  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国 家减轻负担 ,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造成 良好社会风 尚的必要条件 参见社会主义时期家庭担负 着 许多 重要 的社会 职能 一 文 ,刊 登 于 马克 思 主义研 究 网 :ht 印 :刀m y .ca s .cn /fil e/ 2 005 12 14 44 6. h tm l  函 贝 克尔 认为 , 家庭 的三大 功 能 主 要是 /产权 主 体 !生产 的组 织 和 机构 !亲情 的 源 泉 和情 感 的 寓 所 0 " [美 8加里 #斯坦利 #贝克尔:5家庭论 6,王献生 !王宇译, 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 " @ 梁治 平 :5传统 及 其 变 迁 :多 元 景 观 下 的法 律 与 秩 序 6, 载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网 :ht tP :/ w w w . "iv n aw. eom .en/artlele/default. asp? id ~ 18744 "

国家与家庭、个人153 之制度”⑧。即继承人可以不必以个人非继承所得的私有之财产,去偿还被继承人的 债务。这一法律的确立,从法理上讲,是将家庭成员间相互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规 定到了有限的范围之内。这是一个促进个人独立于家庭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从后来的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各章内容看,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责任有限化, 已经得到了多方面的体现。如“抚养”一章中,虽然对亲属间的“互负抚养之义务” 作了规定,但对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之远近、义务之程度,都作了详细的规 定。特别是对“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规定可以“免除其义务”。 此外在“家”一章中,民国的《民法亲属编》对于子女脱离家庭的权利,以及家长要求 成年子女脱离家庭的权利也作了相应的确认:“家属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已结婚 者,得请求由家分离”;“家长对于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已结婚之家属,得令其由家 分离。但以有正当理由时为限。” 与此相对照,1950年的新《婚姻法》虽然实际具有了“家庭/亲属法”属性,但 是,它既没有对“家庭”、“亲属”的分类、关系等作出起码的说明⑧,也没有就个人对 家庭的责任边界作出必要的界定。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新婚姻法只笼统地 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 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子女与父母之间、个人与出身家庭之间的权利/责任的边界模 糊。这样,在近代民法体系中已经逐渐被有限责任化的家庭成员间关系,在新婚姻 法中事实上再次被无限责任化。 此外,由于新政权在公布新《婚姻法》的同时,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民法体系(包 括财产法、继承法、赡养法等⊙,《婚姻法》不仅兼具家庭法/亲属法的功能,也具有 财产法、继承法、赡养法等多种功能。但与世界各国或近代中国的有关法律相比, 新婚姻法最大的特点之一,恰恰是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外,为“家庭”、“亲属” 的诸关系留下了巨大的空白。可以认为,新政权事实上将“婚姻”以外的家庭制度 的改造、变革任务,留给了法律以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系统。据此,政党国家事实 上拥有了通过各种法律以外的政策、运动对家庭实施干预的极大的制度便利。其 结果,不仅社会成员可能保留正式制度以外的种种非正式的家庭制度和家庭生活 ②前注心。 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今:“《婚姻法》中欠缺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尽管·亲属’一词如此高频 率地出现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但究竞何为亲属、何为近亲属却没有任何法律做出一般性概念界 定,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解释也不一致,如《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 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则不仅包括前述人员,还包括当事人的(外)祖父 母、(外)孙子女,另外,《婚烟法》中使用了“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系概念和“三代以内”的亲等 概念,《维承法》中还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以上缺陷势必造成法律规定的模糊、法律条文的费解以及法的实施困难。参见翟桂范:《完 善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总第157期),第113一115页。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一直到1985年才确立(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C 1994-201I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

人 Jk c飞 国家与家庭 个 之制度 0" " 即继承人可以不必以个人非继承所得的私有之财产 ,去偿还被继承人的 债务 " 这一法律的确立 ,从法理上讲 ,是将家庭成员间相互 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规 定到了有限的范围之内 " 这是一个促进个人独立于家庭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从后来的民国5民法亲属编 6的各章内容看 ,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责任有限化 , 已经得到 了多方面的体现 " 如 /抚养 0一章 中, 虽然对 亲属间的 /互负抚养之义务 0 作 了规定 ,但对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 系之远近 !义务之程度 ,都作 了详细的规 定 " 特别是对 /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 自己生活者 0,规定可以 /免除其义务 0 " 此外在 /家 0一章中,民国的 5民法亲属编 6对于子女脱离家庭的权利 , 以及家长要求 成年子女脱离家庭的权利也作 了相应 的确认 : /家属 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 已结婚 者 ,得请求 由家分离 0;/家长对于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已结婚之家属,得令其 由家 分离 " 但以有正当理 由时为限 "0 与此相对照, 1950 年的新 5婚姻法 6虽然实际具有 了 /家庭/亲属法 0属性 , 但 是 ,它既没有对 /家庭 0!/亲属 0的分类 !关系等作 出起码的说明 À,也没有就个人对 家庭的责任边界作出必要 的界定 " 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新婚姻法只笼统地 规定了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双方 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0,子女与父母之间 !个人与出身家庭之间的权利/责任 的边界模 糊 " 这样 ,在近代民法体系中已经逐渐被有限责任化的家庭成员间关 系,在新婚姻 法中事实上再次被无 限责任化 " 此外 , 由于新政权在公布新 5婚姻法 6的同时, 并没有制定相应 的民法体系(包 括财产法 !继承法 !赡养法等 ¼, 5婚姻 法 6不仅兼具家庭法/亲属法 的功能 ,也具有 财产法 !继承法 !赡养法等多种功能 " 但与世界各国或近代 中国的有关法律相 比, 新婚姻法最大的特点之一 ,恰恰是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关 系之外, 为 /家庭 0!/亲属 0 的诸关系留下了巨大的空 白 " 可 以认为 ,新政权事实上将 /婚姻 0以外的家庭制度 的改造 !变革任务, 留给了法律以外 的政治 !经济 !文化系统 " 据此 , 政党 国家事实 上拥有 了通过各种法律以外的政 策 !运动对家庭实施干预的极大 的制度便利 " 其 结果 ,不仅社会成员可能保留正式制度 以外的种种非正式的家庭制度和家庭生活 函 前注 À " 公 这种 状况一 直持 续至 今 :/5婚姻 法 6中欠 缺有关 亲属 制度 的通 则性 规 定 " 尽管 -亲属 .一 词如 此 高频 率地 出现 于我 国相关 法律 条文 中 ,但 究竟 何为 亲属 !何为 近亲 属却 没 有任 何 法律 做 出一 般性 概 念界 定 , 不同法 律对 近亲 属范 围的解 释也 不一 致 , 如 5刑 事诉讼 法 6中的 近 亲属指 当事人 的夫 !妻 !父 !母 ! 子 !女 !同胞 兄弟 姐妹 ,而 5民法 通 则 6中 的近 亲 属 则 不仅 包 括 前 述 人 员 , 还包 括 当事 人 的 (外 ) 祖父 母 !(外 )孙 子女 " 另 外 , 5婚 姻法 6中使 用 了/直系 血 亲 0 !/旁系血 亲 0的亲 系概念 和 /三代 以 内0的亲 等 概念 , 5继 承法 6中还 有 /晚辈 直系血亲 0的概念 ,但 这两部法 律对 这些 概念 的 内涵和外 延都 没有 作 出明 确 规定 " 以上缺 陷势必造 成法律规 定的模糊 !法律条 文 的费 解 以及 法 的实 施 困难 " 参 见翟 桂 范 :5完 善我 国(婚姻 法>亲 属制度 的立法构想 6,载5中州学 刊 62 ""7 年第 1 期 (总第 157 期 ) ,第 113 一 115 页 " ¼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的 5继承法 6一 直到 1985 年 才确 立 ( 19 85 年 4 月 10 日第 六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第 三次会 议通 过 )

154交大法学·第1卷(2010) 的传统,国家也可能拥有更多的操作性空间,视国家的实际需要,通过政策和运动, 对国家一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实施干预。 (二)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 在社会主义实践时期,由国家认定的婚姻/家庭,成为国家生活资源配置制度 与居民个人生活需求之间最为重要的中介。 1.家庭作为萌费固体的功能被强化 首先,在城市,由于缺乏“市场”和“社会”的渠道,“单位”与“街道/居委会”这两 个国家系统,成为城市居民获得福利保障、生活资源的仅有的两个渠道。而国家配 置给“职工”与“居民”的福利资源,几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的消费单位的。 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使城市居民失去了私有的生产资料和大宗生活 资料(出租私房)①,家庭不再拥有生产性、经营性的经济收人。除民族资产阶级的 定息收入以外,从国家的或集体的职业单位获得的T资收入,成为所有城市居民唯 一的收人源。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义 务,以及实际默认了家庭成员间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城市里的单位职工 来说,抚养子女/兄弟姐妹、赡养父母、扶持生活困难亲属等,实际上成为他们无可 规避的责任。另一方面,无单位职业收人的家庭成员,也只能依靠有工作收人的家 庭/亲属成员的经济扶助。 (1949年后)在实践中,城市社会变成了领工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 里,家庭不再有经济作用而成了一个简单的消费单位。有几个数字可以让我 们了解这种现象达到什么程度。据统计,1950年前后,将近两千万个非农业 职位养活差不多六千万城市人口。1957年,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完成时,大约 有三千万领工资的职工…在住房或按人头计算可支配的收入方面,差别仍 然很大,但从总体上说,是家庭成员有几个人参加工作,决定其经济水平。因 为工资拉得很平⑧。 在20世纪50、60年代的城市,由1949年的社会转型而“从旧社会过来的”老人, 并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基本上都需要依靠他们的子女的工资收入来赡养。而且,由于 政府在实施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取消市场经济的同时,并没有在单位系统以外建立一 套社会性的养老福利制度(除为中共革命牺牲的烈士家属、伤残军人,以及没有亲属 的孤寡老人和孤儿有专门的民政福利或由民政部的福利院收养外),所有非单位职工 ⑩新政权根据马克思主义有关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将住宅归人“生产资料”范畴,从而在城市实施了 将剩余房屋公有化的制度。 ⊙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版,第328页。 C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l

154的交,传大法统学,国.第家l也卷(可2l能 ")拥有更多的操作性空间,视国家的实际需要 ,通过政策和运动 , 对 国家一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实施干预 " (二) 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 在社会主义实践时期 , 由国家认定 的婚姻/家庭 ,成为 国家生活资源配置制度 与居民个人生活需求之间最 为重要的中介 " 1. 家友作乃消费团体 的功能被强化 首先, 在城市, 由于缺乏 /市场 0和 /社会 0的渠道 , /单位 0与 /街道/居委会 0这两 个国家系统 ,成为城市居民获得福利保障 !生活资源的仅有的两个渠道 " 而国家配 置给 /职工 0与 /居民0的福利资源 ,几乎都是以 /家庭 0为基本的消费单位的 " 1956 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使城市居民失去了私有的生产资料和大宗生活 资料(出租私房) À,家庭不再拥有生产性 !经营性 的经济收人 " 除 民族资产 阶级的 定息收人以外 ,从 国家的或集体的职业单位获得的工资收入 ,成为所有城市居 民唯 一的收人源 " 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定 的父母抚养子女 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义 务, 以及实际默认 了家庭成员间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所 以,对于城市里的单位职 工 来说 ,抚养子女/兄弟姐妹 !赡养父母 !扶持生活困难亲属等 ,实际上成为他们无可 规避 的责任 " 另一方面,无单位职业收人的家庭成员,也只能依靠有工作收人的家 庭/亲属成员的经济扶助 " (194 9 年后)在 实践 中, 城市社会 变成 了领工资的社会 " 在 这样 的社会 里 , 家庭不再有经济作用而成 了一个 简单的消费单位 " 有几个数字可 以让我 们 了解这种现 象达到什 么程度 " 据统计 , 1950 年前后 ,将近 两千万个非农业 职位养活差不多六千万城 市人 口 " 1957 年 ,社会主 义经济改造 完成 时, 大约 有三千万领工资的职工 , , 在住房或按人 头计算可支配的收入方面, 差别仍 然很 大,但从总体上说,是 家庭成员有几个人参加工作 , 决定其 经济水平 " 因 为工资拉得很平 Â " 在 20 世纪 50 !60 年代的城市, 由 1949 年的社会转型而 /从旧社会过来的 0老人 , 并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基本上都需要依靠他们的子女的工资收入来赡养 " 而且 , 由于 政府在实施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取消市场经济的同时,并没有在单位系统以外建立一 套社会性的养老福利制度(除为中共革命牺牲的烈士家属 !伤残军人 ,以及没有亲属 的孤寡老人和孤儿有专门的民政福利或由民政部的福利院收养外),所有非单位职工 À 新政 权 根据 马克思 主义 有关 劳动力再 生产 的理论 ,将 住宅归 人.-生产 资料 0范畴 , 从 而在 城市 实 施 了 将剩余房屋公有化的制度" ¼ 安德烈 # 比尔基埃等 :5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 6, 袁树仁等译,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98 年 版 , 第 3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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