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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信用与法律》课程教学资料(参考文献)法治与普遍信任——关于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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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膏说http://www,cqvp.com G 世经论坛 lah:thity Remark、 口季卫东 法治与普遍信任 关于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学视角 一、对问题状况的界定 杂化,数码网络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造 总之,一方面信任很有必要,另一方 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为前提。 成浑沌,以此为背景,个人行为的风险不 面信任缺乏可能,两者之间成反比,这是 在中国,由于亲子之情可信, 断增大。其结果,对沟通与合作的要求越 个极其深刻的悖论。 产生了养儿防老的观念m;由于朝 来越高,相互信任所发挥的功能也随之 正是为了解脱上述悖论,社会学领 夕四季之序可信,出现了顺时而动的模 越来越大。但是,不得不承认,形成、维护 域对信任的研究逐步升温,俨然成为显 拟(analog)治理方式,即与自然韵律合拍 以及加强信任的条件却今不如昔,甚至 学热门。关于信任的主要学说有:卢曼的 行事的所谓“时政纲领”。到现代社会,对 已经变得非常薄弱一一社群的纽带松驰 《复杂性简化论》(1989年)、吉登斯的《本 银行系统的信任,促成了货币经济的发 了,环境确定性和思想整合性明显降低, 体性安全论》(1990年)、帕特南的《社会 达和金融资本主义体制;对科学真理的 到处飘荡着相对性和不安。特别是全球 性资本论》(1993年)、福山的《社区性超 信任,加强了通过论证性对话达成共识 化打破国家之间的藩篱之后,局势的演 越论》(1995年)。国内最有代表性的著述 的普遍主义倾向、沟通行为以及民主程 变更加难以捉摸、难以预料、难以控制, 可以举出郑也夫教授的《信任论》和张维 序。也可以说,正是信任构成了安全感和 由此产生的危险意识乃至恐慌并非法律 迎教授的《信息、信任与法律》。前者侧重 秩序的基础,也构成了社会和谐的前提。 及其他具体对策所能消除或限制,在很 信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亲族、结 群众没有相互信赖,民间组织势必分崩 多场合更需要的倒是内心定力或者精神 (1)不过,在独生子女政策引起的当今世 离析。官僚如果不能树立信望,或迟或 方面的拯救。而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频 相里,人们却发现了所谓“肯老族”一即使 早,政府难免面临垮台的厄运。 繁的、全面的价值体系素乱和崩溃一一 成年也继续倚梢长章,而不愿自立和承担生 进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行 失范(anomie)却妨碍着对不安的涵意处 活责任的青年群体。某些地方推广辨养老人 协议书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凸是了家庭内的 各业的分工日益繁细,社会系统更加复 理,甚至引发整体的诚信危机。 信任危机。 婆心地反复强调“改制是帕累托改 归私人所有,和将企业国有资产归哪个 这是“帕累托改进”?如果你是业主,你会 进”,甚至经济学最忌讳的“长远利益”或 私人所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经 在乎人家说你“反对改革”?如果你是业 者“根本利益”也频频出现在经济学家的 济学家对“改制”的一切辩护,都在回答 主,你会听信“不争论”的鬼话? 辩解中。我想这一切都搞错方向了。 第一个问题,他们完全忽略了更重要的 任何私人要获得原来不属于自己的 如果一个小区电梯必须要有广告收 第二个问题。资源归谁所有?这是经济学 财产,唯一符合市场原则的办法就是公 入,将产权“界定"给某个个人效率一定 的核心问题。任何资源,谁都想归自己所 开出价。在没有公开出价之前,任何“改 是最高的。关于这一点,经济学已经在有,其中引起的争执,从有人类开始,就 制“都一定会遭遇质疑,哪怕你做了最完 “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解决这个 从来没有停止过,市场无非是解决这种 善的财务文件和法律文件也没有用。 问题并没有解决“改制”的问题,“改制” 争执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市场的原理中,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企业国有产 的真正问题是:将产权“界定”给哪一个 我们唯一可以事前肯定的是:财产权利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被“我们搞 个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给物业公司 的最后归属一定是给出价最高的人。在 改革的人”评价为:“改革遭遇重大挫 吗,凭什么?给业主委员会主任吗,凭什 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唯一可以普遍接折”。这里面有什么了不得的规定,竞然 么?给业主甲吗,凭什么?任何一个业主 受的一般准则。管理层收购?也可以,但 可以“挫折改革”?认真看一看这个《暂行 都知道,如果有人想用他们的电梯赚钱,你必须花钱“购”,不能不花钱“收”。而我 规定》,其中无非规定管理层不得参与企 想永久拥有电梯广告空间的股权,你必 们实际发生的“改制”是什么样的?是一 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的制定,管理层收 须做一件事情:拿钱出来买。MBO?可以, 夜之间业主突然发现他们的电梯产权被 购必须和其他人一样公开出价、真实出 将B做好了就行。不花钱买,说成一朵花 一连串“法律”文件变成了物业公司或者 价。就是这么一个“国民待遇”的规定,就 也没有用。 业主委员会“管理层”的财产,而在一系 把“改革的大好形势”挫折了。一个被国 国企改制,遭遇的全部质疑和反对, 列“产权出让”的文件上面赫然盖着“业 民待遇挫折的改革,算什么改革?留 归根到底,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将产权界 主委员会”的大印!如果你是业主,你不 定给哪个私人?将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 起而质疑?如果你是业主,难道你会相信 34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

法 治 与 普 遍 信 任 关于 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 学视 角 一 、 对 问题 状 况 的 界 定 . 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 为前提 。 人 产生季 夕四季之序 可信 ,出现了顺时 而动 的模 拟 (analog)治理方式 ,即与 自然韵律 合拍 行事的所 谓“时政纲 领”。到现代社会 ,对 银行系统的信任 ,促 成了货 币经济 的发 达和金融资本主 义体 制 ;对科学真 理的 信任 ,加强 了通 过论证性对话达成 共识 的普遍主义倾 向 、沟通行为 以及 民主程 序。也可 以说 ,正是信任构成了安全感和 秩序的基础 ,也构成了社会和 谐的前提 。 群众没有相互信赖 ,民间组织势必 分崩 离析 。官僚如果 不能树立信望 ,或 迟或 早 ,政府难免面临垮 台的厄运 。 进入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以后 ,各行 各业的分工 日益繁细 ,社会 系统更 加复 杂化 ,数码 网络在 传递信息 的同时也造 成浑沌 ,以此为背景 ,个人行 为的风险不 断增大。其结果 ,对沟通与合作 的要求越 来越高 ,相互信任 所发挥 的功能也随之 越来越大。但是 ,不得 不承 认 ,形成 、维护 以及加强信任 的条件 却今不 如昔 ,甚至 已经变得非常 薄弱—— 社群的纽 带松弛 了 ,环 境确定性和思想整 合性明显降低 , 到处飘荡着相 对性 和不安 。特别 是全球 化打破 国家之 间的藩篱之后 ,局势的演 变更加 难 以捉 摸 、难 以预料 、难 以控制 , 由此产生 的危险意识乃至恐慌 并非法律 及其他具体对 策所 能消除或限 制 ,在很 多场合更需要 的倒是内心定 力或者精神 方面的拯救 。而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 ,频 繁的 、全面 的价值 体系紊乱和 崩溃— — 失范 (anomie)却妨碍着 对不安 的涵意处 理 ,甚至 引发整体的诚信 危机。 口季卫东 总之 ,一方面信任 很有必要 ,另一方 面信任 缺乏 可能 ,两者之间成反 比 ,这是 个极其深刻的悖论。 正 是为了解脱上述悖论 ,社 会学 领 域 对信 任的研究逐步升温 ,俨然成为显 学热门 。关于信任的主要学说有 :卢曼的 《复杂性简化论 》(1989年 )、吉登斯的 《本 体性 安全 论》(1990年 )、帕特 南的 《社 会 性 资本论 》(1993年 )、福 山 的《社区 性超 越论》(1995年 )。国内最有代 表性 的著述 可 以举 出郑也夫教授的 《信任论 》和张维 迎教授的《信 息、信任与法律 》。前者侧重 信任 与社 会秩 序的 关系 ,涉 及亲 族 、结 (1)不过 ,在独 生子女政策 引起 的 当今世 相 里 ,人 们 却 发 现 了所 谓 “啃 老 族 ”— — 即 使 成 年也继续倚 赖长辈 。而不 愿 自立和承担 生 活 责任 的青年群 体。某些地 方推 广赡养老人 协 议 书 的 做 法 , 实 际 上 已经 凸 显 了 家庭 内 的 信 任 危 机 。 婆心地反复强调 “改 制是帕 累托 改 进”,甚至经济学最忌 讳的“长远利益 ”或 者“根 本利益”也 频频出现在经 济学 家的 辩解中。我想这一切都搞错方向了。 如果一个小 区电梯必须要有广 告收 入 ,将产权 “界定 ”给 某个 个人效 率一 定 是最高 的。关于这一点 ,经 济学 已经在 “理论 上解决了这个 问题 ”。但解决这 个 问题并 没有解 决“改制 ”的 问题 ,“改 制 ” 的真正 问题 是 :将 产权 “界定 ”给 哪一 个 个人?这才 是问题的关键 。给物业 公司 吗 ,凭什么?给业主委 员会主任吗 ,凭什 么?给业主 甲吗 ,凭什么?任何一个业主 都知道 ,如果有人想用他 们的电梯赚钱 , 想永久拥有 电梯 广告空间的股权 ,你必 须做一件事情 :拿钱 出来买 。MBO?可 以, 将B做好了就行。不花钱买 ,说成 一朵花 也没有用 。 国企改制 ,遭遇的全 部质疑和反对 , 归根到底 ,就是这样一个 问题 :将产权 界 定给哪个私 人?将企业 国有 资产的产权 归私人所有 ,和将 企业 国有 资产 归哪个 私人所有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经 济学家 对“改制 ”的一切 辩护 ,都在 回答 第一个问题 ,他们完全忽略 了更重要的 第二个问题。资源归谁所有?这是经济学 的核心问题。任何资源 ,谁都想归 自己所 有 ,其 中弓I起的 争执 ,从 有 人类开 始 ,就 从来没有停止过 ,市 场无非是解 决这种 争执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市 场的原理中 , 我们唯一可 以事 前肯定的 是:财 产权利 的最后归属一 定是给出价最 高的人。在 市场经济条件 下 ,这是唯一 可以普遍接 受的一般准则 。管理层收购 ?也可以 ,但 你必 须花 钱“购”,不能不花钱“收”。而我 们实际发生的 “改制 ”是什么样 的?是一 夜之间业主突 然发现他们的 电梯 产权 被 一 连串“法律 ”文件 变成了物业 公司或者 业主委 员会 “管 理层 ”的财产 ,而在一 系 列“产权 出让 ”的文 件 上面赫 然盖着 “业 主委员会 ”的大印 !如果你 是业主 ,你不 起而质疑?如果你是业主 ,难道你会相信 这是“帕累托改进”?如果你是业主 ,你会 在乎人家说你 “反 对改 革”?如果 你是业 主 ,你会听信“不 争论 ”的鬼话? 任何私 人要获得原来不属于 自己的 财产 ,唯 一符合市场原则 的办 法就是公 开 出价 。在 没有公开 出价之 前 ,任何 “改 制 ”都一定会遭遇 质疑 ,哪 怕你做了最完 善的财 务文件和 法律文件也没有用 。 2005年 ,国务院 出台了《企业 国有产 权 向管理层 转让 暂行规 定 》,被 “我们 搞 改革 的 人 ”评 价 为 :“改革 遭 遇 重大 挫 折”。这 里面有什么 了不得 的规 定 ,竟然 可以“挫折改革”?认真看一看这个《暂行 规 定》,其 中无非规定管理层 不得 参与企 业国有资产转让 方案的制定 ,管 理层收 购必须和其 他人一样公开 出价 、真实 出 价 。就 是这 么一个“国民待遇 ”的规定 ,就 把“改 革的大好形 势”挫折 了。一个被 国 民待遇挫折 的改 革 ,算什么改 革?国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cqvip.com 世经论坛 lh.nt.Rentaras 社、次级文化团体以及行业专家等信任 信任这个要素。不过,对信任概念的理 互信、而轻国家立信,并不算牵强附会。 载体。后者强调法律制度在增进信任方 解,儒家与法家之间差异很大。 形成对照的是法家的信任观。 面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实在规范或治理 儒家强调的是朋友(也含有师生、长 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商鞅徙木置信的 结构形成的澈励机制以及各种责任系统 幼的等级间互动成分在内)相处的行为 故事,强调的正是国家和法律必须取信 可以构成信任的基础。 尺度四,即个人与个人(特别是作为有教 于民的道理网。韩非为这类信任作出定义 本文的视角有所不同。我认为,在建 养阶层的“君子”)关系上的信任,构成社 如下:“信,所以不欺其民也”,主要指信 构秩序的过程中,法律务实,信任务虚; 会组织和秩序赖以成立的支柱。在这里, 赏必罚,统治者说得到就做得到、雷厉风 法律着眼既往,信任着眼将来;法律取决 朋友的“信”不妨分为以下两个侧面来考 行。他还具体阐述其必要性,说“小信成 于国家,信任取决于个人。就具体实践而 察:第一,因人格、个性、志同道合以及群 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 言,当法律破绽导致无序之际,人们的基 体内部的情谊而产生的安全感(personal 禁令不行…故明主表信”。表明信赀 本选择是(1)追加法律(包括促进制度动 security)或者放心(assurance);第二,因 必罚的宗旨在于造成下信上、上使下、上 员、增强制裁力度以及改进制约效率), 互惠、互利、提携、扶助而产生的相信 下齐心、国事大治的局面。其实,这种信 或者(2)借助信任的长处来弥补法律的 (reciprocal confidence),这种相互信赖的 任与信实、信奉、信誉甚至信赖未必· 不足。在这里,姑且贝考虑第二种选项。 制度化形态就是礼仪,具有可以针对具 (2)例如子夏说的那样,“与朋友交,言而 不言而喻,加强信任功能可以节约制度 体情形进行判断和操作的特征。 有信”(《论语·学而》)。玉子概括的五伦表述 成本、也可以提高法律实效。问题是如何 信任与秩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 得更明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 形成、维持以及发展信任,如何防止信任 系。因而孔子说的政治议程上的优先序 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藤文公》)。 透支和信任崩溃。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 列是:“民信”—“足食”—“足兵”仰, (3)把欧阳修在《织因论》中说的“信义行 于君子,而利我施于小人”与儒家基本命题 问题其实是,信任究竞能不能以弹性方 但对“民信之”的涵意存在不同诠释。有 “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相比较,一目了 式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需求,即信任本 的认为是要求人民宁死不失信义的德性 然。苟子也早就指出过:“君子处仁以义,然后 身的可操作性一如果信任不能调节, 品位,与“朝闻道,夕死可矣”的说法相 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 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首子·大 对制度的设立和运营就缺乏充分的现实 通,也有的认为是针对统治者不能失信 略)。信任与礼仪的关系还有一个非常重要 意义。因此,法社会学要把信任作为课 于民,与“信而后劳其民”的说法相通⑨。 的媒介,这就是族群。本族内都可信,本族内 题,必须聚焦于信任的构成及其与法律 我倒是同意钱穆从正名复礼的角度来把 部行礼,无非一枚级币的两面而已。 (4)《论语·质渊》:“子贡问政,子曰:足 之间搭配组合的不同方式。 提“民信”概念,觉得“民无信不立”的命 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 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整理和阐述上题与“无礼无以立”的命题的确一脉相 于斯三者何先?日:去兵。子黄曰日:必不得已而 述主题。首先是下一节,站在信任的视点 承,因而取前一种解释,即孔子把教化人 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 无信不主”。 来重新观案中国传统的秩序原理以及相 民守礼信义视为政治的头等大事,重心 (5)详见徐复观“释论语·民无信不立' 关的制度设计,在区分关于统治方式的 落在社会诚信。 儒家政治思想之一考察”,同氏《学术与 燸家“好人学说”与法家“坏人学说”的基 事实上,儒家在总体上并不太在意 政治之间(新版)》(学生书局,1985年)295-302 础上,对社会互信与国家立信这两种基 国家在政治决策、合法性论证等方面取 页。幸泽厚《论语今读》(专徽文艺出版社, 1998年)284-285页也指出了《皇硫)与《反身 本取向及其折衷形态、质一信一礼的三 信于民的问题。 录》的不同理解。徐、李二位的个人意见都倾 者循环圈、法律秩序与关系秩序的组合、 例如我们的孔圣人在与学生探讨士 向于后一种解释,因为是问政而不是问个体 所谓双向相信的现代命题等进行分析、 大夫的标准时就公开宣称:“言必信,行 修养。不过,孔子对问政也有直接以正身来回 答的,例如网在《论语·瓶渊》这一篇里的其他 评价。然后在第三节,试图根据中国的间必果,任任然小人哉”。他的意图显然是 论说:“政者,正也”、“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 题意识来提示社会科学的工具性概念框 强调通权达变、“议事以制”⑨。亚圣孟子 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侵”,“一日 架,特别是以齐美尔(Georg Simmel)和卢 也赞同这样的主张,认为“大人者,言不 克己复礼,天下归仁满。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数”。按照儒家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一贯迈 曼(Niklas Luhmann)的创见为线索,探讨 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原因正如 辑不难理解,其实城正行为的示范本身枕是 以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信任机制的主要条 《通典》申明的那样,在儒家看来,“礼缘 为政。从这个角度来推敝民信,关健似乎还在 件,对自我呈现信任的策略以及当今中 人情“而制度化,因而“礼许变通”;只要 于作为数化成就的自省、守礼、互信的局面。 (6)关于“议事以耐”的涵意,唐代经学家 国社会信任度是高还是低的争论也略做认为符合实质性正义,就可以摆脱承诺 孔颜达在《春秋左传正义》的“疏”中作了如下 推敲。接着第四节,重新聚焦法律系统与 或规范在形式和细节上的羁绊。实际上, 引仲解释:“临其时事,议其重轻,或依旧条而 信任机制之间的关系,侧重于思考在中 所谓为尊者讳、让乱臣怕的“春秋笔法”, 断有出入,不预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 深,常是成而馔罪”。 国文化氛围里形成系统信任和普遍信 不外乎公然提倡站在体制的立场上、按 (7)根据《史记·商君列传》,在商鞅主导 任、尤其是对法治秩序的信任的可能性 照特定的价值观来曲解事实、隐瞒真相。 下,秦国“今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 和具体途径以及局限。 这种观念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是如此根 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慕民有能機置北门 深蒂固,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能够不断发 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徒。复曰:‘能徙者, 二、传统的秩序原理与信任观 于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子五十金,以明 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原理一直强调 觉它的影响。由此可见,断定儒家重社会 不欺。卒下令"。 用信息创造财富 35

社 、次级文 化团体以及行业专 家等信任 载体 。后 者强调法律制度在 增进信任方 面 的作 用 ,尤其是通过实 在规范或冶理 结构形成的激励机制 以及 各种责任系统 可 以构 成 信 任 的 基 础 。 本文的视角有所 不同。我认为 ,在建 构秩 序 的过 程中 ,法律 务 实 ,信任 务虚 ; 法律着眼既 往 ,信任着 眼将 来 ;法律取决 于国家 ,信任取决于个人 。就具体实践而 言 ,当法律破绽导致无 序之 际 ,人们的基 本选择 是(1)追加 法律 (包括促 进制度动 员、增 强制裁力度以及改进 制约效率 ), 或 者 (2)借助信 任 的长处 来弥补 法律 的 不 足。在这 里 ,姑 且只考虑第二种选项 。 不言而喻 ,加强信任功能 可以节约制度 成本 、也可 以提高法律实效 。问题 是如何 形成 、维持以及发展信任 ,如何 防止信任 透支和信任崩溃。在笔者看来 ,更重要的 问题 其实是 ,信任究竟能 不能 以弹性方 式应对 不断 变化的法律需求 ,即信 任本 身 的可操 作性——如 果信 任 不能 调节 , 对 制度 的设立和运营就缺乏 充分的现实 意义 。因此 ,法社会学 要把信 任作 为课 题 ,必 须聚焦于信任的构成及 其与法律 之间搭配组合的不同方式 。 笔 者将 从三个方面来整理 和阐述上 述主题 。首先是下一节 ,站在信任的视点 来 重新 观察中国传统 的秩 序原 理以及相 关 的制度设计 ,在区分关 于统 治方式的 儒家 “好人学说”与法家“坏 人学说”的基 础上 ,对社 会互信与 国家 立信 这两种基 本取 向及其 折衷形态 、质一信一 礼的三 者循环 圈、法律秩序与 关系秩序的组合 、 所 谓双 向相 信 的现 代命 题 等进行分 析 、 评价 。然后在 第三节 ,试 图根据中国的问 题意识 来提 示社会科学的工具 性概 念框 架 ,特 别是以齐美尔 (GeorgSimme1)和卢 曼(NiklasLuhmann)的创见为线索 ,探讨 以法社 会学方法研究信任机 制的主要条 件 ,对 自我呈现信任的策略 以及 当今中 国社会信任 度是高还是低 的争论也略做 推敲 。接着 第四节 ,重新聚焦法律系统与 信任机 制之 间的关系 ,侧重于 思考在中 国文化 氛 围 里形 成 系统 信 任和 普 遍 信 任 、尤其是对 法治秩序的信任 的可能性 和具体途径 以及局限 。 二 、传 统 的 秩序 原 理与 信 任 观 中国传统社会 的秩 序原理一直 强调 信任这个 要素。不过 ,对信任 概念的理 解 ,儒家与 法家之间差异很大 。 儒 家强调的是朋友 (也含 有师 生 、长 幼 的等级 间互动成分 在内 )相处的行 为 尺度 圆,即个 人与个 人 (特别 是作 为有教 养阶 层的“君子 ”)关系上 的信任 ,构成社 会组织和秩序赖以成立的支柱 。在这里 , 朋友 的“信 ”不妨分为 以下两个侧面来考 察 :第一 ,因人格 、个 性 、志 同道合 以及群 体 内部的情谊而 产生 的安全感 (personal security)或 者 放 心 (assurance);第二 ,因 互惠 、互 利、提携 、扶助 而产生的相信 (reciprocalconfidence),这种相 互信 赖的 制度化形态就 是礼仪卿,具有可以针 对具 体情形进行判断和操作 的特征 。 信任 与 秩 序 之 间存 在 着 密 切 的联 系 。因而 孔子说的政治议程 上的优先序 列 是 :“民信 ”——“足 食 ”—— “足兵 ”(4】, 但对 “民信之 ”的涵意存在 不同诠释 。有 的认为是 要求 人民宁死不失信 义的德性 品位 ,与 “朝 闻道 ,夕 死可 矣 ”的 说 法相 通 ,也有 的认为是针对统治 者不能失信 于民 ,与 “信 而后 劳其 民”的说 法相通四。 我倒是 同意钱 穆从正名复礼 的角度来把 握“民信 ”概 念 ,觉得 “民无信 不 立”的命 题与 “无 礼无以立” 的命 题的确一脉相 承 ,因而取前一种 解释 ,即 孔子把教化人 民守礼信 义视 为政治的头 等大事 ,重心 落在社会诚信 。 事实上 ,儒家 在总体上并 不太在意 国家在政治 决策 、合法性论证 等方面取 信于民的问题 。 例如我们 的孔圣人在与学生探 讨士 大夫 的标准时 就公开 宣 称 :“言必 信 ,行 必果 ,任任 然小人哉 ”。他 的意 图显 然是 强调通权 达变 、“议事 以制”(囝。亚圣孟子 也赞 同这样 的主张 ,认 为 “大 人 者 ,言不 必信 ,行不必 果 ,惟 义所在 ”。原 因正如 《通典》申明的那样 ,在儒家 看来 ,“礼缘 人情 ”而 制度化 ,因而 “礼许变 通 ”;只要 认为符合实 质性正义 ,就可 以摆脱 承诺 或规范在 形式和细 节上 的羁绊 。实际上 , 所谓为尊 者讳 、让乱 臣怕的“春秋笔法”, 不外 乎公然 提倡 站在体 制 的立场 上 、按 照特 定的价值观 来曲解事实 、隐瞒真相 。 这 种观念在 中国的政治生态 中是如此根 深蒂 固 ,直到今天 ,我们依然能 够不断发 觉它 的影响 。由此可见 ,断定儒家重社会 互信 、而轻国家 立信 ,并不算牵强附会。 形成对照的是法家的信任观。 历史上非常著 名的商鞅徙木 置信 的 故事 ,强调 的正是国家和法律必 须取信 于民的道理c7)。韩非为这类信任作出定义 如下 :“信 ,所 以不欺 其民 也 ”,主要指 信 赏必 罚 ,统治者说得到就做得 到 、雷厉风 行 。他还具体阐述 其必 要性 ,说“小信 成 则大信 立 ,故明主积于信 。赏 罚不信 ,则 禁令 不行 …… ,故明主表信 ”。表 明信 赏 必罚 的宗 旨在于造成 下信上 、上使下 、上 下齐心 、国事 大冶的局面 。其 实 ,这 种信 任 与信实 、信奉 、信 誉甚至信 赖未必 (2)例 如 子 夏 说 的 那样 ,“与 朋 友 交 ,言 而 有信”(《论语·学 而》)。孟子概括的五伦 表述 得更 明确 :“父子有 亲 ,君 臣有 义 ,夫妇有 别 , 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孟子 ·滕 文公>)。 (3)把 欧阳修 在《纵 囚论 》中说的“信 义行 于君子 ,而刑 戮施于 小人 ”与儒 家基本命 题 “礼 以待 君子 ,刑 以威 小人 ”相 比较 ,一 目了 然 。 苟子 也 早 就 指 出过 :“君 子 处仁 以 义 ,然后 仁 也 ;行 义 以礼 ,然 后 义 也 ;制礼 反 本 成 末 ,然 后 礼 也 。三者 皆通 ,然后 道 也”(《苟 子 ·大 略 >)。信任与礼仪 的关 系还有一 个非常 重要 的 媒 介 ,这 就 是 族 群 。 本 族 内 部 可 信 ,本 族 内 部 行礼 ,无 非 一枚 银 币的 两 面 而 已 。 (4)《论语 ·颜 渊>:“子贡 问政 ,子 日:足 食 ,足 兵 ,民信 之 矣 。 子 贡 日 :必 不 得 已 而 去 , 于 斯 三 者 何 先 ?日 :去 兵 。子 贡 日 :必 不 得 已而 去。于斯二 者何 先?日:去食。 自古 皆有死 ,民 无 信 不 立 ”。 (5)详 见徐 复观 “释 论语 ‘民无 信 不立 ’ — — 儒 家政 治思 想之一 考 察”,同氏《学术 与 政 治之 间(新 版)>(学生书局 ,1985年)295-302 页。李 泽厚 《论语今读 >(安徽 文艺 出版社 , 1998年 )284-285页也 指 出 了《皇疏 》与《反 身 录>的不 同理解 。徐 、李二位 的个人意见都倾 向于后一种解释 ,因为是 问政 而不是 问个体 修 养。不过 ,孔子时问政 也有直接 以正身来回 答 的,例如 同在《论 语·颜 渊>这一 篇里的其他 论说 :“政者 ,正也 ”、“子欲善 而民善 矣。君子 之德风 ,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 ,必偃”,“一 日 克己复礼 ,天下 归仁 焉。为仁 由 己,而 由人乎 哉”。按照儒 家修 齐治平、内圣外王的一贯逻 辑不难理解 ,其 实端正行为 的示范本 身就是 为政 。从这个角度来推敲民信 ,关键似 乎还在 于 作 为教 化 成 就 的 自省 、守礼 、互 信 的 局 面 。 (6)关于“议事 以制”的涵意 ,唐代经 学家 孔颖迭在《春秋左传 正义>的“疏 ”中作 了如 下 引伸解释 :“临其 时事 ,议其重轻 ,虽依 旧条 而 断有 出入 ,不预设 定法告 示下民,令不测其 浅 深 。常 畏威 而惧 罪”。 (7)根 据《史记 ·商君列 传>,在商鞅 主 导 下,秦国“令既具 ,未布。 恐民之 不信 己,乃立 三丈之木 于国都市南 门,募 民有 能徒王 北门 者,予十金 ,民怪之 ,莫敢徒。 复日:‘能徒者 , 予五 十全 ’。有一人能徒之 ,辄 予五 十金 ,以明 不欺 。 卒 下令 ”。 用信息创造财 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填普瓷讯http://www.cqvp.cam G 世经论坛 ohalit、Remaurks 有关,属于决定论的法律世界观的 “抵押”之类的本质在于以不可信任或不 面、保护小圈子秘密的策略来温存信任, 范畴,以严明的制裁或者因果报应关系 安为前提,是一种不以诉权罚款、而以活 以特定场合个别法律条文的失效换取整 为国家立信的基础。还有必要顺便指出, 人实物来减少风险、增加交易安全的技 个法律体系的实效。例如在评论儿子揭 在这里,由于社会互信未纳人视野之中, 术(即非信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 发父亲盗窃罪的直躬事件时,孔子主张 所以法律对私人之间不守信行为的惩罚 说,在大多数场合,通过“质"获得的可信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 以及保护和促进民间的信任没有被当作 度以具体到特定人物的利害计算以及实 据这一指导思想,自西汉以后的历代统 制度设计的重点。 践理性为基础,而缺乏超越利害的信念 治者都承认至亲容隐、屈法为孝的立法 法家站在性恶论和功利主义的立场 (t油)以及出于体系理性的倚赖原则和司法政策,并把“为亲者隐”的范 上,要求人民相信国家,却并不提倡国家 (reliance)的成分。 围渐次扩大,以维护家族内部的信任以 相信人民。尤其是韩非,对人性极端缺乏 关于要不要“质”的议论,揭示了中 及基于信任的有序化机制,只是把叛国 信任,他的帝王学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 国传统信任观的根本特征:有的是小圈 谋反的大罪作为适用容隐原则的例外, “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 子里的特殊信任,而缺的则是突破各种 在忠君与尽孝发生直接冲突时还是鼓励 …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 藩篱的对他者、对一般社会、对天下人类 “大义灭亲”。但是法家的立场正好相反。 则其余无可信者矣”。在他看来,治理国 的普遍信任以及相应的制度条件;有的 例如针对同一事件,韩非认为直躬这个 家只不过“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 是具名的人格化信任,而缺的则是匿名 作儿子的告密行为是大公无私的、对国 矣”,因此才可以不信人而用人:“故明主 的制度化信用。 家而言是正直的”。 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 这种特殊信任的优势在于通过分节 另一种情形反映的正是韩非的观 法不败,而群宫无奸诈矣”一也就是可 状态(segments)、承包责任以及连带贵任 点,更进一步,有意采取“以子之矛、攻子 以操纵他人不得不为自己出力,而不希 (joint and/or several liability),有可能最 之盾”的策略来动员信任,促进可信与不 跳他人的泰献出于敬爱或信仰;有理性 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减少危机、加强个人 信之间的相反相成以及转化。最典型的 信任,却没有情感信任。这样的待人哲学 行为的安全感。但从信任适用或者信任 实例见诸厉行法家路线以图富强的秦 正如李泽厚所概括的,“韩非把一切都浸 创新的角度来看,如果特殊信任仅限于 国,即按照商鞅的制度设计使“五家相 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中,把社会 亲族之间,那么它就是与生俱来的,根本 保、十家相连”,让亲邻关系网同时发挥 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人们的一切行 无需刻意追求、强调:如果扩大到地域共 “相纠”、“互举”、“结保”、“连坐”这四种 为、思想、观念以至情感本身,都还原为 同体或者持续性关系网,那么它虽然能 不同的功能,鼓励同族朋友之间互相揭 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够在一定范围内营造安全、安心的氛围 发隐密和罪过,并通过包括“一人犯法、 祭、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于是乎,统治 以及相互依赖、共同繁荣的格局,却又很 株连九族”之类极端手段在内的共同贵 者势必总是处于猜,忌疑虑的状态,而缺 容易被社会的流动性所稀释,甚至在圈 任追究来遏阻犯罪行为。澳大利亚学者 乏安全感的结果就是采取过剩防卫的策 子伸缩、迁徙的变化之际不断遭到破坏。 达彤把这样的多功能杜会控制方式形容 略。因此,也不妨认为法家宣扬的是关于 这种带有饽论的特殊信任,以面对面的 为“一种弹性技术”。正如南宋史家马端 社会秩序的一种“坏人学说”,只宣扬对 关系结构为基础,很难与第三者参与的、 临记述的那样,“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 国家控制的能力的信任,而不理会对统 客观的、抽象的、确定的公共性相衔接, 成周一也。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 治者和被统冶者的意图的信任。 很难发展出以实在法规范和审判制度为 由于儒家和法家在信任观上各执一 保障的信用(credit)体系。所以,中国人的 (8)《左传·周郑变质》中有这样的记述: 词,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存在普追主义信 行为方式往往表现出多疑与轻信并存、 “君子日:信不由中,质无益也。…而况君 子结两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 任共同体,所以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实践 说谎话与重然诺并存之类的内在矛盾。 (9)信念的缺乏,与中国人的世俗化和对 特别重视特定人际关系的保证作用。 这种特殊信任,就其本性而言,基本 生活的理性态度有关。即使信徒与神佛寺庙 的关系也具有实用性和交易性。因而社会学 从上古的人质到近世的承包,“质”、 上是无需国家实在法的保障就可以维持 者杨庆在“儒家思想与中国宗教之间的功能 “信”、“礼”这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 的,不仅如此,实际上还可以超越法律, 关系"(段器国译)一文中提出了对信仰进行 互转化很值得考察。一般而言,如果不能 甚至能够抗拒法律。而中国式制度设计 货比三家、柜台对面式选择的“宗教市场”的 确认信任,就需要以人质或者抵押物作 的独到之处在于把非法(de-legal)的、甚 概念,见段西国等然评《中国思想与制度论 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338页。 为担保,甚至在复数的团体之间形成“连 至反法的(anti-legal)因素都纳入法律体 (10)在考察中国氏族组织时,韦伯前经 环保”。但是,国家也好,个人也好,所谓 系之中兼容并蓄,同时借助社会中自发 指出过村落秩序的这种特征,黄然他没有直 君子之交应该守信和守礼,因而“质”也 的有序化作用以及私力救济来补充法律 接涉及内部特殊信任问题。参阅马克斯·韦伯 (第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就不再有必要。无论如何,这类信任显 的不足,以节约实现国家目标所耗费的 1997年)107-108页。 然是局部性的,或限于本族,或限于特定 成本。表现在信任的利用方面,主要有三 (11)《韩非·五素)的原文是:“楚之有真 的阶层和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信任不 种情形。 躬,其父痴羊,而福之吏。个尹日:“杀之!”以 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 是来源于礼,而是取决于“质”。“保结”、 一种是采取在违法必究上网开一 君之直臣,父之桑子也”。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 36

有关 ,属于决定论的法律 世界观的 范畴 ,以严 明的制裁或 者因果报 应关系 为国家立信的基础 。还有必要顺便 指出 , 在这里 ,由于社会互信未 纳入视野之 中 , 所以法律对私 人之 间不守信行 为的惩罚 以及保护和促进 民间的信任没有被 当作 制度设计的重 点。 法家站在性 恶论和功利 主义 的立场 上 ,要求人民相信国家 ,却并不提 倡国家 相信人民。尤其是韩非 ,对人性极端缺乏 信任 ,他 的帝王学归根结底一 句话 ,就 是 “入 主之 患 ,在于信人 ,信人 则制于人 。 … … 夫 以妻之 近与子 之亲 而犹 不可信 , 则其余无可信 者矣”。在他 看来 ,治理 国 家只不过 “设 利害之道 ,以示天 下而已 矣”,因此才可 以不 信人而用人 ;“故明主 之道 ,一 法而不求智 ,固术而不慕信 。故 法不败 ,而群官无奸诈矣 ”——也就是 可 以操纵他人不得不 为 自己出 力,而不 希 冀他人的奉献 出于敬 爱或信仰 ;有理性 信任 ,却没有情感信任 。这样的待人哲学 正如李泽厚所概括 的 ,“韩非把一 切都浸 入冷冰冰 的利 害关 系的计量 中,把社 会 的一切秩 序 、价值 、关 系 ,人 们 的一切 行 为 、思想 、观 念以至 情感本 身 ,都 还原 为 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 了衡量 、考 察 、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 ”。于是乎 ,统 治 者势必总是处 于猜 忌疑虑的状态 ,而 缺 乏安全感的结果就 是采取过剩防卫 的策 略。因此 ,也不妨认为法家宣扬的是关于 社会秩 序的一 种 “坏 人学说 ”,只 宣扬 对 国家控制的能 力的信任 ,而不理会对 统 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意图的信任 。 由于儒家和法家在信任观 上各执 一 词 ,国家与社会之 间不存在普遍主义 信 任共同体 ,所 以中国政 治和法律 的实践 特别重视特定人际关系的保证 作用。 从上古的人质到近 世的承包 ,“质 ”、 “信 ”、“礼 ”这三 者之 间的相互作用和 相 互转 化很值得考察 。一般而言 ,如果不能 确认信任 ,就需要 以人 质或者抵押物作 为担 保 ,甚至在 复数的团体之 间形成“连 环保 ”。但是 ,国家也好 ,个人 也好 ,所 谓 君子之交 应该守信 和守 礼 ,因而 “质 ”也 就不再有必要固。无论如何 ,这类信任显 然是局部性 的 ,或 限于本族 ,或限于特定 的阶层和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 ,信任不 是来源于礼 ,而是 取决于“质”。“保结 ”、 “抵 押 ”之 类 的 本 质 在 于 以不 可 信 任 或 不 安为前提 ,是一种不 以诉权 罚款 、而 以活 人实物来减少 风险 、增加交 易安全的技 术(即非信用关 系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 说 ,在大 多数 场合 ,通 过“质”获得 的可信 度以具体到特定 人物 的利害计算 以及实 践理性为基 础 ,而缺乏超越 利害 的信念 (faith) 以 及 出 于 体 系 理 性 的 倚 赖 (reliance)的成分 。 关 于要不 要“质 ”的议论 ,揭示 了中 国传统信任观 的根本特征 :有 的是小圈 子 里的特殊信任 ,而缺的则是突 破各种 藩篱 的对他者 、对一般社会 、对天 下人类 的普遍信任 以及 相应的制度条件 ;有的 是具名的人格化 信任 ,而缺的则 是匿名 的制度化信用 。 这 种特殊信任 的优势在于通过分 节 状 态(segments)、承包责任 以及连带责 任 (jointand/01"severalliability),有 可能 最 大 限度地分散风险 、减少危机 、加强个 人 行 为的安全感 。但从 信任适用或 者信 任 创 新的角度来看 ,如果特殊信任仅限 于 亲族 之间 ,那么它就是 与生俱 来的 ,根 本 无需刻意追求 、强调 ;如果扩大到地域 共 同体 或者持续性关 系网 ,那么它 虽然 能 够在 一定范 围内营造 安全 、安心的氛 围 以及相 互依赖 、共同繁荣的格局 ,却又很 容易被 社会的流动性 所稀释 ,甚至在 圈 子 伸缩 、迁徙 的变化之际不断遭 到破坏 。 这 种带 有悖论的特殊信 任 ,以面对面 的 关 系结构为基础 ,很难与第三 者参与的 、 客观 的 、抽 象的 、确 定的 公共性 相衔 接 , 很难 发展出以实在法规 范和审判制度 为 保障的信用 (credit)体系 。所 以,中国人 的 行 为方 式往往 表现 出 多疑与轻 信并 存 、 说谎话与重然诺并存之类的内在矛盾 。 这 种特 殊信任 ,就其本性而 言 ,基 本 上 是无需国家实在法 的保 障就可 以维持 的 ,不仅如此 ,实际 上还 可以超越 法律 , 甚至能够抗拒法律(m。而中国式制度设计 的 独到之 处在于把 非 法 (de—lega1)的 、甚 至 反法 的(anti—lega1)因素都 纳入 法律体 系之 中兼容并蓄 ,同时借 助社会 中自发 的有序 化作用以及私 力救 济来补充法律 的不足 ,以节约实现 国家 目标所耗费 的 成本 。表现在 信任 的利用方面 ,主 要有三 种情形 。 一 种是 采 取 在违 法必 究 上 网开 一 面 、保护小 圈子 秘密的策略来温存信任 , 以特 定场合个别法律条文 的失效换取整 个 法律体 系的实效 。例如 在评论儿子揭 发父亲 盗窃罪的直躬事件时 ,孔子主张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 中矣 ”。根 据这一指 导思想 ,自西汉 以后 的历代统 治 者都 承认至亲容隐 、屈 法为孝的立法 原 则和司 法政策 ,并 把 “为亲 者 隐”的范 围渐次扩大 ,以维护家族 内部的信任 以 及基于信任 的有序化机制 ,只是把叛国 谋反 的大 罪作 为适用 容隐原 则的 例外 , 在忠君与尽 孝发生直接冲突时 还是鼓励 “大义灭亲 ”。但是法家的立场正好相反 。 例如针对 同一事件 ,韩非 认为直躬这个 作儿子 的告 密行为是大公 无私 的、对国 家而言是正直的 …。 另一 种 情 形反 映 的 正 是韩 非 的 观 点 ,更进一 步 ,有 意采取“以子之矛 、攻子 之盾 ”的策略来动 员信任 ,促进 可信 与不 信之间的相反相成 以及转化 。最典 型的 实例 见 诸 厉行 法家 路线 以 图 富强 的 秦 国 ,即按照 商鞅的制度设计使 “五家相 保 、十家 相连 ”,让 亲邻 关系 网同时 发挥 “相纠 ”、“互举 ”、“结保 ”、“连坐 ”这四种 不同的功能 ,鼓 励同族朋友之 间互相揭 发隐密和 罪过 ,并 通过 包括 “一人犯 法 、 株 连九族”之类极 端手段在 内的共 同责 任追究来遏 阻犯 罪行为 。澳大 利亚学者 达彤把这样 的多功能社会控制 方式 形容 为“一 种弹 性技术 ”。正如南宋 史家 马端 临记述 的那样 ,“秦人所 行什 伍之 法 ,与 成周 一也 。守望相助 ,疾病相 扶持 ,是教 (8)中有 这样 的记 述 : “君子 日:‘信 不 由中,质 无益也 。…… 而况君 子 结 两 国 之信 ,行 之 以礼 ,又 焉 用质 ? ”’。 (9)信念 的缺乏 ,与 中国人 的世俗化 和对 生活的理性 态度 有关。 即使信 徒与神佛 寺庙 的关 系也具有 实用性和 交易性 。因而社会 学 者杨庆在 “儒 家思想与 中国宗教 之间的功 能 关 系”(段 昌国译 )一文 中提 出 了对信仰进 行 货比三 家、柜 台对 面式选择 的“宗教 市场”的 概念 ,见段 昌国等 编译 (洪天 富译,江 苏人 民出版 社, l997年 )l07一l08页。 (11)<韩非 ·五 蠹》的原 文是 :“楚之有 直 躬 ,其 父窃 羊 ,而谒 之 吏 。 令 尹 曰 :“杀之 ”以 为 直 于 君 而 曲 于 父 ,报 而 罪 之 。 以是 观 之 ,夫 君 之 直 臣,父 之 暴 子 也 ”。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y.cqvip.com 世经论坛 7 lobuhty Rerarks 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 因为共同行为的动机和限制已经极其客 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 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 观化了,信任本来不再需要具体个人的 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 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这样 知识”。在信任去主观性、去人格化的延 也”。然而,其结果并不是法家预期的“以 广泛的信任,当然是以“六亿神州尽舜 长线上,可以发现系统、制度以及形式理 刑去刑”,而是事实上的以信去信,严重 尧”、“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是好的” 性等要素。这是信任的一种基本类型,对 破坏了共同体内部以保密为试金石的互 之类乐观主义预设甚至所谓“人民信仰” 于涉及秩序和制度的研究而言非常重 信以及社会的秩序生成机制四。这样的问 为前提的,展现了关于社会秩序的一种 要。 题在现代又重新出现,并有所发展。例如 “好人学说”。 但除此以外,在知识与无知分类的 我曾经参加的一桩田园工作,作为其中 但是,泛信意味着一方有能力监控 彼岸,还存在属于宗教信仰范畴的、无条 一部分的“中国人法律意识”问卷调查项 而放弃这种能力,并希冀对方行为始终 件的、先验的、情感化的另一类信任。虽 目(1995年)的结果表明,4961份有效答 符合自己的利益,这就很容易导致过高 然齐美尔只是在脚注里指出这种不能从 案中持近亲容隐态度的比率只有2.4% 的期待,也很容易导致同等程度的失望。 外部进行客观观察的、主观性很强的信 9。 何况那百分之五以下的坏人究竞如何认任类型,但有关论述波及的范围不小,对 第三种情形则是儒家与法家的折 定、如何处置也还是问题,并非两个相信 研究世俗合理化程度很高的中国社会的 衷,致力于把社会信任与国家信任结合 或者以信任换信任的反复操作就可以简 信任观念尤其重要。如果说基于信息的 起来。在北宋时代,司马光就表述了这样 单打发的。另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信任或多或少以可预测性为基础,那么 一种颇有新意的见地:“夫信者,人君之 告诉我们,凡是倾向于信任一般人的,实基于信念的信任则存在于预测中止之 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 际上往往并不轻信,对一般人是否值得处,无论条件如何、结果如何都不会改 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 信任的信息反倒非常敏感,甚至有些多 变,也难以操作。 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 疑。在这个意义上,强调信任而鼓励自我 秘密结社中的信任,与这种类型有 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上不信下,下 “交心”和检举他人、为实现消除一切秘 某些共同点,但在宗教范畴内被强调的 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概括为一 密的完全放心而始终怀疑一切和打倒一 是崇高的实质价值(尽管受洗、仟悔、祷 个简洁的公式,就是“社会互信+国家立 切(最终只剩下“你办事、我放心”那样非 告等表面仪式也很重要),在帮会范畴内 信=上下同心”。问题是如何以制度化的 常个人化的特殊信任)、既鼓励团结协商 更被强调的是隐蔽的形式要件(尽管江 方式形成和维持这个信任循环圈?仅凭 又提侣火药味极浓的斗争哲学之类矛盾 糊义气也体现特定的实质价值)以及个 投桃报李、善意交换的人格信任显然很 现象频紫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人特性或身份归属,因而可以构成第三 不充分、很不可靠。在中国传统的主流话 三、当代杜会科学关于信任的分析框架 类型,即基于信义的信任。在这里,相信 语中,与宗教精神相联系的信念,即超越 在做洲学界,研究信任问题的先驱 某人是因为他值得信任,他的可信以基 利害、确定不移的真正信赖也极其匮乏。 者公认为格奥尔格·齐美尔。他在1908年 于互惠性而又高于双务性的江湖义气和 通过历史故事可以发现,宗教仪式上的 付梓的名著《社会学》中,透过秘密结社、 相应的规则作为保障,具有某种利他● 虔信虽然重要,但仍然属于小信,不足以 利益集团、家庭等小圈子现象考察信任 (12)据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 感动诸神降福;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公 的凝聚力,对基本概念给出的定义是: 书馆,1936年)84-86页。闻氏的批评是“严酷有 正来表达大信,只有统治者为防止枉法 “信任即那种足以成为实际行动的基础 余,树信不足。……效其创行则易,而继守时 冤狱而兢兢业业的忠心才能切实获得民 的、关于将来行动确实性的假设,是有关 甚难也"(86面)。 意支持以及神佑。在这里,本来存在着创 人的知识与无知之间的中介项”。值得注 (1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第13问)不是把 检举与容隐相对比,而是从亲属犯罪未被发 造某种基于法律制度的信任的契机。但 意的是,在这里信任被理解为具有两面 现时是否劝其自首的角度设问。答煮内容的 是,天入合一的世界观以及秩序原理的 性:既以信息为前提,又包含推测和直觉 具体构成如下:劝其自首的意见持有者3189 道德指向妨碍了向系统信任方面的进 性判断的成分;属于假设,但同时又构成 人,占64.3%;根据犯罪轻重而劝其自首的 1653人,占33.3%;不劝其自首的119人,占 化,表现在判决上以及其他法律文献中, 可以检验和论证的确定基础。 2.4%。统计责料见法意识国际比较研究会(代 就是存在太多的两面性词组(例如:礼刑 对于社会学的目标而言,焦点问题 表:加藻雅信、肖资需)“中国人法律意识'调 并行、宽猛兼济、区别轻重、斟酌缓急)和 是信任如何成为某种客观化的机制。齐 臺基本报告”《法政论集》第180号(1999年) 1-74页。 折衷暧昧的对句(例如焦循在《使无讼 美尔指出:“传统和制度、舆论的压力、还 (14)只要朝阅一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 解》一文所说的“法愈密而争愈起、理愈 有对个人的事先定位以及难以摆脱的羁 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 明而讼愈烦"),其结果,某种怀疑主义的 绊,这些都极其坚韧而确实,因此,为了 清明集(上下)》(中华书局,1987年)、襟覆阁 (主編)《清代名吏判肤七种汇编》(南怀瑾推 修辞方式以及与此相应的判断停止、心 拥有共同行为所需要的相信,人们只要 荐,经世学库发展有很公司,2000年),就可以 理平衡支配了制度空间。 对他者略知外表即可。个人性格的基 找到许多实例。这样的怀疑主义修辞实际上 到现代,毛泽东更进一步地提出了 础一或许关系中的行为改变在原理上 反映了一种“不定形”的思雏方式,聚件处理 双向相信的思路,向各级干部作出告诫: 有赖于这样的基础一已经不在话下, 往往在“法当惩办”、“理无久事”、“情有可原” 之间徘相,结果往往是折衷判断。 用信息创造财富 37

其 相 率 而 为 仁 厚辑 睦之 君 子 也 。秦 之 法 , 一 人有奸 ,邻 里告之 ;一人犯 罪 ,邻 里坐 之 ,是 教 其相 率而 为 暴戾 刻 核 之 小人 也 ”。然而 ,其结果 并不是法家预期的“以 刑去刑 ”,而 是事实上 的 以信去信 ,严重 破坏了共同体 内部以保密为试金石 的互 信以及社会的秩序生成机制(。这样 的问 题在现代又重新出现 ,并有所发展 。例 如 我曾经参加的一桩 田园工作 ,作为 其中 一 部分的“中国人法律意识 ”问卷调查项 目(1995年 )的结果 表 明 ,4961份有 效答 案 中持 近亲 容 隐态 度 的 比 率只 有2.4% ( 。 第三 种 情 形则 是 儒家 与 法家 的 折 衷 ,致 力于把社 会信任与 国家信任 结合 起来。在北宋时代 ,司马光就表述了这样 一 种颇有新意的 见地 :“夫信者 ,人君之 大宝也 。国保于 民 ,民保于信 ;非信 无以 使民 ,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 四海 ,霸 者不欺 四邻 ,善为 国者不欺 其 民 ,善为家者不欺其亲 ……上 不信下 ,下 不信上 ,上下离心 ,以至于败”。概括为一 个 简洁的公式 ,就 是“社会互 信+国家 立 信=上下同心 ”。问题是如何 以制度 化的 方式形成和维持这 个信任循环 圈?仅凭 投桃报 李 、善意交换的人格信 任显然很 不充分 、很不可靠 。在中国传统的主流话 语 中,与宗教精神相联 系的信念 ,即超越 利 害、确定不移的真 正信赖 也极其匮乏 。 通过历 史故 事可以发现 ,宗教 仪式 上的 虔信虽然重 要 ,但仍然 属于小信 ,不足以 感动诸 神降 福 ;更重要的是通过 审判公 正来表 达大信 ,只有统治 者为 防止枉法 冤狱 而兢兢 业业的忠心才能切 实获得民 意支持 以及神佑 。在这里 ,本来存在着创 造 某种基于法律制度的信任 的契机 。但 是 ,天入合一的世界观 以及秩 序原理的 道德 指 向妨 碍 了向 系 统信 任 方面 的 进 化 ,表现在判 决上以及其他法律文献 中 , 就是存 在太多的两面性 词组(例如 :礼刑 并行、宽猛兼济 、区别轻重 、斟酌缓急 )和 折 衷暧昧的对句 (例 如焦 循在 《使无讼 解 》一文所说 的“法愈 密而争 愈起 、理愈 明而讼愈烦 ”),其结果 ,某种怀疑主义的 修 辞方式 以及 与此相 应的 判断停 止 、心 理平衡支配了制度空 间‘。 到现代 ,毛泽东更进一步 地提 出了 双 向相信 的思路 ,向各级干部作 出告 诫 : “我们应 当相信 群众 ,我们应 当相信党 。 这 是两条根本的原理 ,如果怀疑这两 条 原 理 ,那就 什么事情也做 不成 了”。这样 广泛的信任 ,当然 是以 “六亿神州尽 舜 尧”、“百分 之九十五 以上 的人都是好的 ” 之 类乐观主义预设 甚至所谓“人民信仰 ” 为前提的 ,展现 了关于社会秩序的 一种 “好人学说”。 但 是 ,泛信意味着 一方有能 力监控 而放 弃这种能 力 ,并希冀对方行为 始终 符合 自己的利益 ,这就很容易导致过 高 的期 待 ,也 很容易导致 同等程 度的失望 。 何况 那百分之 五以下的坏人究竟如何 认 定、如何 处置也还是 问题 ,并非两 个相信 或者以信任换信 任的反复操作就 可以简 单打 发的。另外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告诉我们 ,凡是倾向于信 任一般人 的 ,实 际上往往并不轻信 ,对一般人是否 值得 信 任的信息反 倒非常敏感 ,甚至有 些多 疑。在这个意义上 ,强调信任而鼓励 自我 “交心 ”和检 举他 人 、为 实现 消 除一 切秘 密的完全放心而始 终怀疑一切和打 倒一 切(最终只剩 下“你办 事 、我放 心”那样非 常个 人化的特殊信 任 )、既鼓励 团结协商 又提倡火药味极浓 的斗争哲学之 类矛盾 现象频繁发生 也就不足为奇了 。 三 、当代 社 会 科 学 关 于 信任 的分 析 框 架 在欧洲学 界 ,研究信任问 题的先驱 者公认为格奥尔格 ·齐美尔 。他在 1908年 付梓的名著《社会学》中 ,透过秘密 结社 、 利益集 团、家 庭等小圈子现象 考察信任 的凝 聚力 ,对基 本概 念给 出的定 义是 : “信任 即那种 足 以成 为 实际行 动的 基础 的 、关 于将 来行动确 实性 的假设 ,是有关 人的知识 与无 知之间的 中介项”。值得注 意的是 ,在这 里信 任被理解为具 有两面 性 :既 以信息为前提 ,又包 含推 测和直觉 性判断 的成 分 ;属于假设 ,但 同时又构成 可以检验 和论 证的确定基础 。 对于社会学 的 目标而言 ,焦点问题 是信任如何成 为某种客观化 的机制 。齐 美尔指 出:“传 统和制度 、舆论 的压 力 、还 有对个人 的事 先定位 以及难 以摆脱的羁 绊 ,这 些都极 其坚韧 而确 实 ,因此 ,为了 拥有共 同行 为所需要的相信 ,人们只要 对他 者略 知 外表 即 可 。个 人 性 格 的基 础—— 或许关系 中的行 为改变在 原理上 有赖 于这样 的基 础—— 已经 不在 话下 , 因为共同行 为的动机和限制 已经极 其客 观化了 ,信任 本来不再需要具体 个人的 知识 ”。在信任去 主观性 、去 人格 化的延 长线上 ,可以发现 系统 、制度 以及形式理 性等要素。这是信任的一种基本类型 ,对 于涉 及 秩 序和 制 度 的研 究 而 言 非常 重 要。 但除此 以外 ,在知识与无知 分类的 彼岸 ,还存在属于宗教 信仰范畴的 、无条 件的 、先验的 、情感化的 另一 类信任 。虽 然齐美尔 只是 在脚注里指 出这种不能从 外部进行客观 观察的 、主观性很 强的信 任类型 ,但有关论述 波及的范 围不小 ,对 研究世俗合 理化程度很 高的中国社会 的 信任观念 尤其重要 。如果 说基于信息的 信任或 多或少以可预测性为 基础 ,那么 基 于信 念 的 信任 则 存在 于 预 测 中止 之 处 ,无论条件 如何 、结果 如何都不会改 变 ,也难 以操作 。 秘密结社 中的信任 ,与这 种类型有 某些共 同点 ,但在宗教 范畴 内被 强调的 是崇 高的实质 价值 (尽管 受洗 、忏 悔 、祷 告等表面仪式 也很重要 ),在 帮会范畴 内 更被强调 的是 隐蔽的形式要件 (尽管江 湖义气也体现特 定的实质价值 )以及个 人特性或 身份归属 ,因 而可以构成第三 类型 ,即基于信 义的信任 。在这 里 ,相信 某人是 因为他 值得信任 ,他 的可信 以基 于互惠性 而又高于双务性 的江湖义气和 相应的规则作为保障 ,具有 某种利他 (12)据 闻钧 天 《中国保 甲制度 >(商务 印 书馆 ,1936年 )84-86页。闻氏的批评 是“严酷有 余 。树 信 不 足 。 … … 故 其 创 行 则 易 ,而 继 守 则 甚难也”(86页)。 (13)需要 注意的是这 里(第 l3问)不是把 检 举 与 容 隐 相 对 比 , 而 是 从 亲属 犯 罪 未 被 发 现 时 是 否 劝 其 自首 的 角 度 设 问 。 答 案 内容 的 具 体构成如下 :劝其 自首的 意见持有 者3189 人 , 占64-3% ; 根 据 犯 罪 轻 重 而 劝 其 自 首 的 l653人 。 占33-3% ; 不 劝其 自首 的 ll9人 ,占 2.4%。统计资料见法意识 国际比较研 究会(代 表 :加藤雅信 、肖贤富 )“‘中国人法律 意识 ’调 查基 本报告”<法政 论 集》 第l8O号 (1999年 ) l一74页。 (14)只要翻 阅一 下 中国社会 科学 院历史 研 究所宋辽金元 史研 究 室 (点校 )<名公 书判 清明集 (上 下)》(中华 书局 ,1987年 )、襟 霞阁 (主嫡 )<清代名 吏判牍 七种汇 嫡》(南怀瑾推 荐 ,经世 学库发展 有限公 司,2O0o年),就 可以 找 到 许 多 实例 。 这 样 的 怀 疑 主 义修 辞 实 际 上 反 映 了 一种 “不 定 形 ”的 思 维 方 式 。案 件 处 理 往往在 “法 当惩 办”、“理无久 享”、“情有可原 ” 之 间徘 徊 ,结 果 往 往 是折 衷 判 断 。 用信息创造财富 3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填普瓷讯http://www.cqvp.cam 世经论坛 Gkm 主义色彩。 方性伦理规则的限制。如果人治可信,那 系统对环境复杂性的简化具有还原主义 受到齐美尔的启迪,尼克拉斯·卢曼 么决定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责任的所在 或决定论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 对信任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周密的研究, 较清楚;也不会出现类似股市震荡那样 于单纯性的范畴,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假 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学说体系,主题就 的因相互作用的偶然性而导致信任崩溃 定最终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与此 是“信任即对复杂性的简化”,浑沌一片 的风险;虽然具体事情处理的结局因主 不同的是,信任的简化则始终属于复合 的状态会充满不安,无从产生信任。按照 观意志的影响而缺乏预见性,但横动结 性的范畴,是特殊的、可选择的、处在不 他的一贯理解,正是复杂性的简化导致 局的支点却非常有限而灵活,能在一定断改易之中的,与复杂性之间的边际有 环境与系统之间的差异,因而信任自然 条件下收到立竿见影的实效。 些暖昧不清。换句话说,法律系统对复杂 而然地有着形成系统的趋势。 总之,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信 性的简化是事先预备的必然性规定,构 卢曼认为,这也是通过信任使期待 任的学习有可能导致公平,信任的控制成一个封闭的规范场,只对认识客观事 一般化的过程,其中至少包括三个重要 则倾向于提高速率(尽管也容易造成事: 实的活动开放,而不直接对环境开放。用 方面,即:(1)把复杂性从外界部分地转 与愿违、得不偿失的情形)。众所周知,卢 卢曼式的语言来表达,法律系统以“自我 移到内部,或者说信任问题的内部化: 曼把法制及其他社会系统的本质和功能 参照”、“自我塑造”为特征®。但作为系统 (2)通过对复杂性的学习,使信任的内部 也都归结为“复杂性的简化”。因而还有 的信任的简化则是临机应变的,能够向 构成足以反陕或回应外部的复杂性:(3) 必要进一步对信任与法律等不同系统之 环境开放到构成社会环境一部分的程 信任对环境的效应作为符号固定下来, 间的关系也略作梳理。所谓复杂性,是指 度,有可能性规定却并不存在必然性规 并能对这些符号进行控制和操作。这些 不同变数之间的关系无法稳定化,无法 定。信任在本质上基于对自然秩序以及 结构性因素都与沟通行为及其媒介相联 形成持续性结构。其反义概念本来是单 道德性社会秩序的期待。把其他人的指 系。因此卢曼说:“可以说系统信任离不 纯性,显然两者之间基本上是多与一的 望也主动地纳入到自我表达之中的人, 开持续不断的反馈,但却根本无需特别 关系,但复杂性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复 才能更好地回应其他人的指望,因而也 的内在保障”。当然也存在与系统无关的 数的子系统并存的状态,虽然复杂性的 就能更多地获得其他人的信任。这意味 信任,这就是对人格的信任。如果对这两 简化大致相当于类似百归海的统一处 若信任接受环境及其自组织化机制的规 种不同类型的信任进行比较,那么不妨 理或者以少御多那样的实践技术上的操 范性约束,而法律系统在原理上拒绝接 这样概括两者的特色:系统信任有利于 作。复杂性的本质是非确实性,与不安状 受这样的约束。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以及 信任的学习,而人格信任则有利于信任 态密切相连。 实践经验却对上述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 的控制。换言之,“从人格信任到系统信 卢曼认为,“在单纯的系统中,作为 挑战。“万物皆备于我”(儒教化表述)、 任的转换使得学习更容易了,但控制反 ‘复杂性简化'机构的法与信任并没有分 “万物与我为一”(道教化表述)、“一切即 倒变得更困难”。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中国 离”。然而,随着功能分化和系统复合结 一、一即一切”(佛教化表述)之类的天人 近年来围绕人治(基于人格信任)与法治 构的发达,以单纯性为特征的现象本身 合一世界观,实际上否认了系统与环境 (基于系统信任)之间关系的反复争论, 其实也越来越复杂化一可以说,所谓 之间的差异,与“复杂性的简化”命题是 或许也会获得某些新的认识。 历史就是复杂性、特别是系统内部的复 互相抵牾的),而所谓“情、理、法”三位一 一般而言,法治显然有利于信任的 杂性的增加过程。因此,文明社会的进化 体的法律系统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并把 接受和存续(例如因某个人的死亡而出 使得环境复杂性对系统单纯性的二分法 信任要素纳人其中进行重新组合,势必 现意外结局的风险基本上消失了),更重 变得难以成立了。尽管如此,系统的复杂成为一个复杂系统,往往流于盖然,很难 要的是有利于根据学习的心得转换信任 性程度无论如何都会低于环境的复杂性 得出必然性规定。在这样的状态中,最常 对象,形成新的信任关系。因为决定的规 程度,系统的构成总是难以与环境的构 见的是复杂性不仅没有简化,反倒更加 则很明晰,结果具有预见性,可以计算得 成互相对应。所以系统始终对环境发挥 复杂化的趋势。或者说,会比较频繁地发 失以决定取舍,可以就损失主张赔偿、就 着删繁就简的功能,至少是对环境的过 (15)评见卢曼《法社会学》(村上導一、六 侵权寻求救济,所以转换信任对象较容 于错综纠缠的状态进行整顿、归并以及 本住平译,岩波书店,1977年)37页以下。顺便 易实行并且成本较低。由此不妨推论,如 选择,使之变得更明晰、更有条理、更容 指出,根据我的理解,把提卢曼关于系统与环 果法治是可信的话,那么行为方式就会 易把握。基于体验和价值取向的象征性 境之间关系的论述的关健应该在于尤克斯奎 尔(Jakob J.B.von Uexkul 1)的“环境世界"学 趋于统一和理性化,信任形成机制也比 意思,是取舍选择的依据,因而在系统简 说及其与胡塞尔现象学、海德格尔哲学以及 较容易再生产。 化复杂性之际起着媒介作用。在卢曼的 维纳操舵式控制论之间的承继请系。参阅尤 但人治的确定程度较低,会因主观 法社会学体系中,“复杂性的简化”是个 克斯查尔《生命的刷场》(入江重吉、寺井俊正 译,博品社,1995年)、尤克斯查尔、克里萨特 动机而变化,会出现人亡政息的中断,会 核心概念,是人们通过与环境相区别的 (Georg Kriszat)《生物看到的世界》(日高数 随着具体情境而采取不同的对应,更重 差异化以及对系统开放度的限制而获得 隆、羽田节子译,岩波书店,2005年)。 要的是转换信任对象较难,人格调查成 的方向感、稳定性以及秩序1。 (16)从这样的角度把提法律系统的体系 化解说,见贡塔·托依布钠《法律:一个自创生 本很高,并且受到各种特殊情境以及地 根据我的理解,一般而言,现代法律 系统》(张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经济管彈文摘2006年第15期 38

主 义 色 彩 。 受到 齐美 尔的启迪 ,尼克拉斯 ·卢曼 对信 任问 题进 行了深 入而 周密 的研究 , 提 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学 说体 系 ,主题就 是 “信 任即 对复 杂性 的 简化 ”,浑 沌一片 的状态会充满不安 ,无从产生信任。按照 他 的一贯 理解 ,正是复 杂性 的简化导致 环境 与系统之间的 差异 ,因而信 任 自然 而然地有着形成系统的趋势 。 卢曼认为 ,这也是通过信 任使期待 一 般化 的过程 ,其 中至少 包括三个重要 方 面 ,即 :(1)把 复杂性 从外 界部分 地转 移到 内部 ,或 者说信 任问 题的 内部化 ; (2)通过对 复杂性 的学 习,使 信任的 内部 构成 足以反映或 回应外部的复杂性 ;(3) 信 任对环 境的效 应作 为符 号固定 下来 , 并能 对这些符号进行控 制和 操作 。这些 结构性 因素都与沟通行 为及其媒介相联 系。因此卢曼说 :“可以说系统信任离不 开持续 不断的反馈 ,但 却根本无需特别 的内在保障”。当然也存在与系统无关的 信任 ,这就是对人格的信任 。如果对这两 种不同类型的信任进行 比较 ,那么不妨 这样概括两者的特 色 :系统 信任有利于 信任的学 习,而人格信 任则有利于信任 的控制。换言之 ,“从人 格信 任到系统信 任的转 换使得学 习更容 易了 ,但控制反 倒变得更 困难”。从这个角度来 考虑 中国 近年来围绕人治 (基 于人格信任 )与法治 (基于 系统信任 )之间关系的 反复 争论 , 或许也会获得某些新的认识。 一 般而言 ,法治显 然有利于信任的 接受和存续 (例如 因某 个人的死亡而 出 现意外结局的风险基 本上消失了 ),更重 要的是有利于根据学 习的心得转换信任 对象 ,形成新的信任关 系。因为决定 的规 则很明晰 ,结果 具有预见性 ,可以计算得 失以决定取舍 ,可以就损失主 张赔 偿 、就 侵权寻求救济 ,所 以转 换信任对象较容 易实行并 且成本较低 。由此不妨推论 ,如 果法治是可信 的话 ,那么行为方式就会 趋于统一和理性化 ,信 任形成机制也 比 较容易再生产 。 但人治的确定程 度较低 ,会 因主观 动机而变化 ,会出现人亡政 息的中断 ,会 随着具体情境 而采取不同的对应 ,更重 要的是转换信任 对象较难 ,人格调 查成 本很 高 ,并且受到各种特殊情 境以及地 方性伦理规则的限制。如果人治可信 ,那 么决定 的主体就是特定 的 ,责任的所 在 较清楚 ;也不会出现类似股 市震荡那 样 的 因相 互作 用的偶然性 而导致信任崩 溃 的风险 ;虽然具体事情 处理 的结局 因主 观意志 的影响而缺乏预 见性 ,但撬动 结 局 的支 点却非常有限而 灵活 ,能在一 定 条件下收到立竿见影的实效 。 总 之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也 不 妨 认 为 ,信 任的学 习有 可能导致公平 ,信任的控 制 则倾向 于提 高速率 (尽管也 容易造成事 与愿违 、得不偿失的情形 )。众所周知 ,卢 曼把法 制及 其他社会系统 的本质和功能 也都归 结为“复杂性的 简化 ”。因而还 有 必 要进 一步对信任与法律 等不同 系统 之 间的关系也略作梳理 。所谓复杂性 ,是指 不 同变数 之间的关 系无 法稳定化 ,无 法 形成持 续性 结构 。其反 义概 念本来是 单 纯性 ,显然两者之间基 本上是多与一 的 关 系 ,但 复杂性却不能 简单地理解 为复 数 的子 系统并存的状态 ,虽然复杂性 的 简化大 致相当于类似百JI1归海的统一 处 理 或者以少御多那样的 实践 技术上的操 作 。复杂性 的本质是 非确实性 ,与不安状 态密切相连 。 卢 曼认 为 ,“在单纯 的系统中 ,作 为 ‘复杂性简化 ’机构的法 与信 任并没有分 离 ”。然而 ,随着功能分化和 系统复合 结 构 的发达 ,以单纯性为特征 的现象本 身 其 实也 越来越复杂化——可 以说 ,所 谓 历 史就 是复杂性 、特别是 系统内部的 复 杂性的增加过程。因此,文明社会 的进化 使得环 境复杂性对 系统单纯性 的二分 法 变得难 以成立了。尽管如此 ,系统 的复 杂 性程 度无论如何都会低 于环 境的复杂性 程 度 ,系统的构成总是难 以与环境的构 成 互相 对应。所以 系统始终 对环境发挥 着 删繁就简的功能 ,至少 是对环境的过 于 错综纠缠的状态进行整 顿 、归并 以及 选 择 ,使之变 得更 明晰 、更 有条 理 、更容 易把 握。基于体验和价值取 向的象征性 意 思 ,是取舍 选择的依据 ,因而在 系统 简 化 复杂性之际起着媒介作 用 。在卢曼 的 法社会学体系 中,“复 杂性的简化 ”是 个 核 心概念 ,是人们通过 与环境相区别 的 差异化以及对 系统开放 度的限制而获得 的方向感 、稳定性 以及秩序‘。 根据我的理解 ,一般而言 ,现代 法律 系统对环境复 杂性 的简化具有还原 主义 或 决定论的特征 ,在很大程度上仍 然属 于单纯 性的范畴 ,甚至 自觉不 自觉 地假 定 最终只有一个 唯一正确的答案 ;与此 不 同的是 ,信任 的简化则始终属于 复合 性 的范 畴 ,是特殊 的 、可 选择 的 、处在 不 断 改易之 中的 ,与复杂性之间 的边 际有 些暖昧不清 。换句话说 ,法律系统对复杂 性 的简 化是 事先预 备的 必然性 规定 ,构 成 一个封闭的规 范场 ,只对认识客观 事 实 的活动开放 ,而不直接对环境开放 。用 卢 曼式 的语言来表达 ,法律 系统 以“自我 参照 ”、“自我塑 造”为特征【1日。但 作为系统 的信任 的简化则是 临机应变的 ,能够 向 环 境 开 放 到构 成社 会 环境 一 部分 的程 度 ,有可能性规 定却并不存在必 然性规 定 。信 任在本 质上基于对 自然秩 序以及 道德性 社会秩 序的期 待 。把其他 人的指 望 也主 动地 纳入 到 自我 表达 之 中的人 , 才能更好地 回应 其他 人的指望 ,因而也 就 能更多地获得 其他 人的信任 。这 意味 着信任 接受环境 及其 自组织化机制 的规 范性 约束 ,而法律 系统在原理上拒绝 接 受这样的约束 。但 是 ,中国传统观念以及 实践 经验却对上述 理论分析框架提 出了 挑 战 。“万物 皆备 于我 ”(儒 教化 表述 )、 “万物与我 为一 ”(道教化表述 )、“一切即 一 、 一 即一切 ”(佛教化表述 )之类的 天人 合 一世界观 ,实 际上否认了系统与环境 之 间的 差异 ,与 “复 杂性 的简化 ”命题是 互相抵牾的(,而所谓“情 、理、法”三位一 体 的法律系统具 有很 大的开放性 ,并把 信任 要素纳入其 中进 行重新组合 ,势必 成为一 个复杂系统 ,往往流于盖 然 ,很难 得 出必然性规定 。在这样 的状态 中,最常 见 的是复杂性不仅没 有简化 ,反倒更加 复杂化的趋势 。或者说 ,会比较频繁地发 (15)详见卢 曼《法社会 学》(村 上淳一 、六 本佳 平译 ,岩 波 书店 ,1977年 )37页 以下 。顺 便 指 出,根据我 的理解 ,把握 卢曼关于 系统与环 境 之 间关 系 的论 述 的 关 键 应 该 在 于 尤 克 斯 奎 尔(JakobJ.B、VOI1Ucxktll1)的 “环境世 界”学 说 及其与 胡塞 尔现 象学、海德 格 尔哲 学以及 堆纳操舵 式控 制论之 间的承 继谱 系。参 阅尤 克斯奎 尔<生命 的剧场》(入 江重吉 、寺 井傻 正 译 ,博 品社 ,l995年 )、尤克斯 奎 尔、克 里 萨特 (C~orgKriszat)《生物 看到 的世 界 )(日高教 隆 、羽 田 节子 译 ,岩 波 书店 ,2oo5年 )。 (16)从 这 样 的 角 度 把 握 法律 系统 的 体 系 化解说 ,见贡塔 ·托依布 纳<法律 :一个 自创 生 系统)(张祺 译,北京 大学出版社 ,2oo5年)。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杀i讯/cqvip.com 世经论坛 生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社会学理论所 任度低”的国家,有其片面性,没有看到 以及检察和审判机关(在50%线上),尤其 提出的那种“双重不确定性”问题。于是 问题的全部。他的着眼点是以陌生人关 是对司法的不信任显得很突出。对一般 法与信任交织在一起,并且不是在像卢 系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为前提的现 的他人的信任度不到50%,对家人的信任 曼预设那样的单纯系统中没有被分离开 代分工合作中的诚实信用,包括亲族关 度达到99%。 来,而是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使问题的 系在内的多层多样的信任度都被排除在 能不能仅凭以上数据就断定普遍信 界定变得异常困难。实际上,当代社会的 评判的视野之外。但不得不承认的是, 任很高? 法律多元主义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也面 即使仅指出普遍信任度低,也仍然不失 我认为在进行判断之际,应该慎重 临很类似的局面和整合化作业的挑战。 其意义。因为偏重特殊信任而缺乏普遍 菇量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调查方法是 处于中国式情境里,因为复杂性的 信任的状态很容易导致社会公共诚信危 否有利于保障结果的真实可靠?如果不 负担更重,所以更需要对复杂性进行简 机,特别是因政治权力放弃“容隐”原则、 是随机袖样,或者随机柚样的构成与母 化;由于系统与环境的界限被抹消,所以 鼓励亲友揭发而加深人们相互怀疑和猜 集团的构成不对应,都有可能出现以偏 复杂性的简化也就变得尤其难办。以这 忌之后,各自采取过剩防卫的策略势必 概全的偏颇。上述1993年和1996年的两 种状况的设定为背景,人格担保的连锁 导致整体性道德滑坡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次问卷的填写,是由调查员上门当面进 (成仁的观念)与时间矢量的连锁(持续 发生,结果特殊信任的范围也会变得越 行的,很类似采取非匿名投票方式的政 的观念)自然而然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 来越窄四。 治信任表决。在涉及敏感问题的回答上, 说,通过“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的检 有必要指出,有些问卷调查的统计 被调查人的选择势必受到他对后果· 验,谎言的效用会逐渐降低,信任的程度 数据往往显示中国人的普遍信任度很 会进一步加大。由此形成长期的、特殊的 高,与理论命题和许多人在现实中的经 (17)关于中国世界观以天人合一为主导 以及由不执着而引起的不确定性,参阅张世 人际关系,或者以特定的个体作为“人 验、直觉颇不相同,怎样解释这样的调查 英《天人之际一中西哲学的因感与选择》 质”,并让两种不同类型的全人格保证环 结果就成为学者之间争论的热点之一。 (人民出版杜,1995年)。特到有趣的是,陆象 环相扣、层层相联地形成网状结构,将使 例如我曾经在1990年代参加过政治 山把意思作为本体,把现象的知识作为蝶介, 主张通过“减”的工夫来消除人心与世界之间 信任更不容易被践踏,使信任作为行动 学者三宅一郎教授(代表)和社会学者其 的隔闲,去此心之蔽而回归“物各付物”、“宇 规则的正当性以及作为社会资本的可能锅一史教授主持的关于中国市民价值观 宙即吾心、吾心即字宙”的原初状态(参阅诚 性更有可能获取广泛的认可。 的共同研究项目,分别在1993年(全国6 书316-317页)。他所说的“减”的工夫并非“复 杂性的简化”,而是对复杂性的否定之否定。 于是人们势必倾向于采取自我呈现个城市,N=1921,有效回收率87.3%)和 (18)As for the idea of "relational 信任一一或者通过自我栖牲的方式赢得 1996年(北京市8个区,N=748,有效回收 distance",see Donald Black,The Behavior of 对方信任,或者通过积极沟通的方式消 率51.9%)进行过两次问卷调查。第一次 Law(Academic Press,1976)pp.40-46,参阅 除对方的猜忌,或者在匿名化的公共场 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市民对军队的信任 唐越、苏力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47-56页。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辩证 合通过假装不关心的礼仪来消除对方的 极强(在回答总数中占84.5%),其中采取 法:关系距离一方而意味着缺乏信任,另一方 戒备、恐惧以及敌意—一的行为策略,并 “非常值得信赖”选项的意见比率在北京 面也意味普以保精距离的方式回避风险,本 通过以诚相待的良性循环来共同摆脱不 市最高,占38.8%。与此相比较,对警察的 身就具有信任技术的功能。 (19)关于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三种基本 信或者失信所带来的复杂性负担。人们 信任度则低得太多(只占56.6%),在内 类型—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工具性关 也会发现,通过信任的期待来换取合作 地、边境城市尤其如此。就对政府的信任 系—的分析框架,参阅黄光国“人情与面 的行为,在很多场合都是有效率的。在这而言,根据《中国政治手册》编辑部在 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同氏(编)《中国人的 枚力游戏》(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11-19页。 样的延长线上,人们或多或少还可以找 1987年进行的“中国市民政治心理调查” (20)评见颜文·高夫曼《行为与演技一 到与吉登斯的本体性安全论或者帕特南(全国7大区,N=3221,有效回收率 日常生活中的自我里现(石黑靴评,漫信书 的社会性资本论进行对话的一些契机。 64.4%),68.93%的被调查者回答信任政 房,1974年)。关于人际关系中形式和象征符 号的功能,参阅同氏《作为互动的礼仪一 一面 然而,以关系网络为前提条件的信 府,而不信任的比率是22.05%;但在我和 对面行为的社会学(新译版)》(浅牙敏夫译, 任,势必因“关系距离”或者“关系类型” 三宅教授等做的1993年调查的资料中, 法致大学出版局,2002年)。 而有浓淡厚薄的差异即使采取自我呈对政府的信任度略有上升,达到707%, (21)一实际上,福山也忽视了日本式 的高信任度组织(例如企业系列结构)的原型 现信任的行为策略,也分为高夫曼 而不信任的比率却大幅度下降成为6.9% 也是家、可族以及人际关系网络。关于这一 (Ervi血g Goffman)所说的台前亮扮相与(不信任感最强的人群依次为学生 点,参阅滨口惠俊《日本式信赖社会的复 台后露真相这样不同的层面,具体表现 21.7%、个体户11.5%、企业管理者 兴一全球化的间人主义》(东洋经济新投 社,1996年)。 为对亲人完全信任,对友人比较信任,对 10.7%),六年间发生这么大的态度转变 (22)郑也夫教授把特殊信任的编减趋势 熟人有条件信任,对外人基本上不信任 的确很费解。1996年调查结果表明,在国 表述为“走向系熟之路”,弹见同氏《信任论》 等区别对待。因此也可以说,福山在《信 家机关里最受信任的仍然是军队(超过 (前引)第13章。 任一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里把80%),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 (23)例如王绍光、刘欣在“信任的基础” (萌引)一文中报据调查责料反驳福山的见 中国归类为一个与法国、意大利同样“信 大会(均为66%),比较不受信任的是警察 解,认为中国是一个高信任度社会。 用信息创造财富 39

生帕森斯 (TalcottParsons)社会 学理论所 提 出的 那 种 “双 重 不 确 定性 ”问 题 。于 是 法与信任 交织在一起 ,并且 不是在像卢 曼预设那样 的单纯系统 中没有被 分离开 来 ,而是构成了一个复 杂系统 ,使 问题的 界定变得异常困难 。实际上 ,当代社会的 法律 多元主义体制 ,在某种程 度上也面 临很类似的局面和整合化作业的挑战 。 处于 中国式 情境里 ,因为复 杂性的 负担 更重 ,所 以更需要对复 杂性 进行简 化 ;由于系统与环境的 界限 被抹消 ,所 以 复杂性 的简化 也就变得尤其难办 。以这 种状况 的设 定为背景 ,人格担保 的连锁 (成仁 的观念 )与时间 矢量 的连锁 (持 续 的观念 )自然而然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 说 ,通过 “路 遥知马力 、日久 见人心 ”的检 验 ,谎言的效用会逐渐降低 ,信任 的程 度 会进一步加大。由此形成长期的、特殊的 人际关 系 ,或者以特定的个体作 为 “人 质 ”,并让两 种不同类型的全人格保证 环 环相扣 、层层相联地形 成网状结构 ,将使 信任 更不容 易被践踏 ,使信任作 为行动 规则 的正当性以及作为社会 资本 的可能 性更有可能获取广泛的认可。 于是人们势必倾 向于采取 自我 呈现 信任—— 或者通过 自我牺 牲的方式赢 得 对方信任 ,或者通 过积极沟通的方式 消 除 对方的猜 忌 ,或者在匿名化 的公共场 合通过假装 不关心的礼仪来消除 对方的 戒备 、恐惧以及敌 意——的行为 策略 ,并 通过 以诚相 待的良性循环来共 同摆脱 不 信或者失信所带 来的复杂性负担 。人 们 也会发现 ,通过 信任的期待来换取合 作 的行为 ,在很多场合都是有效 率的 。在这 样 的延 长线上 ,人们或 多或少还 可以找 到 与吉登斯 的本体性安全论或 者帕特 南 的社会性资本论进行对话的一些契机。 然而 ,以关 系网络为前提条件 的信 任 ,势必 因“关系距离 ”(或者“关 系类型 ” (而有浓淡厚薄的差异。即使采取 自我呈 现 信 任 的 行 为 策略 , 也 分 为 高 夫 曼 (ErvingGofrnan)所说 的台前亮扮相 与 台后露真相这样 不同的层面㈤,具体表现 为对亲人完全信 任 ,对友人 比较信任 ,对 熟人有条件 信任 ,对外人基本上不信 任 等区别对待 。因此也 可以说 ,福 山在《信 任—— 社会美德与创造经 济繁荣》里把 中 国归类为 一个 与法国 、意 大利同样“信 任度 低 ”的 国家 ,有 其片 面性 ,没有 看 到 问题 的全 部。他的着眼 点是以陌生 人关 系和具有普 遍约束 力的制度为前提 的现 代分工合作 中的诚实信用 ,包括亲族 关 系在 内的多层多样的信任 度都被排除在 评判的视野之外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 , 即使仅 指出普遍信任度低 ,也仍然不 失 其意义 。因为偏重特殊信 任而缺乏普 遍 信任的状态 很容易导致社 会公共诚信 危 机 ,特 别是因政治权 力放弃“容隐”原 则 、 鼓励亲友揭 发而加深人们相 互怀疑和猜 忌之后 ,各 自采取过剩防卫 的策略势必 导致整体性道德 滑坡的现 象越 来越频繁 发生 ,结果特殊 信任 的范 围也会变得越 来 越 窄㈤ 。 有必要指 出 ,有 些问卷调 查的统计 数 据往 往 显示 中国 人 的普 遍 信任 度 很 高 ,与理论命 题和许 多人在现 实中的经 验 、直觉颇不相 同 ,怎样解 释这样的调查 结果就成 为学 者之 间争论的热点之一㈤。 例如我 曾经 在1990年代参 加过政冶 学者三宅一 郎教授 (代表 )和社会学者真 锅一史教授主持 的关于 中国市 民价值观 的共 同研究 项 目 ,分别 在 1993年 (全 国6 个城市 ,Nl一1921,有效 回收率 87.3%)和 1996年 (北京市 8个 区 ,N=748,有效 回收 率51.9%)进行 过两次问卷调查 。第一次 调查结果显 示 ,各地市民 对军 队的信任 极强(在回答总数 中占84.5%),其中采取 “非常值得 信赖 ”选项 的意 见比率在北京 市最 高 ,占38.8%。与此相比较 ,对警察的 信任度则低得太 多 (只 占56.6%),在内 地、边境城市 尤其如此。就 对政府的信任 而言 ,根据 《中国政 治手册》编辑 部在 1987年进行的 “中国市 民政治心理调查 ” (全 国 7大 区 ,N=3221, 有 效 回 收 率 64.4%),68.93%的 被调 查 者回 答信任 政 府 ,而不信 任的比率是22,05%;但在 我和 三宅教 授等 做的 1993年 调查 的资 料中 , 对政府的信任度略有 上升 ,达g~J70.7%, 而不信任 的比率却大幅 度下降成为6.9% (不 信 任 感 最 强 的 人 群 依 次 为 学 生 21.7% 、 个 体 户 l1.5% 、 企 业 管 理 者 10、7%),六 年间发生这么 大的态度转变 的确很费解 。1996年调查结果表明 ,在国 家机关里最受信任 的仍然是军 队 (超过 80%),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均为66%),比较不受信任 的是警察 以及检察和审 判机关 (在50%线上 ),尤其 是对 司法 的不 信任显得很突 出。对一般 的他人的信任度不~J50%,对家人的信任 度达 ~1J99%。 能不能仅凭 以上数据就断定普 遍信 任很 高 ? 我认为在进 行判断 之际 ,应该慎 重 掂量以下因素 的影 响。首先 ,调查方法是 否有利于保障 结果 的真实可靠 ?如果 不 是随机抽样 ,或 者随机抽样的构成 与母 集 团的构成不 对应 ,都有可能 出现 以偏 概全 的偏颇 。上述 1993年和 1996年 的两 次 问卷的填写 ,是 由调查员上门 当面进 行 的 ,很类似 采取 非匿名投票方式 的政 治信任表决 。在涉及敏感问题的回答上 , 被 调查人的选择 势必 受到他对后果 (17)关 于 中 国世 界 观 以天 人 合 一 为 主 导 以及 由不执 着而引起的不 确定性 ,参 阅张世 英 《天 人之 际—— 中西哲 学的 困惑 与选择 》 (人 民 出版社 ,l995年)。特别有趣 的是 ,陆象 山把 意 思作 为本体 ,把现 象的知识作 为媒 介 , 主 张 通 过 “减 ”的 工 夫 来 消 除 人 与世 界 之 间 的 隔 阂 ,去 此 心 之 蔽 而 回 归 “物 各 付 物 ”、“宇 宙即吾 心、吾 心 即宇宙”的原初 状态 (参 阅该 书3l6—3l7页 )。 他 所 说 的 “减 ”的工 夫 并 非 “复 杂性 的 简化 ”,而是 对 复 杂 性 的 否 定 之 否 定 。 (18)As for the idea of “relational distance”,See Donald Black,The Behaviorof Law (AcademicPress,l976)PP40—46,参 阅 唐 越、 苏力 中译本 (中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 l994年 )47—56页。 需要 注 意 的 是 这 样 的 辩 证 法 :关 系距 离一 方 面 意 味 着 缺 乏 信 任 .另 一 方 面也意味 着 以保 持距 离的方 式 回避风 险 ,本 身就 具 有 信 任 技 术 的 功 能 。 (19)关 于 中 国社 会 的 人 际 关 系三 种 基 本 类型——情 感性关 系、混合性关 系、工具性 关 系—— 的分析框 架 ,参 阅黄光 国 “人 情与 面 子 :中国人 的权 力游戏”,同氏 (编 )《中国人 的 权 力游戏》(巨流 图书公司 ,1988年)ll—l9页。 (20)详 见额文 ·高夫 曼《行 为与 演技—— 日常生活 中的 自我 呈现》(石 黑毅 译 ,诚信 书 房 ,l974年)。关 于人 际关 系中形 式和 象征符 号 的功能 ,参 阅同氏《作为互动 的礼仪—— 面 对 面行 为的社会 学 (新译版)》(浅野敏 夫译 , 法政大 学出版局 ,2002年)。 (21)— — 实 际 上 ,福 山 也 忽 视 了 日本 式 的 高信 任度组 织(例如 企业 系列结 构)的原型 也 是 家 、同 族 以及 人 际 关 系 网络 。 关 于 这一 点 ,参 阅滨 口 惠俊 《日本 式信 赖社 会 的 复 兴—— 全 球 化 的 问 人 主 义 》(东 洋 经 济 新 报 社 ,l996年 )。 (22)郑 也 夫 教 授 把 特 殊 信 任 的 缩 减 趋 势 表述 为 “走向 杀熟之路 ”,详 见 同氏《信任 论》 (前 引)第l3章 。 (23)例 如 王绍光 、刘欣在 “信任 的基 础” (前 引 )一 文 中根 据调 查资料 反驳福 山的见 解 ,认为中国是一个高信任 度社会 。 用信息创造财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填普瓷讯http://www.cqvp.cam G 世经论坛 haht Rem:r、 判断的影响;不言而喻,言论自由度 治秩序对建立普遍信任的意义、以制度 提供必要的制度保漳,以防止信任的流 越低,就越无法了解真实想法。其次,设 为前提条件的系统信任、国家规范内部 失甚至崩遗。特别值得指出的还有信任 问内容是否避免了心理暗示和答案诱导 的关于信任的法理原则以及在中国社会 本身存在一些悖论,例如:社会不确定性 的缺陷?对问题中的概念理解会不会发 条件中进行制度创新和信任创新的潜在 最大的时候最需要信任,但却又最难形 生歧义?例如人们很容易犯的认知错误 可能性及其限度。 成信任;而在最容易形成信任的地方(例 包括把信任的涵意与对一定状态的安心 正如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以自 如亲属之间),反倒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信 感、保障等混为一谈,把政治上的信任与 我为中心的两当事人关系的扩张、稀释 任,并且也很容易在特殊信任非常强的 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度混为一谈,把权利 以及网络化)对“团体格局”(以场域为中 状态里导致普遍信任的弱化甚至接近于 与恩惠混为一谈。第三,左右信任度的具 心的超越于两当事人关系的社会公共空 无:另外,倾向于信任的文化往往反倒对 体原因是什么?例如对绝对领导权的畏 间)的概念分析框架所表述的,中国社会 是否可信的信息极其敏感,实际上很容 惧感、对远离生活世界的机关或人物的 富于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即家族的私 易在有意无意之间导致不信。因此,为了 不了解、对某一方面进行宣传报道的频 德),而缺乏共同组织之间的信任(即团 使信任脱离上述悖论的窠臼,也需要法 度、对不同印象(公共服务的范围、行为 体的公德)。前一种信任以感情或者互惠 治秩序作为变迁的杠杆和滑轮。 廉洁性、活动效率、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关系为基础、伸缩自如、难以从外在视点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社会秩序的主 判断等都有可能成为信任感的基础。另 进行观条和表述,后一种信任则需要理 要特征是事实比规范优先、互惠比权利 外,年龄、职业、生活水准等客观属性也 性和抑制机会主义动机的合作,即自信 优先;在人际关系之前或之上的确定的 会反映到是否信任他人等判断方面。实 和互信的安定化状态以及相应的制度条 法治观,即使并非完全没有,也是非常薄 际上,有的研究者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 件。组织间信任不同于个体间倍任的一 弱的。由于这样的关系信任在陌生人或 的结论是,在1990年代初中国的交友关 个最大特征是相互的集合性信任,既不 者社会的公共空间那里是变易不居、难 系上,老年人倾向于信任型;年轻人的态 是人际信任的总和(相反,个体信任取决 以定型的,所以不得不把限制流动化或 度虽然接近信任,但实际上是情谊型:而 于组织信任),也不是组织长官之间的信 者复杂化的指望寄托在权力身上。而作 中年人则倾向于不信任型,有必要区别 任交换,而是一种作为整体的相信并以 为第三者的权力本身也是具象的、人格 对待。 所有成员的共识为前提条件。组织间信 化的,可以摆脱规则的羁绊而作出决断。 由此可见,上述统计数据的确存在 任包括正式的规范、制度以及非正式的 因此对权力的一般性态度具有两面性: 着多种解释的余地。 社会互动关系等不同侧面,大体上与系 一方面是全面倚赖权力,而不以制度化 四、对信任与法治秩序的重新定位 统信任联系和对应,特别强调不同集团 方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另一方面是不断 人们的信任形态是丰富多彩的,建 之间的均衡化。这就势必导致对客观的、 与权力讨价还价试图使它作出对自己有 立和维护信任的机制也可以分成不同的 公正的法律体系及其运用过程的中立性 利的决定,而不管这样的决定是否合乎 类型。 和实效的社会需求。 程序要件或实体规则。因而权力本身也 从1990年代中国市民价值观调查的 现代法治秩序以人格(persona)以及 势必充满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形 结果可以看到这样的思想倾向,与传统 基于个体权利的对抗为机轴,似乎不利 成的主流意识,与其说是人们都不知法、 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对特殊人格(例如 于组织间信任的形成以及组织内外的协 不守法,毋宁说是都按照自己的公正观 亲人、领袖)甚至实效权力(例如军队、改 调合作,由于基本上不容许例外的或者 或偏好、并且借助绝对的权力来随便解 府等具有非常强的威慑性和报偿性的强 事后的交涉对规范的修改,似乎也显得 释规则、按照功利的目标来操作条文,各 制机关)的信任度较高,而对法律制度 有些僵硬保守。实际上,法治主义对有些 有自己的是非尺度。在如此相对化的语 (尤其是公信力和执行力较弱的审判机 间题的解决的确有些鞭长莫及的地方。 境里,要以法律制度维持社会信任,首先 关)的信任度偏低。的确,信任在本质上 但是,从复杂性简化的角度来看,这样的 必须使法律得到遵循,这就涉及如何建 是对自然秩序、道德秩序以及人与人之 制度安排可以加强未来的预期以及事态 立对法治本身的信任的问题。人不信法, 间的协调合作的期待,就像孔子向往“有 的确定化,可以为超越于个别交涉、互惠 则法不能发挥保障信任的功能。 耻且格”(基于反思信任的行为制约)、 以及契约的普遍信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律体系要取信于民,首先当然是 “仁者爱人”(基于善意信任的行为制约) 换言之,法律可以创造出有原则的、不可 那样。因此也不妨认为,信任的规范形态 随意变更的甚至有些绝对化的非交换性 (24)见千石保、丁谦《中国人的价值 一 般表现为礼制、德治以及关系网络,关 信任。 观一变化的社会意识与人生风格》(赛马卢 出版会,1992年)257-260页。非常有趣的是, 于信任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或多或少, 即使在有赖于特殊信任或者契约信 1995年“中国人法律意识"问卷调查的站果亚 还难免“以礼入法”、关系信任之类传统 任的场合,以明确的规则、妥当的制裁为 示,正是那些对他人信任度校低的中年人对 思路的影响。 特征的法治也往往可以弥补个体间信任 无法状态持最强税的否定态度,领向于拥护 的不足之处,对不守信用、破坏合作的行 法治秩序。见加藤雅信、麦克尔·插“中国人的 然而,在这里笔者试图强调的论点 法律意识一1995年中国全国调查(3)”《法 却有所不同,主要是进一步探讨现代法 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制裁,为交易安全 律人》第1173号(2000年)125页。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 40

判断的影响 ;不言而喻 ,言论 自由度 越低 ,就越 无法了解真实想法 。其次 ,设 问内容是否避免了 心理 暗示和答案诱 导 的缺陷?对问题 中的概 念理解会不会 发 生歧义?例如人们很容 易犯的认知错误 包括把信任的涵意 与对一定状态 的安 心 感 、保障等混 为一谈 ,把 政治上的信任 与 物质生活上的满足 度混 为一谈 ,把权 利 与恩惠混为一谈 。第三 ,左右信任 度的具 体原因是什么 ?例 如对绝对领导权的 畏 惧感 、对远离生活 世界的机关或人物 的 不了解 、对某一方 面进 行宣传报道的频 度 、对不 同印象 (公 共服务 的范 围 、行 为 廉洁性 、活动效 率 、突发事 件 )的 重要性 判断等都有可能成 为信 任感的基础 。另 外 ,年 龄 、职 业 、生 活 水 准 等 客 观 属 性 也 会反映到是否信任他人 等判断方面 。实 际上 ,有的研究者进行 实证分析后得 出 的结论是 ,在 1990年代 初中国的交友关 系上 ,老年人倾 向于信任型 ;年轻人的 态 度虽然接近信任 ,但实际上是情 谊型 ;而 中年人则倾向于不信任 型 ,有必要 区别 对 待㈣ 。 由此可见 ,上述统 计数据的确存在 着多种解释 的余地 。 四 、对信 任 与 法治 秩 序 的 重 新 定 位 人们 的信 任形 态是丰 富 多彩的 ,建 立和维护信任 的机 制也 可以分成不 同的 类 型 。 从1990年代 中国市 民价值 观调查 的 结果可以看到这样 的思想倾 向,与传 统 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 :对特殊 人格 (例 如 亲人 、领袖 )甚至实效权 力(例 如军队 、政 府等具有非常强 的威慑 性和报偿性 的强 制机关 )的信任度 较高 ,而对法律 制度 (尤其是 公信 力和执 行力 较弱的 审判机 关 )的信任 度偏低 。的确 ,信任在 本质上 是对 自然秩序 、道 德秩序以及人 与人 之 间的协调合作 的期 待 ,就像 孔子向往“有 耻 且格 ”(基 于反 思 信任 的 行 为制 约 )、 “仁者爱人”(基于善意信任 的行为制约 ) 那样。因此也不妨认为 ,信任的规范形态 一 般表现为礼制 、德治 以及 关系网络 ,关 于信任与法治的关 系的讨论 ,或多或少 , 还难免 “以礼入 法 ”、关系信 任之 类传 统 思路的影响。 然而 ,在这里 笔者试图强调 的论 点 却有所不 同 ,主要是进一步探讨现 代法 治秩序对建立普 遍信任的意 义、以制度 为前提 条件的 系统信 任 、国家规 范内部 的关于信任的法理原 则以及在 中国社会 条件 中进行制度创 新和信任创新 的潜在 可能性及其限度 。 正如费孝通 关于 “差序格局 ”(以 自 我 为中心的两 当事人关系的扩 张、稀释 以及 网络化 )对“团体 格局 ”(以场域为中 心 的超 越于两 当事人 关系的社会 公共空 间)的概 念分析框架所表述 的 ,中国社会 富 于亲友个人之 间的信任 (即家族 的私 德 ),而 缺乏 共同组 织之 间的 信任 (即团 体 的公德 )。前一种信任 以感情或者互惠 关 系为基础 、伸缩 自如 、难 以从外在 视点 进行观 察和表述 ,后 一种信任则需 要理 性和抑 制机会主 义动 机的合作 ,即 自信 和 互信 的安定化状态 以及相应的制 度条 件 。组 织间信任不 同于个体间信任 的一 个 最大特 征是相互 的集合性信任 ,既不 是人 际信任的总和 (相反 ,个体信任 取决 于 组织 信任 ),也不是 组织长官之 间的信 任 交换 ,而是一种作 为整 体的相信 并以 所 有成 员的共识为 前提 条件 。组织 问信 任 包括 正式的规 范、制度以及非正 式的 社 会互 动关系等不 同侧 面 ,大体上 与系 统信任 联系和对应 ,特别 强调不 同集团 之 间的均衡化 。这就势必 导致对客观 的、 公 正的法律体系及其运 用过程的 中立性 和实效的社会需求。 现代 法治秩序 以人格 (persona)以及 基 于个 体权利的对抗 为机 轴 ,似乎 不利 于组织 间信任的形成 以及 组织 内外 的协 调合作 ,由于基 本上不容 许例外的 或者 事 后的交涉对规范 的修改 ,似乎也 显得 有 些僵硬保守 。实际上 ,法治主义对有些 问题的 解决 的确有 些鞭 长莫及 的地 方 。 但 是 ,从复 杂性简化的角度 来看 ,这 样的 制 度安排可 以加强未 来的预期 以及事 态 的确定化 ,可以为超越于个别 交涉 、互惠 以及契 约的 普遍信 任奠 定坚 实的基 础 。 换 言之 ,法律可以创造 出有原 则的 、不可 随 意变 更的甚至有 些绝对化的非交 换性 信任 。 即使在有赖于特殊信 任或者契 约信 任 的场合 ,以明确的规则 、妥 当的制裁为 特 征的法治也往 往可 以弥补个体 间信任 的不足之处 ,对不守信用 、破坏 合作 的行 为进行及时而有效 的制裁 ,为交易 安全 提供必要 的制度保障 ,以防止信任的流 失甚至崩 溃。特别值得指 出的还有信任 本身存在 一些悖论 ,例如 :社会不确定性 最大 的时候 最需要信任 ,但 却又最难形 成信任 ;而在最容 易形成信任 的地方 (例 如亲属之 间 ),反倒没有必 要刻意追求信 任 ,并且也 很容易在特殊 信任 非常强 的 状态里导 致普遍信任 的弱 化甚至接近于 无 ;另外 ,倾向于信任 的文 化往往反 倒对 是否可信 的信 息极其敏感 ,实际上很容 易在有意无意之间导致不信 。因此 ,为了 使信任脱 离上述悖论的窠 臼 ,也需要法 冶秩序作 为变迁 的杠杆和滑轮 。 从中 国的现 实来看 ,社会秩 序的主 要特征是事 实比规范优先 、互 惠比权利 优先 ;在人际 关系之前或之 上的确定的 法治观 ,即使并 非完 全没有 ,也 是非常薄 弱的 。由于这 样的关系信任在 陌生人或 者社 会的公 共空 间那 里是变 易不 居 、难 以定型的 ,所 以不得不把限制 流动 化或 者复杂化 的指 望寄托在权 力身 上。而作 为第三者 的权 力本身也是具象 的 、人格 化的 ,可以摆脱规则 的羁绊而作出决断 。 因此 对权 力的一 般性 态度具 有两 面性 : 一 方面是全面 倚赖权力 ,而不 以制度化 方式对权 力进 行制约 ,另一方 面是不断 与权力讨价还 价试图使它作出 对 自己有 利的决定 ,而 不管这样的决定 是否合乎 程序要件或实 体规则 。因而权 力本身也 势必充满不确 定性 。在这样的背景 下形 成的主流意识 ,与其说 是人们 都不知法 、 不守法 ,毋宁说 是都按照 自己的公 正观 或偏好 、并且借助 绝对的权力来随便 解 释规则 、按 照功利的 目标 来操 作条文 ,各 有 自己的是非 尺度。在如此相对化 的语 境里 ,要以法律制度维持 社会信任 ,首先 必须使法律得 到遵 循 ,这就涉及如何 建 立对法治本身的信任的问题。人不信法 , 则法不能 发挥保障信任的功能 。 法律体 系要取信 于民 ,首先 当然是 (24)见 千石 保 、丁谏 《中国人 的价值 观—— 变化 的社会 意识与人 生风 格)(赛马卢 出版会 。1992年 )257—260页。非常 有趣 的是 , 1995年 “中国 人 法 律 意识 ”问卷 调 查 的 结 果 显 示,正是那些对他人信任 度较低 的中年人对 无 法状 态持 最强烈 的否定态度 .倾 向于拥护 法 治 秩 序 。 见 加藤 雅 信 、麦克 尔 ·杨 “中 国人 的 法律 意识—— l995年 中国全国调查 (3)”《法 律人>第ll73号(2000年)125页。 40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杀讯attp-/w,cqvp.com 世经论坛 loki Rerarks 要明确和有实效,说到做到,雷厉风行, 侧重于系统借助悖论发挥简化功能的实 任构成另一个支点。 能够发挥强制、威慑以及诱导的作用。遵 际需要。即:不得不先从虚拟出发,然后 就法律系统内部而言,尤其值得重 守规范的行为将得到保护甚至奖赏,而 再无视虚拟,从而形成自我参照的信任 温的是富勒关于信任利益以及相应的法 违反规范的行为决不可让它逃脱制裁, 机制。 理发展的创见。按照富勒的学说,契约责 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中落实守法精神。 为了说明自己的思路,卢曼举了著 任法不仪应该保护期待利益,而且还应 商鞅徙木置信的故事讲得就是这一层道 名的借骆驼析产分家的故事为例:过去 该保护信任利益,即试图确立这样的规 理。法不湖及既往的原则也是要保护对 有个富裕的牧民立遗嘱,要求三个儿子 则一违约方对因背叛合理的信任而引 规范的信任,哪怕有关条文已经被废止。 在继承作为遗产的一大群骆驼时按以下 起的损害也要给予赔偿,而不仅仅是让 相反,朝令夕改、举措任意、赏罚不明都 比例决定各自的份额—一老大得二分之 遭受损害的信任回复原状,这实际上意 会损害对法律体系的信任。 一、老二得四分之一、老三得六分之一。 味着把关于侵权行为的法理引进契约的 其次,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还必须 但后来有各种原因使骆驼的数目大幅度 领域,加强的契约信任的法律保护。这样 公正不偏、具有合理性、符合人民的公 减少,到老人去世时只剩11头,无法按照 在司法或立法政策上促进交易活动中的 意,在一定社会中经得起来自不同方面 遗嘱规定的比例妥当分割。由于老大仗 信任形成,势必进一步强化对承诺的信 的正当化检验。为此,立法和司法过程的 着特权主张自己获得6头,引起兄弟纠 任以及扩大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范围,使 民主监控(例如富勒的参与命题的表述) 纷,起诉到法院。结果一位聪明的法官作 审判机关有可能介入私法领域根据分配 以及不为外部压力所左右的依法独立判 出如下判决:他把自己的一头骆驼提供 正义的理念进行调节。后来,阿逖亚进一 断(例如德沃金的权利命题的表述)的适 出来避免无从按照遗嘱分割的法律困 步发展了富勒关于信任利益的命题,试 当结合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法律要把规 境,但要求在程序终结后必须尽快返还 图摈弃道德原理的影响,只把信任行为 范的约束力内在化为自觉的行动,仅凭 这头骆驼。结果是在虚拟的条件下,完全 与承诺结合起来从中把握契约法的本 强制立威是不行的,还需要建立正当化 按照遗嘱规定的比例进行法定继承,老 质。不仅如此,他还赋予信任以优越于承 基础上的承认。没有人们由衷的赞同和 大得6头、老二得3头、老三得2头,11头骆 诺的法律地位,并在两当事人意思表示 拥护,法律体系难以获得真正的信任。 驼顺利分配给继承人,而剩下的那一头 之外的持续性关系中寻找契约拘束力的 第三,法律运用的知识技术水准很 则原样归还法官,皆大欢喜。 根据。这就向麦克尼尔(Ian Macneil)等人 高,具体操作人员的能力很强,享有较崇 在分析这个事例时卢曼指出,那一 倡导的关系契约论敞开了大门。由此可 高的职业威信。也就是说,通过长期的教 头借来的骆驼,只不过是为了使系统得 见,私法领域的关系化、社会化是在现代 育训练、严肃的资格认定以及行业内部 以运作的象征符号。它意味着一种本来 法律系统内部加强信任的必然趋势,而 的自律可以为法律体系树立一种对能力 没有用处的确定性,在本质上属于系统 当事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利益保护以及 的信任。 的自我参照。在这里,那头骆驼属于系统 对自发性交涉结果进行矫正的要求则构 第四,法治秩序的担纲者本身必须 内部,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必要的,构成 成最基本的动力。 对有关制度设计抱有坚定的信念,能够 法律上的悖论。换句话说,通过这个虚 把信任嵌人法律,不得不面对这样 在守法方面以身作则,使当事人以及一 拟,法律系统在一种可疑的、不确定的状 的挑战:如何使信任机制具有可操作性, 般公民对严格执行规则产生信心,从而 态下开始操作,但却能把虚拟当作切实 能灵活机动地回应不断变化的法律需 在法律体系里形成信任扩大再生产的机 的决定条件加以利用。因此,对法律的信 求。在强调社会关系的场合,尤其是在中 制。在这里特别要杜绝的是政府的短期 任其实建立在法律系统自我参照的基础 国式语境中,实际上存在着较强的唯名 行为一为了追求一时的便捷而践踏程 上,也不妨这样表述虚拟对信任的“无用 论倾向,使法律的正当性几乎不可能独 序和规则,拒绝法治原则对官僚行为的 之用”:信则灵,不信则不灵。 立于每个执法者、用法者面对具体案件 约束,等等。“法自上而犯之”的结果,必 如果承认对法律的系统信任其实建 和特殊情节的评价和判断,法律决定也 然造成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广泛的不信。 立在自我参照的基础上,那就还有必要 很难成为客观之物,而必须以当事人以 在考虑对法律的信任时,有一个不 进一步追究这样的问题,即怎样才能在 及地域社会的“满意、不满意”作为“信 容回避的问题是法律的虚构性。既然有 法律系统内部嵌入信任的契机?从上述 任、不信任”的尺度。本来中国人就一直 虚构,如何能置信? 事例来看,外部社会对法律系统解决问 没有接受如下观念:某种法治秩序对所 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究竟怎 题的能力的信任是个支点。不言而喻, 有公民、对整个社会都是具有普遍性正 样把握法律作为虚构的特征。例如日本 法律的实效、法律人的素质都会影响到 义的。在法律本身强调信任时,中国人 民法学家来栖三郎在讨论相关的主题 对能力的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度。 时,其意图是打破唯一正确答案的神话, 另外,法律人自己坚信自我参照的处理 (25)正如张雏迎《信惠、信任与法律》(前 让多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并存,从而容许 方式,并使当事人以及外部社会相信法 引)315页所说,判决的执行效率过低会引起 社会不信和退出司法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他 个人对规范进行选择和改编,是复杂化律人行为是真实可信的心理机制也很重 从市场主义的观,点来分析规范与信任的关 的取向。但是,卢曼的着眼点却很不同, 要,因而对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意图的信 系,强调的是法律的激励机制。 用信息创造财富 41

要明确和有实效 ,说到做到㈣,雷厉风行 , 能够发挥强制 、威慑以及诱导的作用。遵 守规 范的 行为将 得到 保护 甚至奖 赏 ,而 违反 规范 的行为 决不 可让 它逃脱 制裁 , 只有 这样 才能在 社会 中落 实守法 精神 。 商鞅徙 木置信 的故事讲得就 是这一层道 理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 是要保护对 规范的信任 ,哪怕有关条 文已经被废止 。 相反 ,朝令 夕改 、举措任 意 、赏 罚不 明都 会损害对法律 体系的信任 。 其次 ,法律 的内容及其实施 还必 须 公正不偏 、具 有合理性 、符合人 民的公 意 ,在一 定社 会中经得起来 自不同方面 的正 当化检验 。为此 ,立法和司法过程的 民主监控 (例如富勒的参与命 题的表述 ) 以及不为外部 压力所左右的依法独 立判 断 (例 如德 沃金的权利命题的 表述 )的适 当结合就是题 中应有之义 。法律要把规 范的约束 力内在化 为 自觉的行动 ,仅 凭 强制立威是不 行的 ,还需要建立正 当化 基础上的承认 。没有人们由衷的赞 同和 拥护 ,法律体系难 以获得真正的信任 。 第三 ,法律运用的 知识技 术水准很 高 ,具体操作 人员的能力很强 ,享有较崇 高的职业威信 。也就是说 ,通 过长期的教 育训练 、严肃的资格认定 以及行业内部 的 自律可 以为 法律体 系树立一种对能 力 的信 任 。 第四 ,法治秩序的担纲 者本身必须 对有关制度设计抱有坚 定的信念 ,能够 在守法方面以身作则 ,使 当事人以及一 般公民对严格执行规则 产生信心 ,从而 在法律 体系里形成信任扩大 再生产的机 制。在这里特别要杜绝 的是政 府的短期 行 为——为了追求 一时的便捷而 践踏程 序和规则 ,拒绝法治原 则对官僚行为 的 约束 ,等等 。“法 自上而犯之 ”的结果 ,必 然造成对整个法律秩 序的广泛 的不信 。 在 考虑对法律的信任时 ,有一个不 容回避的问题是法律的虚构 性。既然有 虚构 ,如何能置信 ? 解答这个 问题的关键在于 ,究竟怎 样把 握法律作 为虚构的特征 。例 如 日本 民法 学家 来栖 三 郎在 讨 论 相 关的 主 题 时 ,其意图是打破 唯一正确答案的神话 , 让 多样 的法律 解释可以并存 ,从而容许 个人对规 范进 行选择和改编 ,是复杂化 的取向 。但是 ,卢 曼的着眼点却很不 同 , 侧 重于系统借助悖论发挥 简化功能 的实 际需要 。即 :不得 不先从虚拟 出发 ,然 后 再无视虚拟 ,从而形成 自我 参照的信任 机 制 。 为了说 明自己的思路 ,卢曼举了著 名的借骆驼析 产分家的故事 为例 :过 去 有个富裕的牧 民立遗嘱 ,要 求三个儿子 在继承作为遗 产的一大群骆驼时 按以下 比例决定各 自的份额—— 老大得 二分之 一 、 老二得 四分 之一 、老三得 六分 之 一 。 但后来有各种原 因使骆驼的数 目大幅度 减 少 ,到老人去世时 只剩 ll头 ,无法按照 遗 嘱规定的比例 妥当分割 。由于 老大仗 着 特权 主张 自 己获 得6头 ,引起兄 弟纠 纷 ,起诉到法院。结果一位聪明的法官作 出如下判决 :他把 自己的一头骆驼提 供 出来 避免 无 从 按 照遗 嘱 分割 的法 律 困 境 ,但 要求在程 序终 结后必须尽快返 还 这 头骆驼 。结果是在虚拟的条件 下 ,完全 按 照遗 嘱规定 的 比例进 行法定 继承 ,老 大得6头 、老二得3头 、老三得2头 ,ll头骆 驼 顺利分配给继承人 ,而剩下的那 一头 则原样归还法官 ,皆大欢喜 。 在分析 这个事例时 卢曼指出 ,那 一 头借来 的骆驼 ,只不过 是为了使系统得 以运作 的象征符号 。它意 味着一种本来 没 有用 处的确定性 ,在本质上属于 系统 的 自我参照 。在这里 ,那头骆驼属于系统 内部 ,既是必 要的 ,又是 不必要 的 ,构 成 法律 上的悖论 。换句话说 ,通过这个虚 拟 ,法律 系统在 一种可疑的 、不确定的状 态下开 始操 作 ,但却能把虚 拟当作切 实 的决定条件 加以利用 。因此 ,对法律 的信 任其实 建立在法律系统 自我参照的基础 上 ,也不妨这样表述虚 拟对信任 的“无用 之用”:信则灵 ,不信则不灵 。 如果承 认对法律的 系统信 任其实 建 立在 自我参 照的基础 上 ,那就还有必 要 进一步追 究这样的问题 ,即怎样才能在 法律 系统 内部嵌入信任的契 机?从上述 事例来 看 ,外部社会对法律 系统解决问 题的能力的信任 是一个支点 。不言而喻 , 法律的 实效 、法律人的素质都 会影响到 对能 力的 判断 以及 由此产生 的信 任 度 。 另外 ,法律 人 自己坚信 自我参照的处理 方式 ,并使 当事人以及外 部社 会相信法 律人行 为是真实可信的心理机 制也很重 要 ,因而对立法者和司法 者的意图的信 任 构成 另一个支点 。 就法律 系统 内部而言 ,尤其值 得重 温 的是富勒关于信任 利益以及相应 的法 理 发展 的创见 。按照富勒的学说 ,契约责 任 法不仅应该保护期 待利益 ,而且还 应 该保 护信任利益 ,即 试图确立这样 的规 则——违约方 对因背叛合理 的信任而 引 起 的损 害也要给 予赔偿 ,而不仅仅是让 遭受损 害的信任 回复原 状 ,这实际上意 味着把 关于侵权行 为的法理引进契约 的 领域 ,加强的契约信任的法律保护 。这样 在 司法或立法政 策上促 进交易活动 中的 信任形 成 ,势必进一 步强化对承诺的信 任 以及扩 大对期 待 利益的 保护 范围 ,使 审判机关有 可能介入私 法领域根据分配 正义的理念进行调节。后来 ,阿逖亚进一 步发展 了富 勒关 于信 任利 益的命 题 ,试 图摈弃道德 原理的影响 ,只把 信任行 为 与 承诺 结 合 起 来从 中把 握 契 约 法 的本 质 。不仅 如此 ,他还赋予信任以优越 于承 诺的法律地位 ,并在两 当事人意思表示 之外的持续性 关系中寻找契 约拘束 力的 根据。这就向麦克尼 尔(IanMacneil)等人 倡 导的关系契约 论敞开了大 门。由此可 见 ,私 法领 域的关 系化 、社会化 是在现代 法律系 统内 部加 强信任 的必 然趋 势 ,而 当事人在损 害赔 偿方面的 利益保护以及 对 自发性交涉 结果进行矫 正的要求则构 成最 基本的动 力。 把信任嵌入 法律 ,不得不面 对这样 的挑 战 :如何使信任机 制具有可操作性 , 能 灵 活 机动 地 回 应 不断 变 化 的法 律 需 求。在强调社会关系的场合 ,尤其是在中 国式 语境中 ,实际 上存在着较强的唯 名 论倾 向 ,使法律的正 当性 几乎不可能独 立于每个执法者 、用 法者面对具体 案件 和特 殊情节的评价 和判断 ,法律决 定也 很难 成为客观之物 ,而必须 以当事 人以 及 地域 社 会 的 “满 意 、不满 意 ”作 为 “信 任 、不信任 ”的尺度 。本来 中国人就一 直 没有 接受如下观念 :某种法治秩序 对所 有公 民 、对整个社会 都是具有普遍性 正 义的 。在 法律本 身强调信任时 ,中国人 (25)正如张 维迎《信息 、信 任与法律>(前 引)315页所说 ,判 决的执行效 率过低会 引起 社会 不信和退 出司法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 ,他 从 市场主 义的观 点 来 分析 规 范与信 任 的 关 系 。强调 的 是 法 律 的 激 励 机 制 。 用信息创造财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雉普资讯htp☑www,cqVp.com 法现档案 aw and Regulaton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 过程和方法。 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基本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 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一)收集风险管理初 职贵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全面 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 始信息;(二)进行风险评估:(三)制定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 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 管理策路:(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 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 案;(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系统,指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 围烧风险管理策略目标,针对企业战略、规 引。 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 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 第二条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 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 贯彻执行本指引。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 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 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 司童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 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 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通过执行风 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 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 险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 东(大)会和前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贵督导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 程序和措施。 本指引的实施。 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 第七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 往往会坚持把互惠性作为法律秩序 分析提供一套概念和分析的工具性框 系统信任、组织间信任、普遍信任以及法 的基础,因而很容易在具体的社会交换 架。 律内在的信任化装置等角度进行重新认 中寻求系统信任的根据。 通过以上的初步考察,笔者认为,中 识,探讨制度创新与信任创新的不同原 但是,人们只有在认为对方提出的 国的秩序原理是强调信任的,但法家的 理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迄今为止 条件或者可接受的结果对自己而言更加 “信赏必罚”、“积小信成大信”,侧重于主 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基于交换的信任,但 有利时,社会交换才能成立,并不愿意进 权者树立威信,却忽视了社会平面关系 从法治秩序产生的却大都是非交换性信 行客观的等值交换。因此,通常人们所说 里的人际互信;而儒家的“无信不立”、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类型的信任不 的等价交换,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等值交 “言必信,行必果”却只适用于庶民教化、 能以弹性方式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需求 换,而只是主观上认为某种交换比例是并不适用于应该通权达变的管理精英阶 和社会需求。信任本身的可操作性取决 合算的,主观上认为两者价值相当,或者 层。两者各持一端,导致信任共同体无从 于制度设计,主要是信任的要素和变化 认为虽然具有不同价值,但这些价值之 构建,只存在局部性特殊信任,缺乏整体 与法律组件之间的因果系列以及适当的 间可以互相兑换。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性普遍信任,在交易社会通行的是以质 搭配方式;法治能够达成的信任度则取 常关键的意义。正因为个人的效用或者 取信、连带保证。当这种方式用于国家统 决于有关的实践过程。尤其对法律人的 价值判断既无法量化,也难以统一,所以治、演化成结保连坐、相互检举揭发的局 意图和能力的信任,显然在相当程度上 法律制度的重点只好放在保证价值兑换 面时,出现了以信去信的讽刺性后果。虽 取决于民主参与、职业自治、审判独立、 活动的自由和程序公正方面,而不过分 然“礼法双行”的宗旨是把法律与关系主 解释技术、案例编纂、判决执行等一整套 向实体规则强求某种事先标明的测量尺 义的信任结合起来,但始终停留在为政 组织性、程序性规范的构成,人们可以据 度。也就是说,具体的交换比例只能在交 者借用民间信任资源来巩固权力基础的 此排列出许多不同的组合方式以供选择 涉和沟通的过程中、通过不同因素的组 层面上,既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度化手段 和调节。这里还要顺便指出,在考虑信任 合而确定;为了避免社会交换或者无从 对信任进行充分的保护,也没有把信任 与法治的关系之际,实体性规范当然非 达成均衡、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出现舞弊 机制导人法律体系内部,成为实在规范、 常重要、不可或缺,但试图从中寻找或者 虚假,还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内在安 程序以及技术的构成因素。 树立关于信任度的客观的、确定的判断 定化装置一例如诚实信用的一般条 根据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信任的 标准,那就无异于“缘木求鱼”。 款、对信任利益的损害赔偿、各种诉权和 制度条件包括共同行为标准的客观化、 在我看来,对这些规范、事实以及信 程序要件,等等。这里有法社会学的许多 必要信息的反馈和学习以及控制、自我 任感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处理过程、方 用武之地。 呈现的行为、分工与合作、信用关系。因 式进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的 五、并非结论的结束语 此,在现代中国讨论法治与信任,应该也 理论探讨,比只是不断地空谈德治和诚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在中国经 有可能跳出“以礼入法”、国家规范与关 信的价值指向更具有学术上的生产性图 验,目的则是为对有关素材的法社会学 系规范、制裁与连带责任之类的窠臼,从 42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指 导 国务院 国有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国资委 )履行 出资人 职责 的企业 (以下简称 中央 企业 )开展 全面 风险管理 工作 ,增强企业 竞争 力 ,提高 投资 回报 ,促 进企业 持续 、健 康 、稳定 发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企业 国有 资产 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指 引 。 第二条 中央 企业根 据 自身实际 情况 贯彻执行本指 引。中央企业中的 国有独资公 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 引的实施 ;国有控股 企业 由国资委和 国资委提 名的董 事通过 股 东 (大 )会和董 事会按照法 定程序 负责督 导 本指引的实施 。 第三条 本指 引所称企业风险 ,指 未来 的不确定性对 企业实现 其经营 目标 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 分为战略风险 、财 务风险 、 市场风险 、运营风 险 、法律风险等 ;也可 以能 否为企业带来盈 利等机 会为标志 ,将风 险分 为纯粹风险 (只有带 来损 失一种可能性 )和 机会风险(带 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 并存 )。 第四条 本指 引所 称全 面风险管理 。指 企业围绕总体经营 目标 ,通 过在企业管理 的 各个环 节和经 营过程 中执行 风险管 理的 基 本流程 ,培育 良好的风 险管理 文化 ,建立 健 全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包括 风险管理 策略 、 风险理财措施 、风险管理 的组织职能体 系、 风险管理信息 系统和 内部控 制系统 ,从而 为 实现风险 管理 的总体 目标提 供合理 保证 的 过程和方法。 第五 条 本指 引所 称风险管 理基本 流 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 始信 息;(二 )进行风 险评估 ;(三 )制 定风险 管 理策略 ;(四)提 出和 实施 风险管理解决方 案 ;(五)风险管理 的监督与改进 。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 内部控 制系统 ,指 围绕风险管理策略 目标 ,针对企业 战略 、规 划、产品研发 、投融 资、市场运 营、财务 、内部 审 计、法律事务 、人 力资源 、采购、加工制造 、 销 售 、物 流 、质量 、安全生 产 、环境 保护 等各 项业 务管 理及其重要业 务流程 ,通过 执行风 险管 理基本流程 ,制定并执行 的规 章制度 、 程序和措施 。 第七条 企业 开展 全面风险 管理要 努 往 往会坚持把互 惠性 作为法律秩 序 的基础 ,因而很容 易在具体的社会交 换 中寻求 系统信任的根据。 但 是 ,人们 只有在 认为对方提 出的 条件或者可接受 的结 果对 自己而言更 加 有利时 ,社会 交换才能成立 ,并不愿意 进 行客观 的等值交换 。因此 ,通常人们所 说 的等价交换 ,其 实并 不是真正的等值 交 换 ,而只是主观 上认为某种交换比例 是 合 算的 ,主观 上认为两者价值相 当 ,或 者 认为虽然具有不 同价值 ,但这些价值 之 间可以互相兑换 。认识到这一点 ,具有非 常关键 的意义 。正 因为个 人的效用或 者 价值 判断既无法量化 ,也难 以统 一 ,所 以 法律制度的重点 只好放在 保证价值兑换 活动 的 自由和程 序公 正方 面 ,而不过 分 向实体规则强求某种 事先标明的测量尺 度。也就是说 ,具体的交换比例 只能在 交 涉和沟通的过程 中、通 过不同因素的 组 合而确定 ;为了避 免社会交换或者无从 达成 均衡 、或者流于形式 、或者出现舞 弊 虚假 ,还需要提供一 系列的法律 内在 安 定 化 装 置——例 如 诚 实 信 用 的 一 般条 款 、对信任利 益的损害赔偿 、各种诉权和 程序要件 ,等等。这里有法社会学 的许 多 用 武 之 地 。 五 、并 非 结论 的结 束 语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足 点都在中 国经 验 ,目的则是为对有关素材的法社会 学 分析 提 供一 套 概 念和 分 析 的 工具 性 框 架 。 通过以上的初步 考察 ,笔者认为 ,中 国的秩序原理是强 调信任的 ,但 法家的 “信赏必 罚”、“积 小信 成大信 ”,侧 重于主 权 者树立威信 ,却 忽视了社会平面 关系 里的人际互信 ;而儒 家的 “无信不 立”、 “言必信 ,行必果 ”却 只适 用于庶民教化 、 并不适用于应该通权 达变的管理精 英阶 层。两者各持一端 ,导致信任共同体无从 构建 ,只存在 局部性特殊信任 ,缺乏整 体 性 普遍信任 ,在 交易社会通行的是 以质 取信 、连带保证。当这种方式用于国家统 治、演化成 结保连坐 、相互检举揭发 的局 面时 ,出现 了以信去信的讽刺性后果 。虽 然“礼法双行 ”的宗 旨是把法律与关 系主 义的信任结合起来 ,但始终停留在 为政 者借 用民间信任 资源 来巩固权力基础 的 层面上 ,既没有采取 有效 的制度化手段 对信 任进行充分 的保 护 ,也没有把信任 机制 导入法律体 系内部 ,成 为实在规范 、 程序 以及技术的构成因素。 根 据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信任 的 制 度条件 包括 共 同行为标 准 的客 观化 、 必 要信 息的反馈和学 习以及控制 、自我 呈现 的行 为 、分工与合作 、信用关 系。因 此 ,在现代 中国讨论法治与信任 ,应 该也 有 可能跳 出 “以礼入 法”、国家规 范与关 系规范、制裁与连带责任之类的窠臼 ,从 系统信任 、组织 间信 任 、普 遍信 任以及法 律内在的信任 化装置等角度进行 重新认 识 ,探讨制度 创新与信任创新 的不同原 理以及两 者之 间的相互作用 。迄今 为止 人们 注意 的往往 是基 于交换 的信 任 ,但 从法治秩 序产 生的却大都是非交换性 信 任。然而这并 不意味着该类 型的信 任不 能以弹性方式 应对不断变化 的法律 需求 和社会需求 。信 任本身的可操作性 取决 于制度设计 ,主要是信任的 要素和 变化 与法律组件之 间的因果系列 以及适 当的 搭配方式 ;法 治能 够达成的信任度 则取 决于有关的实践过 程。尤其对法律人 的 意图和能力的信任 ,显然在相 当程 度上 取决于 民主参 与 、职 业 自治 、审判独 立 、 解释技术 、案例编纂 、判决执行 等一整 套 组织性 、程序性规范 的构成 ,人们 可以据 此排 列出许 多不 同的组合方式以供选择 和调节 。这里还要顺便指 出,在考虑信任 与 法治的关系之际 ,实体性 规范 当然非 常 重要、不可 或缺 ,但试图从 中寻找或 者 树 立关于信任度的客观 的 、确定的判 断 标准 ,那就无异于 “缘木求鱼”。 在我 看来 ,对这些规范 、事实 以及信 任 感之 间的 对应关 系及 其处理 过程 、方 式进行 经验性的实证研 究和法社会学 的 理 论探 讨 ,比只是 不断 地空谈德治和 诚 信的价值指向更具有学术 上的生产性。图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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