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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课程教学资料(刑法与生活)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王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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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刑法典的创制与修订过程,每前进一步都是与党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思想指导,二是组织领导,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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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5日 法学论坛 Jan.5,2002 第17卷第1期 Legal Forum Vol.17 No.I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35.17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高铭暄,王俊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我国刑法立法走过了5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着手制定了大量的刑事规范,并开展 了刑法典的初创工作,历经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于1979年诞生;改革开放以来,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 订,从酝酿准备、初步修改,到重点修改,再到全面修改和审议通过,最终出台了现行刑法典。回顾刑法典的创制 与修订过程,每前进一步都是与党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 思想指导,二是组织领导,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刑法立法;回顾;总结;启示 「中图分类号1D924 「文献标识码1A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已走过了50多年的曲折历程。在这一历程中,我国 的立法工作既有经验也有教训。然而,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发展与 繁荣,都需要我们认真地予以总结和汲取。有鉴于此,以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契机,以刑法的创 制和发展为视角,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所走过的风雨路程,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 程中的作用及治国方略的转变,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制建设事业是有所裨益的。 一、历史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方面立足于当时稳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之急需,加紧制定了相应的刑 事规范,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未来,开展刑法典的创制工作。因此,我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单行刑法、附属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几乎是同步进行的。 (一)我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建国初期,为了保卫革命的胜利成果,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 会主义的转变创造条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 时的刑法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运动展开的。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呈请毛泽东 同志批准,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该指示中,提出了若干项惩治反革命活动的刑法 规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前,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951年 春,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处理阶段。“为了给予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法律武器,为了给予 [收稿日期]2001·11-28 [作者简介]高铭暄,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俊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河南大 学法学院讲师。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2002 年 1 月 5 日 法 学 论 坛 Jan. 5 ,2002 第 17 卷 第 1 期 Legal Forum Vol. 17 No. 1 [文章编号]1009 - 8003 (2002) 01 - 0035 - 17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高铭暄 ,王俊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我国刑法立法走过了 50 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就着手制定了大量的刑事规范 ,并开展 了刑法典的初创工作 ,历经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 ,于 1979 年诞生 ;改革开放以来 ,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 订 ,从酝酿准备、初步修改 ,到重点修改 ,再到全面修改和审议通过 ,最终出台了现行刑法典。回顾刑法典的创制 与修订过程 ,每前进一步都是与党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 思想指导 ,二是组织领导 ,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刑法立法 ;回顾 ;总结 ;启示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01 - 11 - 28 [作者简介] 高铭暄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俊平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河南大 学法学院讲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已走过了 50 多年的曲折历程。在这一历程中 ,我国 的立法工作既有经验也有教训。然而 ,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 ,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发展与 繁荣 ,都需要我们认真地予以总结和汲取。有鉴于此 ,以中国共产党成立 80 周年为契机 ,以刑法的创 制和发展为视角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所走过的风雨路程 ,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 程中的作用及治国方略的转变 ,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制建设事业是有所裨益的。 一、历史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一方面立足于当时稳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之急需 ,加紧制定了相应的刑 事规范 ;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未来 ,开展刑法典的创制工作。因此 ,我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单行刑法、附属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几乎是同步进行的。 (一) 我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建国初期 ,为了保卫革命的胜利成果 ,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 会主义的转变创造条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 ,当 时的刑法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运动展开的。1950 年 7 月 23 日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呈请毛泽东 同志批准 ,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该指示中 ,提出了若干项惩治反革命活动的刑法 规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前 ,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 ] 1951 年 春 ,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处理阶段。“为了给予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法律武器 ,为了给予

36 法学论坛 2002年 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2195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因此,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1951年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月1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8月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年4月,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10月,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3月,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1952年4月,经政务院讨论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纯洁革命队 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政务院于1953年 10月和1954年9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6,在这些命令中,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195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从1956年到1958年初,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年11月 16日,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2](12)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23)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自1958年以后,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兴风作浪。一时间,什么都可以不要,唯“刑”不可不要,于是,非法拘禁,私 刑泛滥,法西斯专政横行,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在那“乱云飞渡,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在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立法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 ,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 [2 ] 1951 年 2 月 21 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 ,因此 ,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 ,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 :1951 年 2 月 4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 月 1 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 月 22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 年 6 月 27 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 8 月 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 ,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 ,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 ,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 ,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 ,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 年 4 月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 ,稳定金融秩序 ,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 10 月 ,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 ,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 ,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 ,1952 年 3 月 ,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 ,1952 年 4 月 ,经政务院讨论通过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 ,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 ,纯洁革命队 伍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 1953 年起 ,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政务院于 1953 年 10 月和 1954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1 ] (P66)在这些命令中 ,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 ,1953 年 3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 ,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 年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 ,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 ,从 1956 年到 1958 年初 ,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 年 11 月 16 日 ,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 ,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 ,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 [2 ] (P121)同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 ] (P123 - )除此之外 ,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 ,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 ,自 1958 年以后 ,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 ,除了几个特赦令外 ,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 ,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 年以后 ,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 ,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 ,兴风作浪。一时间 ,什么都可以不要 ,唯“刑”不可不要 ,于是 ,非法拘禁 ,私 刑泛滥 ,法西斯专政横行 ,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 ,在那“乱云飞渡 ,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 ,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 ,在一段时间里 ,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 ,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 ,国家立法 36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7 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各项事业步入正常的轨道。从 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恢复振兴和繁荣。 (二)我国刑法典的创制 我国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可谓历经波折。如果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走过了曲折的探索道路,那么,我国刑法典的创制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起伏跌宕。回顾这一过 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经过了初创、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 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始于1950年,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的。为了起草 刑法典,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当时不仅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 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而且也搜集了中国历史上和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以来的刑法立 法的大量资料。2119)同年7月,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这一《大纲草案》虽然未经法制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但却印发给当时参加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与会 同志征求了意见。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司法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又 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并印发给一定范围内的同志征求意见。应当 说,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制定系统完备的刑法典是不 现实的。因此,党和国家以务实的态度,组织人马制定出这两个草案,为以后刑法典拟制工作的顺利 开展奠定了基础。 2.前进与挫折阶段 1954年,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大事。宪法和五个组织法的通过与实施,标志着我 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对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我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刑法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自1954年冬天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就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5年6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律室在总结掌握司法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和调查报告,对刑法草案作了修改。其后,连同各种参考资料分送全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的司法部门以及政法院校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法律 室对刑法草案又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到1956年11月,已经写到第13稿。「3一4]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中共八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社会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 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就法制建设而言,八大会议明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己经基本完成, 国家的主要任务己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 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5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 议上也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 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设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 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 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6]在八大 精神的鼓舞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快马加鞭。到了1957年6月,己经写到第22稿。 第22稿刑法草案的拟出,说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稿本经过了中 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审查修改。其后,经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以后,于6月28日提 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作出决议: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 的意见,再加修改,然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985) 按理说,决议作出以后,应该公布刑法草案。然而,1957年夏,反右斗争开始。在“左”的思想指 导下,我国脱离了中共八大以来探索的正确轨道,陷入了以群众运动代替法制为突出表现的法律虚无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标志着我国的各项事业步入正常的轨道。从 此 ,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恢复、振兴和繁荣。 (二) 我国刑法典的创制 我国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可谓历经波折。如果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走过了曲折的探索道路 ,那么 ,我国刑法典的创制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起伏跌宕。回顾这一过 程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经过了初创、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三个阶段。 1. 初创阶段 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始于 1950 年 ,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的。为了起草 刑法典 ,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当时不仅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 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 ,而且也搜集了中国历史上和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以来的刑法立 法的大量资料。[2 ] (P1939)同年 7 月 ,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这一《大纲草案》虽然未经法制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 ,但却印发给当时参加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与会 同志征求了意见。1954 年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司法实际经验的基础上 ,又 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 并印发给一定范围内的同志征求意见。应当 说 ,建国初期 ,由于我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 ,制定系统完备的刑法典是不 现实的。因此 ,党和国家以务实的态度 ,组织人马制定出这两个草案 ,为以后刑法典拟制工作的顺利 开展奠定了基础。 2. 前进与挫折阶段 1954 年 ,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大事。宪法和五个组织法的通过与实施 ,标志着我 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这对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我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 ,刑法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自 1954 年冬天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就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5 年 6 月 ,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律室在总结掌握司法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 ,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和调查报告 ,对刑法草案作了修改。其后 ,连同各种参考资料分送全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的司法部门以及政法院校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 ,法律 室对刑法草案又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到 1956 年 11 月 ,已经写到第 13 稿。[3~4 ] 1956 年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中共八大的召开 ,标志着中国社会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 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就法制建设而言 ,八大会议明确指出“: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 , 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 ,巩固 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 ,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5 ]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 议上也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 ,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 ,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 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制不完备的状态 ,在新建设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 , 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 ,或者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 ,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 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 ,甚至拖得过久 ,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6 ]在八大 精神的鼓舞下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快马加鞭。到了 1957 年 6 月 ,已经写到第 22 稿。 第 22 稿刑法草案的拟出 ,说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稿本经过了中 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审查修改。其后 ,经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以后 ,于 6 月 28 日提 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作出决议 :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 ,加以审议修改 ,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 的意见 ,再加修改 ,然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 ] (P1985) 按理说 ,决议作出以后 ,应该公布刑法草案。然而 ,1957 年夏 ,反右斗争开始。在“左”的思想指 导下 ,我国脱离了中共八大以来探索的正确轨道 ,陷入了以群众运动代替法制为突出表现的法律虚无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7

38 法学论坛 2002年 主义的泥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因此停顿下来,这是自正式启动刑法典起草班子以来,拟定刑法典 工作所遭受的第一次挫折。 1962年3月,毛泽江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 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4()在这次谈话精神鼓舞下,同年5月,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刑法草案第22稿的基础上开始了起草研拟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反复 征求意见,到1963年10月,写出了第33稿刑法草案。 刑法草案第33稿奠定了刑法典的基础,因而具有阶段性意义。这一草案修正稿经过中央政治局 常委和毛泽东同志的审查,曾考虑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的决定公布试行。然而,“四清”运动很快 开始,不久,文化大革命的烈火无情燃起,刑法草案惨遭浩劫并因此沉寂了15个年头。 3.浩劫后的转折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在党中央高层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在林彪、江青等一小撮阴谋家的操纵 下,无情地焚烧了10年,从而使人民共和国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文 革”之后法制建设事业何去何从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高层领导人的思索。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要求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呼声很高。叶剑英同志在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应当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事业步入正确轨道的先声。自此以 后,民主与法制气氛逐渐地活跃起来。 1978年10月,针对民主与法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动情地指出:“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这 个问题,要在报纸刊物、政治生活中展开讨论。”“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不行。没有法,就 乱搞一气。过去和现在,都是这么一种情况:领导人说了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 犯法。这种情况不能继续。”“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 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 法律。”4(在邓小平同志这次谈话精神的鼓舞下,中央政法小组再次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展 开了对刑法草案第33稿的修订工作,并相继写出了两个稿本。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 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民主与法制的 指导思想,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的恢复与发展。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 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立法活动得到了蓬勃开展。以刑法草案第33稿为基础,根据新的经验、情况和 问题,先后写出了3个稿本。其中,第2个稿本获得了中央政治局的原则通过。其后,法制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后,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又 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获得一致通过并予以公布。 刑法典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值得庆幸的大事。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 话中,邓小平同志满怀欣喜之情指出:“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次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 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竞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 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州8] (三)我国刑法的修订 1979年刑法(下称79刑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各 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司法实践经验证明,79刑法的体系和结构是较为科学合理 的,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表明,党和国家是以务实的态度制定刑法的。 然而,如果说任何法律都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79刑法也不免带有制定当时的经济 体制影响的痕迹。因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主义的泥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因此停顿下来 ,这是自正式启动刑法典起草班子以来 ,拟定刑法典 工作所遭受的第一次挫折。 1962 年 3 月 ,毛泽江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 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 ,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 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4 ] (P3)在这次谈话精神鼓舞下 ,同年 5 月 ,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 ,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刑法草案第 22 稿的基础上开始了起草研拟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反复 征求意见 ,到 1963 年 10 月 ,写出了第 33 稿刑法草案。 刑法草案第 33 稿奠定了刑法典的基础 ,因而具有阶段性意义。这一草案修正稿经过中央政治局 常委和毛泽东同志的审查 ,曾考虑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的决定公布试行。然而“, 四清”运动很快 开始 ,不久 ,文化大革命的烈火无情燃起 ,刑法草案惨遭浩劫并因此沉寂了 15 个年头。 3. 浩劫后的转折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 ,在党中央高层错误思想的引导下 ,在林彪、江青等一小撮阴谋家的操纵 下 ,无情地焚烧了 10 年 ,从而使人民共和国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文 革”之后法制建设事业何去何从的问题 ,引起了党中央高层领导人的思索。 粉碎“四人帮”以后 ,党和国家要求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呼声很高。叶剑英同志在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要依据新宪法 ,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7 ]应当说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事业步入正确轨道的先声。自此以 后 ,民主与法制气氛逐渐地活跃起来。 1978 年 10 月 ,针对民主与法制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动情地指出“: 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这 个问题 ,要在报纸刊物、政治生活中展开讨论。”“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不行。没有法 ,就 乱搞一气。过去和现在 ,都是这么一种情况 :领导人说了话就叫法 ;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 ,就是违法、 犯法。这种情况不能继续。”“过去‘文化大革命’前 ,曾经搞过刑法草案 ,经过多次修改 ,准备公布。 ‘四清’一来 ,事情就放下了。”现在“, 很需要搞个机构 ,集中些人 ,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 法律。”[4 ] (P4)在邓小平同志这次谈话精神的鼓舞下 ,中央政法小组再次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 ,展 开了对刑法草案第 33 稿的修订工作 ,并相继写出了两个稿本。 1978 年 12 月 ,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明确指出 ,为了保 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民主与法制的 指导思想 ,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的恢复与发展。1979 年 2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 , 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 ,立法活动得到了蓬勃开展。以刑法草案第 33 稿为基础 ,根据新的经验、情况和 问题 ,先后写出了 3 个稿本。其中 ,第 2 个稿本获得了中央政治局的原则通过。其后 ,法制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后 ,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 ,又 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最后获得一致通过并予以公布。 刑法典的通过与施行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值得庆幸的大事。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 话中 ,邓小平同志满怀欣喜之情指出“: 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 ,我们连一次刑法都没有 ,过去反反 复复搞了多少次 ,三十几稿 ,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 ,开始实 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8 ] (三) 我国刑法的修订 1979 年刑法(下称 79 刑法) 的颁布与实施 ,对于保护人民 ,打击敌人 ,惩罚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各 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司法实践经验证明 ,79 刑法的体系和结构是较为科学合理 的 ,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表明 ,党和国家是以务实的态度制定刑法的。 然而 ,如果说任何法律都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关系的反映 ,那么 ,79 刑法也不免带有制定当时的经济 体制影响的痕迹。因而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38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9 逐步确立与完善,慎重适时地修改刑法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9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一系 列的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为我国1997年刑法(下称97刑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因此,如果 说当时的刑法立法格局是以刑法典为主干,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为两翼,那么,我国刑法修订 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刑法立法活动不断开展从而使刑法渐趋完善的过程。 自1981年起,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历时16年,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酝酿准备阶段 自1981年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方面,根据需要与可能对79刑法进 行了补充和修改;另一方面,也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 工作研究简报上。不仅如此,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地进行了总结。例如,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这些工作,为后来七届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 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9) 2.初步修改阶段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抓好立法工作是七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5年的首要任务,根据新情况、新经验对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 还特别提出了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这标志着刑法修改工作己经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不久,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出 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政法 机关、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并拟出了第一个刑 法修改草案稿本。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 改工作,并先后拟定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最高司法机关为刑法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省级和部分省辖 市检察院发出《刑法修改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出了数万言的《修改刑法研究报告》。最高 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调研,广泛收集刑法修改建议,拟出了《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 (草案)》和《关于刑法分则修改的若干问题(草案)》。这些材料都及时报送立法部门,从而为刑法的修 改提供了司法实践方面的参考资料。2(44)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修改的学术活动也很活跃,相继出版和发表了一 些有关刑法改革与完善的专著和论文,这些建言为刑法的修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支持。 3.重点修改阶段 1989年,由于受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下来。2111到了1991年1 月,中央提出修改反革命罪,并要求尽快进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重点放在了反革 命罪上。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并邀请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进行研究修改,准备提请 当年3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有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决定暂不提交。后 来,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刑法的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 4.全面修改阶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需要法律来 保驾护航。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 4月,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逐步确立与完善 ,慎重适时地修改刑法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79 刑法实施以后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一系 列的补充和修改 ,这些补充和修改为我国 1997 年刑法(下称 97 刑法)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因此 ,如果 说当时的刑法立法格局是以刑法典为主干 ,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为两翼 ,那么 ,我国刑法修订 的过程 ,实际上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刑法立法活动不断开展从而使刑法渐趋完善的过程。 自 1981 年起 ,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历时 16 年 ,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酝酿准备阶段 自 1981 年以来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方面 ,根据需要与可能对 79 刑法进 行了补充和修改 ;另一方面 ,也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 ,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 工作研究简报上。不仅如此 ,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地进行了总结。例如 ,1987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这些工作 ,为后来七届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 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9 ] 2. 初步修改阶段 1988 年 7 月 1 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 ,抓好立法工作是七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 5 年的首要任务 ,根据新情况、新经验对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 , 还特别提出了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这标志着刑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不久 ,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出 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 》。1988 年 9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政法 机关、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 ,并拟出了第一个刑 法修改草案稿本。此后 ,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 ,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 改工作 ,并先后拟定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最高司法机关为刑法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9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省级和部分省辖 市检察院发出《刑法修改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 ,并整理出了数万言的《修改刑法研究报告》。最高 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调研 ,广泛收集刑法修改建议 ,拟出了《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 (草案) 》和《关于刑法分则修改的若干问题(草案) 》。这些材料都及时报送立法部门 ,从而为刑法的修 改提供了司法实践方面的参考资料。[2 ] (P44) 与此同时 ,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修改的学术活动也很活跃 ,相继出版和发表了一 些有关刑法改革与完善的专著和论文 ,这些建言为刑法的修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支持。 3. 重点修改阶段 1989 年 ,由于受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 ,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下来。[2 ] (P110)到了 1991 年 1 月 ,中央提出修改反革命罪 ,并要求尽快进行。之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重点放在了反革 命罪上。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 ,并邀请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进行研究修改 ,准备提请 当年 3 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有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 ,决定暂不提交。后 来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刑法的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 4. 全面修改阶段 1992 年 10 月 ,党的十四大的召开 ,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因此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 ,需要法律来 保驾护航。对此 ,江泽民同志指出“: 加强立法工作 ,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0 ] 1993 年 4 月 ,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指出“: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9

40 法学论坛 2002年 为第一位的任务”,除此之外,“还要加快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 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1o1251254自此,刑法的修改工作进入了全 面的展开阶段。 为保证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在刑法典总则方面,由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位刑法专家负责起草,并在1994年一年之内写出了5个稿本。2]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在这个基础上,经过研究,于1995年8月拟成了《刑法总则修改草案》;在刑法典分则方面, 法工委早在1994年3月就拟定了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后又经刑法 修改小组反复研讨,于1995年8月,拟定了更加成熟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10) 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6 月,在以往准备和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7月, 王汉斌同志邀请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对草稿进行了讨论。然后,根据讨论意见对草 稿进行修改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法机关和专家的意见。9月,王汉斌同志再次召集有关负 责同志,对刑法修改草稿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 10月初印发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人参加当年召开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在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法律专家意见以后,召开了历时十 余天的大型座谈会。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终于拟定出了一部较为成 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5.立法审议通过阶段 自1996年12月起,刑法的修订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审议和通过阶段。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97年1月,王汉斌、任建新和 罗干同志主持了由立法机关和中央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刑法修订草案中的重大争议问 题作了研究和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这两次会议的意见,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 真的修改,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同年2月1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4次会议,对刑法修订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及 时地对刑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由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会议作了报告。在听取了汇报以 后,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通过。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日,江泽民主席以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历时十多年的刑法修订 工作圆满结束。 97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后,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刑法进行了局部的修改与补 充。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地震,为了维护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表明我国 的刑法立法进一步臻于成熟和完善。 二、历史的总结 回首新中国刑法立法50多年的风风雨雨,尽管其发展历程是曲折的,但总的来看,成绩斐然,硕 果累累,并且是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与我国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贯彻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为第一位的任务”,除此之外“, 还要加快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 ,惩治各 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10 ] (P251、254)自此 ,刑法的修改工作进入了全 面的展开阶段。 为保证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在刑法典总则方面 ,由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位刑法专家负责起草 ,并在 1994 年一年之内写出了 5 个稿本。[2 ]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在这个基础上 ,经过研究 ,于 1995 年 8 月拟成了《刑法总则修改草案》;在刑法典分则方面 , 法工委早在 1994 年 3 月就拟定了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后又经刑法 修改小组反复研讨 ,于 1995 年 8 月 ,拟定了更加成熟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9 ] (P110 - ) 1996 年 3 月 ,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 6 月 ,在以往准备和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7 月 , 王汉斌同志邀请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对草稿进行了讨论。然后 ,根据讨论意见对草 稿进行修改后 ,又多次召开座谈会 ,听取政法机关和专家的意见。9 月 ,王汉斌同志再次召集有关负 责同志 ,对刑法修改草稿进行逐条讨论 ,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并于 10 月初印发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11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人参加当年召开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 ,在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法律专家意见以后 ,召开了历时十 余天的大型座谈会。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终于拟定出了一部较为成 熟的刑法修订草案 ,并于 12 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5. 立法审议通过阶段 自 1996 年 12 月起 ,刑法的修订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审议和通过阶段。12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 23 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 ,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97 年 1 月 ,王汉斌、任建新和 罗干同志主持了由立法机关和中央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对刑法修订草案中的重大争议问 题作了研究和修改。此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这两次会议的意见 ,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 真的修改 ,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同年 2 月 1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 24 次会议 ,对刑法修订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3 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 ,及 时地对刑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并由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会议作了报告。在听取了汇报以 后 ,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通过。3 月 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日 ,江泽民主席以第 83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历时十多年的刑法修订 工作圆满结束。 97 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以后 ,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刑法进行了局部的修改与补 充。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地震 ,为了维护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 ,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 ,1998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 ,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1999 年 10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 ,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2001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 ,表明我国 的刑法立法进一步臻于成熟和完善。 二、历史的总结 回首新中国刑法立法 50 多年的风风雨雨 ,尽管其发展历程是曲折的 ,但总的来看 ,成绩斐然 ,硕 果累累 ,并且是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而这些成就的取得 ,是与我国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贯彻 40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1 党的政策,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思想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党与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从现实看,当某一阶级获得政权以后,首先是及时地 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的最基本的活 动之一就是制定和贯彻一定的政策,用于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 事实上,通过以上对刑法立法历程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往往是与党在某 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紧密相连的。例如,为了稳定政权,医治战争的创伤,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 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贯彻《共同 纲领》严惩贪污的规定,打击在“三反”、“五反”中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我国不久通过了第一部刑 法典;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了保障这一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等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的单行刑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立法是紧紧围绕着党的大政方针进行的。在党确立了某一时 期的发展目标以后,往往紧随着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党的政策思想在刑 法立法中的体现有很多,我们择其要者加以研究。 1.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 出:“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 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1]“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 本的工作方法。2]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的。彭真同 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 “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今天抄了苏联的,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后天苏联修改了,怎 么办?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六亿人民的中国,我们能这样立法 吗?2]194因此,“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首先,要 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 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州31(42)无疑,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最基本经验 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 切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如何理解这里的“实际”,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实际。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诚如中共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己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 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 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 的矛盾。因此,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虽然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 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了。立足于这一实际,我国的刑法立法不仅将 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更为重要的是,还要 利用刑法这个武器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其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且这一阶段还将持续很长 时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党的政策 ,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 ,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策思想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 ,党与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从现实看 ,当某一阶级获得政权以后 ,首先是及时地 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 ,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 ,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的最基本的活 动之一就是制定和贯彻一定的政策 ,用于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 事实上 ,通过以上对刑法立法历程的回顾 ,我们不难发现 ,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 ,往往是与党在某 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紧密相连的。例如 ,为了稳定政权 ,医治战争的创伤 ,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 济 ,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贯彻《共同 纲领》严惩贪污的规定 ,打击在“三反”“、五反”中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我国不久通过了第一部刑 法典 ;1992 年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为了保障这一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等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的单行刑法。由此可见 ,我国的刑法立法是紧紧围绕着党的大政方针进行的。在党确立了某一时 期的发展目标以后 ,往往紧随着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党的政策思想在刑 法立法中的体现有很多 ,我们择其要者加以研究。 1. 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 ,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 出“: 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 ,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 ,从分析这些事实 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1“] 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 ,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 本的工作方法。”[12 ]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 ,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 ,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的。彭真同 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 : “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 ,今天抄了苏联的 ,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后天苏联修改了 ,怎 么办 ? 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 ? 六亿人民的中国 ,我们能这样立法 吗 ?”[2 ] (P1944)因此“, 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3“] 首先 ,要 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 ,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 研究问题、立法 ,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 的社会经济关系外 ,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13 ] (P423) 无疑 ,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最基本经验 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 ,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 ,一 切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如何理解这里的“实际”,我们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 ,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实际。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诚如中共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 ,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 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 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 的矛盾。因此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 ,虽然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 ,并且在一定条 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已经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了。立足于这一实际 ,我国的刑法立法不仅将 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更为重要的是 ,还要 利用刑法这个武器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其二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目前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而且这一阶段还将持续很长 时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1

42 法学论坛 2002年 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历史性变革。为了社会主义的事业,我们必 须坚持走社会主义的道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又必须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完善和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胆地借鉴和汲取一切对我们有用和有益的东西。现阶段,我国刑法立法必须坚 持这个实际。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刑法不仅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不仅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要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 刑法立法时,某一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新型的危害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展 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主要依据。 其三,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全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极不平 衡。同时,我国56个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刑法立法时,我 们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也要照顾到各地、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 其四,司法机关的实际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检验我们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是否切实可行的唯一有效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努力从中取得真理性的认 识。立法工作也应该如此。我们有从建国到现在的丰富的司法实际经验,而这些经验是我们立法的 珍贵资料。 刑法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的体现:首先,在立法之前,我们作了大量的调 查研究工作。以50年代为例,在起草刑法之前,我们就收集了大量的实际资料,并翻译了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4(18)这些资料为我们起草刑法典奠定了较为良好的基础。其次,立法程序的启动坚持了实 事求是的原则。例如,1957年刑法草案己经写到第22稿,该稿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决议, 要求将其修改后作为草案试行。但是,后来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抬头和蔓延,立法工作陷于中断。 1962年,针对当时否定法制、轻视法制的思潮,在党中央的指示下,在刑法草案第22稿的基础上开始 了刑法起草研拟工作。粉碎“四人帮"”之后,深受文化大革命之害的一代人渴望法制,呼唤法制。在这 种背景之下,又重新启动了中断十多年的刑法典起草工作并最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79刑法 实施以来,我国社会的犯罪现状及其态势因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惩治与防范犯罪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展开了刑法的修订工作。这说 明,每一次立法程序的启动都是当时社会的实际要求。最后,在刑法典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立法工 作机关总结了我国长期的司法实际经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实际资料。例如,1955年,他们曾会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院1953年和1954年两年的刑事判决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同时,还配合最 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经验进行了总结。1963年,他们曾把自建国到当 时为止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前各大行政区公布的法律、法令、指示批复中有关刑事问题的规定,加以摘 录、汇编成书。实践证明,这些总结为刑法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在此,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是,如何看待79刑法所坚持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原则。 实际上,党中央在当时对此多有明确指示。毛泽东同志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 不写。”4董必武同志指出:“法律一下子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 于完备的。15]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 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8](26)彭 真同志对此也有过专门论述,他指出,我们的法是不完备的,一下子也完备不了。我们有我们的国情, 立法不能照抄别人的,要有一个社会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有多少经验我们就立多少法。6]对刑法 的初稿,希望同志们共同研究。准备分别轻重缓急,成熟的先发布单行法规,不成熟的继续研究。单 行法规试行成熟之后,再综合成为刑法。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需要,同时也可以积极、稳步地进行 工作。31(2)坚持经验型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那些经验还不成熟的、没有把握的、不能保证执行的 问题,没有忙于在79刑法中规定。例如,环境污染问题、侵犯发明权和著作权问题等等,情况比较复 杂,很难用刑法解决,勉强规定下来,不是行不通,就是打击面过宽,这对解决问题不仅没有好处,还会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了实现这一目标 ,我国正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历史性变革。为了社会主义的事业 ,我们必 须坚持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我们又必须解放思想 ,坚定不移地完善和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大胆地借鉴和汲取一切对我们有用和有益的东西。现阶段 ,我国刑法立法必须坚 持这个实际。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 ,我国刑法不仅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也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 ;不仅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也要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 刑法立法时 , 某一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 ,新型的危害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 ,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展 生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主要依据。 其三 ,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我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全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极不平 衡。同时 ,我国 56 个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各不相同 ,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 ,刑法立法时 ,我 们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 ,也要照顾到各地、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 其四 ,司法机关的实际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是检验我们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是否切实可行的唯一有效的东西。因此 ,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 ,并努力从中取得真理性的认 识。立法工作也应该如此。我们有从建国到现在的丰富的司法实际经验 ,而这些经验是我们立法的 珍贵资料。 刑法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的体现 :首先 ,在立法之前 ,我们作了大量的调 查研究工作。以 50 年代为例 ,在起草刑法之前 ,我们就收集了大量的实际资料 ,并翻译了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 , [4 ] (P18)这些资料为我们起草刑法典奠定了较为良好的基础。其次 ,立法程序的启动坚持了实 事求是的原则。例如 ,1957 年刑法草案已经写到第 22 稿 ,该稿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决议 , 要求将其修改后作为草案试行。但是 ,后来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抬头和蔓延 ,立法工作陷于中断。 1962 年 ,针对当时否定法制、轻视法制的思潮 ,在党中央的指示下 ,在刑法草案第 22 稿的基础上开始 了刑法起草研拟工作。粉碎“四人帮”之后 ,深受文化大革命之害的一代人渴望法制 ,呼唤法制。在这 种背景之下 ,又重新启动了中断十多年的刑法典起草工作并最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79 刑法 实施以来 ,我国社会的犯罪现状及其态势因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于惩治与防范犯罪的要求 ,我国立法机关展开了刑法的修订工作。这说 明 ,每一次立法程序的启动都是当时社会的实际要求。最后 ,在刑法典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 ,立法工 作机关总结了我国长期的司法实际经验 ,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实际资料。例如 ,1955 年 ,他们曾会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院 1953 年和 1954 年两年的刑事判决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同时 ,还配合最 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经验进行了总结。1963 年 ,他们曾把自建国到当 时为止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前各大行政区公布的法律、法令、指示、批复中有关刑事问题的规定 ,加以摘 录、汇编成书。实践证明 ,这些总结为刑法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在此 ,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是 ,如何看待 79 刑法所坚持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原则。 实际上 ,党中央在当时对此多有明确指示。毛泽东同志指出“: 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 ,不能实行的就 不写。”[14 ]董必武同志指出“: 法律一下子不完备不要紧 ,先有一个基础 ,逐渐发展 ,逐渐充实 ,就会趋 于完备的。”[15 ]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 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 ,人力很不够 ,因此 ,法律条文开始可 以粗一点 ,逐步完善。”“修改补充法律 ,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 ,不要等待‘成套设备’。”[8 ] (P267) 彭 真同志对此也有过专门论述 ,他指出 ,我们的法是不完备的 ,一下子也完备不了。我们有我们的国情 , 立法不能照抄别人的 ,要有一个社会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 ,有多少经验我们就立多少法。[16 ]对刑法 的初稿 ,希望同志们共同研究。准备分别轻重缓急 ,成熟的先发布单行法规 ,不成熟的继续研究。单 行法规试行成熟之后 ,再综合成为刑法。这样 ,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需要 ,同时也可以积极、稳步地进行 工作。[13 ] (P271)坚持经验型的立法指导思想 ,对于那些经验还不成熟的、没有把握的、不能保证执行的 问题 ,没有忙于在 79 刑法中规定。例如 ,环境污染问题、侵犯发明权和著作权问题等等 ,情况比较复 杂 ,很难用刑法解决 ,勉强规定下来 ,不是行不通 ,就是打击面过宽 ,这对解决问题不仅没有好处 ,还会 42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3 带来害处。因此,可由有关部门先制定单行法规,等到经验成熟后再考虑补充到刑法中去。49) 经验型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就是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法。对此,彭真同志曾 明确地指出,现在美国、欧洲、日本都在讲法律泛滥成灾。他们不是法不完备,而是泛滥成灾。有些欧 洲朋友劝告我们要防止法律泛滥成灾。我们的法决不能像他们那样,搞得那么繁琐。法,繁了不行。 繁了,谁也记不住,叫人怎么执行?所以,法还是要简明扼要。16]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 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 国。1611)应当说,在立法时,我们确实贯彻了党的立法指导思想。因而总括来看79刑法呈现出了 粗线条的形态。然而,97刑法坚持了统一完备具体明确的立法原则,从条文的个数看,79刑法规定了 192个条文,而97刑法则规定了452个条文;从罪种个数上看,79刑法规定了130种犯罪,而97刑法 则规定了413种犯罪,这是否意味着79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够科学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97刑法通过之前,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宜粗 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值得反思。因为,法律的粗疏不仅为司法的擅断提供了客观基础,而且 还会产生有法难依、法律虚置、自动无效现象,如此,则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从而不符合 法制进步和完善的要求。从应然的角度看,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这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实 施,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上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以此作为79刑法 指导思想的整体评判却又是不全面的。 我们认为,对79刑法粗疏立法的评价应该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脱离一定的条件对历史 横加指责,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上,当时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不仅反映了我们严 肃、谨慎和务实的态度,而且有其历史必然性。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逐步积累 的过程。我国的刑法起草工作自1950年开始,截止到1979年刑法通过,历经29个年头。然而,这一 时期是我国的各项事业在艰难中曲折发展的时期,其间,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刑法的起草工作曾 一再受到挫折,有时停顿竟长达十多年。1976年,“四人帮"”的折戟沉沙,虽然使我们看到了社会主义 事业发展的希望,但是,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当时的中国依然千头万绪,百废待兴。因此,刑法起 草的工作并没有立即正式启动。由此看来,从1950年至1979年,刑法起草的有效工作时间少之又 少,在短暂的仅仅五、六年时间内怎能制定出一部详尽完备的刑法典?此其一。其二,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前夕,刑法的制定重新受到重视并且需要快马加鞭地进行。然而,此时恰是我国的政治、经济 等社会各项事业步入正轨的起始,我们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一切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一 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焕发出了活力,另一方面,也使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 这种情况下,很难对犯罪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作出科学的把握和预测。同时,由于深受文化大革命无法 无天之害,法制成了当时人们共同的心声和渴望,“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在这种背景下,79 刑法呈现出粗线条的形态实乃当时形势之必然。其三,97刑法统一完备的特点不是对党的立法指导 思想的否定,相反,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的反映。如果说79刑法受当时 诸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粗疏的特点,那么,97刑法渐趋完备也是由制定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所 决定的。在97刑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等一直在稳步发展,这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顺利开展提 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犯罪在这一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其 态势已经较为充分地凸现出来。同时,17年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充分的实际经验。 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制定出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是具有现实条件的。总之,对“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 法应以历史的眼光放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评价,脱离了这一条件所作的任何评价都是偏颇的。 2.关于两类矛盾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 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突出 起来。因此,如何正确认定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则是我们党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带来害处。因此 ,可由有关部门先制定单行法规 ,等到经验成熟后再考虑补充到刑法中去。[4 ] (P19 - ) 经验型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 ,就是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法。对此 ,彭真同志曾 明确地指出 ,现在美国、欧洲、日本都在讲法律泛滥成灾。他们不是法不完备 ,而是泛滥成灾。有些欧 洲朋友劝告我们要防止法律泛滥成灾。我们的法决不能像他们那样 ,搞得那么繁琐。法 ,繁了不行。 繁了 ,谁也记不住 ,叫人怎么执行 ? 所以 ,法还是要简明扼要。[16 ]我们这样一个大国 ,各地政治、经济、 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 ,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 ,不能规定太细 ,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 国。[16 ] (P137)应当说 ,在立法时 ,我们确实贯彻了党的立法指导思想。因而总括来看 79 刑法呈现出了 粗线条的形态。然而 ,97 刑法坚持了统一完备具体明确的立法原则 ,从条文的个数看 ,79 刑法规定了 192 个条文 ,而 97 刑法则规定了 452 个条文 ;从罪种个数上看 ,79 刑法规定了 130 种犯罪 ,而 97 刑法 则规定了 413 种犯罪 ,这是否意味着 79 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够科学呢 ? 对于这个问题 ,在 97 刑法通过之前 ,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 宜粗 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 ,值得反思。因为 ,法律的粗疏不仅为司法的擅断提供了客观基础 ,而且 还会产生有法难依、法律虚置、自动无效现象 ,如此 ,则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从而不符合 法制进步和完善的要求。[17 ]从应然的角度看 ,该繁则繁 ,该简则简 ,繁简得当 ,这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实 施 ,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 ,以上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 ,以此作为 79 刑法 指导思想的整体评判却又是不全面的。 我们认为 ,对 79 刑法粗疏立法的评价应该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 ,脱离一定的条件对历史 横加指责 ,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上 ,当时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不仅反映了我们严 肃、谨慎和务实的态度 ,而且有其历史必然性。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逐步积累 的过程。我国的刑法起草工作自 1950 年开始 ,截止到 1979 年刑法通过 ,历经 29 个年头。然而 ,这一 时期是我国的各项事业在艰难中曲折发展的时期 ,其间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 ,刑法的起草工作曾 一再受到挫折 ,有时停顿竟长达十多年。1976 年“, 四人帮”的折戟沉沙 ,虽然使我们看到了社会主义 事业发展的希望 ,但是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 ,当时的中国依然千头万绪 ,百废待兴。因此 ,刑法起 草的工作并没有立即正式启动。由此看来 ,从 1950 年至 1979 年 ,刑法起草的有效工作时间少之又 少 ,在短暂的仅仅五、六年时间内怎能制定出一部详尽完备的刑法典 ? 此其一。其二 ,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前夕 ,刑法的制定重新受到重视并且需要快马加鞭地进行。然而 ,此时恰是我国的政治、经济 等社会各项事业步入正轨的起始 ,我们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 ,一切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一 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焕发出了活力 ,另一方面 ,也使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 这种情况下 ,很难对犯罪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作出科学的把握和预测。同时 ,由于深受文化大革命无法 无天之害 ,法制成了当时人们共同的心声和渴望“, 有比没有好”“, 快搞比慢搞好”,在这种背景下 ,79 刑法呈现出粗线条的形态实乃当时形势之必然。其三 ,97 刑法统一完备的特点不是对党的立法指导 思想的否定 ,相反 ,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的反映。如果说 79 刑法受当时 诸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粗疏的特点 ,那么 ,97 刑法渐趋完备也是由制定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所 决定的。在 97 刑法通过之前 ,我国的政治、经济等一直在稳步发展 ,这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顺利开展提 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 ,犯罪在这一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其 态势已经较为充分地凸现出来。同时 ,17 年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充分的实际经验。 因此 ,在这一背景下 ,制定出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是具有现实条件的。总之 ,对“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 法应以历史的眼光放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评价 ,脱离了这一条件所作的任何评价都是偏颇的。 2. 关于两类矛盾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 ,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而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 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突出 起来。因此 ,如何正确认定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则是我们党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3

44 法学论坛 2002年 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早在1957年,全党就围绕着两类矛盾的课题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以毛泽东同志 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的公开发表为标志,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就如何解决社会 的主要矛盾问题,找到了较为圆满的答案。毛泽东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充满了矛盾,正是这些矛 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前进。“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 盾。州8]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前者是“对抗性的矛盾”,后者 “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 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8]当敌我矛盾双方的对立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时,发展到最后往往要通过各 种冲突的形式来解决;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一般不会打破统一体,不需要外部对抗性的激烈冲突 的斗争形式来解决,而是要通过自身的矛盾斗争,使矛盾的统一体日渐巩固和发展。所以,“我们历来 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 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 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8]对于 人民内部的矛盾,我们不能采用专政的方法解决。因为,“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 民压迫另一部分人民。81但是,这也绝不意味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不需要通过刑法加以 解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 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不能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的时候,应 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8](25)这说明,对于人民内部因犯罪造成的内部矛盾 要坚决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加以解决,但这两种处罚只能作为实行民主方法的辅助方法。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且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 系。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上的犯罪,包括敌对分子的破坏和人民内部的犯罪两大类。其中,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是少数,普通刑事犯罪是多数;而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是少数,属于人 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是多数。目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经 济的犯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 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 过去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 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 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州8(69)由此可见,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惩治,党和国家向来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妄图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是所有犯罪中最危险的一类犯罪。杀人、抢劫、强 奸、爆炸、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重大的贪 污、受贿、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挖社会主义的墙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还严重地危害 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对于这些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只有运用刑法这个强大的武器给予这些严重犯罪以坚决打击, 充分发挥法的专政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才能促进和加强廉政 建设,也才能使公民安心生产、安心工作,发扬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应该看到,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其功能不仅表现在对敌对阶级、敌对势 力的专政上,而且表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上。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某 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9这说明, 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在人民内部,对于少数意志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 ,早在 1957 年 ,全党就围绕着两类矛盾的课题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以毛泽东同志 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的公开发表为标志 ,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就如何解决社会 的主要矛盾问题 ,找到了较为圆满的答案。毛泽东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社会充满了矛盾 ,正是这些矛 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前进。“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 ,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 盾。”[18 ]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 ,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前者是“对抗性的矛盾”,后者 “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 ,是非对抗性的 ;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 ,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 , 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18 ]当敌我矛盾双方的对立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时 ,发展到最后往往要通过各 种冲突的形式来解决 ;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 ,一般不会打破统一体 ,不需要外部对抗性的激烈冲突 的斗争形式来解决 ,而是要通过自身的矛盾斗争 ,使矛盾的统一体日渐巩固和发展。所以“, 我们历来 就主张 ,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 ,解决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采用专政和民主 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专政的第一个作用 ,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 革命的剥削者 ,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 ,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18 ]对于 人民内部的矛盾 ,我们不能采用专政的方法解决。因为“, 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 ,不能由一部分人 民压迫另一部分人民。”[18 ]但是 ,这也绝不意味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不需要通过刑法加以 解决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 ,对于绝大多数 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 ,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 不能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的时候 ,应 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 ,不能手软。”[8 ] (P253) 这说明 ,对于人民内部因犯罪造成的内部矛盾 要坚决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加以解决 ,但这两种处罚只能作为实行民主方法的辅助方法。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并且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 系。总体而言 ,我国社会上的犯罪 ,包括敌对分子的破坏和人民内部的犯罪两大类。其中 ,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是少数 ,普通刑事犯罪是多数 ;而在普通刑事犯罪中 ,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是少数 ,属于人 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是多数。目前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经 济的犯罪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 在社会主义 社会 ,仍然有反革命分子 ,有敌特分子 ,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 ,有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 ,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 过去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 ,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阶级斗争 ,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 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 ,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 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8 ] (P169) 由此可见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惩治 ,党和国家向来是非常重视的。因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妄图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是所有犯罪中最危险的一类犯罪。杀人、抢劫、强 奸、爆炸、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 ,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重大的贪 污、受贿、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 ,挖社会主义的墙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有的还严重地危害 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对于这些严重的犯罪 ,我国刑法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 ,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 ,只有运用刑法这个强大的武器给予这些严重犯罪以坚决打击 , 充分发挥法的专政作用 ,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才能促进和加强廉政 建设 ,也才能使公民安心生产、安心工作 ,发扬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应该看到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 ,其功能不仅表现在对敌对阶级、敌对势 力的专政上 ,而且表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上。恩格斯指出“: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某 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9 ]这说明 , 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 ,在人民内部 ,对于少数意志 44 法学论坛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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