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充通大¥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1896 1935 1987 2006 第二讲 国际私法(学)的历史
1896 1935 1987 2006 第二讲 国际私法(学)的历史 国际私法(学)的历史
③ 国际私法的历史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13世纪之前) 早期国际私法(13-18世纪) 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中叶) 当代国际私法 立法史、司法史与学说史的合一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13世纪之前) 早期国际私法(13-18世纪) 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中叶) 当代国际私法 立法史、司法史与学说史的合一
图 国际私法的两条主线 如何看待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这一问题 国家主义(nationalism)V.国际主义(internationalism) -如何看待冲突规范的价值和作用 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V.实质正义(substantial justice)
国际私法的两条主线 国际私法的两条主线 国家主义 (nationalism ) v. 国际主义 (internationalism ) 形式正义 (formal justice ) v. 实质正义 (substantial justice ) --如何看待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这一问题 --如何看待冲突规范的价值和作用
图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 The extent of the Roman Republic and Roman Empire in 罗马法时期: 市民法(jus civile); 万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是不是冲突规范? 公元5世纪之后:种族法(“极端属人法”) “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统法” 公元10世纪之后:“领土法”时代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 罗马法时期: 市民法(jus civile); 万民法(jus gentium ) 万民法是不是冲突规范? 公元 5世纪之后:种族法 ( “极端属人法 ” ) “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统法 ” 公元10世纪之后: “领土法 ”时代
图 中国 唐《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 律论”” 他血 翻 謂以手足擊人者黎手足例用學之亦是傷謂手足 相相擊以手足人答四十註云 (人者答四十 唐律疏議第 用足 习者 十五保 傷及以健物殿人者 後防松故次於下 以松事附之名為關律後周為律開是
中国 唐《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 律论 ”
图 早期国际私法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地卡东 (statutist doctrine) 各城邦的“法则”(statute)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 被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5。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 !年透通阳内后的志界 110色
早期国际私法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statutist doctrine) 各城邦的“法则”(statute) 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被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周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物法(statuta realia) 人法(statuta realia) 混合法(statuta mixta) 不再采取单一的属人法或属地法,通过区别法律性质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场 所支配行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如何划分“人法”和“物法”?一依据词语结构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继承”一物法 “长子应继承不动产”一人法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物法(statuta realia) 人法(statuta realia) 混合法(statuta mixta) 不再采取单一的属人法或属地法,通过区别法律性质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场 所支配行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如何划分“人法”和“物法”?——依据词语结构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继承”——物法 “长子应继承不动产”——人法
图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 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封建属地主义 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1590) 扩大“物法”的适用范围,“人法”只是例外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法律依附于制定者的领土 头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 强调 “意思自治 ”原则 扩大 “人法 ”的适用范围,限制封建属地主义 达让特莱(D’Argentre 1519-1590 ) 扩大 “物法 ”的适用范围, “人法 ”只是例外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 法律依附于制定者的领土
周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一国际礼让说 胡伯(UIrich Huber1636-1694) “胡伯三原则”(three maxims)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 外则无效; 2凡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和临时出现的,都视为主 权者的臣民: 3.根据礼让(comitas gentium)原则,主权者应让 外国法在境内保持效力,只要不影响主权权力和臣民 的利益。 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差异:强调主权者的权力,适用域外法律不是因为 法则本身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各国主权利益的考虑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 胡伯(Ulrich Huber 1636-1694) “胡伯三原则”(three maxims)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 外则无效; 2.凡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和临时出现的,都视为主 权者的臣民; 3. 根据礼让(comitas gentium)原则,主权者应让 外国法在境内保持效力,只要不影响主权权力和臣民 的利益。 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差异:强调主权者的权力,适用域外法律不是因为 法则本身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各国主权利益的考虑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图 《法国民法典》 (French Civil Code) CODE CIVIL 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F其ANCA15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1794年《普鲁士法典》 几个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 籍国法。(本国法主义)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对什么问题只适用法国法。(“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 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3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 的立法方式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 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1794年《普鲁士法典》 几个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 籍国法。(本国法主义)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对什么问题只适用法国法。(“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 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 3.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 的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