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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课程教学资源(课件讲稿)第四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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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浒充通大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1896 1935 1987 2006 第四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1896 1935 1987 2006 第四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图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内国法与所在国法律的冲突 万民法:给予非罗马市民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世纪:外国工匠的特许状 法国民法典第11条: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内容主要由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基本法律原则(例如,关于财产征收)、国际条约(例如,关于难民)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内国法与所在国法律的冲突 万民法:给予非罗马市民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世纪:外国工匠的特许状 法国民法典第11条: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内容主要由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基本法律原则(例如,关于财产征收)、国际条约(例如,关于难民)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国民待遇 所在国给予外国人和内国人同样的待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 务。 会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等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国民待遇 所在国给予外国人和内国人同样的待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 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 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 务。 会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等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最惠国待遇 A国给予B国人的待遇,同样也给予C国人,C国即为受惠国 单方;相互 有条件;无条件 例外情形:给予邻国人的特权;区域经济集团内部 中国:最早1955年与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最惠国待遇 A国给予 B国人的待遇,同样也给予 C国人, C国即为受惠国 单方;相互 有条件;无条件 例外情形:给予邻国人的特权;区域经济集团内部 中国:最早1955年与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

图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互惠待遇 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待遇,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该外国享受同样的待遇 国内法;国际条约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2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 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歧视待遇 低于内国人的待遇;低于其他外国人的待遇 通过条约规定采取互不歧视待遇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若干制度 --互惠待遇 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待遇,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该外国享受同样的待遇 国内法;国际条约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 2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 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歧视待遇 低于内国人的待遇;低于其他外国人的待遇 通过条约规定采取互不歧视待遇

周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图 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一判断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项标准 有关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问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有关外国人待遇制度适用的条件 管辖权的依据

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项标准 --有关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问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有关外国人待遇制度适用的条件 --管辖权的依据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通常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国籍时: ①当事人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先 ②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③最密切联系原则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通常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国籍时: ①当事人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先 ②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③最密切联系原则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图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如居无定所,则适用法院地法 《民法通则》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如居无定所,则适用法院地法 《民法通则》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图 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重要的连接点;管辖的依据 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英国法:一人有且只有一个住所;德国法:一人可同时具有数个住所 中国法: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住所的认定:当事人意思;本国法;属地法;法院地法 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住所优先;最后住所优先 消极冲突的解决:适用居所地法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Domicile) 重要的连接点;管辖的依据 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英国法:一人有且只有一个住所;德国法:一人可同时具有数个住所 中国法: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住所的认定:当事人意思;本国法;属地法;法院地法 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住所优先;最后住所优先 消极冲突的解决:适用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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