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长二选案(选举程序) 案情:2003年1月1日下午,在岳阳市人大的选举中,惟一的市长候选人、 上任市长罗碧升(简称罗某)得票203张(大会实到代表432人),未过半数而 未当选。1月3日下午3时,岳阳市人大主席团做出决议:另行选举市长,并根 据省委推荐,重新提名罗某为市长候选人,在下午5时30分之前,代表联名20 人以上可以另行提名市长候选人。同日下午5时40分,大会主席团宣布各代表 团对是否确定罗某为正式候选人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在1票反对,2票弃权, 顺利提名罗某为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同日下午7点,岳阳市人大重新举行会议, 大会共发出选票416张(大会应到代表432人,有16人缺席),收回416张,1 张废票,其中罗某得票335张。大会主席团在当晚8时10分宣布罗某当选为岳 阳市市长。(参见记者李非报道:“湖南岳阳50小时追踪:市长选举为何举行 两次”,《21世纪环球报道》2003年1月18日) 问题:我国只存在等额选举吗?该市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无效吗? 评析:1、我国的选举制度中,既存在等额选举,也存在差额选举。我国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人 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可见,我国对政府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一 般应采用差额选举,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应注意的是,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的 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 2、该市人大二次选举市长的行为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该市人大第一次 的选举结果也是有效的;但第二次选举存在选举程序方面的瑕疵,违反了有关宪 法原则和政策精神。第一,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只是它的常设机 构。该市第一次选举市长的行为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能否在同一届人 大的同一次会议上分几次选举政府正职领导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第二, 该市进行第二次市长选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岳阳市长二选案(选举程序) 案情:2003 年 1 月 1 日下午,在岳阳市人大的选举中,惟一的市长候选人、 上任市长罗碧升(简称罗某)得票 203 张(大会实到代表 432 人),未过半数而 未当选。1 月 3 日下午 3 时,岳阳市人大主席团做出决议:另行选举市长,并根 据省委推荐,重新提名罗某为市长候选人,在下午 5 时 30 分之前,代表联名 20 人以上可以另行提名市长候选人。同日下午 5 时 40 分,大会主席团宣布各代表 团对是否确定罗某为正式候选人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在 1 票反对,2 票弃权, 顺利提名罗某为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同日下午 7 点,岳阳市人大重新举行会议, 大会共发出选票 416 张(大会应到代表 432 人,有 16 人缺席),收回 416 张,1 张废票,其中罗某得票 335 张。大会主席团在当晚 8 时 10 分宣布罗某当选为岳 阳市市长。(参见记者李非报道:“湖南岳阳 50 小时追踪:市长选举为何举行 两次”,《21 世纪环球报道》2003 年 1 月 18 日) 问题:我国只存在等额选举吗?该市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无效吗? 评析:1、我国的选举制度中,既存在等额选举,也存在差额选举。我国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人 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 1 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只有 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可见,我国对政府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一 般应采用差额选举,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应注意的是,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的 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 2、该市人大二次选举市长的行为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该市人大第一次 的选举结果也是有效的;但第二次选举存在选举程序方面的瑕疵,违反了有关宪 法原则和政策精神。第一,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只是它的常设机 构。该市第一次选举市长的行为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能否在同一届人 大的同一次会议上分几次选举政府正职领导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第二, 该市进行第二次市长选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而该 市给予人大代表第二次提名市长候选人的时间从1月3日下午3日到5时30分 仅150分钟,这严重违反了组织法的程序规定。现行选举法第29条第2款又规 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 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该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代表联名20 人以上可以另行提名市长候选人,这也是违反选举法的。第三,由人大常委会直 接推翻本级人大第一次选举结果的行为,还违反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和中 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因为根据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其他职务人选,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该同志为同一职务候选人
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而该 市给予人大代表第二次提名市长候选人的时间从 1 月 3 日下午 3 日到 5 时 30 分 仅 150 分钟,这严重违反了组织法的程序规定。现行选举法第 29 条第 2 款又规 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 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该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代表联名 20 人以上可以另行提名市长候选人,这也是违反选举法的。第三,由人大常委会直 接推翻本级人大第一次选举结果的行为,还违反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和中 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因为根据 2002 年 7 月 9 日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其他职务人选,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该同志为同一职务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