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涉外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外国诉讼当事人 -涉外的诉讼客体 -涉外的证据 -适用外国法 -涉及国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 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 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外国诉讼当事人 --涉外的诉讼客体 --涉外的证据 --适用外国法 --涉及国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 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 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所需要面对的特殊问题 内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谁对案件有管辖权? 外国人在内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是否有特殊的证据规则? 内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否有特殊之处? 跨国司法协助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所需要面对的特殊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所需要面对的特殊问题 内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谁对案件有管辖权? 外国人在内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是否有特殊的证据规则? 内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否有特殊之处? 跨国司法协助问题 ……
图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管辖权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证据调取)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其他:诉讼程序(费用、证据、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管辖权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证据调取)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其他:诉讼程序(费用、证据、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图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 2007年《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十八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 2007年《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十八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法院地法
图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图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通常给予国民待遇原则(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 国民待遇的给予以对等和互惠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利,实行对等原则。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通常给予国民待遇原则(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 国民待遇的给予以对等和互惠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利,实行对等原则。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图 诉讼语言和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外国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内国法院为了防 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内国法院要求 原告提供担保。(多数国家有要求) 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免除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保证金
诉讼语言和诉讼费用 诉讼语言和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外国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内国法院为了防 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内国法院要求 原告提供担保。(多数国家有要求) 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免除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保证金
诉讼代理 可否委托外国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领事代理制度】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 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 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外国人可否委托非律师的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 可否委托外国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领事代理制度】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 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 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外国人可否委托非律师的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图 国际法上的豁免 国家和国家组织的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 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 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 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 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国际法上的豁免 国际法上的豁免 国家和国家组织的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 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 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 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 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