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国际货物买卖 涉外合同法律关系 统一实体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适用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 适用上的限制 法律冲突的表现: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是否要经由审批 合同的主体:是否有特殊主体要求?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 涉外合同法律关系 统一实体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适用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 适用上的限制 法律冲突的表现: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是否要经由审批 合同的主体:是否有特殊主体要求?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与CISG公约衔接 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 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1986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与CISG公约衔接 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 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本公约排除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 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 的法律的支配; (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不影响统一实体法的优先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本公约排除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 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 的法律的支配; (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不影响统一实体法的优先适用
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意思自治原则: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可以整体或部分改变所选择的准据法 若不存在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形,则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 国家的法律。 下列情形下,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 的邀请书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意思自治原则: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可以整体或部分改变所选择的准据法 --若不存在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形,则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 国家的法律。 --下列情形下,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 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 的邀请书而订立
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强调: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 合同如果明显地与其他国家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 国的法律。 对于上述条款,缔约国可以保留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拍 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强调: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 合同如果明显地与其他国家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 国的法律。 对于上述条款,缔约国可以保留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拍 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合同准据法适用的范围: 台客甲的侧囊利、义务以及合问的行; (三) 买方获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 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 偿金进行估价; (七)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问题:适用合同准据法或订立地法(同一国当事人); 适用合同准据法或其中一国的法律(不同国当事人) 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 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冲突法 合同准据法适用的范围: (一)合同的解释;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三) 买方获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 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 偿金进行估价; (七)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问题:适用合同准据法或订立地法(同一国当事人); 适用合同准据法或其中一国的法律(不同国当事人) 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 的法律
图 中国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007年司法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 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 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 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 买方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 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例外条款(逃避条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国法律的规定 中国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007年司法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 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 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 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 买方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 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例外条款(逃避条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