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1908)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 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 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 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 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 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软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 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 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 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 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 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钦定宪法大纲(1908 )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 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 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 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 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 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 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 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 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 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 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 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 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