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例如:隐私权)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不一(例如:惩罚性赔偿)
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 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例如:隐私权)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不一(例如:惩罚性赔偿)
图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制受到了最多的损失 -以侵权行为地法为标准,给予行为人明确的事前预见和事后评价 保证行为地的公共政策能够体现 -法律适用的便利性 -既得权学说 -法院地比照刑法的适用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制受到了最多的损失 --以侵权行为地法为标准,给予行为人明确的事前预见和事后评价 --保证行为地的公共政策能够体现 --法律适用的便利性 --既得权学说 --法院地比照刑法的适用规则
周 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 行为实施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例如:德国、意大利 -损害发生地,例如: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place of last event) -选择适用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 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 --行为实施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例如:德国、意大利 --损害发生地,例如: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place of last event ) --选择适用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图 其他法律适用规则 对“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批评: 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可能只是偶然的 一复杂侵权活动中,行为地的确定可能有困难 其他类型的冲突法规则: -法院地法(萨维尼:强调法院地的公共政策) -重叠适用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德国: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但行为人若是德国人,则他的责任不能超出德国法 的要求(对于外国行为人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英国:以法院地为主,参考行为地法(双重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其他法律适用规则 其他法律适用规则 对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的批评: --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可能只是偶然的 --复杂侵权活动中,行为地的确定可能有困难 其他类型的冲突法规则: --法院地法(萨维尼:强调法院地的公共政策) --重叠适用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德国: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但行为人若是德国人,则他的责任不能超出德国法 的要求(对于外国行为人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英国:以法院地为主,参考行为地法(双重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可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1966波兰,1979匈牙利) 连接点“软化”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963 Babcock v.Jackson;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英国理论(1951,莫里斯):“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英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否定原先的双重可诉原则(诽谤案件除外) 法律适用规则:“侵权事件发生地法律”或者“与该事件有最重要的因素 或多种因素所在地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最早:瑞士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海上、空中、公路侵权;产品责任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 --可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1966波兰,1979匈牙利) 连接点 “软化 ” --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 1963 Babcock v. Jackson; 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英国理论(1951,莫里斯): “侵权行为自体法 ” (proper law of the torts ) 英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否定原先的双重可诉原则(诽谤案件除外) 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事件发生地法律 ”或者 “与该事件有最重要的因素 或多种因素所在地的法律 ” --当事人协议选择,最早:瑞士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海上、空中、公路侵权;产品责任
图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Art13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Art133-b-1: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Art133-b-2: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 At133-b-2: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如果损害发生在另一国家,且行为人能够 预见损害发生在这个国家 At133-b-3:如侵害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t139:通过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选择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加害人 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加害人预计) (利益分析,视何种法律对保护被害人最有利)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综合运用 ——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为例 Art 13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Art 133-b-1: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Art 133-b-2: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 Art 133-b-2: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如果损害发生在另一国家,且行为人能够 预见损害发生在这个国家 Art 133-b-3:如侵害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rt 139:通过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选择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加害人 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加害人预计) (利益分析,视何种法律对保护被害人最有利)
图 《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 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7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 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 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7 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 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识别行为地?) “共同属人法”原则(连接点:经常居所) “意思自治”原则 -放弃了之前的“双重可诉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区分行为人是否是中 国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作为“安全阀”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侵权行为地法 ”原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识别行为地?) --“共同属人法 ”原则(连接点:经常居所) --“意思自治 ”原则 --放弃了之前的 “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区分行为人是否是中 国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作为 “安全阀 ”适用)
图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上侵权行为: 船舶内部的侵权(领海或公海):适用旗国法 一公海上发生的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者海底电缆:适用法院地法 -船舶碰撞:1977《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 发生在一国内水或领海:适用碰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领海以外的水域: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 共同登记国法律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上侵权行为: --船舶内部的侵权(领海或公海):适用旗国法 --公海上发生的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者海底电缆:适用法院地法 --船舶碰撞:1977《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 发生在一国内水或领海:适用碰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领海以外的水域: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 共同登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