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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同的社会都搞市场经济,当然会有一些相同的规律性的东西要遵循,其中一 个重要的规律性的东西就是平等“。 除此之外,童先生还指出了巩先生其他一些方面的错误认识,比如认为巩先 生的公开信“关于公有物权比私有物权更根本的判断颠倒了社会生活的真实关 系”,“公开信批评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疏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情况, 但这种现象不会是平等保护造成的,恰恰相反,这些确实存在的现象倒是实践中 没有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的结果”。在这种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童先生得出的结论 是:“看不出《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第二节的标题 四 但是在我看来,童先生这篇宏文最精彩之处是后面六节。我将第三、四、五 这三节看成是一个单元,将第六、七、八这三节看成另一个单元。我将前一个单 元视之为客观深入分析的典范,后一个单元视之为学术自主追求的典范。 “巩献田事件”的要害是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之争,而是否违宪的要害则是 物权是平等保护还是区别保护。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宪的学者其理由是市场经 济的规律。很显然,这种论证方法是回避问题而不是面对问题。真正面对问题的 态度是要从宪法本身找依据,而不是在宪法之外来找,因为确定是否违宪只能从 宪法的文本方面去找根据而不是相反。因此这样一来,物权法起草者们/物权法 学者们/宪法学者们就违背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那么从宪法找依据如何呢?童 先生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深入的客观分析,特别是对宪法第6条、第7条、第 12条、第13条进行分析后,指出:“我们就可发现有关条款在语言上很直观地 显示了几点区别:1.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保护但不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试想,2004年修宪,有那么多人主张修正案的条款写成‘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修宪机关为什么坚持不写上‘神圣’二字?有那么多人主张既然私 有财产前不冠以神圣的顶戴,那就把公共财产的神圣顶戴拿下来,结果拿下来了 没有?为什么没拿?如果不是文义上有原则差别人们为什么要求比照公共财产 在私有财产前加上‘神圣’字眼?如果没有原则差别修宪机关为什么不按‘要 神圣都神圣,要不神圣都不神圣’的主张修改宪法有关条文?2.公有财产前有 社会主义’的定语,这表明宪法将这种财产的地位和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地位和 命运联系了起来,而且没有‘依法’二字,表明对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私有财 产没有这种宪法地位和现实地位,自然也没有享受这种宪法待遇。此外,私有财 产还在逻辑上被区分为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表明保护是有条件的。3.国家得‘保 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 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文义和逻辑上都与宪法有 关条款冲突,这点再明显不过了,只要有中学生语文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 能看清。”童先生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在宪法眼中财产权从而物权是区别保 护不是平等保护”。(第三节标题) 童先生在第四节进一步分析了“《草案》忽视了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 据”。(第四节的标题)“对于包括物权在内的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草案》 从专家草拟建议稿时开始,就是主张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上没有 注意甚至是有意回避了宪法的要求。”比如童先生指出:梁慧星教授领导的物权度不同的社会都搞市场经济,当然会有一些相同的规律性的东西要遵循,其中一 个重要的规律性的东西就是平等“。 除此之外,童先生还指出了巩先生其他一些方面的错误认识,比如认为巩先 生的公开信“关于公有物权比私有物权更根本的判断颠倒了社会生活的真实关 系”,“公开信批评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疏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情况, 但这种现象不会是平等保护造成的,恰恰相反,这些确实存在的现象倒是实践中 没有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的结果”。在这种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童先生得出的结论 是:“看不出《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第二节的标题) 四 但是在我看来,童先生这篇宏文最精彩之处是后面六节。我将第三、四、五 这三节看成是一个单元,将第六、七、八这三节看成另一个单元。我将前一个单 元视之为客观深入分析的典范,后一个单元视之为学术自主追求的典范。 “巩献田事件”的要害是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之争,而是否违宪的要害则是 物权是平等保护还是区别保护。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宪的学者其理由是市场经 济的规律。很显然,这种论证方法是回避问题而不是面对问题。真正面对问题的 态度是要从宪法本身找依据,而不是在宪法之外来找,因为确定是否违宪只能从 宪法的文本方面去找根据而不是相反。因此这样一来,物权法起草者们/物权法 学者们/宪法学者们就违背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那么从宪法找依据如何呢?童 先生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深入的客观分析,特别是对宪法第 6 条、第 7 条、第 12 条、第 13 条进行分析后,指出:“我们就可发现有关条款在语言上很直观地 显示了几点区别:1.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保护但不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试想,2004 年修宪,有那么多人主张修正案的条款写成‘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修宪机关为什么坚持不写上‘神圣’二字?有那么多人主张既然私 有财产前不冠以神圣的顶戴,那就把公共财产的神圣顶戴拿下来,结果拿下来了 没有?为什么没拿?如果不是文义上有原则差别人们为什么要求比照公共财产 在私有财产前加上‘神圣’字眼?如果没有原则差别修宪机关为什么不按‘要 神圣都神圣,要不神圣都不神圣’的主张修改宪法有关条文?2.公有财产前有 ‘社会主义’的定语,这表明宪法将这种财产的地位和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地位和 命运联系了起来,而且没有‘依法’二字,表明对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私有财 产没有这种宪法地位和现实地位,自然也没有享受这种宪法待遇。此外,私有财 产还在逻辑上被区分为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表明保护是有条件的。3.国家得‘保 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 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文义和逻辑上都与宪法有 关条款冲突,这点再明显不过了,只要有中学生语文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 能看清。”童先生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在宪法眼中财产权从而物权是区别保 护不是平等保护”。(第三节标题) 童先生在第四节进一步分析了“《草案》忽视了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 据 ”。(第四节的标题)“对于包括物权在内的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草案》 从专家草拟建议稿时开始,就是主张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上没有 注意甚至是有意回避了宪法的要求。”比如童先生指出:梁慧星教授领导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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