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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硏究课题组1995年提岀基本思路、1999年完成定稿的草案建议稿第4条就是 把各种物权权利主体平等看待的,并且在说明理由时没有提到宪法有关条款。梁 教授在说明理由时讲得很清楚:“本条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给予平等保 护,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财产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 响,并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法的基本规则”,“以前的物权权利制 度建立了国家物权权利优先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过去的物权权利制度对其他 主体的物权权利作了相当大的限制,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 济的精神,对中国物权权利制度进行更新,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 自身规律,建立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的物杈权利制度。”梁教授很清楚, 平等保护很难找到直接的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反宪法有关条款和精神的,所以他 为平等保护找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财产 关系的自身规律”。当然,市场经济也是宪法肯定了的,但他仅从市场经济的要 求和它所包含的“规律”中找根据,所找到的根据只能是间接地推导出来的、很 难确证的东西,不会是直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梁教授所要“彻底否定” 的“旧的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内容,实际上就存在于他说这个话时正在实施的宪 法中!又比如童先生指出:学者们非常清楚,社会上和法学界都有不少人依据宪 法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坚持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都认同的公有财产特 别保护论,为了打消这方面的疑问,王利明教授对此论给予了批驳。他说,“此 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 行特殊保护……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 法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援引了宪法第11 条的规定后,王教授说,“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 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 宪法的。”童先生认为,王教授在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论点、论断,没有证据, 也没有论证,特殊保护论者不可能心服。 在指出物权法学者回避宪法的事实情况之下,童先生力求回到宪法文本进行 探讨问题,他指出“任何一项打破传统新确立的法律所贯彻的原则是合宪还是违 宪,总难免有争议。通常,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尽可能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做解释, 其他人的理解和解释也往往难免受自己价值观的影响。不过,二百多年来,一些 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法治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还是形成了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解 释宪法的方法或套路。我们可以参照这些方法和套路来对《草案》贯彻平等保护 原则是否合宪做些评论。”童先生细致地考察了七种宪法解释的方法,认为无论 哪一种解释都不可能得出国家财产与私有财产在物权上享有平等保护的地位,因 此,“《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第五节标题)并指岀“《草 案》要清清白白地走出宪法之门,必须启动适当的宪法程序为其‘摆渡’或让其 过桥’。”我认为,到此为止,童之伟教授完全证成了“目前的这个物权法草 案是违宪的”这个命题。令我感叹万分的是,巩先生利用政治的武器证明的东西, 在童先生这里在宪法学理上得到了精细的证明。 五 在我看来,童之伟教授这篇宏文,如果说前述理性冷静的态度是其立论的基 础,客观深入的分析是其立论的方法,那么,学术自主性追求则是其立论的目标。法研究课题组 1995 年提出基本思路、1999 年完成定稿的草案建议稿第 4 条就是 把各种物权权利主体平等看待的,并且在说明理由时没有提到宪法有关条款。梁 教授在说明理由时讲得很清楚:“本条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给予平等保 护,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财产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 响,并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法的基本规则”,“以前的物权权利制 度建立了国家物权权利优先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过去的物权权利制度对其他 主体的物权权利作了相当大的限制,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 济的精神,对中国物权权利制度进行更新,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 自身规律,建立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的物权权利制度。”梁教授很清楚, 平等保护很难找到直接的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反宪法有关条款和精神的,所以他 为平等保护找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财产 关系的自身规律”。当然,市场经济也是宪法肯定了的,但他仅从市场经济的要 求和它所包含的“规律”中找根据,所找到的根据只能是间接地推导出来的、很 难确证的东西,不会是直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梁教授所要“彻底否定” 的“旧的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内容,实际上就存在于他说这个话时正在实施的宪 法中!又比如童先生指出:学者们非常清楚,社会上和法学界都有不少人依据宪 法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坚持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都认同的公有财产特 别保护论,为了打消这方面的疑问,王利明教授对此论给予了批驳。他说,“此 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 行特殊保护……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 法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援引了宪法第 11 条的规定后,王教授说,“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 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 宪法的。”童先生认为,王教授在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论点、论断,没有证据, 也没有论证,特殊保护论者不可能心服。 在指出物权法学者回避宪法的事实情况之下,童先生力求回到宪法文本进行 探讨问题,他指出“任何一项打破传统新确立的法律所贯彻的原则是合宪还是违 宪,总难免有争议。通常,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尽可能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做解释, 其他人的理解和解释也往往难免受自己价值观的影响。不过,二百多年来,一些 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法治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还是形成了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解 释宪法的方法或套路。我们可以参照这些方法和套路来对《草案》贯彻平等保护 原则是否合宪做些评论。”童先生细致地考察了七种宪法解释的方法,认为无论 哪一种解释都不可能得出国家财产与私有财产在物权上享有平等保护的地位,因 此,“《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第五节标题)并指出“《草 案》要清清白白地走出宪法之门,必须启动适当的宪法程序为其‘摆渡’或让其 ‘过桥’。”我认为,到此为止,童之伟教授完全证成了“目前的这个物权法草 案是违宪的”这个命题。令我感叹万分的是,巩先生利用政治的武器证明的东西, 在童先生这里在宪法学理上得到了精细的证明。 五 在我看来,童之伟教授这篇宏文,如果说前述理性冷静的态度是其立论的基 础,客观深入的分析是其立论的方法,那么,学术自主性追求则是其立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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