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 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 顾培东1 内容提要:本文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表述为公众判意。 公众判意不仅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评价与期待,更蕴含着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和社 会诉求。表达判意己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赋予公众判意 以恰当的地位,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 关键词:公众司法判意许霆案 2007年发生于广州的许霆案2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各种反响与回应,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 一个富有意义的事件。构成这种意义的元素当然不仅是此案的特殊情节以及近于戏剧化的处 理结果,更主要是此案推动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事实上还会关及到立法机构)在个案处置 中互动格局与机制的进一步形成,由此将对我国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化实践以及司法生态产 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如果把前述事件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构对公众吁求的尊重、迁就抑或屈从,甚至将其概 括为司法搏弈中“平民的胜利”,则势必不能透彻地认识这一事件的真正意义,更可能衍生 出一些不恰当的结论。因此,对这一事件需要作审慎和理性的解读。不仅如此,如果不否认 这一事件是可复制、经常会发生的社会现象,那么,对许霆案的思考也不应终止于许霆案本 身的审结。尽管在此前的社会讨论中不乏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尽管讨论中已有了不少法学 界人士的参与,但对这一鲜活的实例与标本,法学界应有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尤 其需要将这一事件置放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全面发掘其应有意义。 为便于讨论,我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表述为“公 众判意”。这里所指的“公众”,包含了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 式和渠道表达意见与意向的各种主体3:而所谓的“判意”,则是指在纷纭杂陈的公众认识中, 居于主流、主导地位的意见与意向。如果不存在表述或定义不当的话,公众判意不仅应成为 我国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范畴,更是实践中司法机构将长期直面并受制其影响的生态因素。本 文尝试从法理角度对公众判意作初步解析,以求得更为深入的讨论。 一、公众判意的特性 作为社会公意的一种类型,作为公众对特定社会事实的一种评价方式,公众判意具有以 下诸方面特征: 1·所涉案件的特异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超额刷卡取走了17万5千元。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一案在互联网上得以广泛传播,其定性和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包括众多法学 界人士的激烈争论。后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 市中院重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维持了一审判决。 广义上的“公众”包含了法学和法律专业人士,但由于这部分人员在专业知识水准方面与其他公众有明显 区别,故本文的部分分析可能不适合于对这部分人员的评价。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 ——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 顾培东1 内容提要:本文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表述为公众判意。 公众判意不仅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评价与期待,更蕴含着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和社 会诉求。表达判意已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赋予公众判意 以恰当的地位,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 关键词:公众 司法 判意 许霆案 2007 年发生于广州的许霆案2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各种反响与回应,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 一个富有意义的事件。构成这种意义的元素当然不仅是此案的特殊情节以及近于戏剧化的处 理结果,更主要是此案推动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事实上还会关及到立法机构)在个案处置 中互动格局与机制的进一步形成,由此将对我国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化实践以及司法生态产 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如果把前述事件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构对公众吁求的尊重、迁就抑或屈从,甚至将其概 括为司法搏弈中“平民的胜利”,则势必不能透彻地认识这一事件的真正意义,更可能衍生 出一些不恰当的结论。因此,对这一事件需要作审慎和理性的解读。不仅如此,如果不否认 这一事件是可复制、经常会发生的社会现象,那么,对许霆案的思考也不应终止于许霆案本 身的审结。尽管在此前的社会讨论中不乏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尽管讨论中已有了不少法学 界人士的参与,但对这一鲜活的实例与标本,法学界应有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尤 其需要将这一事件置放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全面发掘其应有意义。 为便于讨论,我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表述为“公 众判意”。这里所指的“公众”,包含了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 式和渠道表达意见与意向的各种主体3;而所谓的“判意”,则是指在纷纭杂陈的公众认识中, 居于主流、主导地位的意见与意向。如果不存在表述或定义不当的话,公众判意不仅应成为 我国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范畴,更是实践中司法机构将长期直面并受制其影响的生态因素。本 文尝试从法理角度对公众判意作初步解析,以求得更为深入的讨论。 一、公众判意的特性 作为社会公意的一种类型,作为公众对特定社会事实的一种评价方式,公众判意具有以 下诸方面特征: 1·所涉案件的特异性 1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许霆案: 2006 年 4 月 21 日晚至 22 日凌晨,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超额刷卡取走了 17 万 5 千元。 2007 年 11 月 20 日,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一案在互联网上得以广泛传播,其定性和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包括众多法学 界人士的激烈争论。后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 年 3 月 31 日,广州 市中院重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维持了一审判决。 3广义上的“公众”包含了法学和法律专业人士,但由于这部分人员在专业知识水准方面与其他公众有明显 区别,故本文的部分分析可能不适合于对这部分人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