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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2014届高三双基测试 语文试题 第Ⅰ卷阅读题 甲必考题 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是个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社会,中国古代的刑 这一概念兼有法与罚两种含义。秦王朝的“严刑峻法”使秦朝迅速灭亡,也使汉 朝面临危机。此时,董仲舒适应历史需要,以孔孟思想为基础,吸收诸家学说, 创造了一个新的儒家理论体系。在法律方面,他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用“软 硬两手”代替“专制刑治”。据此,董仲舒认为,官吏应该“据法听讼”和“依 法刑人”,但他更侧重倡导“据义行法”和“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亦称 “经义决狱”,其特点是司法者不是引用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 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 经》《春秋》等,尤其是孔子所辑的《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春 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最大贡献主要表现在它促动了法律 儒家化的“礼法融合”。其表现为法律适用中的礼法融合和审判方法上的礼法融 合。“春秋决狱”在法律适用上改变了以往依照客观情况“一刀切”的司法方 式,采取根据不同案件情形区别对待;在审判方法上改变了秦以来客观主义审判 方法,开始特别重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因素的衡量。当法律与春秋决狱发生 矛盾时,往往舍法律而取经义,并最终将经义法律化,即以礼入法。但春秋决狱 也有其弊端,即加大了司法的随意性。“春秋决狱”之后,更加推动了人们引用 儒家经义来注解法律的活动。随着“引经注律”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在法律 中渗透了大量的礼教的精神内容,即唐代不少的法律是根据礼义制定的。特别是 《唐律疏议》,成为我国古代文献中将法和礼的关系体现得最为完整而又较早的 典型之作。作为古代法典的代表,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它不仅是以经立法的结 晶,也是整个法律儒家化的浓缩和再现。至此,法律已然完全伦理化。 清末的法律改革,实际上清政府是假借变法之名,而行修律之实。为此, 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把原有的“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向“一准于法”的 立法原则上改变,修改了很多涉及伦理道德的规则。他们的主张是,法律是国家 的制裁,而道德是内在的制裁,因此道德的事情不能规定在法律中。但他们并非 完全不考虑道德因素,只是将道德与法律分开。与此相反,礼教派主张,礼是刑 法之本,伦理纲常应该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如果失掉这个根本,刑法 则失掉了固有的社会的基础。清末的“礼法之争”使得清末的修律采用了西方的 法典体例和立法技术,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刑罚人道主义,划清了法律和 道德的界限,也使中国传统的礼刑关系到此发生了突变。尽管立法的指导思想不 能脱离中国的传统文化,仍然把伦纪纲常礼教放在首位,但法律已经以独立的身 份出现,表现出很强的法律自身独立的价值理念 (摘编自李玮《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考证》 1.下列表述,不能体现“礼法结合”思想的一项是 A.鉴于秦朝迅速灭亡的历史事实,董仲舒适应历史的需要,提出“德主刑辅” 的主张,认为既应该依法断案,更倡导“据义行法”。 B.董仲舒为了使社会的法制建设适应历史需要,认为官吏断案应“据法听讼” 和“依法刑人”,不否认法律条文在断案中的作用。辽宁省大连市 2014 届高三双基测试 语文试题 第Ⅰ卷阅读题 甲 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 分,每小题 3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3 题。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是个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社会,中国古代的刑 这一概念兼有法与罚两种含义。秦王朝的“严刑峻法”使秦朝迅速灭亡,也使汉 朝面临危机。此时,董仲舒适应历史需要,以孔孟思想为基础,吸收诸家学说, 创造了一个新的儒家理论体系。在法律方面,他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用“软 硬两手”代替“专制刑治”。据此,董仲舒认为,官吏应该“据法听讼”和“依 法刑人”,但他更侧重倡导“据义行法”和“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亦称 “经义决狱”,其特点是司法者不是引用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 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 经》《春秋》等,尤其是孔子所辑的《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春 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最大贡献主要表现在它促动了法律 儒家化的“礼法融合”。其表现为法律适用中的礼法融合和审判方法上的礼法融 合。“春秋决狱”在法律适用上改变了以往依照客观情况“一刀切”的司法方 式,采取根据不同案件情形区别对待;在审判方法上改变了秦以来客观主义审判 方法,开始特别重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因素的衡量。当法律与春秋决狱发生 矛盾时,往往舍法律而取经义,并最终将经义法律化,即以礼入法。但春秋决狱 也有其弊端,即加大了司法的随意性。“春秋决狱”之后,更加推动了人们引用 儒家经义来注解法律的活动。随着“引经注律”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在法律 中渗透了大量的礼教的精神内容,即唐代不少的法律是根据礼义制定的。特别是 《唐律疏议》,成为我国古代文献中将法和礼的关系体现得最为完整而又较早的 典型之作。作为古代法典的代表,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它不仅是以经立法的结 晶,也是整个法律儒家化的浓缩和再现。至此,法律已然完全伦理化。 清末的法律改革,实际上清政府是假借变法之名,而行修律之实。为此, 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把原有的“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向“一准于法”的 立法原则上改变,修改了很多涉及伦理道德的规则。他们的主张是,法律是国家 的制裁,而道德是内在的制裁,因此道德的事情不能规定在法律中。但他们并非 完全不考虑道德因素,只是将道德与法律分开。与此相反,礼教派主张,礼是刑 法之本,伦理纲常应该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如果失掉这个根本,刑法 则失掉了固有的社会的基础。清末的“礼法之争”使得清末的修律采用了西方的 法典体例和立法技术,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刑罚人道主义,划清了法律和 道德的界限,也使中国传统的礼刑关系到此发生了突变。尽管立法的指导思想不 能脱离中国的传统文化,仍然把伦纪纲常礼教放在首位,但法律已经以独立的身 份出现,表现出很强的法律自身独立的价值理念。 (摘编自李玮《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考证》) 1.下列表述,不能体现“礼法结合”思想的一项是 A.鉴于秦朝迅速灭亡的历史事实,董仲舒适应历史的需要,提出“德主刑辅” 的主张,认为既应该依法断案,更倡导“据义行法”。 B.董仲舒为了使社会的法制建设适应历史需要,认为官吏断案应“据法听讼” 和“依法刑人”,不否认法律条文在断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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